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圍城】申加刑遭拒 律政司質疑原審官過度強調被告非暴動策劃者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理大圍城」,17人被指從理大「突圍而出」逃入科學館,被控暴動罪。5人承認暴動罪,被判囚15至19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早前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法官最後指雖然原審官原則性犯錯,但由於各人即將出獄,故駁回律政司申請。法官今(1日)頒下判詞,當中提到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過度強調各被告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判詞提及,律政司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原審法官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實在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他又指,11月18日的暴動是理大暴動的延續,而是次暴動是當時公共秩序嚴重失序的部分,其規模、持續時間及暴力程度都是前所未有,對附近區域甚至整個香港造成巨大的影響。

張卓勤亦批評,原審法官過度強調認罪答辯是認罪協商的結果,認為是控方「放生」各人,以致不當地把本案的暴動從理大暴動的背景分割出來。張又認為,原審法官過度強調各人的品格、背景及或較低的重犯風險,以致錯誤地認為應該對他們從輕發落,而忽略了懲罰和阻嚇是嚴重罪行的主要考慮。原審法官同時過度強調各人非暴動策劃者,又猜測各人只是「受害人」,而暴動另有「幕後黑手」,這會影響對各人的個人罪責判斷。

法官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答辯人和其他示威者只是逃離理大,並非主動出來攻擊警方。法官認為可以較低的年期作為量刑基準,但無論如何也不應少於3年。不過由於這是一次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依慣例可獲得一定程度的刑期減免,再加上他們原本會很快刑滿出獄,一般會給他們酌情再減,所以在權衡取捨下,法官不認為把他們改判會符合公眾利益。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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