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吳(21) #提堂 (#1111上水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兩把士巴拿)

案情:
(因法庭過吵,聽不到案情,抱歉。)

被告認罪。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證物沒收。

求情:
被告今年21歲,中文大學四年級生,與父母居住。
辯方表示被告認罪,可見其誠懇。被告年輕,品格優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被告是一個虔誠基督教,中學時期經常獲獎。
求情信中,中學老師形容被告認真,熱愛社會,孝順父母;朋友表示被告樂於助人,熱愛社會;即使父母在疫情下失業,被告仍然認真讀書,成績也十分優秀;僱主在信中表示被告與人相處融洽,工作認真。被告是家中的經濟希望,知道定罪後會影響工程師的工作,被捕後一直感到壓力,也深深反思。同時,家庭也給予了很多力量支持被告;女朋友亦提及了被告本性善良。
辯方表示在求情信中可見被告是一個高品格的人,相信被告當時只是受到社會氣氛影響,衝動下犯錯,已經深深反思。本次案情與被告平時的良好品格不符合,而且被告身邊一直有家人和朋友的支持,相信重犯機會不高。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以非監禁懲罰。

法庭押後3個星期,期間索取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勞教和青少年判罪評估報告。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被告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