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答辯

案情:#1111葵涌 貨櫃碼頭路被搜查,搜查時於背囊、斜孭袋及膊頭內袋發現1支電棍、1把刀、1把接刀、1支鐳射筆。警戒下被告曾指「我係藍絲,呢啲係用嚟打曱甴嘅」,亦指證物用以自衛。

是日控方要求答辯。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指搜出的鐳射筆為3B級,聲稱專家報告指可於10米內造成嚴重傷害。

證物1-6充公,辯方不反對。

求情時,辯方呈上求情信,裁判官需時仔細閱讀。辯方另外呈上被告年少時的記錄,顯示被告具有「先天性嘅狀況」,但因年代久遠未能從瑪麗醫院取得詳細醫療報告。

辯方亦指被告生於單親家庭,現職甜品廚師,被告亦沒有使用及外露指稱武器,亦沒有任何威嚇性行為。

辯方指警戒下的言詞沒有對判決的參考性,亦指出由此可見被告具有「社交問題」,「思考與常人不同」。辯方亦稱被告當時的言論為天真及愚蠢行為,認為「咁講警察就會放人」。當日案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辯方希望裁判官判刑時撇除本案與示威的關係。

辯方提出4個上訴庭案例,(音譯)分別為
葉志宏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3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何偉龍案:公安條例33條,藏有1把刀,認罪判處9個月監禁
楊飛?: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1.5尺武術刀,審訊後判處9個月監禁
李芷晴:簡易治罪條例17條,藏有伸縮警棍,認罪被判6個月

惟裁判官指上訴駁回案例不代表可作參考,只代表沒有重大問題。

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扣減1/3,之外沒有任何扣減原因。

被告被判處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