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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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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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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梁嘉琪裁判官

👤區諾軒 #判刑#0707旺角 2項襲警:被指用大聲公襲警)

判處: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
社會服務報告正面
出發點為引起警方注意,為行議員職責辦好件事,出發點非傷害任何警員,也沒實際造成傷害
經此事已知使用揚聲器的限制
再犯機會低(巳非議員;望盡快完成9月赴日修公共行政博士,學成返來以不同形式服務社會)

裁判官:
同意報告內容,睇到被告態度合作,對行為有悔意,接納感化官建議中程度社服令,‼️140小時服務令‼️。由於疫情,如有合適工作會感化官會通知你。

[同場加映
主控官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4月3日收法庭通知將於6日裁決,4月4日及5日我本人及家人受網絡騷撓。我要求法庭put on record.


官:
本案今天程序已處理,未見到現階段適合處理主控提出事項,建議其與辯方先商議,稍作押後處理。

(承上)

主控:
我堅持法庭記低我因為呢件案件的檢控工作受到的暴力對待,我有權利在法庭陳述,只需要兩分幾鐘

官:
同案件有咩關係?你想法庭點處理?我相信你會找到更合適的途徑。目前我見唔到與本案程序上的關係性同合適性


主控:
請你聽完我講。同該案件檢控以及進一步司法程序有關。 I‘d Like to be heard! 我因本案檢控工作被質疑我公正性,我只需要兩分鐘。雖然辯方大律師一定會反對。

辯方:
唔到我反唔反對。
我只想從法律角度提出兩點
1.本案已審完,法官在本案的角色終止
2.法官權限。根據裁判官條例中的法庭紀錄事項,不包括主控官的想法 。法庭紀錄其實係法庭文件,不能輕易要求紀錄。

主控:
我要求紀錄的內容,與將來可能的上訴相關,會影響上訴理由和基礎。我唔可以講太多。

官:
有關本案法律程序已經處理。你講的個人因檢控工作的經歷,牽涉你個人的部分,相信有其他更適合的途徑,你想法庭紀錄的相關內容有無拿律政司指示?

主控:
無…

官:
沒律政司指示有又怎會與本案有關? 你在本案代表律政司。就你在這件案件主控工作的困難相信那方面會有保障比你。我睇唔到現階段適合處理。休庭。

(今旁聽眾多不同意見中老年人士,離席時辱罵區,及斥法官不公,亦有人在庭外表示支持區諾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葵涌
👤梁(25)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梨木樹邨葵樹樓一單位內,管有一個指節套(控罪1)及一枝重力操作鋼棒(控罪2),2支彈叉及3袋玻璃彈珠(控罪3),沒有相關牌照而管有2部無線電通訊器具(控罪4,5)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8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裁判官准予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境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批准被告更改報到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D1:翁 (25)
D2:朱 (23)
D3:朱 (18)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管有仿製火器

案情:
在元朗朗樂街管有攻擊性武器。首被告涉管有一支伸縮警棍;次被告管有1枝丫叉、1袋鐵珠及1把摺合式萬用刀;第三被告管有1把氣槍連充氣罐、1個已上膛的彈匣、2個未上膛的彈匣和1包BB彈。


三名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

D1呈上四封求情信,第一封為被告自己所撰,其餘由做義工時認識的朋友寫。

D2呈上四封求情信,分別由中三班主任、中學訓導老師、中學助理校長及中學校長所撰。

D3呈上四封求情信,第四封為被告自己所撰,其餘分別由中學校長、外展社工、前僱主所撰。

案件押後2星期至5月8日09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期間還押等候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9大埔

黃(23)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被控於19年1月19日在大埔大元邨中央公園管有兩個鐵錘、一根登山杖、一個點燃器及一把多用途摺刀。

案件押後12星期至7月17日下午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1月21日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改控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保留爭議上述物品為攻擊性武器及無線電通訊器具

預留2天審期

申請禁足令容許因工作原因進入灣仔一帶被拒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被拒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2300至0700被拒

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向公眾發佈控方第一證人,即控罪書上警長A身份,辯方不反對,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並預留6月4日,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答辯
許(1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遊行前警方在多區搜查市民,遊行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但警方在遊行開始後2個半小時後單方面宣布中止遊行。許在2020年1月3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修訂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18號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管有2支士巴拿,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21分鐘錄影會面片段及1份警誡供詞
辯方爭議錄影會面可呈堂性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準備審訊

預留1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再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林(22)、陳(2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螺絲批、鎚仔等)

控罪:
(1)、(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林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域多利皇后街皇后大道中交界,管有螺絲批、扳手、錘仔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螺絲批、扳子、鉗、電筒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20年1月19日在遮打花園舉行「天下制裁」集會。二人在1月21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控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索取最後法律意見
控方明白多次押後不理想,會與案件主管溝通

案件押後至5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3柴灣 #提堂
梁(17)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火槍等)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4把士巴拿、一支打火機式火槍、4口螺絲、一個打火機及一把剪鉗,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2019年11月15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為法律意見作最終定案
控方明白多次押後不理想,會與案件主管溝通

案件押後至6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
☔️下午已知案件完畢🚓
天氣涼又落緊雨,寶寶們可以企返去有蓋地方等💛

#0727元朗here
#20200119大埔 案here

特別鳴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1屯門 #提堂
李(19)

背景:在2019年9月23日首次提堂,控方不反對李保釋,但要求李2200至0600守宵禁令。 #陳炳宙裁判官 指本案證據強烈,李在發生暴動的地方出現,遭警方拘捕時戴頭盔及防毒面罩,手持鐵盾及行山杖等,惟由於控方不反對李保釋,並考慮到李是學生,因此批准李保釋候訊。但認為本案嚴重,李重犯及潛逃風險高,故宵禁令由2100開始,早於控方要求,並須禁足屯門區,連乘交通工具經過亦不能豁免。
李在10月8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 #杜麗冰法官 批准將宵禁令更改至2200至0600,並容許李進入IVE屯門校園範圍。

案情:當日舉行「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及後演變成警民衝突。控方指,當日下午屯門時代廣場外約有示威者聚集,並築起防線作出衝擊行為。其間懷疑李一直在防線附近,與其他示威者一同行動,甚至具有領導角色。李被捕時身穿防具,手持鐵盾及行山杖,警方又於李背包內搜獲膠索帶。

修訂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新增控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行山杖

案件押後至5月14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李(18)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於旺角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康民角內襲擊警員A

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守宵禁令2100-0700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守禁足令(花園街/界限街/弼街/彌敦道/砵蘭街)

押後至6月1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

——
投訴:
被捕後受到警務人員威嚇。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陳, D2梁, D3潘 #1027土瓜灣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於2019年10月27日在土瓜灣馬頭涌道與富寧街交界D1管有1支棘輪板手(控罪1)D2管有噴漆(控罪2),而D3則管有2支六角匙(控罪3)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投訴警方延誤D1見律師的要求近20小時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7. 每周警署報到1次
8. 禁足天光道、馬頭涌道、農圃道、富寧街、土瓜灣道一帶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上水
楊 (29)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X。

案情:楊駕車駛至平日已經常擠塞的上水雞嶺迴旋處時,被指慢駛而遭埋伏警員截查。其間楊欲返回車內,警員突然動身擋在車門前,過程中楊被指疑踢到警員腹部,遭控以襲警罪。

背景:案件12月5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警方並無影片證明案發經過,只有報稱受傷警員與現場一名聲稱目擊事件的警員作證。楊保釋候訊。案件其後於2020年1月6日及22日再度提堂,辯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4月開審,指楊被捕期間遭警員施以「不恰當對待」導致受傷,需時向醫管局索取醫療報告。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證人,包括報稱受傷的警員。

原定4月14日審訊,現重新排期
辯方希望傳召多兩名在場警員盤問

案件在5月2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
8月3日旺角大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13人在旺角彌敦道被捕並遭起訴。三個月後控方撤銷其中三人的非法集結罪,當中包括銀行女文員,以及當時正回家路過現場、不懂廣東話的迪士尼外籍男舞蹈員。

D2 不認罪🙅‍♂

多名被告對證據相簿中,被警要求著裝影相的相片作為證物呈堂有爭議。

官指示抽起爭議相片
官請控辯雙方對以下事項達成共識并於圖標出:
-遊行行緊的路線
-最早警方防線,及推進方向
-各被告大約拘捕位置
-就爭議事項最新評估審期

Stand down 讓控辯協定案件要處理事項案情丶證據丶審期。10:30再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3旺角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6-34)🛑蕭因另案判入更新中心,至今已還押逾5個月 #提堂
#0803旺角 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

D1蕭
D2鄧
D3陳
D4韓
D6廖
D7陳
D8伍
D9方
D10蘇

D2鄧
控罪:
非法集結
不認罪

控方證人(22人)
辯方證人(2人)

控方29/5前交協定到的相簿,路面圖,專家報吿

D2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
D1要求控方披露控罪中[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所指的非法用途,以及公開證人供詞中警員名字
D10申請2分鐘video 呈堂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至7月31日以及8月17日至8月26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哈薩克籍手足(19) #提堂
#1118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在去年 11 月 18 日警察圍困理工期間,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彌道交界近燈柱 DF0437A 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此次內容有新修訂,俄文直播員聽唔明)

背景:

還柙57天獲保釋條件包括交出1萬元現金、被告母親及浸大工商管理學院院長分別交出1萬元及2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必須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陪同至下次聆訊、每周由母親陪同前往警署報到、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遵守晚上10時至早上6時的宵禁令,並禁足佐敦一帶。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D1黃(16)D2林(20)#1013旺角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本案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15 OCT 2019)

控方表示D1自從4月22日後無再返回宿舍(違反保釋條件),而辯方律師,家人,社工至今亦無法聯絡被告,已通知警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控方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准予D2以原有條件保釋
🔴充公D1保釋金,並發出拘捕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提堂
👥D1鄧(42), D2荷蘭籍手足(31)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附近,有警員目睹被告以紙張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5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9/MAR 第二次提堂
8/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14/AP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2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莊(17) #20200301旺角

控罪:縱火罪
於2020年3月1日凌晨時分,警員目擊被控人將木板,雨傘投入正在燃燒的垃圾桶中。其後一名督察尾隨被告並在附近把他截停,當時被告身上有口罩、手套、生理鹽水及多件衣物。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當時只是想用雨傘加強火勢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22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
過往提堂記錄:
2/MAR 首次提堂
20/MAR 高等法院保釋申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1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縱火)

控罪:
1)暴動
(2)縱火罪

控罪指他於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與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縱火損壞他人財產。

控方指被告當時身穿黑色防護衣物並戴上口罩,在現場以易燃液體淋向火堆,又將雜物置於火堆中助燃。警方拘捕被告後,在其身上搜出一支伸縮棍及一個空的玻璃樽。控方表示需時作進一步調查,並就玻璃樽內是否含有易燃液作化驗。

被告此前獲以現金5,000元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需遵晚十朝六的宵禁令。另須禁足界限街、砵蘭街、弼街及花園街範圍,以及港鐵太子站除轉車不得踏足。

👤蕭(26) #提堂
#0922旺角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2項縱火)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指有片段拍攝到,她當晚約10時曾把植物丟入火堆助燃,約一小時後再把物品丟入火堆,以及在最前方設路障。警方後來截停被告,搜出雷射筆。

控方原定今申請合併兩案轉區域。案1曾被告未到庭,今朝父8:00最後見到曾,未能聯絡到他。

🔴法庭向曾發出拘捕令,並充公其擔保金

蕭則改保釋條件,減少為一周二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 處理是否合併移交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鐘(33) #0831太子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港鐵站內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彈弓、48粒螺絲帽及能發出雷射光束裝置(控罪1);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器具,即2部Motorola對講機(控罪2)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獲准更改人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