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D3:杜(20)

控罪:
(1)D1-3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較早前撤控)

詳情:
(1)D1-3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2)D3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豉油街管有一支扳手

D3較早前就控罪(1)認罪及控罪(2)獲撤控,並就控罪(1)索取報告後,內容正面。辯方透露報告段(4)指出被告有作出反思,認為自己使用了錯誤的方法表達意見;段(5)指出被告得到家人支持。辯方建議採納感化官在段(7)中建議判處中長度社會服務令,被告亦同意。

裁判官指「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最高可判3個月監禁。鑑於辯方求情內容指: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當時沒有造成道路全塞,仍有車輛可以通過,屬危險性低。明白被告當時一時衝動,其後作出反省,相信被告沒有重犯風險。另外阻礙的時段不長,亦沒有堵塞主要幹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以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最後裁判官叮囑被告切勿低估社會服務令,其嚴重性等同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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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控罪(1):D1-2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6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有3段錄像,相關部份片段共約10分鐘。並透露會聘請外判大律師代表。

辯方預計2天審訊是充裕。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各方須不少於3天前交聯合問卷。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