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辯方結案陳詞
考慮到PW1供詞、PW2供詞、證物P1及被告警誡供詞,PW1及PW2均不可信、不可靠。

余天生稱因見到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戴有圍巾,及有其他物品,而兜路由被告右後方到左後方,搭被告膊頭時講「先生,差人,過嚟呢邊」,被告向右扭頭見到余天生,被告順時針轉身打中余天生左頸,但不知是否被拳頭打中。

余天生沒有委任證,身穿便衣,從被告左後方盲點接觸被告,一直隱瞞身份生怕被告逃走,所以當接觸被告時自稱「差人」是不合邏輯(註:PW2作供時曾稱PW1沒有自稱「差人」)當時情況余天生並非「拍」被告一下,口供紙上寫「搭」,又稱「唔記得有冇縮手」,因此合理推斷為「捉」而非「搭」以防被告逃走。

其次,襲擊動作在辯方給予多次機會下均描述不清不楚,只能說出被告順時針右轉,在多次盤問余天生如何知道是被告襲擊自己,後又稱見到被告手部動作,但又不能清楚指出被告動作,不排除被告反手襲擊自己。

加上余天生在不同場合稱被告用「拳」、「手」、「手㬹」襲擊自己,余天生在2005年加入警隊,身為高級督察應知道,應知道關鍵地方的重要性,對余天生描述的不一致難以置信。

假設法庭接納余天生的說法,跟據證物P5(余天生在庭上的繪圖),被告當時右轉襲擊左後方的余天生, 必定是是由右至左接近余天生,余天生與被告位置接近,而受襲肌肉在左方,右轉難以打中。而若是由下至上襲擊的話亦沒有可能打中,因被告方向完全相反,根本無力襲擊,更不可能引致余天生到醫院時仍感到痛楚。

余天生在供詞矛盾地方常稱為「文字表述問題」,如「搭」或「拍」膊頭、用「手」或「拳」擊中自己、「左面近頸」或「左頸近面」位置,「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或「先生,差人,過嚟呢邊」等,顯示余天生根本不記得事件經過,就以「文字表述問題」作為藉口。余天生更在作供最後突然提出因被襲而頭暈,惟在之前口供、記事簿、醫學報告中均無此描述。

以上可見余天生描述只為穿鑿附會。

而曾偉輝作供時,不論主問及盤問時,均有約一半時間稱「唔記得」,包括當時自己位置、視線是否清晰看到被告及余天生、余天生有否捉被告膊頭、手是否握拳,以至有否見到觸撞過程都原稱「唔記得」,後稱「見唔到」。曾偉輝指二人有夾口供,但是「面對面」或「在電話中」、在寫口供「前」或「後」夾口供等,顯示曾偉輝完全不可靠,對事件沒有清晰印象。

曾偉輝原在盤問下堅稱余天生從未有講「差人」二字,及被告一定是向「左」而非向「右」轉,惟要求休庭飲水後突然多次嘗試為早前證據解釋「可能是『警察』而非『差人』」,及「轉左或右已不記得」,有機會因為知道自己較早前證供與其他證據有出入,但可能首次作證時才是事實。

曾偉輝在作供時承認口供是照抄筆記本等在此不贅。

在余天生搭被告膊頭前,二人都能講出細節,如被告衣著、位置、步速等,但在本案關鍵位就一律「唔記得」,連有否出示委任證都「唔記得」。

PW1及PW2證供完全相反,如法庭只接納其中一人口供而否定另一人口供,在法律上並不穩妥,加上二人口供質素都低,多次稱「唔記得」(PW2)或描述之事件為「不可能發生」(PW1),因此法庭不可能得出無合理疑點的結論。

反觀被告兩份供詞,第一份為補錄案發時被告稱「呀sir,唔好意思,嗰下係自然反應」;第二份供詞指被告在中環上班,打算到灣仔開車離開時,因經過地方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被告用水洗眼後離開,而圍巾是用以遮蓋口鼻以防催淚氣體引致不適。在等候過路時突被人搭膊頭,被告因此下意識推開該人的手,不小心擊中該人,就被指襲警被捕。被告指「唔係有心,嗰下係自然反應,願意道歉」並非因襲警而道歉,而是因不小心觸碰到余天生而道歉。被告沒有襲擊意圖,只為自然反應,並不構成犯罪意圖。

而在案情中指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及帶有其中物品,只為余天生意圖截查被告時的背景,和本案無直接關係,要求法庭不作考慮。但假設被告政治立場有影響,余天生雖指和被告有目光交投,但二人既非身穿制服,亦無展示委任證,被告根本無從得知二人為警員,更遑論有意圖襲警。再者,即使參與非法集結亦不表示有意圖襲警。

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

因此本案並非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成立。

辯方補充,警員作供時亦同意身邊有許多人,加上被告剛受催淚氣體影響,心理狀態緊張,突然被搭膊頭時因緊張想推開不知名人士的手。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