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栽判官
#2020125旺角 #審訊

蕭 (46)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2020年1月25日於旺角亞皆老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權限或者辯解設置或陳列木板於道路上。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第一部分👈🏿PW1,PW2作供內容

🌟此部分為結案陳詞,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結案陳詞🌟
PW1表示一到達現場就立刻鎖定被告,期間兩人一直保持3-4米距離,中間無障礙物。辯方質疑當時現場最少有三十多人聚集,PW1不可能一到場就能立刻鎖定被告一人,又指出被告當時的衣著與其他在場人士並無差別。

辯方指出PW1難以與被告長期保持3-4米距離而且無任何阻擋。當時人來人往,現場嘈吵,PW1理應難以分辨大叫「 手足,搬啲木板出去」之人的身分。指出此情節有可能是PW1誇大及捏造。

PW1指出被告有協助搬木板,但當PW1被問及現場其他情況,PW1均回答「冇留意」及「唔記得」;其甚至不認得案中關鍵的木板,反而認得當時蒙著面的被告。辯方指出PW1當時彷彿只留意到被告一人,對於PW1當時要執行拘捕堵路人士的任務是不合情理的。

PW1 出庭作供時指出被告曾高叫口號,卻沒提及自己的書面供詞中所指出的「被告做手勢及指揮他人堵路」一環節。辯方認為此為重大遺漏,令人質疑事件的真確性。

PW1又稱被告堵塞馬路令車輛停低,但盤問之下卻回答「唔記得」或「無留意路面狀況」,實為不可思議。

PW1表示由到達現場、發現被告、進行觀察以至進行拘捕,期間只相隔了兩分鐘。辯方表示此說令人質疑PW1是否能於短時內做到如此詳細的觀察,又指出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士的衣著與被告相似,表示PW1有機會認錯人。

辯方指出PW2的證供不可靠。PW2的證供大多與PW1所提及的細節相同,例如被告與黑衣人交談,被告叫口號及指揮其他黑衣人繼續堵路,惟以上事項均無記錄於二人的記事冊上,但二人卻一同於書面供詞首次補充,令人質疑PW2的觀察是受到PW1影響。

綜觀以上,單憑兩名控方證人的供詞,難以知道被告有否進行堵路行為。

🌟控方沒有相關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