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57天 - 刑事毀壞 - #1013旺角 損壞一輛警車 ;之前涉及另一案件,要還押
控方申請14/1,反對擔保。
辯方作出保釋申請,指裁判官條例賦予法庭考慮擔保條件為會否依期歸押。辯方指被告在港聯繫強,家庭因素難以使被告家庭照顧其兒子。被告承諾將不會再犯,亦會依期歸押。
辯方亦指控方控罪書內容含糊,亦無任何損壞或維修報告。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拒絕保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覆核。被告早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擔保被拒。
羅(26)🛑已還押57天 - 刑事毀壞 - #1013旺角 損壞一輛警車 ;之前涉及另一案件,要還押
控方申請14/1,反對擔保。
辯方作出保釋申請,指裁判官條例賦予法庭考慮擔保條件為會否依期歸押。辯方指被告在港聯繫強,家庭因素難以使被告家庭照顧其兒子。被告承諾將不會再犯,亦會依期歸押。
辯方亦指控方控罪書內容含糊,亦無任何損壞或維修報告。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拒絕保釋,辯方放棄八日保釋申請覆核。被告早前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擔保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一案
余及其餘七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即陳社工) 控方指於保釋期間於灣仔因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被捕,法庭容後考慮是否給予更嚴厲的保釋條件
D6 申請離港被拒絕提出,裁判官指因出發時間較下次聆訊為後,現階段無司法權處理,因而留於下一次聆訊處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一案
余及其餘七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即陳社工) 控方指於保釋期間於灣仔因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被捕,法庭容後考慮是否給予更嚴厲的保釋條件
D6 申請離港被拒絕提出,裁判官指因出發時間較下次聆訊為後,現階段無司法權處理,因而留於下一次聆訊處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三案
陳XX及其餘6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呈上歷史系教授信件證明因學習而需要出國,法庭指該信件應及早交予控方及要求更詳盡的資料 (暫不處理)
D6 申請單次離港 (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裁判官:羅德泉
第三案
陳XX及其餘6名被告
保釋條件更改:
D5 申請撤銷離港限制,呈上歷史系教授信件證明因學習而需要出國,法庭指該信件應及早交予控方及要求更詳盡的資料 (暫不處理)
D6 申請單次離港 (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8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已還押56天
林(20)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旺角
押後至4/2。控方反對d1擔保
辯方向法庭申請d1保釋條件如下:
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出入學校時由社工陪同
學校假期時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7日內提供宿舍住址證明
宵禁9-6
每星期報到1次
遵守所有校規、宿舍舍規
5/1前再上庭交代5/1開始周末住宿安排
法庭指社工與學校拼搏只為被告擔保,亦直言安排令法庭放心,但亦要求各參與被告擔保計劃的社工與教職員向法庭承諾。法官亦向d1指必需嚴格遵守各社工與教職員指令,否則法庭將直接發出拘捕令。
法庭接納d1保釋🥳🥳🥳🥳d2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至4/2 2:30
黃(16)🛑已還押56天
林(20)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4旺角
押後至4/2。控方反對d1擔保
辯方向法庭申請d1保釋條件如下:
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出入學校時由社工陪同
學校假期時居住於學校安排宿舍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7日內提供宿舍住址證明
宵禁9-6
每星期報到1次
遵守所有校規、宿舍舍規
5/1前再上庭交代5/1開始周末住宿安排
法庭指社工與學校拼搏只為被告擔保,亦直言安排令法庭放心,但亦要求各參與被告擔保計劃的社工與教職員向法庭承諾。法官亦向d1指必需嚴格遵守各社工與教職員指令,否則法庭將直接發出拘捕令。
法庭接納d1保釋🥳🥳🥳🥳d2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
押後至4/2 2: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特別處理保釋條件
D5 陳虹秀社工
控辯爭議當時被告的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指被告人在擔保期間觸犯法例是一個事實,法庭現階段亦無法處理事件是否屬實,唯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原有條件保釋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特別處理保釋條件
D5 陳虹秀社工
控辯爭議當時被告的擾亂秩序行為,裁判官指被告人在擔保期間觸犯法例是一個事實,法庭現階段亦無法處理事件是否屬實,唯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蔡(23) - 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辯方因被告人工作時間緣故,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控方律師指今早才獲知辯方律師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並取得文本。
辯方律師表示早已將有關文件抄送控方,但控方仍稱未收到。
辯方指出有控方在早上才收到文件,但法庭仍能辦理修改保釋條件的事例,希望能快速處理。
裁判官稱由於控方、被告人公司需時間處理文件,修改保釋申請押後到明日上午9時30分辦理。
蔡(23) - 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
辯方因被告人工作時間緣故,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控方律師指今早才獲知辯方律師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並取得文本。
辯方律師表示早已將有關文件抄送控方,但控方仍稱未收到。
辯方指出有控方在早上才收到文件,但法庭仍能辦理修改保釋條件的事例,希望能快速處理。
裁判官稱由於控方、被告人公司需時間處理文件,修改保釋申請押後到明日上午9時30分辦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增案件!
陳XX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0/09在旺角彌敦道攜有一把刀、一張卡片刀)
控罪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意圖(10/09在旺角彌敦道持有玻璃筆形爆破器)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0/01/08 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擔保,因案件性質嚴重,被告亦曾在8月31日因管有鐳射筆而被捕,後來獲無條件釋放。
辯方稱被告身上的刀僅6cm,是「常有工具」。
被告現在是理工大學一年級學生,兼職工作是送貨員,下班攜有刀具而在沒有使用的情況之下被搜身,繼而被控,是不合理。
辯方指出控方說附近有人叫口號,被告沒有叫口號,但有叫口號並不代表有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只是「Standing aside」,案情薄弱。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現金
每星期一次報到
可交出護照
不離開香港
裁判官將案件押至明年1月8日審理;指出被告被捕時,身上正牽涉有另一宗警方正調查的案件,因此拒絕保釋。
!新增案件!
陳XX
控罪一: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0/09在旺角彌敦道攜有一把刀、一張卡片刀)
控罪二: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意圖(10/09在旺角彌敦道持有玻璃筆形爆破器)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0/01/08 處理。
控方反對被告擔保,因案件性質嚴重,被告亦曾在8月31日因管有鐳射筆而被捕,後來獲無條件釋放。
辯方稱被告身上的刀僅6cm,是「常有工具」。
被告現在是理工大學一年級學生,兼職工作是送貨員,下班攜有刀具而在沒有使用的情況之下被搜身,繼而被控,是不合理。
辯方指出控方說附近有人叫口號,被告沒有叫口號,但有叫口號並不代表有參與非法集結。被告只是「Standing aside」,案情薄弱。
辯方申請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現金
每星期一次報到
可交出護照
不離開香港
裁判官將案件押至明年1月8日審理;指出被告被捕時,身上正牽涉有另一宗警方正調查的案件,因此拒絕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湯(28) 🛑已還押9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警方發射實彈還擊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排期至20/12 處理保釋覆核申請
湯(28) 🛑已還押9天 - 襲警、危險駕駛等 #1117尖沙咀 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警方發射實彈還擊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排期至20/12 處理保釋覆核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董(23),丁(17) 🛑已還押57天 - 製造或管有炸藥 #1015大角咀 單位內管有硝酸鉀和硫
董(23)沒有申請保釋
丁(17) 申請保釋
官認為最近社會事件有緩和現象,但仍然有風險,因此反對 D2 保釋申請
官批准控方申請押後到明年2月27日
董(23),丁(17) 🛑已還押57天 - 製造或管有炸藥 #1015大角咀 單位內管有硝酸鉀和硫
董(23)沒有申請保釋
丁(17) 申請保釋
官認為最近社會事件有緩和現象,但仍然有風險,因此反對 D2 保釋申請
官批准控方申請押後到明年2月27日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黎(34) - 刑事損壞、襲擊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0807尖沙咀 損壞尖沙咀鐘樓外牆
是日#答辯,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以環保袋及遮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並將自己頭部撞向玻璃幕牆。因精神情況,沒有錄取警察供詞。
法官裁定控罪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日由凌晨開始工作,但於早上時受不同政見人士挑釁,意圖搶去其工具。被告其後錯誤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早前人群中一人故犯案。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法官指被告塗污鐘樓非為挑釁下行為,辯方指該為被告宣洩渠道,並指為社會運動影響下犯案。法官質疑被告收工後為何會於鐘樓出現。
辯方時序指凌晨3點有不同政見人士試圖搶去被告工具,直至凌晨7點前亦被該群人士騷擾。被告指收工後仍被該群人騷擾,直至8點食早餐前騷擾才完結。
辯方求情引用立法會刑毀案件,指刑毀公物判監應為3個月左右。辯方援引其他傷人案例,指傷人案例判監10星期
法官指需考慮判決,押後至27/12判決,14/12 10:00 九龍城四庭作審前覆核處理背景報告,期間需還押。
黎(34) - 刑事損壞、襲擊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0807尖沙咀 損壞尖沙咀鐘樓外牆
是日#答辯,被告對兩項控罪認罪。控方案情指被告以環保袋及遮襲擊控方第一證人,並將自己頭部撞向玻璃幕牆。因精神情況,沒有錄取警察供詞。
法官裁定控罪成立。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日由凌晨開始工作,但於早上時受不同政見人士挑釁,意圖搶去其工具。被告其後錯誤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為早前人群中一人故犯案。辯方呈上5封求情信。法官指被告塗污鐘樓非為挑釁下行為,辯方指該為被告宣洩渠道,並指為社會運動影響下犯案。法官質疑被告收工後為何會於鐘樓出現。
辯方時序指凌晨3點有不同政見人士試圖搶去被告工具,直至凌晨7點前亦被該群人士騷擾。被告指收工後仍被該群人騷擾,直至8點食早餐前騷擾才完結。
辯方求情引用立法會刑毀案件,指刑毀公物判監應為3個月左右。辯方援引其他傷人案例,指傷人案例判監10星期
法官指需考慮判決,押後至27/12判決,14/12 10:00 九龍城四庭作審前覆核處理背景報告,期間需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