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

(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支胡椒噴劑(控罪2)及一支伸縮棍(控罪4); 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形物體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批出或設立的適當牌照下,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背景:2019年11月12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1月21日被加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改控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全部不認罪

3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保留爭議上述物品為攻擊性武器及無線電通訊器具

預留2天審期

申請禁足令容許因工作原因進入灣仔一帶被拒
申請報到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被拒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為2300至0700被拒

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向公眾發佈控方第一證人,即控罪書上警長A身份,辯方不反對,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6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審訊,並預留6月4日,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