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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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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辯方結案陳詞
考慮到PW1供詞、PW2供詞、證物P1及被告警誡供詞,PW1及PW2均不可信、不可靠。

余天生稱因見到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戴有圍巾,及有其他物品,而兜路由被告右後方到左後方,搭被告膊頭時講「先生,差人,過嚟呢邊」,被告向右扭頭見到余天生,被告順時針轉身打中余天生左頸,但不知是否被拳頭打中。

余天生沒有委任證,身穿便衣,從被告左後方盲點接觸被告,一直隱瞞身份生怕被告逃走,所以當接觸被告時自稱「差人」是不合邏輯(註:PW2作供時曾稱PW1沒有自稱「差人」)當時情況余天生並非「拍」被告一下,口供紙上寫「搭」,又稱「唔記得有冇縮手」,因此合理推斷為「捉」而非「搭」以防被告逃走。

其次,襲擊動作在辯方給予多次機會下均描述不清不楚,只能說出被告順時針右轉,在多次盤問余天生如何知道是被告襲擊自己,後又稱見到被告手部動作,但又不能清楚指出被告動作,不排除被告反手襲擊自己。

加上余天生在不同場合稱被告用「拳」、「手」、「手㬹」襲擊自己,余天生在2005年加入警隊,身為高級督察應知道,應知道關鍵地方的重要性,對余天生描述的不一致難以置信。

假設法庭接納余天生的說法,跟據證物P5(余天生在庭上的繪圖),被告當時右轉襲擊左後方的余天生, 必定是是由右至左接近余天生,余天生與被告位置接近,而受襲肌肉在左方,右轉難以打中。而若是由下至上襲擊的話亦沒有可能打中,因被告方向完全相反,根本無力襲擊,更不可能引致余天生到醫院時仍感到痛楚。

余天生在供詞矛盾地方常稱為「文字表述問題」,如「搭」或「拍」膊頭、用「手」或「拳」擊中自己、「左面近頸」或「左頸近面」位置,「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或「先生,差人,過嚟呢邊」等,顯示余天生根本不記得事件經過,就以「文字表述問題」作為藉口。余天生更在作供最後突然提出因被襲而頭暈,惟在之前口供、記事簿、醫學報告中均無此描述。

以上可見余天生描述只為穿鑿附會。

而曾偉輝作供時,不論主問及盤問時,均有約一半時間稱「唔記得」,包括當時自己位置、視線是否清晰看到被告及余天生、余天生有否捉被告膊頭、手是否握拳,以至有否見到觸撞過程都原稱「唔記得」,後稱「見唔到」。曾偉輝指二人有夾口供,但是「面對面」或「在電話中」、在寫口供「前」或「後」夾口供等,顯示曾偉輝完全不可靠,對事件沒有清晰印象。

曾偉輝原在盤問下堅稱余天生從未有講「差人」二字,及被告一定是向「左」而非向「右」轉,惟要求休庭飲水後突然多次嘗試為早前證據解釋「可能是『警察』而非『差人』」,及「轉左或右已不記得」,有機會因為知道自己較早前證供與其他證據有出入,但可能首次作證時才是事實。

曾偉輝在作供時承認口供是照抄筆記本等在此不贅。

在余天生搭被告膊頭前,二人都能講出細節,如被告衣著、位置、步速等,但在本案關鍵位就一律「唔記得」,連有否出示委任證都「唔記得」。

PW1及PW2證供完全相反,如法庭只接納其中一人口供而否定另一人口供,在法律上並不穩妥,加上二人口供質素都低,多次稱「唔記得」(PW2)或描述之事件為「不可能發生」(PW1),因此法庭不可能得出無合理疑點的結論。

反觀被告兩份供詞,第一份為補錄案發時被告稱「呀sir,唔好意思,嗰下係自然反應」;第二份供詞指被告在中環上班,打算到灣仔開車離開時,因經過地方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被告用水洗眼後離開,而圍巾是用以遮蓋口鼻以防催淚氣體引致不適。在等候過路時突被人搭膊頭,被告因此下意識推開該人的手,不小心擊中該人,就被指襲警被捕。被告指「唔係有心,嗰下係自然反應,願意道歉」並非因襲警而道歉,而是因不小心觸碰到余天生而道歉。被告沒有襲擊意圖,只為自然反應,並不構成犯罪意圖。

而在案情中指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及帶有其中物品,只為余天生意圖截查被告時的背景,和本案無直接關係,要求法庭不作考慮。但假設被告政治立場有影響,余天生雖指和被告有目光交投,但二人既非身穿制服,亦無展示委任證,被告根本無從得知二人為警員,更遑論有意圖襲警。再者,即使參與非法集結亦不表示有意圖襲警。

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

因此本案並非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成立。

辯方補充,警員作供時亦同意身邊有許多人,加上被告剛受催淚氣體影響,心理狀態緊張,突然被搭膊頭時因緊張想推開不知名人士的手。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44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文,范(21-30) #轉介文件#0929金鐘 暴動)

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未有家長到庭,擾攘後繼續聆訊。
控方是日呈交修訂控罪、新增控罪,並合併案件。(註:全部與合併相關)

文姓被告反對,指其亦為今早處理案件的被告,地點亦相近,認為不可能分離兩案處理,控方堅持為獨立事件,兩案相差1小時。辯方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提出將其兩宗案件分別轉介區院,由主審處理。案件二d2亦提出相同理據反對合併。

裁判官指「兩案裁決有分別就『有你著數』囉」,並指合併會影響修訂控罪。控方指只為案發地點的修訂,裁判官指如無反對可隨即合併,但若有反對需先分別轉介至區院,再由區院處理合併爭議。辯方指認同於區院處理爭議。控方指希望先合併,遭裁判官指「有爭議咪要上去先處理」。控方指出區院合併案件較複雜。裁判官指「今日冇辦法處理架喇,全套文件要重新做過晒」

裁判官指令先拆開兩件案件,合併爭議留待區院處理,控方指會稍後處理。

控方申請明日下午處理,辯方律師紛紛反對,裁判官稱「今日做晏啲」

保釋方面,
所有被告申請禁足令豁免索取法律意見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0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7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23 更改保釋時間 獲批⭕️

部分大律師過1700後需離開,裁判官亦指需開會至1800,期望兩小時足夠律政司處理。

兩案暫時押後至1800時,各位朋友家屬唔介意的話其實仲有單手足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627 郭官指由於司法機構部份服務近日重開影響,本案審訊已相對少咗2個早上,所以想追返啲時間,建議加設本週六上半晝審訊。郭官現假設6月4日審訊完畢但若有不測仍需要延長審訊期,不想催促控辯方律師即時作決定,各方可以週六才再決定稍後會否加幾日(作審訊)。另外郭官唔想浪費公眾人士時間,已經好多批評指審訊拖得好慢。

1635 休庭
案件押後至5月16日週六0930區域法院再訊,預計會審半晝。

下回here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d32 申請1800若律政司未能處理將離開法庭,以應考final exam 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56) #判刑#1001太子 普通襲擊:涉襲擊男子羅國威)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裁判官問辯方律師

(1)觸碰雖為主觀感覺,但醫療報告上寫肌肉有腫,辯方有何理解?

(2)事發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為何苛求余天生及曾偉輝講出細節?

(3)被告在被接觸前雙手垂下,如何在半秒至一秒間變為可令余天生到醫院時都有腫的情況?

辯方回應

(1)醫療報告上稱余天生肌肉腫為「mild」,但由於辯方律師並非醫生,無法推算需要多大力度的觸碰才可引致如此情況。控辯雙方在盤問鍾醫生時亦無問到。辯方並非爭議有否觸碰余天生,而是被告意圖為自然反應,作為合理疑點。

(2)辯方並非批評余天生和曾偉輝不能在「電光火石之間」講出細節,但事實為二人證供不能幫助控方在沒有合理疑點下立案。

官:如果一名警員被從後襲擊,無法見到過程,是否必定不能立案?
辯:環境證供若能提供唯一合理推論的話,才能成立,例如若當時有超過一人在該名警員身後的話就無法推斷是哪一人襲警。

辯方指出左轉或右轉等矛盾地方及不合邏輯地方,以及被告可以是無意擊中余天生等,皆為指出控罪所指的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3)控辯雙方共同立足點為余天生有搭被告膊頭。如被告想推開搭膊頭的手,必須舉手至膊頭高度。余天生與被告身高相約,余天生指被擊中位置亦與膊頭高度相近,因此不能排除未有推開余天生的手但轉身時無意觸碰到余天生頸部。

控方回應

就(2)辯方所提及的控方之弱點,法庭在定罪時只需判斷展示在法庭的證據是否構成疑點,完美證據當然可完美定罪,但不完美證據亦可基於不完美定罪。當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無可爭議。

而辯方指辯方案情無可抗拒、無可推翻,控方指法庭不一定要完全接納辯方版本才足夠。唯控辯案情不可作比較,法庭應獨立考慮兩份案情,而非用以比較。

法律上接納法庭只接受PW1或PW2證供,或只考慮兩份證供中其中一些證據,但法庭需解釋其選擇。

控方亦同意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被告在警誡下對其他物品保持緘默為被告的權利,亦可接受,而控方同意其他物品不應為本案的考慮因素,只是為何會接觸被告的背景。

辯方澄清,所謂「比較案情」意指若辯方案情更為可信,必須定被告無罪。

————

由於本案審訊期間相隔多個月,加上涉及很多細節,因此押後讓裁判官考慮判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56) #判刑#1001太子 普通襲擊:涉襲擊男子羅國威)

案情指1330時,d1 激動衝向受害人,以80cm長金屬棒襲擊受害人,金屬棒為鐵製。

求情陳詞提到對方有蓄意除去文宣,因而使被告衝動

考慮後裁判官指案件嚴重,因被告有使用武器,亦會令在場人士情緒激動,監禁為合適。

起點為3個月,認罪扣減1/3 至 兩個月,裁判官指求情陳詞提到挑釁。

裁判官考慮求情理由時指,
案發當時社會出現變化,人與人之間有分歧及對立,令人與人間尊重互信跌至低點,亦出現差異、分歧、甚至敵意。被告上街時貼文宣而受到指罵,的確會令人產生情緒,但裁判官指以被告行為,於該場面受指罵為預計之內,產生出的冒犯感覺並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即時監禁兩個月

被告離開時有揮手向公眾席示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44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1:更改地點
新增控罪2-7,全部案發於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
新增控罪2:d22 襲擊警員A
新增控罪3:d28 襲擊警員B
新增控罪4:d34 襲擊警員C
新增控罪5:d42 襲擊警員E
新增控罪6:d44 襲擊警員F
新增控罪7:d29* 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控方呈上移交文件夾

案件押後至4/6 1430 區域法院,以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

👥文,范(21-30) #轉介文件#0929金鐘 暴動)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中文版加入英文名(控方指為Christian name)。控方一併呈交移交文件夾。

案件押後至4/6 1430 區域法院 以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56) #判刑#1001太子 普通襲擊:涉襲擊男子羅國威)
被告提出上訴,期間申請保釋獲批。

以舊條款繼續保釋,等候上訴。
保釋金 1000
不准離境
每星期報到1次

案件上訴需等待高等法院排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林(17)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附近,管有兩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6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賴(21)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道華懋廣場外停車場附近,管有一梱17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
人事擔保?
不可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6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尖沙咀

郭(19)

控罪: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道華懋廣場外停車場附近,管有三條鐵線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
人事擔保
不允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6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118紅磡

雷(29)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案情:
在19年11月18日在警方驅散時被拘捕。雷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釋放。警方經進一步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5月11日在黃大仙區拘捕雷。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5000
警署報到: 每週1次
宵禁: 11pm - 7am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開香港

押後到2020年6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預備轉介至區域法院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位手足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新增控罪2:d8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包索帶,合共4條(?))
新增控罪3:d16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3包索帶,分別有100、70及69條)

控方呈交新增控罪2-3,要求毋須答辯。

控方透露已處理大部份證物及CCTV。

保釋條件更改:
d1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d2 申請宵禁時間 暫緩申請
d3 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 獲批⭕️
d16 更改宵禁時間由2300-0700 至 2300-0600 獲批⭕️
d17 更改報到警署時間 獲批⭕️
d20 更改報到時間警署 獲批⭕️ 、 更改宵禁時由2300-0700至2300-0530 獲批⭕️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9油麻地 咸美頓街附近

控罪:
1.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電筒棍、一支已斷開的行山丈)
2.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把板手)

⭕️保釋獲批⭕️
保釋金 3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宵禁令 2200-0700,由17/5 開始
每星期報到1次
居於於報稱地址案件

案件押後至7月9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930天水圍 #提堂

*(15)

控罪: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案情:
//15歲女學生被控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圍天華路管有一樽裝有乙醇的玻璃樽、消毒藥水、白電油、白粉末、錫紙和毛巾。的士司機覺得可疑而報警// -(摘自《topick.hknet》2020.3.23)

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批准
1000元現金
不准離港
宵禁令 2130-0630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答辯,於6月26日開審。
___________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答辯

案情:#1111葵涌 貨櫃碼頭路被搜查,搜查時於背囊、斜孭袋及膊頭內袋發現1支電棍、1把刀、1把接刀、1支鐳射筆。警戒下被告曾指「我係藍絲,呢啲係用嚟打曱甴嘅」,亦指證物用以自衛。

是日控方要求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指搜出的鐳射筆為3B級,聲稱專家報告指可於10米內造成嚴重傷害。

證物1-6充公,辯方不反對。

求情時,辯方呈上求情信,裁判官需時仔細閱讀。辯方另外呈上被告年少時的記錄,顯示被告具有「先天性嘅狀況」,但因年代久遠未能從瑪麗醫院取得詳細醫療報告。

辯方亦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現職甜品廚師,被告亦沒有使用及外露指稱武器,亦沒有任何威嚇性行為。

辯方指警戒下的言詞沒有對判決的參考性,亦指出由此可見被告具有「社交問題」,「思考與常人不同」。辯方亦稱被告當時的言論為天真及愚蠢行為,認為「咁講警察就會放人」。當日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辯方希望裁判官判刑時撇除本案與示威的關係。

辯方提出4個上訴庭案例,(音譯)分別為
葉志宏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3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何偉龍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1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楊飛?: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1.5尺武術刀,審訊後判處9個月監禁
李芷晴: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伸縮警棍,認罪被判6個月

惟裁判官指上訴駁回案例不代表可作參考,只代表沒有重大問題。

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1/3,之外沒有任何扣減原因。

被告被判處8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少年法庭

一宗1人
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一宗3人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D1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2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壞財產-D3

不允記者旁聽
已結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4中環 #提堂

瑞士籍手足(74)

控罪:協助及教唆他人擾亂秩序

案情://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4日在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地下公眾地方,協助及教唆另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據悉,一名操普通話的內地漢蔺楠(29歲)疑因攝錄「大頭相」與參與者發生口角,有人叫他:「你返大陸啦!」。他其後遭現場約100名人士追趕至遮打大廈外,一度欲進入大廈躲避。被告涉阻擋玻璃門令內地漢無法進入大廈,及後被人揮拳致傷。// -(摘自《獨立媒體》2020.04.03)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收集剩餘文件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_______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0612金鐘
速報

冼 (22)

判刑四年

判詞後補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保釋覆核

D1 方
D2 15歲少年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今天只處理D1保釋申請。

控方指警方正檢驗涉案雷射筆,及索取受害人醫療報告,亦透露正調查兩名被告的手提電話及八達通記錄,同意押後案件及不反對D1保釋。

保釋批准
條件如下:
現金$10000
不得離港
2200至0700宵禁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D2是日沒有上庭,下星期一申請保釋
D1及D2 5月18日毋須上庭,押後至8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