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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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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2:32 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採納和確認報告結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229旺角

D1:盧(17)
D2:麥(27)
D3:黃(29)
D4:陸(24)

控罪:
(1)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1)D1被控於年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共100條膠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下保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4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1同意以下案情:
有社交平台telegram群組「香港人抗爭日程表」及網上平台「連登討論區」呼喚支持者紀念「831事件半週年」到旺角港鐵太子站聚集會合。2月29日傍晚逾300名群眾在旺角一帶聚集參與活動。當中有人向警員射雷射槍、扔汽油彈、向銀行同商店塗鴉並噴上黑漆。

由於現場人數眾多,警方臨時調派駐港島警員作支援。PW1就是被調派該隊的指揮官,指現場多人作出設置路障和作出非法行為,包括非法佔據道路、縱火、毀壞店舖、拆卸馬路旁的欄杆等,影響社會安寧。

警方的包圍計劃是沿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設封鎖線,與另一隊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防線。當晚約2313至2317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警告,其後收到命令作即時封鎖,於彌敦道610號Longines(浪琴錶)錶行外包圍約100名人士並作出搜查。

PW2/3得到一名女警協助下搜查被告,當時被告身穿綠色T恤及牛仔褲。從袋裏搜出以下物品:
P2一包未開封可用作紮電線的膠帶,內有100條
P3一包生理鹽水
P4 四樽生理鹽水,牌子euromed
P5 一支生理鹽水,牌子brown(?)
P6 一隻手套
P7 一對手套
P8 圍頸嘅布或者巾
P9 一頂啡色嘅帽
P10 一頂黑色嘅帽
P11 兩件黑色T恤

控方正式撤回控罪,自簽保$2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損壞財產或意圖損壞財產罪行,管有或疑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證物P2充公,而P1,3-11歸還物主。D1需繳付$300訟費,訟費將於保釋金中扣除。

D3/4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向控方作出陳述,較長的押後已考慮到堂費等因素。D2不反對押後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各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1月2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排至2021年1月25,26日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新案件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向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控方要求辯方於再審的四星期前,即11月24日前回應各被告的答辯去向,以方便控方有足夠時間就同意案情及審前覆核作準備

新增保釋條件:
所有被告需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覆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今日進行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雷(29)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背景:
控方指稱當天有示威者在紅磡蕪湖街及漆咸道北交界掘磚,並築起遮陣及其他路障。警方於晚上約11時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開始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向黃埔花園逃去。當時被告被發現身處示威者隊尾,更一度跌倒,約五分鐘後被捕。事後化驗結果顯示,被告身穿的黑衣有汽油痕迹。
(摘自蘋果)

不認罪

控方有2名市民證人,8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第二項控罪)(政府化驗師)

4個半小時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

預審期:5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5月10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提交承認事實,問卷。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2個月(63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修訂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已申請法援,但要補文件,辯方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被拒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按:鄭手足無咩精神,有點呆滯,聲音有點低沉失落,一入庭有揮手,但得悉保釋被拒後無心機揮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3大埔

控罪

D1-2:
(1) 非法集結
D1: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3) 擁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被告均不認罪。

陳官指控罪(2)-(4)地點不詳,辯方無法準備抗辯理由。控方申請修改控罪(於控罪(2)及(4)加上地點「新界大埔大埔中心3樓地下」,將控罪(3)地點從「香港」改為「大埔太和路」)。

控方預計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1段片段播放;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預審期2日。因D2大律師未能與法庭約出審訊日期,D2需另聘法律代表。

本案將於2021年2月16-1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庭作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7 辯方呈交公立醫院醫療報告

1522 骨科專科醫生楊鼎基(DW1)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及合憲。唯控方表示今日才收到要時間消化。

法庭押後至12月3號下午2:30續審,並要求辯方於11月1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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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辯方呈上一份文獻給余醫生,需要時間了解。

3:38休庭, 4:00再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日無律師代表,表示唔要當值律師。被告詢問法庭能否送自己到小欖或其他公立醫院精神科,以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指當時因食冰影響下犯案。

保釋相關事宜: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證人梁絲敏(讀音)作供
辯方主問完證人-梁絲敏(讀音)

原有條件保釋,10月28號第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少年法庭

👤*(14)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同意以自簽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守行為2年,期間不得干犯同類型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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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開庭
辯方盤問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小休後,余醫生,了解完由辯方呈上的1998年文獻,繼續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1624 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元朗區議員李俊威作供

1630 李議員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日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一號法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趙(19)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的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裁決理由(簡短版)

裁判官考慮控方證人及辯方呈上的YouTube 片段,警長供稱被告被捕前一直盯緊白衣男子,警長在觀看片段後承認在橋上曾經望左望右,雖然他堅稱前方的警員沒有阻礙視線,仍然能看見荃灣廣場方向,但從片段可見當時橋上已沒有其他人,並沒有看到白衣男子從荃灣廣場方向折返的情況,法庭不能確定警長一直盯緊白衣男子。

當時,荃新天地的玻璃門已關上,該處的天橋已成堀頭路,法庭需考慮被告是否唯一在堀頭路的人,片段可見玻璃門前有10至20名市民,他們有老有年青,有男有女,當中有著黑色衫有著白色衫或其他色衫。

當時,警長曾向白衣男子警告「唔好走」,有其餘2名警員上前成功追截被告,法庭觀看片段後認為並非如證人所講事件緊接著發生。

劉官認為不排除警長當時只是憑著白衣男子的衣著將被告辨認出來,所以才需要問「豬嘴係邊度」,雖然被告身穿白衣及孭著黑色索帶背囊而出現在該處顯得十分可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57 開庭
1006 D1辯方律師盤問PW1
1127 休庭
1156 開庭
1221 D3辯方律師盤問PW1
1237休庭,有被告身體不適。押後至1400續審

1406 開庭,D4辯方律師盤問PW1
1635 退庭,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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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休庭

明天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被告作供完畢,押後至11月3日0930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4-15)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2/1)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0935 被告在開庭前還未到,要短暫休庭,在開庭後被裁判官訓斥。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被告指大約在一年前開始對觀星產生興趣,在夜間行山時觀察,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如果有人一齊觀星,可以用雷射筆指俾人睇,用雷射筆連接星星畫出星座圖,目的係希望教細妹觀星,但這方面冇證據提供給法庭。

被告大約在六七年前開始出現青光眼病,病情會令視野收窄,黑夜時影響大,現時情況嚴重。

主控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雷射筆測試報告,說明若在40米範圍內照射眼部會令到受傷,被告不同意,說在購買時試過在5-6cm內,照射手部10-20秒,無痛楚感覺,係安全嘅;裁判官加入詢問為何會測試安全,被告轉述售貨員話這支屬於安全可以測試。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身上無錢,點解會帶咁少錢出街買嘢,又會啱啱好用晒啲錢?被告話在Google搵到雷射筆的大概價錢,所以只帶了少量金錢,平時落街都會唔帶銀包,因為諗住在兩三個鐘頭內回家,冇諗住有警察會查身分證,當時大概攞咗$250,有100元和20元紙幣,雷射筆大概$200-$210,噴漆大概$30-$40,餘下嘅錢買咗魚蛋食,剛好用晒。

控方不斷追問購買地點,點解唔返去取回購買單據,被告話已經唔記得在邊檔購買。

被告解釋購買雷射筆的另一用途,係準備在翌日去首爾旅行時作觀星之用,控方質疑被告有冇睇行程表,該團係美食之旅,每日都有景點但唔會去郊外,被告回應有自由時間,應該有機會睇星。

控方詢問被告砌模型的經驗,被告回覆自細個開始,唔記得幾耐,同意控方所指可以交出砌模型的證據,但冇咁做因為冇諗過要咁做。

警方在拘捕被告後的第二日去到家中搜屋,但搵唔到任何噴漆,被告解釋因為警方只搜查他的房間,噴漆放在廁所所以搵唔到。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巴域街近美荷樓上嘉頓山的路徑,全程是石屎樓梯,途中無街燈,行得快可以15分鐘內來回,多年來上過400-500次,包括跑山、晨運和夜晚散步,但唔記得第一次係幾時去,可能係10歲左右。

控方取出證物P1,要求被告示範如何攜帶,被告做咗三種方法:斜孭、單邊孭和單手攞。

被告指在26/8/19當日在家,被控方質疑點解日間在家休息,夜晚咁夜先去買雷射筆。

賣噴漆的檔口是售賣汽車相關零件的,剛好經過見到所以買,落街前冇諗住要買,之前買噴漆時係去旺角一間信譽好嘅舖頭買,所以冇試,今次呢間唔同所以試吓;裁判官又再加入詢問:有冇迫切性要買,被告同意係冇迫切性,只係因為順路。

控方再次播出嘉頓公司和美荷樓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否認在嘉頓街角出現的男子是他;被告指在美荷樓被制服時,雖然PW1有戴頭盔和着黑色制服,但唔肯定對方是警察,期間感到頭暈、視野模糊、曾經短暫失去意識,被控方問到在何時肯定在場人士為警察時,被告的答覆有矛盾。

辯方覆問:
被告指較早前在旺角曾經見到有着黑色制服和戴頭盔的普通市民,所以唔肯定PW1係警察,第一眼見到佢時都以為係普通人但有攻擊性,當時覺得好愕然,佢叫舉起雙手投降,因為緊張和驚所以照做,在被追捕期間冇講過野。

被告嘗試解釋短暫失去意識嘅意思,例如:感覺唔到有人撳住佢,視覺模糊,聽覺有雜音,聽唔到他人說話。

律師問被告是否明白主控曾向他指出,他説當日在購買噴漆時曾作測試,係因為想解釋噴漆曾經被使用過,被告當時回答同意;被告似乎未能領悟。

被告指雖然當日係冇迫切性買噴漆,但想在旅行完結之後回家快啲切好高達模型,所以購買;該模型在家,可以在45分鐘之內帶到法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引導性問題,裁判官接納),上一次上庭有帶模型,因為今朝趕住出門口所以冇帶。

裁判官詢問:
1. 當日因為感冒,出門口時有帶口罩,上山途中除咗,之後無帶。
2. 上落山時都有使用電筒,去到巴域街就無用。
3. 回程時見到有人從右邊衝過來,冇留意有冇盾牌,但見到有棍,距離大約10米,現場環境黑暗,唔知有冇戴頭盔。

辯方覆問:
被告指到咗巴域街就冇用電筒,因為比較熟路,就嚟返到屋企。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是有意圖作非法用途,PW1 係可靠證人,在30米內面部和眼部被照射30秒,有足夠意圖令其受傷。

假設被告冇照射到PW1,但被告持有,有意圖作攻擊,法庭可以考慮一個案例,只要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即使未必成功,該工具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法庭要考慮街角男子為何出現,根據CCTV,考慮被告人的連串反應,被告人在被捕後冇作出任何解釋,物品的用途和意圖。

法庭考慮兩段CCTV中男子的衣著特色,手提袋,除口罩除帽等。

質疑辯方在冇證據下虛構另一名男子同時在場出現,辯方在每一個情節都係講大話。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1. 身份爭議:只係倚賴PW1描述被告的衣著,事實是衣着不是特別,並不看見,嘉頓CCTV未能清晰顯示衣着;PW1曾經有41秒見唔到街角男子,冇對該男子的樣貌有任何描述。

2. 假設街角男子係被告:該男子手部係有動作,但冇任何光線,質疑該男子有冇照射雷射筆。

3. 非法意圖:PW1證實當時冇人堵路,亦唔事前堵路位置,究竟被告睇唔睇到警車上有人,在超過40米外,究竟被告可否傷害到人。

控罪二
當時冇人堵路,冇地方被塗鴉,意圖損壞的控罪有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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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