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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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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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青松觀路外爬欄杆逃跑,最後警員在澤豐街外截停被告。追截時被告遺下一個灰色袋,內有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電話和八達通卡

提交4封分別由校長,副校長、中文老師和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等待被告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14元朗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2元朗
👤吳(38) 🛑已還押逾140天

撤回控罪
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元朗西菁街順泰大廈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喜尚嘉喜宴會廳和百樂門宴會廳的地毯

裁判官認為被告自招嫌疑,拒絕辯方訟費申請

控罪及相關案情: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管有4個玻璃樽,3個含有三甲苯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

新修訂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三甲苯混合物及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支卡式石油氣、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轉介至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1石硤尾

趙(30)‼️已還押逾140天
2項無牌經營槍械、管有違禁武器(電槍、伸縮棍)

控罪:
(1)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九龍龍珠街大坑東邨二號遊樂場涼亭內,以生意或業務方式經營槍械,即10支電槍,而他沒有經營持有人牌照而獲授權經營該等槍械,以及在上址管有違禁武器,即21支伸縮棍;
(2) 被控於2019年11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112號地下「天天遊戲機中心」儲物室管有槍械,即2支電槍,而他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另在上址管有違禁武器,即5支伸縮棍

背景:2019年11月4日首次提堂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覆核保釋亦被拒,11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同被拒

控方指化驗完成,電槍可發出1770伏特至4464伏特電流,而伸縮棍為重力操作鋼棒
電話紀錄顯示有超過50名人士有意購買
控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26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20200307爆炸
#保釋申請
張(29)🛑已還押逾10天

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案情:請參閱早前直播台報導

案件將於2020年6月2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拘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楊男手足(39)(#1007馬鞍山 阻礙公職人員罪)

控方不反對保釋
現金1000
不離港
每周報到二次
除每日上午7:30-9:30 6-8 (上下班時間)不得踏足新港城中心

押後至29/5 2:30沙田一庭提訊

案情:

控指10月7日楊在馬鞍山新港城中心四期阻礙公職人員(警員)。據報當時警員衝入商場追人。

頭先全庭旁聽公眾逾30人全為聲援手足
#區域法院第二十七庭
#郭偉健法官
#1001黃大仙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林(19)

控罪:暴動

案情摘要:
//有網民於「10.1」國慶日發起「六區開花」,於黃大仙等 6 區集會,演變成激烈警民衝突。林被控於黃大仙東頭村道參與暴動//
(摘自《立場新聞》2019.11.28)

直播員按:10.1為國殤日

押後至4月16日下午2時半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1013觀塘

許(18)‼️已還押逾165天
企圖謀殺、有意圖而傷人(鎅警頸)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及同日同地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背景:2019年10月15日原為首次提訊,惟因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10月18日出院上庭,被控「有意圖而傷人」,保釋申請被拒絕;12月27日提堂控方申請匿名令,在1月24日被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指現有臨時禁制已能發揮作用,匿名令申請實為多餘,加上投訴人高調主動接受採訪,無證據顯示匿名命令會改變被起底情況,判處控方當天控方亦修訂及新增控罪,控告被告一項「企圖謀殺」及新增一項「有意圖傷人」作交替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25日以準備交付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
‼️期間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韋(35)(#1110九龍塘 襲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涉又一城襲警,意圖協助被捕人士逃離)

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首次上庭,於西九龍法院提出保釋被拒,曾在2019年12月1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李素蘭法官 面前申請保釋遭拒,2020年1月10日再提堂時,控方透露已獲取約 270 小時相關閉路電視片段,需時翻查為由,再次要求延期,案件押後七周再訊,被告繼續還押,並未於裁判法院提出保釋申請。其後以有重大情況轉變為由,2020年1月22日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再次申請保釋獲批

1450現場尚餘約10個空位,播放錄音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0720荃灣

盧(27)‼️已還押逾250天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控罪: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25日以準備交付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交付審判程序
‼️期間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黃 (20) 、羅 (19) 、周 (29) 、何 (21) 、女村長 (24) 、孫 (23) 、畫家 (31)
‼️其中三人已還押100-270天
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黃另被加控一項刑事毁壞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畫家被加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他另被控兩項刑事毁壞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除女村長和畫家因其他案件被還押至今,其餘各人均獲保釋。


#1102灣仔 #提堂
鄭 (21) 、楊 (22) 、丘 (24) 、莫 (21) 、黃 (19)
‼️已還押逾145天
控罪:管有爆炸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背景:
各人11月2日被捕後原於11月4日提堂,惟因律政司同意檢控書上的名字出錯,各人獲當庭釋放,但隨即再被捕並於11月5日以新案形式提堂。各人當時提出保釋申請均被拒。其後楊、丘及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1111銅鑼灣 #提堂
殷 (24)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𠝹刀。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在11月2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3月31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還押至今。


1459 開庭
#區域法院第二十七庭 #721元朗 #同場加映 #721唔見人 #白衣恐襲
#郭偉健法官
#提訊

D1 王志榮(54歲)
D2 黃英傑(48歲)
D3 林觀良(48歲)
D4 林啟明(43歲)
D5 鄧懷琛(60歲)
D6 吳偉南「飛天南」(57歲)

案情摘要:
//首4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鄧及吳同被控另一項暴動罪。鄧被控兩項、其餘5人被控一項串謀而有意圖傷人罪。控罪稱他們7月21及22日在港鐵元朗站、朗和路及元朗站一帶、元朗站及形點I一帶暴動,並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摘自《明報》2019.12.19)

控方申請DCCC888/2019 與 DCCC11/2020合併處理

法官批准,案件合併後將共有7名被告

D1 王志榮(54歲)
D2 黃英傑(48歲)
D3 林觀良(48歲)
D4 林啟明(43歲)
D5 鄧懷琛(60歲)
D6 吳偉南「飛天南」(57歲)
D7 鄧英斌(61歲)

D1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3正在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D4正在還押,沒有保釋申請
D5沒有律師代表,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6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7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6月9日下午2時半區域法院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韋(35)(#1110九龍塘 襲警、意圖妨害司法公正:涉又一城襲警,意圖協助被捕人士逃離)

控罪:
(1) 至(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襲擊4名警員,所有警員匿名
(5) 作出意圖妨害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同日同地意圖妨害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襲擊及阻礙當時正看守兩名因涉刑事毁壞而被捕者的警員,意圖令二人逃離警方羈押

修訂控罪(5)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又一城L1層「Sift」外,襲擊警員E

新增控罪(6)
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19A號舖「千両」外,協助不知名女童逃離警方羈押

新增控罪(7)
協助及教唆於合法羈留人士逃離
違反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及101I條
被控同日在又一城L1層「Sift」外,協助不知名男子逃離警方羈押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辯方不反對修訂。

辯方申請更改宵禁令至2300-0700,裁判官駁回。

押後至4月27日1430西九龍法院第三庭,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七庭 #1013將軍澳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姚(2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縱火

案情摘要:

//控罪分別指稱,姚於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外、以及劉於同日在將軍澳尚德廣場2樓升降機外,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汽油彈。
據了解,案情指約20人當時以雜物堵路,警員到場時有示威者逃跑......姚6時許走向清理路障的警員,企圖用打火機燃點汽油彈。//
(摘自《明報》2019.10.15)

辯方:被告打算認罪

押後至6月15日上午9時半
將於當天進行答辯及求情,預計2小時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監房❗️❗️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鄭 (21) 、楊 (22) 、丘 (24) 、莫 (21) 、黃 (20)
‼️已還押逾145天
控罪:管有爆炸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

背景:
各人11月2日被捕後原於11月4日提堂,惟因律政司同意檢控書上的名字出錯,各人獲當庭釋放,但隨即再被捕並於11月5日以新案形式提堂。各人當時提出保釋申請均被拒。其後楊、丘及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還押至今。


已取得最終法律意見,申請修改控罪 (1) 及新增控罪 (2) 作交替控罪
新控罪:
(1) 串謀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件押後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區域法院提堂

鄭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楊沒有擔保申請,交懲教署看管

丘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莫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黃擔保申請:
🚫保釋被拒🚫,交懲教署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馬鞍山 #新案件

楊男手足(39)(阻礙公職人員罪)
案情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禁足:指定時間不能踏足馬鞍山新港城中心
每星期報到 3 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辯方申請延期再訊
29/5/2020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銅鑼灣 #提堂
殷 (24)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銅鑼灣邊寧頓街及怡和街交界管有一支鐵棒及一把鎅刀。被告申請保釋被拒。其後在11月2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擔保被 #潘敏琦法官 拒絕,3月31日在 #陳慶偉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再度被拒,還押至今。

修訂控罪 (1) 及新增控罪 (2)
新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棒及鎅刀)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個玻璃瓶,內含澱粉及瓶頸插著紙巾,一瓶異丙醇酒精,一罐火機燃料液及一個打火機)(來源:獨媒報道

殷否認兩項控罪。案件排期4月21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以英語進行審訊,並沒有本地話傳譯。

沒有保釋申請,交懲教署看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立法會 #提堂
黃 (20) 、羅 (19) 、周 (29) 、何 (21) 、女村長 (24) 、孫 (23) 、畫家 (31)
‼️其中三人已還押100-270天
控罪: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

控罪詳情及背景: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黃另被加控一項刑事毁壞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畫家被加控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他另被控兩項刑事毁壞罪,指稱他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

周、女村長和畫家因其他案件被還押至今,其餘各人獲准保釋。

——————————

周正就另案服刑,今日因未有提返令而缺席聆訊,由律師代表獲准。(來源:獨媒報道

申請修訂控罪1、3-7、12

將申請與其餘3宗東區案件及3宗東區傳票案件,共15名被告。

案件押後至6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屆時將申請合併上述案件及處理答辯。

黃、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何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孫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地點獲批
周、女村長及畫家因另案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於10月6日在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管有一支伸縮棍及兩包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獲准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D1陳
D2李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於10月6日在大埔道西,D1管有一支鐳射筆,另外,D2被指在大埔道後巷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包索帶

保釋條件:
擔保金:2000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准離港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獲准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1大埔 #申請保釋 #保釋條件更改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D1 鄭
D2 陳 (已還押逾140天)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D2)

案情摘要:
//兩人分別被控一項襲警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鄭被指於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州仔段之迴旋處襲擊警員Y,陳被指同日同地攜有3瓶疑盛有天拿水的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及將有修定控罪新增控罪。另,控方申請禁止披露被襲警員資料,但由於辯方今天才收到資料,故雙方同意連同修定控罪及新增控罪一併押後申請。

D1
申請保釋條件更改:一星期兩次變成一星期一次

⭕️⭕️批准⭕️⭕️

D2
控方表示化驗結果顯示有高度燃燒性的有機混合物,將改控以較嚴重的攻擊性武器條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保釋被拒 繼續還押❗️❗️

辯方保留8天覆核權,將於4月7日上午9點30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擔保覆核。

押後至2020年6月4日下午2時30分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控辯雙方書面陳詞不得遲於5月28日遞交法庭。

直播員按:「但願」及「但遠」均為可理解的意思。本人表示需為裁判官指辯方律師聽到「但遠」而指稱「邊有咁嘅詞語?」作出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