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裁判官問辯方律師

(1)觸碰雖為主觀感覺,但醫療報告上寫肌肉有腫,辯方有何理解?

(2)事發時為「電光火石之間」為何苛求余天生及曾偉輝講出細節?

(3)被告在被接觸前雙手垂下,如何在半秒至一秒間變為可令余天生到醫院時都有腫的情況?

辯方回應

(1)醫療報告上稱余天生肌肉腫為「mild」,但由於辯方律師並非醫生,無法推算需要多大力度的觸碰才可引致如此情況。控辯雙方在盤問鍾醫生時亦無問到。辯方並非爭議有否觸碰余天生,而是被告意圖為自然反應,作為合理疑點。

(2)辯方並非批評余天生和曾偉輝不能在「電光火石之間」講出細節,但事實為二人證供不能幫助控方在沒有合理疑點下立案。

官:如果一名警員被從後襲擊,無法見到過程,是否必定不能立案?
辯:環境證供若能提供唯一合理推論的話,才能成立,例如若當時有超過一人在該名警員身後的話就無法推斷是哪一人襲警。

辯方指出左轉或右轉等矛盾地方及不合邏輯地方,以及被告可以是無意擊中余天生等,皆為指出控罪所指的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3)控辯雙方共同立足點為余天生有搭被告膊頭。如被告想推開搭膊頭的手,必須舉手至膊頭高度。余天生與被告身高相約,余天生指被擊中位置亦與膊頭高度相近,因此不能排除未有推開余天生的手但轉身時無意觸碰到余天生頸部。

控方回應

就(2)辯方所提及的控方之弱點,法庭在定罪時只需判斷展示在法庭的證據是否構成疑點,完美證據當然可完美定罪,但不完美證據亦可基於不完美定罪。當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無可爭議。

而辯方指辯方案情無可抗拒、無可推翻,控方指法庭不一定要完全接納辯方版本才足夠。唯控辯案情不可作比較,法庭應獨立考慮兩份案情,而非用以比較。

法律上接納法庭只接受PW1或PW2證供,或只考慮兩份證供中其中一些證據,但法庭需解釋其選擇。

控方亦同意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被告在警誡下對其他物品保持緘默為被告的權利,亦可接受,而控方同意其他物品不應為本案的考慮因素,只是為何會接觸被告的背景。

辯方澄清,所謂「比較案情」意指若辯方案情更為可信,必須定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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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案審訊期間相隔多個月,加上涉及很多細節,因此押後讓裁判官考慮判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