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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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4年|逾七成暴動案審結 大部分油麻地衝突被告 因黑衣或防護裝備定罪

【法庭線】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串衝突,校園附近有示威者「突圍」,另有一批人響應網上號召,在油尖旺一帶發起「圍魏救趙」,大批人士被捕。根據《法庭線》統計,自警方封鎖理大後,有333人被控在校園內外、油尖旺一帶參與暴動,截至 2023年11月7日,72%案件已審結,定罪率為96%。

記者翻查判詞發現,其中在油麻地圍捕事件,至今有164人被判暴動罪成,當中5人被指控直接作出暴力或實質行為;其餘159人不涉直接證據,當中逾7成人是因黑衣或防護裝備遭定罪。有主審法官認為,「示威者以黑色表示共同信念」、「黑色運動鞋」可便利被告在參與示威暴動時走動﹐亦有法官指,示威者以雨傘抵擋警方的催淚彈及遮掩面容。

另有5人並非穿黑衣或攜有裝備,最後被指沒合理原因身處現場而被定罪。有主審法官提到,「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不一定有示威裝備或穿深或黑色衣服」,指他們到場加入人群,默默地鼓勵和支持,也屬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

多名法官在判詞強調,油麻地「圍魏救趙」性質嚴重,「是香港有史以來,其中一場最嚴重及最暴力的暴動」,近半被告的量刑起點定於5年或以上監禁。最高的量刑起點為5年半,該兩名被告均不涉直接證據,法官指他們分別攜縮骨遮及望遠鏡,參與程度比其他被告稍高。(全文)

#20231117新聞 #1118理大 #1118紅磡 #1118尖沙咀 #1118佐敦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4港大生涉致謝梁健輝認罪判囚兩年 張敬生、杜林丞亨提刑期上訴

【法庭線】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時任主席張、學生會會長郭,以及兩名評議員杜林和容,被指於 2021 年評議會會議上,動議及支持七一刺警案疑兇梁健輝的議案,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4 人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各被判囚 2 年。

張和杜林不服刑期,已向高院上訴庭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全文)

#202311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初選47人案】結案陳詞押11.29處理、預留10天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不認罪的16人早前完成辯方案情,原暫定11月27日進行口頭結案陳詞。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案件押後兩天、於下周三(29日)開庭,據悉控辯雙方接獲法庭通知,需預留10天時間。 (全文)

#20231121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最後一宗油麻地圍捕案開審 5男子承認暴動 還柙候判 4人不認罪受審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18日發生「理大圍城」,共213人於油麻地遭圍捕及被控暴動罪,分拆成17宗案件審理。最後一宗9人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開審,其中5名被告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們案發當日均穿黑色衣服,在警方展開圍捕時遭到拘捕。各人還柙至同案其他不認罪被告的審訊有裁決後再求情及判刑,有家屬和親友落淚,與被告相擁道別。餘下4名被告則不認罪受審,控方將於明天作開案陳詞。

控方為本案33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另申請他們能使用特別通道及在屏風後作供,獲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批准。 (全文)

#20231122新聞 #1118油麻地
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前中大學生會長蘇浚鋒擬提案件呈述上訴 據悉爭議控罪合憲性

【法庭線】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2021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辯方爭議控罪合憲性,而裁判官裁定合憲後,蘇隨即改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 案件周三(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據庭上指,辯方欲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故需開庭處理相關法律文件。據悉,上訴是為爭議控罪是否合憲。 (全文)

#20231122新聞 #2021立會選舉
兩還押男子否認串謀探訪人士冒簽文件 案件明年5月開審 辯方將爭議被告沒意圖犯罪

【庭刊】兩名男子聲稱在警署內被警員毆打,於是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並在今年3月還柙期間被探訪時,涉着探訪人士為他們冒簽申索文件,因而被控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兩人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2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辯方表示,不爭議收柙所的錄音和錄影真確性,並透露兩被告擬出庭作供,抗辯方向主要爭議兩人沒有意圖干犯控罪,以及案中沒有人蒙受不利。裁判官把案件排期明年5月2日開審,預計需時3日審訊。 (全文)

#20231122新聞 #其他案件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終審 控:警集會禁令不可經刑事程序挑戰 辯:控罪元素一部分

明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院早前判鄒幸彤上訴得直,鄒幸彤獲撤銷定罪及15個月刑期。律政司終極上訴,終院今(22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主張,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命令合理,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終院今午聽畢雙方陳辭,將擇日裁決。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今表示,被告不可在裁判法院的刑事程序之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被告僅可以提出司法覆核,由具經驗的高院處理。譚強調,警方考慮疫情嚴重而禁止集會,舉辦集會涉及國家安全和公眾健康,如果被告有權在刑事程序挑戰警方決定,會給予公眾錯誤印象,以為可以無視警方禁令,將破壞法律和社會秩序。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根據案例,政府有積極責任(positive duty)採取措施,確保合法集會舉行;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一部分,她有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彭提到,司法覆核需要一定法律知識和財政資源,例如鄒幸彤希望加入近期一宗禁制令案件,最終要承擔律政司的訟費。(全文

#20231122新聞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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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呃遮仔會14萬元 警員明年1月再訊

【東網】一名男警涉嫌訛稱沒有向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俗稱「遮仔會」,下稱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共逾14萬元的貸款,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欺詐罪,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法庭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47歲被告林俊杰,報稱任職高級警員,案發時是互助社社員。被告代表律師昨申請讓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把案押後至8星期,以便索取銀行資料等文件,並向律政司就控罪適合性等作陳述。裁判官遂應要求,把案押後至明年1月17日,批准被告續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可接觸證人,另新增一項保釋條件,即居於報稱地址。

被告被控兩罪,首罪指他於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間 ,填寫2021年2月10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在申請表上訛稱他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任何貸款;以及訛稱申請表上載有的所有資料均為正確及完整;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港幣80,160元的貸款。次罪指他於2021年10月5日至2021年10月18日期間,填寫 2021年10月5日的互助社貸款申請表,並意圖詐騙而誘使互助社批出一筆60,120元的貸款。

警員詐騙「遮仔會」案件屢見不鮮。其中入職警隊25年的男警長黃栢倫,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虛報其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從而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兩筆貸款共約16.5萬元,他承認兩項欺詐罪,本月被判入獄3個月。另外,時任男警長羅志民於2017年8月至2020年10月,詐騙互助社向他批出4筆貸款共逾76萬元,他承認4項欺詐罪,今年8月被判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全文)

#2023112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又呃遮仔會
於屯門抗議警方基地洩不明氣體 9人認非法集結12.8判刑 法庭為兩人索報告

【獨立媒體】2019年10月30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有人包圍警方大興行動基地,以抗議據稱警方早前進行催淚彈訓練。防暴警驅散時一度進入兆軒苑逸生閣,命居民跪地抱頭接受搜查。26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分兩案審理。13人案中早前一人認罪已判刑,另外12人排期審訊,但開審前有9人認罪。案件今(2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求情,暫委法官鄭紀航將案押後至12月8日判刑,期間為兩名分別17及18歲的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等報告,但他強調仍然有機會判監。

辯方早前呈交書面求情陳詞,暫委法官鄭紀航今逐一向各辯方問及詳細內容。鄭官一度質疑數名大學教授及僱主的求情信,沒有寫及被告的在學或在職日期,又問:「點解全部唔識寫日子嘅呢?」另外,第四被告的排球隊教練有撰寫求情信,鄭官追問:「點解有兩個主教練咁特別嘅?唔係應該正同副教練?」辯方澄清兩人於不同時期任主教練。

代表第八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考慮同日事件其他案件的判刑,避免有太大分歧。鄭官質疑「上訴庭有冇咁講?」,又指:「以我所知唔一定要跟晒,咁跟最高定最低?都唔會一致㗎!」代表第九被告的辯方呈上義工計劃的證書,鄭官一度問,如果是義工計劃的話,為何證書寫着「congratulations(恭喜)」而非「多謝你」。辯方解釋被告當時入選該計劃。

代表第十三被告的辯方指,希望法庭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被告,但鄭官指被告年滿18歲,因此教導所並非選項。

鄭官最後為第十被告即17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外為第十三被告即18歲男學生,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他強調法庭仍然有機會判監。(全文

#20231124新聞 #1030屯門
青年以刀襲黃店老闆娘 判無期限醫院令 官指屬「危險人物」

【獨立媒體】20歲無業青年涉去年8月闖進慈雲山一間「黃店」餐廳,以刀襲擊老闆娘,被捕後身上再被搜出另一把刀,警誡下稱因餐廳是「黃店」,與其政治立場不同 ,所以不喜歡餐廳而犯案。他早前承認蓄意傷人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不設期限的醫院令。該青年患有精神病,其精神科報告顯示他具有妄想及極高的暴力傾向,醫生形容被告屬「極其不可預測的人」。法官王詩麗考慮報告後,認為被告是一名「危險人物」,為了保護公眾,遂接納醫生建議,判無期限的醫院令,認為符合公眾及被告的利益。

被告馮志達(20歲)承認蓄意傷人(傷人17)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全文)

#20231128新聞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申司法覆核國安委越權被拒 黎智英提上訴 排期明年4月審理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早前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被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黎智英不服決定提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聆訊排期於 2024 年 4 月 16 日審理,預計審期一天。 (全文)

#2023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初選47人案第116天|控方結案陳詞 詮釋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他非法手段」字眼 無需與武力相關或涉刑事罪行 濫權可屬非法手段

【庭刊】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16日審訊,控辯雙方分別作結案陳詞。

控方陳詞指,《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這個控罪元素無需與武力相關,認為如果條文詮釋收窄至只是禁止「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的手段是不合理,因為在現今社會,散播謠言對抗政府已可對政府架構及政權造成影響,不一定要涉及武力才能對抗政府,強調維護國安是至為重要,所以條文應採用較闊而非狹隘的詮釋。

控方續指,「其他非法手段」也不一定要涉及刑事罪行,即使法庭認為被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只屬濫權(abuse of power)而不至於觸犯刑事罪行,則同樣可屬「其他非法手段」。 (全文)

#202311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初選47人案第117天|辯方不同意違反職責也算「非法手段」 指不能以國安法作「尚方寶劍」要求法庭如此詮釋

【庭刊】47名民主派人士涉組織及參與2020年立法會「35+初選」,因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否認控罪受審,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踏入第117日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

資深大律師潘熙指,難以想像基本法第50至52條所預視的情境(即立法會兩度否決財政預算案後,行政長官必須辭職),會被視為憲政危機或政治不穩的情況,而當被告只是在做一些基本法准許的事,很難說他們是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

就控罪中「非法手段」的定義,辯方多名大律師均表示,不同意控方指違反職責(breach of duties)就已經可算屬「非法手段」,又認為應涉刑事罪行才能算是非法。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陳世傑則指,按控方的說法,「非法手段」是沒有界限,不限於刑事罪行,也不限於違反民事法,反問控方這個說法有甚麼案例或條文支持。陳又指,控方不能稱控罪是國安法罪行,以維護國安作為「尚方寶劍」,去要求法庭如此詮釋「非法手段」的定義。 (全文)

#2023113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一名警員涉危駕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周五提堂

【Now新聞台】一名警員涉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明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事發6月5日凌晨兩時許,一輛的士沿旺角彌敦道北行至旺角道交界時,被一輛私家車撞到,的士懷疑失控,撞毀約兩米鐵欄及撞倒一名女途人。另一輛的士之後懷疑收掣不及,撞向該輛私家車,3名司機及女途人受傷送院。

警方上周三在旺角拘捕該名二十八歲私家車男司機,他是一名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全文)

#20231130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男警涉危駕釀3車相撞4傷意外 控方申轉介區院處理 被告准保釋

【東網】28歲休班警員於今年6月凌晨時分,駕駛私家車在旺角彌敦道及旺角道交界疑撞到一輛的士,至其失控撞毀約2米鐵欄及撞倒1名女途人,另一輛的士則懷疑收掣不及撞向該輛私家車。經執法部門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上月拘捕該名涉案警員,落案起訴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早(12月1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指案件適合交由區院處理,故申請押後以等待轉介文件。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2日再訊,其間被告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須居於報稱地址,及交出駕駛執照不得駕駛任何汽車。

被告姚新燊,報稱任職警察。他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女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員涉及各種罪行過往時有發生。今年7月26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獲屯門屯隆街2號一店舖職員報案,指懷疑1名女子從上址盜去一些總值約160港元的貨物。人員接報到場,經初步調查,該名姓黎(39歲)女子涉嫌「盜竊」被捕。疑犯於被控1項「盜竊」罪,並於10月26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將於12月7日再訊。被捕人為1名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今年4月6日,警方接獲1名18歲女子報案,指她於同日在牛頭角港鐵啟德站附近疑被1名男子襲擊。人員經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於8月4日拘捕1名37歲男子。該被捕男子被控以1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已於8月16日提堂,他否認控罪,案件將於明年1月23日開審。該名男子為1名休班警務人員,已被停職。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未甩P就危駕
兩警涉越權索CCTV片段被控行為失當 辯方指僅為調查之用 明年2月裁決

【星島日報】油尖警區反黑組警署警長和警員前年11月涉嫌越權,訛稱駐守秀茂坪警署,索取一宗九龍灣傷人案閉路電視片段。2人否認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控辯雙方早前呈上書面結案陳詞,裁判官劉綺雲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處理陳詞。辯方強調,2人的上司曾指示「收風」,「收風」非限制性指示,做出非職責範圍內容行為才等於失當。劉官押後至明年2月21日裁決。

被告為沈志明(41歲)及楊卓麟 (35歲),被控於2021年11月18日在九龍灣身為香港警務處警署警長和警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虛假身份及出示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以獲取涉及發生於同年11月17日凌晨,超越他們職權範圍的一宗傷人案件的閉路電視錄像。據悉,2名警員早前已被停職。

控方指2人使用假身分、使用訛稱由警方簽發的信件和跨區索閉路電視片段,即符合檢控基礎屬越權。證據顯示2人不可以此方式處理案件,「問題癥結所在係呃人」。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偽造信呃CCTV
涉在秀茂坪非禮女童 警員被控3罪押後至12.29再訊

【東網】一名男警3年多前休班期間,涉嫌在紀律部隊宿舍3度非禮一名十餘歲女童。執法人員今年6月接獲相關報案,之後展開調查,7月4日拘捕被告,並落案起訴他3項非禮罪,案件今日(12月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應辯方要求,把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匿名被告代號「U.K.B.」,現年27歲。控罪書中文版本報稱是其他職業,英文版本職業一欄則被劃去。據執法部門新聞資料指,被告為一名休班警員,已被停職。辯方今日申請把案押後4星期,以便進一步審視相關片段。控方不反對,裁判官遂把案押後到本月29日再提訊,並批准被告繼續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某日、2020年7月某日、2020年8月某日,在九龍秀茂坪和康徑1號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非禮女童X。據了解,被告與女童是親戚關係。

警員不時捲入風化案。已婚34歲警隊高級督察李卓賢,2021年涉嫌強吻懷孕3個月的女店長再「揸」胸,之後下跪求饒,揚言「一球唔夠畀夠兩球你呀!」,經審訊後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今年7月判入獄6個月2周。另外,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陸振中警司,被指在去年中於粉嶺一熟食中心殘廁內,先後3度非禮同一名女子。他被控非禮等7項罪名,排期明年8月12日開審。 (全文)

#20231201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三度非禮少女
【理大圍城】申加刑遭拒 律政司質疑原審官過度強調被告非暴動策劃者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7人被指從理大「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被控暴動罪。5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最後指雖然原審官原則性犯錯,但由於各人即將出獄,故駁回律政司申請。法官今(1日)頒下判詞,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過度強調各被告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判詞提及,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實在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他又指,11月18日的暴動是理大暴動的延續,而是次暴動是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部分,其規模、持續時間及暴力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對附近區域甚至整個香港造成巨大的影響。

張卓勤亦批評,原審法官過度強調認罪答辯是認罪協商的結果,認為是控方「放生」各人,以致不當地把本案的暴動從理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張又認為,原審法官過度強調各人的品格、背景及或較低的重犯風險,以致錯誤地認為應該對他們從輕發落,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是嚴重罪行的主要考慮。原審法官同時過度強調各人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法官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只是逃離理大,並非主動出來攻擊警方。法官認為可以較低的年期作為量刑基準,但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3年。不過由於這是一次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依慣例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刑期減免,再加上他們原本會很快刑滿出獄,一般會給他們酌情再減,所以在權衡取捨下,法官不認為把他們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 (全文)

#20231201新聞 #1118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