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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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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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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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羅,劉,劉(16-20) #提堂 (#1111上水 3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方要求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押後至11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庭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11屯門

張(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19年8月11日,在屯門屯隆街3號外屯門市廣場一期7座,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即一支雷射筆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會傳召3名證人(2名當日現場警員+1名專家),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將於12月3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6樓第7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06科大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中国人鄭燦迪(24)推倒一名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
事隔4個月,陳被捕並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3控方證人,4段影片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6日0930東區法院第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前覆核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大涌橋路瀝源橋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辯方申請押後三星期再作審前覆核,因在本月22日才收齊控方文件,包括12段閉路電視片段。
裁判官詢問預計審期及證人事宣,因相信審訊已是明年的事,有任何爭議還有三個月可處理,不如直接排審,就算再作審前覆核亦不能節省時間。

共11名控方證人,有警誡供詞,辯方暫沒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6-19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506天水圍

D1:方(22)
D2:* (15)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致造成傷害(修訂控罪)

詳情:
同被控於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辯方申請押後索取文件、法律意見,並須於四星期前通知控方前答辯方向。

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第1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兩把士巴拿)

案情:
(因法庭過吵,聽不到案情,抱歉。)

被告認罪。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證物沒收。

求情:
被告今年21歲,中文大學四年級生,與父母居住。
辯方表示被告認罪,可見其誠懇。被告年輕,品格優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是一個虔誠基督教,中學時期經常獲獎。
求情信中,中學老師形容被告認真,熱愛社會,孝順父母;朋友表示被告樂於助人,熱愛社會;即使父母在疫情下失業,被告仍然認真讀書,成績也十分優秀;僱主在信中表示被告與人相處融洽,工作認真。被告是家中的經濟希望,知道定罪後會影響工程師的工作,被捕後一直感到壓力,也深深反思。同時,家庭也給予了很多力量支持被告;女朋友亦提及了被告本性善良。
辯方表示在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一個高品格的人,相信被告當時只是受到社會氣氛影響,衝動下犯錯,已經深深反思。本次案情與被告平時的良好品格不符合,而且被告身邊一直有家人和朋友的支持,相信重犯機會不高。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以非監禁懲罰。

法庭押後3個星期,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勞教和青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20200125旺角 #審訊

蕭(4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第200章《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審訊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鄭(30)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去年11月11日於筲箕灣道近寧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所佔範圍約 0.2 平方米,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PW1)  警長1113 張啟祥

控方主問

掟罐前
案發時PW1因應「踏浪者」行動被調派至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作副指揮官1,當日執勤時間為19年11月10日(案發前1日) 晚上8時至行動完結為止,由高級警司林鴻釧作更前訓示。11月11日上午7時30分,PW1、高級警司林鴻釧、警員17678莫淯麟、車長53665一同坐警車AM8331到達筲箕灣道太安樓一帶掃蕩。其間和隊友到過聖十字徑及海寧街清場,原因為當時有雜物阻塞馬路。

掉罐至追捕
11月11日早上9時PW1連同隊友在筲箕灣道近海x街(唔肯定利定晏) 清理路障時見一名藍衫深色褲男子企喺筲箕灣道東行線綫近海寧街 ,將一個1尺x1尺x1.5尺左右嘅銀色罐掉出馬路,「同時有其他人做呢個動作」。林警司隨即就跑向該男子,PW1亦尾隨由筲箕灣道跑入海寧街向興民街方向,追至海寧街興民街交界見林警司成功將男子㩒係地下,PW1在林警司身旁戒備。

搜身及拘捕
PW1指當時有近百人在旁叫囂,因此立即要求支援,當支援嘅警員到達後就將該男子帶上警車,在車上進行搜身後並無搜出特別物品。PW1認為該男子當時嘅行為容易擊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該男子,在警誡下該男子無講嘢。

PW1庭上認出被告及身上身品
PW1在庭上確認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嘅 Iphone (P2)、有名嘅八達通(P3)、$319(P4) (按:完全唔明拎晒人地身上啲嚟錢做證物對案件有咩幫助?PW1仲要數都唔數就認到證物就係屬於被告嗰$319…) 
PW1指當日光線充足,該男子和自已之間只有欄杆,但唔影響佢觀察。
被問到為何沒有檢取涉案嘅障礙物(銀罐) ,PW1解釋因制服男子後現場有百人叫囂且步步進迫,因此支援到達後便決定馬上離開上址。PW1更指當時見該男子掟罐後已立即上前阻止,其間仲見到被告想執嘢(PW1相信係另一個罐)再掉,但該男子想執第二個罐時,佢身旁嘅人發現有警察所以就走,而該男子係最後知道及走。
PW1肯定掉罐者和被捕者為同一人,原因為追捕過程只有10秒,其間視線無受阻亦無離開,而且被捕者無戴口罩。

控方要求PW1庭上認出被告,認人前鄭紀航裁判官向PW1咁講:「庭內個個都戴口罩,被告可能係庭又可能唔係庭...」(按:乜被告唔喺度都開到庭???)

PW1指當時筲箕灣道東行綫因半小時內不繼有人將清理完嘅磚頭、雪櫃桶、欄杆、廢鐵掉回馬路阻礙交通,而西行綫則可行車(從其後片段睇到西行綫其實比AM8331一架警車打直咁封晒,包括電車西行都唔夠位過) 。

========================

控方傳召PW2前,#鄭紀航裁判官 詢問控方是否真有必要傳召PW2,經休庭考慮後控方不傳召PW2。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裁判官給予辯方時間,希望辯方律師在今日提交書面陳詞,以便下次開庭直接裁決。

休庭至1615,到時辯方將提交作書面陳詞。

1755 再押後至 11月5日 0930 再作結案陳詞 。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02銅鑼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陳(33)🛑服刑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48條6寸索帶)

法官准予申請人保釋等候上訴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0,哥哥人事擔保$50,000

2. 宵禁 22:30 - 08:00
3. 不得離境
4. 獲釋前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3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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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被判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

審訊過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鐳射筆一支

經過近20日審訊,今結案陳詞
此前控辯雙方已經提交書面陳詞,今法官邀請各人補充陳詞 ,以及就陳詞中的疑惑之處提問。
(細節後補)

🛑案件將與10月19日上午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作裁決(D8、D7、D10 大律師無法出席,由指示律師代為出席。)

所有被告擔保原條件繼續,除了以下改動:
-D8、D2原本報到警署已經沒有運作,更改報到警署
-D1暫停警署報到,腳傷行動不便
-D4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1西灣河

梁(37)

控罪: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認罪‼️‼️‼️

詳細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西灣河文娛中心外過路處,有示威者非法設置路障。警方接報到場處理,當時亦有開槍事件發生。在交界位置有警員拉封鎖線取證,大量人士聚集,向警方叫囂。有張姓人士在交通燈過路處走過,有2警員用手指指着港鐵站內行人路,張姓人士指罵警方。當時被告在示威者旁,張姓人士橫越封鎖線,當時沙展橫過封鎖線,打算制服張姓人士,但與被告發生碰撞,被告提起左手,沙展追着被告。張姓人士被制伏,警方叫張姓人士不要糾纏,被告用雙手扯着及推沙展,張姓人士向筲箕灣道東行逃跑過。被告在地上被制伏,其後有警員拘捕,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有錄像片段拍攝到當時情況。張姓人士有被捕,但沒有被落案起訴。
(太多噪音聽唔清,見諒)

求情:
。37歲,單身
。無案底
。有穩定收入
。與家人同住,有家人身體抱恙
。事發當日只是上班途中,想搭車回家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9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李(26) #審訊 (#0902將軍澳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2 刑事偵緝警員5135 作供完畢。
控方將增加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1. 慈雲山警署證物房文職警員
2. 運送pp5 - 鐳射筆至專家證人處的警員

案件安排為2020年12月8日 觀塘法院第五庭 及 12月9日 觀塘法院第八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控方傳召2名控方證人,依賴1段由警方拍攝長約2分鐘的片段,不依賴警誡供詞。

🌟此部分為PW1PW2的作供內容🌟

🌟PW1 警員10231 鄧寶麟 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案發當日約晚上十一時許以便裝在旺角巡邏,發現山東街一帶有約三十人聚集。期間留意到被告,當時兩人相隔大約3-4米。期間PW1聽到被告與十多名黑衣人交談,不知道其交談內容。被告其後向在場黑衣人大叫稱「手足,搬啲木板出去」。黑衣人期後搬出闊0.5米,長1米大小的木板,由山東街的周大福搬至彌敦道往太子方向的馬路上。PW1指期間被告曾協助傳遞木板並搬到馬路中心。
PW1指出被告其後走出至馬路中心,用身體擋住行車線。同時間,被告朝住尖沙咀方向舉高手,並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由於被告擋住了行車線,當時馬路上的車輛都停止了駕駛。PW1隨即示意同袍警員6288上前協助,並將被告制服。當時約為晚上11:30。
PW1指被告被制服於彌敦道左3線,被制服時口罩鬆脫。其雙手被警員扣上膠索帶,其後PW1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向被告宣布拘捕。由於現場混亂,PW1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PW1隨後將被告及其隨身物品交給前往增援的警員6628。被告被捕後,軍裝警員到場把木板及雜物移離彌敦道至彌敦道兩側,以疏導交通。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警員當晚若是便裝裝束,與被告之間亦無障礙物,為何不上前聽清楚被告與黑衣人的交談。PW1表示無需要上前聽其交談,並承認自己在早前撰寫的口供紙內未有提及「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的環節,表示今日首次在庭上提出。辯方問及當時在場人士因疫情關係都有戴上口罩,PW1如何確認大叫「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是被告,PW1表示當時只集中觀察被告的行為,因而認得被告。辯方指出以上情況皆是PW1誇大及憑空想像,PW1不同意。


🌟PW2 警員6288 蔡希倫 作供🌟

🌟控方主問🌟
現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3A組,案發當日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5A組。

🌟辯方盤問🌟
辯方表示PW2的書面證供有記錄被告曾與黑衣人交談及高叫口號,但其沒有在記事冊內提及相關內容,質疑PW2的證供是基於PW1當時在場的觀察而有所記錄,自己則沒有留意,PW2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PW2案發當晚在記事冊內並無提及被告曾擔任「指揮」角色,指出PW2在現場對被告沒有足夠觀察,PW2不同意。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陳(17) #20200129葵涌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連同兩名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指於2020年2月4日,在葵涌葵喜街金發工業大廈11樓G07室管有11支汽油彈、1支白電油、2支通渠水及3個空玻璃樽,意圖損毀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求情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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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就被告背景方面,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即使家庭背景不佳,但被告的小學教師、校長和樂器教師均稱讚他努力學習,朋友們則稱讚被告為人友善,當中有人對他勇於承擔過錯感到驕傲。雖然原有中學沒有給予被告足夠有關精神問題上的協助,但被告願意接受完整的精神科治療,醫生亦有給予他在學業上的建議但因被捕而未能貫徹實行。

辯方指即使被告正還押,但他在此期間多次寫信予自己所珍惜的人,希望他們不要重蹈他的覆轍。

就案情方面,辯方指被告在執行原訂計劃時內心其實十分害怕,而且他因受精神病的影響,會容易受朋輩影響且渴望得到他們的認同,間接帶動他做出本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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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案情:

被告於2020年1月29日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身穿全身黑色裝束的他與2名男子向葵涌警署移動並嘗試向建築內投擲共4顆汽油彈,被告亦有投擲2罐氣油罐,但是因為他們站在馬路欄杆後,與警署相隔太遠,因此目標失敗,過程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是險些令1位途人受傷。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

在2020年2月4日約18:00時,被告在某工廠大廈外想坐單車離開時被捕並承認上述的行為。他在搜身過程中搜出涉案工廠單位的鎖匙,以及購買部份物品後的收據。

警方在搜查工廠單位時搜出一個黑色背囊,內有汽油彈,被告承認在本案發生前已經完成;此外亦搜出黑衫、黑褲、面罩、通渠水、打火機、帽、外套等物品。

在錄影紀錄中,被告承認他與其他2名男子是因為社會運動而認識,但是拒絕透露他們的身份及聯絡方法。此外,他承認他在1月29日所做的行為是希望焚燒警車及貪玩,事發後一行三人分開逃走,當中被告則回到原有的工廠單位換衫後再乘單車離開。

被告亦承認被搜出的汽油彈是由他自己透過觀看網上片段後自己製造出來,(將打火機燃料等材料倒落玻璃樽),而面罩則是在未來示威活動中使用,不過帽和外套並不屬於他。最後他表示對此事十分後悔,行事太過魯莽,無助推動社會運動。

政府化驗師在本案發生後有對涉案物品有檢驗,結果指出氣體罐內含有高度壓縮及易燃氣體;汽油彈則含有有機混合物,屬易燃性,高腐蝕性物品,會造成皮膚燒傷及永久損傷;通渠水亦有高硫酸含量;打火機亦含有有機熔劑。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指出本案性質屬最嚴重的級別。法庭指出企圖縱火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沒有量刑指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則是10年監禁。法庭指上訴法庭在CACC429/2007案中已指出企圖縱火罪不適宜製訂量刑指引,因為每件案件有不同獨特性,及因素,法庭可以就案件嚴重性作出合適判刑。

法庭指出此案件史無前例,亦沒有人把汽油彈丟向警署的案例參考。法庭指出香港在2020年1月期間經歷多次示威衝突,期間有人無差別投擲汽油彈,損毀不同物件,而被告延續此類暴力行為是攻擊法治及社會的秩序。

法庭指被告雖然年輕和有良好的品格,但是在量刑所佔的比重不高。法庭參考了CAAR1/2020案,指縱火案案情屬嚴重,所以判刑時阻嚇性及保護公眾比更生重要。法庭表示會在上述情況、案件嚴重性、被告求情中為量刑作足夠平衡。因此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精神科報告是希望有更多的資訊協助判刑。

法庭指精神科報告表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本案中的行為與精神病有關,而教導所報告中指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進入教導所,可是即使可行,因法庭認為此案控罪嚴重,不會選取此選項。

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中是有計劃及有預謀(例如:租了一間工廠房間;購買製造汽油彈的材料;觀看網上片段學習如何製造汽油彈;案發時全身黑色裝束,是為了避免令人認出,降低被捕的風險;事後有換衫等)。

法庭指本案的加刑因素是在於被吿借對警署造成破壞來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燃燒普通的報紙或雜物。法庭指出汽油彈是相當可能嚴重的武器,除了可以加速火勢蔓延外亦十分不穩定,是危險且具破壞性的物品。

法庭指有閉路電視拍攝到當被吿3人燃燒其中一個汽油彈時突然有火焰衝出,法庭認為是他們未能預料的情況,可見汽油彈的不穩定。而且當時有途人路過警署停車場入口,法庭認為沒有汽油彈對途人造成傷害只是幸運,因為當時3人可能沒有看到途人,甚至看到也不在意。

法庭表示當時後來其中1顆汽油彈發生爆炸,幸好沒有對人命及財物造成太大的損失,若當時有人/車接近它後果將難以想像。法庭亦表示被告也應對沒有傷及途人及被控更嚴重的控罪感到幸運。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指出被告被搜出的物品(汽油彈,打火機燃料等)本身是用以干犯縱火罪,當中的物品亦可以對人們的皮膚造成燒傷及損害視力。

本案判刑:

法庭考慮到案情、案情元素、被告的求情、個人背景及兒時經歷後,認為並不能支持法庭對被告給予刑期扣減,因此最有力支持刑期扣減的已經是即時認罪。

考慮以上,法庭認為控罪1和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和3年6個月監禁,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3年4個月監禁和2年4個月監禁。而法庭為展示案件嚴重性,會下令將控罪2中的6個月監禁分期執行至總刑期為310個月監禁,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1061&QS=%28%7Bchan+chun+fai%7D+%25parties%29&TP=RS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第一部分👈🏿PW1,PW2作供內容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1表示一到達現場就立刻鎖定被告,期間兩人一直保持3-4米距離,中間無障礙物。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最少有三十多人聚集,PW1不可能一到場就能立刻鎖定被告一人,又指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其他在場人士並無差別。

辯方指出PW1難以與被告長期保持3-4米距離而且無任何阻擋。當時人來人往,現場嘈吵,PW1理應難以分辨大叫「 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的身分。指出此情節有可能是PW1誇大及捏造。

PW1指出被告有協助搬木板,但當PW1被問及現場其他情況,PW1均回答「冇留意」及「唔記得」;其甚至不認得案中關鍵的木板,反而認得當時蒙著面的被告。辯方指出PW1當時彷彿只留意到被告一人,對於PW1當時要執行拘捕堵路人士的任務是不合情理的。

PW1 出庭作供時指出被告曾高叫口號,卻沒提及自己的書面供詞中所指出的「被告做手勢及指揮他人堵路」一環節。辯方認為此為重大遺漏,令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

PW1又稱被告堵塞馬路令車輛停低,但盤問之下卻回答「唔記得」或「無留意路面狀況」,實為不可思議。

PW1表示由到達現場、發現被告、進行觀察以至進行拘捕,期間只相隔了兩分鐘。辯方表示此說令人質疑PW1是否能於短時內做到如此詳細的觀察,又指出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士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表示PW1有機會認錯人。

辯方指出PW2的證供不可靠。PW2的證供大多與PW1所提及的細節相同,例如被告與黑衣人交談,被告叫口號及指揮其他黑衣人繼續堵路,惟以上事項均無記錄於二人的記事冊上,但二人卻一同於書面供詞首次補充,令人質疑PW2的觀察是受到PW1影響。

綜觀以上,單憑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難以知道被告有否進行堵路行為。

🌟控方沒有相關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805觀塘 #0806觀塘 #審訊 [1/2]

蘇(38)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黑色咭片刀、1把銀色多用途刀、1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2)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察的5張會面記錄,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3)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其住所內,管有50把標籤「SS pocket shiv」的短刀

(4)管有仿制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空氣手槍

(5)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8把卡片式摺刀、15把尖利的萬用匙、15把開信刀、2把刀和52把剪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蘇在8月5日晚上,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被截查,被搜出卡片刀,及後在搜屋時搜出氣槍、刀具、鐵鎚、頭盔及磚頭等。

背景:8月7日首次提堂,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刑事損壞」,獲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進入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100米範圍;11月13日被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保釋金加至10,000元;6月10日蘇否認全部控罪,排期今明兩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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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及1名專家證人
辯方亦將傳召1名專家證人

1010開庭
傳召PW1偵緝警員9751伍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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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

案發於2019年8月5日19:45 ,PW1偵緝警員 9751伍翰林 在和康徑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當時以特別更當值,在宿舍外一帶巡邏。當時任何人士都可以出入紀律部隊宿舍鐵閘內,惟進入大廈會經過保安處。

於19:45,PW1於紀律部隊宿舍外截查一名男子,男子穿短袖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沒戴口罩,手拖黑色行李箱,孭深色背囊,腰間戴住好多野,左邊數起UK品牌細黑色袋仔,掛著cap帽,右邊有小袋放電筒,最右有一串鎖匙。當時PW1覺得該名男子形跡可疑,男子從祥和苑斜路行上和康徑,PW1當時身處和康徑,見到男子直往和康徑行。當時截查男子距離紀律部隊宿舍約50米。

因應當時社會狀況,PW1雖以便裝執勤,但身穿有警察風褸、戴頭盔,身上配有裝備,同行有警員19228。PW1出示委任證,截查該名男子。當時PW1與警員19228兩人一組巡邏,一樣裝扮。現場附近稍遠處亦有其他警員。

PW1叫該名可疑男子放低行李箱及背囊進行搜查,由頭至腳開始搜身,先搜上身,再搜腰,腰間戴住工作皮帶,由左至右搜查。UK品牌細黑色袋仔內有3部電話,袋外格搜到1把摺刀,再搜到工具卡,PW1將搜出物品放於行李上。右邊袋仔放有電筒,鎖匙抽上有摺片剪鉗,再放於行李上。
搜褲腳,鞋,均無特別。

PW1將身上搜出物品放到右邊風褸口袋,之後搜行李箱。行李箱內有急救包、剪鉗、醫生聽筒、FA黃色背心、防毒面具、迷彩大背囊內有1把鉸剪、棉花、消毒藥水等等急救用品。PW1於晚上20:00完成搜查並拘捕該名男子及警誡,警戒下男子表示「無嘢講」。

PW1帶被告回秀茂坪警署進行調查及落口供,落口供前有向被告說明被捕權利。口供以會面記錄形式進行。PW1先協助被告洗傷口(被告不小心擦傷,PW1表示不知原因),後於1號接見室進行會面記錄。2020年8月6日 00:15完成錄取一共5頁口供,PW1向被告複讀口供,期間被告伸手抓住文件,雙手把口供撕開兩下,將整份共5頁口供撕毀。接見室同場仲有一名警長「兵哥」,由於被告唔肯簽名,所以PW1請上級來進行加簽。被告撕口供後,PW1制止被告,以「刑事毁壞罪」再拘捕被告。其後於同一接見室再落一份口供,被告仍不願於第二份口供簽名,因此PW1再請上級兵哥協助進行加簽。

辯方盤問

PW1於2019年8月5日19:30開始與19228於和康徑巡邏,附近同時亦有幾名警務人員執勤。PW1當時手持透明圓盾,圓盾上有警察標誌,PW1表示不知道圓盾上「警察」二字有無反光。PW1指被告人身上帶有很多行李,四圍張望,行跡可疑,故上前截查被告。PW1表示被告停下遭搜身時無逃跑,但卻無留意身旁同事19228有否出示委任證。辯方問PW1有冇除下被告腰帶,PW1表示無。

辯方質疑PW1為何不先查閱被告身分證就開始搜其隨身行李,PW1稱要先確保被告身上無傷害警員的危險性物品。辯方問及有冇留意被告身上物品有無一本記事簿。PW1確認有記事簿,辯方澄清記事簿內有名片、實務急救症、物業顧問卡片、地產營業員卡片、醫管局發出的急救證明。PW1並沒有檢取相關卡片。辯方亦質疑PW1沒有第一時間拍下卡片式摺刀當時呈現的狀態,反而還原卡片摺刀。PW1稱要分別拍下摺刀打開及摺上的狀態,以顯示該為卡片式摺刀。辯方再質疑PW1不把摺刀放回UK牌黑袋,反而放進自己的風褸袋。

辯方稱沒有相片顯示搜袋當刻摺刀的狀態,亦指若刀鋒打開的話,會長過暗格深度,黑色小袋亦會被刀鋒刮穿。辯方澄清PW1所搜出的黃色背心印有First Aider字樣,PW1同意。辯方問被告上手扣後無反抗,PW1同意。辯方問及PW1有關被告的右手損傷。PW1表示被告雙手於欄杆擦損。辯方質疑PW1在主問時稱「不知擦傷原因」,指PW1全程無留意被告如何擦損。辯方稱被告被捕當時曾表明「唔駛上手扣,喺附近,我行過去咪得囉」。惟PW1堅持要上手扣,辯方稱PW1把被告拉向欄杆上手扣時刷傷右手手肘。辯方稱當時有警員細聲問被告「你仇唔仇警?」。PW1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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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休庭 PW1未完成作供,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2個月/接近3個月

控罪:
(1)縱火罪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

保釋相關事宜: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會處理轉介文件,期間維持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表證不成立 即時撤銷控罪🎊
其餘被告表面証據成立。

休庭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D3:杜(20)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較早前撤控)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管有一支扳手

D3較早前就控罪(1)認罪及控罪(2)獲撤控,並就控罪(1)索取報告後,內容正面。辯方透露報告段(4)指出被告有作出反思,認為自己使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段(5)指出被告得到家人支持。辯方建議採納感化官在段(7)中建議判處中長度社會服務令,被告亦同意。

裁判官指「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可判3個月監禁。鑑於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沒有造成道路全塞,仍有車輛可以通過,屬危險性低。明白被告當時一時衝動,其後作出反省,相信被告沒有重犯風險。另外阻礙的時段不長,亦沒有堵塞主要幹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最後裁判官叮囑被告切勿低估社會服務令,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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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D1-2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3段錄像,相關部份片段共約10分鐘。並透露會聘請外判大律師代表。

辯方預計2天審訊是充裕。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各方須不少於3天前交聯合問卷。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4/17]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

【速報】
A5:社工 陳虹秀 有訟費申請,控方反對,因此法官要求用書面形式申請。

結案陳詞:
預留10月8日10:00及10月9日為審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審訊 [2/3]

D4潘
D6范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PW3蓄龍A (署理警長) 作供。
11月13日約早上十點在科技大道東迴旋處下警車,沿科學園路往沙田方向行路。在一百米外觀察到有三架車和人群,車頭面向我。這三架車車頭前方沒有障礙物,可以離開。分別有銀色私家車、白色私家車和藍色貨van (車牌省略)。(在地圖標示三架車的位置和車頭向著的方向) 我和一些同事向前跑,有人上番車,藍色貨van和白色私家車調頭往九龍方向,但無法離開。路上雜物主要集中在中間,佔了三分二行車線。藍色貨van車上有五人,我敲窗叫他開門,我負責控制住後座兩名女子,其中一名為D4。我叫他們趴低,幫他們上手銬。

D4辯方律師盤問PW3撮要。
你看不到誰設置路障 (是) 你主動打開車門 (是車上的人開) 車上有一名女子,右腳有蹦帶,似乎受傷 (有印象) 開完車門拉D4下車,她身上冇孭袋 (印象中有) 其實她的斜孭袋放了在車上 (不同意) 上手銬後等了六至七分鐘,你問她有冇身份證 (應該有問) 她說身份證在車上的袋,之後你和她去後座睇 (冇印象) 她的手被鎖,你去車上拿袋 (不同意) 之後將她的斜孭袋的肩帶掛在身 (不同意) 為何你不即場搜袋? (當時沒有女警,她態度合作及已被控制,現場有其他工作,未必是安全環境。) D4被拉落地之後多久才有警車小巴到?(約五分鐘) 有否將該斜孭袋入落證物袋 (沒有) 警車小巴上有九位被告,D4坐在車窗位,旁邊有另一名被告 (不記得) 但可能有其他被告 (是) 上了警車小巴亦沒入證物袋封存 (是) 你跑向三架車時,它們全都泊在快線,沒有佔用兩條行車線 (不同意)

播放辯方片段PD1,是一段車cam錄影,見到幾隻速龍跑到藍色貨van旁邊即刻開門,將車上的人拉出。

片段中見到D4被拉落地的時刻,她的斜孭袋喺邊?(見唔到) 事實上這時D4根本冇孭袋 (片段冇,記憶中有) 你明知D4的袋不是跟身,你擔心證物有問題所以你講大話 (唔清楚) 懷疑有人插贓嫁禍,將物品放進D4的袋 (唔認同)

D6辯方律師盤問PW3撮要。
因身份問題你們沒有警員記事冊 (是,但之後好快坐埋一齊傾番啲重要時間和事件 [下稱debriefing]) 11月14日上午九點,隔了24小時後才有第一份正式口供或紀錄。在你標示的圖中藍色貨van車頭向右斜上,其餘兩車向左斜上。你在口供內沒有提及三車的位置和三車打斜霸佔兩條行車線,其實你在一百米外觀察得不清楚,白色私家車車頭是打直向正前方的。(不同意) 什麼時候和其他同事傾重要時間和事件 [debriefing]?(約1050回到水警基地,1100等到「啲大粒返嚟」才開始傾。)

覆問撮要
速龍身上沒有證物袋,搜證工作交給另一team人 (CID) 處理。在警車內,D4旁邊冇人坐。PW3不知道袋內有什麼物品。傾重要時間和事件包括行車路線、車牌,亦有大概提及三車的停泊位置。
PW3作供完畢。

PW4蓄龍B作供。
在科技大道東迴旋處下警車,向大埔方向的路上沒有車,向沙田方向前方一百米外有三架車。藍色車最近,車頭向著大埔方向,在路中心;其餘兩架私家車車頭向著行人路。在我行近期間三車開始郁動,有人上車掉頭,我要求司機 (D6) 熄匙落車,我負責控制D6。在我後方距離約一至兩米有一架銀色七人車和雜物,堵了三分二馬路。
D6說他的銀包車匙和財物在車,我去車上看有沒有攻擊性武器,只有水和食物。我問他用途,他說和其他人一起用。當時沒有警誡因為現場不安全,我們人手不足,調查交給其他隊處理。後來將D6帶上警車,1050回水警基地。

[補充:審訊一開始時D6辯方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D6向PW4作出的口頭證供,D6從來沒有此陳述,PW4沒有作出警誡,亦沒有確認]

D6辯方律師盤問PW4撮要。
Debriefing 有提及停車位置,11月14日0300你做了一份口供,這是就事件的最早記錄。(係) 你知道口供要用自己記憶來寫而不是他人的見聞,你在口供內亦附上草圖,顯示你第一眼看見三架車的情況。(係) 此草圖而有沒有比其他人看過?(有,PC46501) 草圖上有停車位置,有你的簽名,但明顯是影印本 (係,我畫完正本後影印確認才簽名) 正本去咗邊?(影印完後就冇理了) 正本沒有修改?(冇) 正本副本一樣,為何不在正本簽名?(正本修改過再影印) 你在正本修改過什麼現已無從得知 (同意) 你改了什麼 (冇記錄) 向你指出,其實你根本沒有自己記憶,100米外的停車位置你不清楚,白色私家車其實是靠左泊。(不同意) PC46501宣佈拘捕,你知道D6涉嫌干犯罪行卻不警誡,警誡需要用多少時間?(十幾秒) 警誡十幾秒對你在現場工作會有什麼影響?(當時工作是防暴,要在他車上找武器) 你提問前應該要做警誡 (同意) D6根本沒有說出你所述的說話,你只是打開她車尾箱說「拿我冇搞你啲嘢呀」(不同意)

覆問撮要
你在草圖的正本修改是什麼修改?(寫漏字,所以用副本影印簽名) 作出修改時只有本人在場 (是,因為手畫地圖一次畫得唔靚,所以修改影印)
PW4作供完畢。

1515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