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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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銅鑼灣|青年阻差辦公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事隔年半提上訴

【法庭線】2020年7月1日,大批市民上街抗議《港區國安法》,19歲青年被指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搶犯」,阻礙警員拘捕一名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在2021年審理,原審裁判官彭亮廷指呈堂影片與警員供詞不符,怒斥律政司「告告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最終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事隔約一年半,律政司上周一(6日)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訂聆訊日期。(全文

#20230313新聞 #20200701銅鑼灣
元朗區議員鄧勵東等7人 否認自稱三合會成員等11罪 臥底警供述芬蘭浴室對話

【法庭線】警方於2016年展開臥底行動掃蕩元朗黑幫,拘捕299人,包括曾任特首選委、綽號「田雞東」的元朗區議員、元朗廈村鄉鄉事委員會主席鄧勵東,以及6名疑為「和勝和」的成員及幹事等。鄧等7人否認11項控罪,案件周一(13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臥底警員出庭供稱,他於2016年8月獲委派參與「巔峰 Super Tale」的臥底行動,其後到「銀湖芬蘭浴室」任職。他於工作期間聽到綽號「日本仔」的胡學霖、「力哥」黃繹維等人的對話,提及「勝和」、「我哋做黑社會低調啲都啱」等字句。案件周二續審。

任在庭上認出首被告胡學霖,以及第七被告黃繹維,指胡被稱呼為「日本仔」,黃則被稱為「力哥」。任稱,曾招待兩人約40次。任續指,2016年11月21日在水池附近工作期間,聽到胡學霖及黃繹維的對話,並在庭上覆述:
胡:「力哥,志雄受18隻呀。」 黃:「咁重?地院呀?」 胡:「Court咋。」 黃:「不過關於黑社會都係咁判㗎啦。唔通你幫公司做嘢,唔認自己係『勝和』呀?我唔會唔認自己係『勝和』囉。」 胡:「屌,我『勝和』跟『囝哥』係人都知無得唔認喎。」 黃:「咁咪係囉。」 胡:「總之出事搵個好律師,畀多啲錢啦。」 黃:「都睇條針講得好唔好,個官覺得佢誠唔誠實啦。」

法官葉佐文聞言笑稱,「係,知道」,示意主控繼續問問題。主控問任,誰是「囝哥」?任稱是「銀湖芬蘭浴室」的老闆。

任續供稱,於2016年12月16日在水池招待時,聽到人稱「囝囝」的次被告張銓漢,與一位控方指稱為第三被告鄧勵東、名叫「東哥」的男子聊天,並有以下對話:
張:「點做嘢㗎啲人?丁屋出事前要㩒住先呀嘛。」 東哥:「係囉,你頭先有無帶隊去鞠躬呀?」 張:「我叫咗『日本仔』幫我帶隊去,你估我『勝和』攞正牌咩,我送咗個花牌過去。」 東哥:「我哋做黑社會低調啲都啱,依家唔同以前。」 張其後向任說:「細佬,我教你,做人最緊要低調。」 任當時答道:「知啦,多謝老闆。」(全文

#20230313新聞 #不是聲援 #浴室自稱14K
警方國安處拘捕兩名男子 涉嫌「管有煽動刊物」

【星島日報】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13日)在九龍及港島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兩名分別38歲及50歲男子,涉嫌管有煽動刊物,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2)條,他們現正被扣留調查。據悉,涉及刊物為「羊村」繪本。
 
調查顯示,該2名被捕人涉嫌管有多本具引起他人憎恨或藐視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香港司法,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以及慫使他人不守法的煽動刊物。該刊物亦相信與較早前已審結的煽動案件有關。警方亦根據法庭手令,搜查兩名被捕人的住所及辦公室,並檢獲上述懷疑煽動刊物。(全文

#20230314新聞 #港區國安法
逃出理大案|2被告傳證人解釋案發日行程 控方指證人不知被告晚上位置、去向

【法庭線】逃出理大案周二(14日)踏入第25日審訊。第11被告傳召其鄰居,確認案發當晚本身有飯局,及後被告表示塞車將遲到。控方質疑,鄰居只從被告妻子口中得知被告塞車,但沒直接與被告溝通,亦不知他當時身在何方、因何塞車。

第12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前同事作辯方證人。其前同事稱,案發日上、下午,二人都在行山及吃飯,而在控方盤問下,證人同意不清楚被告晚上會否再離家。案件周三(15日)續,將傳召第12被告另一名辯方證人,另預料第16被告亦會作供。

第11被告周二傳召36歲、任職公共關係的何姓女鄰居作供。何供稱,她2015年認識被告,形容被告「個人幾老實嘅,同埋幾肯幫人嘅。因為我哋鄰居好多時雪櫃或者冷氣機壞咗,佢都好主動嚟幫手修理…有時候需要幫手車吓啲小動物去診所,佢都會好願意去offer呢個幫手嘅」。

何續供稱,案發日即2019年11月18日,「嗰晚我哋一班鄰居,係約咗去另一個鄰居度食飯嘅」。飯局時間為晚上8時許,預計出席者連同其夫妻倆及被告張氏夫婦,一共有8人。何續指,飯局大概案發前一個月約好,「因為我哋嗰晚食大閘蟹,所以要預先約返個人頭,去訂返個大閘蟹嘅」。至差不多晚上8時,只差被告便人齊,便聽到被告妻子說,被告剛致電她,「話塞緊車,會遲到,就同我哋講開飯先,咁我哋就開飯囉。」飯局最後在當晚約10時半完結,何則在當晚11時半左右,經被告妻子得悉被告被捕。

審訊之後進入第12被告案情,她早前被加控同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暴動。辯方傳召其前同事、東亞銀行常姓第一副總裁。常供稱,被告與他隸屬同一部門,但不同組別。工作以外,他們會一同吃飯、行山。他形容被告,是「溫文爾雅、興趣好多、鍾意行山睇戲嘅女仔,平時都盡忠職守,知佢係因為呢個原因而被告,我係好驚訝」。

常供稱,案發日2019年11月17日,二人當日放假,約往屯門雞公嶺行山,行程由被告準備,因路線有難度,「比較保守估計係(行)5個鐘倒」。早上9時許,二人在元朗地鐵站集合後上山。至早上11時許,行畢初、中段,他發現不夠水,遂決定下山。辯方呈上常的Instagram限時動態片段,見有4條15秒行山片段,配字「同山女同行」、「烈日.路嶇」、「行到一半已經清晒2支水/#決定係甘(咁)先」。辯方問,「決定要離開,係邊個嘅決定」。常答,「係我嘅決定嚟嘅。」

主控盤問時問,常是在黃昏送到被告歸家。常同意。主控再問,「佢無同你講過,佢當晚會唔會再出街。」常同意。主控再問,「你知唔知被告讀過理大課程。」常答,「我知佢係理大畢業嘅」。辯方沒有覆問。(全文

#20230314新聞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兩男涉11.18拔萃女書院外暴動罪成提上訴 力陳原審無證據何處進入現場或暴動結束後才到達 法官質疑非案中重點 或是「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

【庭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油麻地多處有示威者集結,兩名男子在拔萃女書院外被捕,經審訊後暴動罪成,同被判囚38個月,二人不服定罪,今(1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方強調,原審沒有證據指二人從何處及何時進入暴動現場,雖然他們身上裝備極度可疑,但亦可能是參與了其他地方的非法集結,在本案暴動結束後才到場。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上訴人從何處進入暴動現場,並非案中重點,而是他們在暴動現場被捕,「冇可能無端白事坐架直升機跌落嚟㗎,如果係你就要講囉」。法官潘敏琦亦質疑情況有不同可能性,「(上訴人)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得唔得呀?」上訴庭最終押後裁決,半年內頒下書面判詞。(全文

#20230314新聞 #1118油麻地
民間電台聲援在囚人士遭票控未獲准許而展示海報 排期7.19開審

【獨立媒體】民間電台去年5月在銅鑼灣擺街站聲援在囚人士時,電台創辦人、社民連曾健成聯同兩名義工,被食環署以「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為由票控;並被沒收寫有「釋放政治犯」、「Free Hong Kong」及「抗命不認命」的標語。三人否認控罪,今(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案件排期於7月19日開審,預計審期三天,以中文進行。

控方原打算傳召1至2名控方證人,惟被告李子華及吳超廣的辯方律師,以及自行陳詞的曾健成均希望傳召所有10名證人進行盤問。辯方另指,不爭議控方有檢控基礎,惟爭議定罪是否符合相稱性分析。(全文

#20230314新聞 #20220528銅鑼灣
《立場》被指煽動案|官質疑區家麟應先讀判詞再評論 鍾沛權指沒必要

【法庭線】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周二(14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40日審訊。

控方第19日盤問鍾沛權,質疑區家麟不相信共產黨、《國安法》和「一國兩制」。鍾認為,區是憂慮本港愈見接近極權社會,公民權利被剝奪,而對法例作出警愓和批評。法官郭偉健問及,區是否應先閱讀判詞等資料才作出評論;鍾認為無必要,「公唔公道可以討論」,但他亦不覺得區的質疑基礎薄弱、不堪一擊。

控方另將《立場》於《國安法》通過翌日的文章分類,指大部分屬「負面」內容。其中有關官員支持《國安法》的報道,被控方歸類為「中性」,遭辯方質疑準則不一致。辯方又認為,負面批評與煽動無關,無助證明涉案文章屬煽動。

控方將《立場》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翌日發布的報道和評論,分為「正面」、「負面」及「中性」三類,舉例指報道駱惠寧、張曉明及林鄭月娥的說法屬「中性」,指出《立場》當日大部分均為「負面」文章。

辯方余若薇稱,「報道批評《國安法》係負面,贊成《國安法》就係中性?」質疑控方標準不一致,「一定要有一致性,consistency㗎嘛」。余又指,傳媒報道「有碗話碗」,正、反面報道都應歸納為同一類別。伍遂表示,控方將集中於博客文章,比例上大多屬「負面」。

余再質疑,負面批評與煽動無關,亦無助控方證明涉案文章是否屬煽動,「變咗個波又交畀我」。辯方又指,控方沒有將相關文章呈堂,如何將文章分類亦有不同意見,「我唔知你範圍去到邊,真係覺得去得太遠,牽涉嘅工作好多,唔係證案入面有煽動嘅文章,好難喺覆問處理。」伍回應指,是要帶出《立場》的立場。

伍續指,當日35篇博客文章中,除2篇屬「中性」、9篇不相關及1篇無法查看外,餘下23篇均為負面文章;鍾表示需時閱讀相關文章。伍遂指,相關文章將留待辯方覆問時處理。郭偉健拒絕,指正如辯方所言「交個波畀佢」,「呢個又唔啱嘅」,認為可待鍾閱讀後再作提問。(全文

#20230314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元朗區議員鄧勵東等7人涉自稱三合會成員 臥底警稱被告對話間提及「勝和」

【法庭線】警方於2016年展開臥底行動掃蕩元朗黑幫,拘捕299人,包括曾任特首選委、綽號「田雞東」的元朗區議員、元朗廈村鄉鄉事委員會主席鄧勵東,及6名疑為「和勝和」成員及幹事等。鄧與另外6人被控「聲稱三合會成員」等11項罪名,7人均否認控罪,案件周二(1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承認事實指出,除第三被告鄧勵東外,臥底警員任延峰於認人手續中,認出其餘 6 名被告。代表鄧勵東的大狀李國威周一提及,未收到就此方面的證人口供,要求控方補回口供,才決定是否爭議身分。

任延峰續供稱,2017 年 1 月 10 日晚上約 11 時,他在元朗「銀湖芬蘭浴室」水池附近看到綽號「囝囝」的次被告張銓漢、「標哥」第五被告郭贊財、「力哥」第七被告黃繹維,以及一名叫「朱哥」的男子一起。任稱,聽到他們有以下對話:
張:「最驚混亂咋到時,上菜嗰啲呀,上先上後麻煩㗎,到時有桃味香檳,仲有幾支五千幾蚊嘅酒,我買㗎。」 郭:「五千幾蚊好酒嚟㗎喎。」 張:「如果唔係做得衰嘢多要氹吓老婆,我下次都唔攪呢啲飯(局),不過算啦,借啲意同我勝和啲兄弟聚吓都好。」 郭、黃及「朱哥」3 人均回應說:「係啦。」 郭:「我大佬唔去呀,話有差佬呀。」 張:「七點開始㗎啦,早啲到呀,我入去入面同其他人傾吓偈先。」

任續供稱,2017 年 2 月 9 日約凌晨 12 時 15 分,看到綽號「花仔文」的第六被告文冠榮、「肥寶」的第八被告張允耀,以及一位名為「寸哥」的人士。任稱,文、張看到「寸哥」後,隨即說「大佬」,3 人其後有以下對話:
寸哥:「傾唔掂都要揾佢出嚟㗎,唔係我打柒佢㗎。」 文:「知道。」 寸哥:「係咪我哋勝和啲人嚟㗎,跟邊個㗎佢?」 文:「跟泰國人嗰班。」 寸哥:「快啲搞啦,起碼我唔好俾人拉先啦,係唔係呀?」 文其後向張說:「肥寶,快啲幫寸哥搞啦。」 張答道:「知啦,搞寸哥即係搞我哋勝和。」 文:「咪係囉。」

任指,其後看到文冠榮、張允耀立刻各自打電話。任續指,其後聽到文向張說:「江湖上邊個篤好快水落石出,希望唔好係我哋自己勝和啲人啦。」

另臥底警員確認,在非正式的認人程序中認出鄧勵東。案件周三續審。(全文

#20230314新聞 #不是聲援 #浴室自稱14K
休班警否認酒吧襲女子 事主稱遭被告掌摑臉 嘴被撞不肯定有否被咬

獨立媒體】一名48歲警員被指於去年8月休班期間,在旺角樓上酒吧襲擊38歲女子,警員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今(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事主稱被告曾問「你有無養狗?」,他見到事主的照片後又稱「幾靚喎!」,於是兩人自拍,被告更問事主「可唔可以請我飲杯(酒)?」。事主稱其後見一女子面部受傷倒地,上前協助後卻遭情緒激動的被告大罵:「有無搞錯!你幫人都唔幫我!」。被告突然撞向事主致其嘴角痛楚,她不肯定是遭被告「咬一下」,還是面對面撞到嘴,事主於是一手推開被告,惟遭被告掌摑左右臉頰。

被告馮漢邦(48歲)報稱公務員。他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8月6日在旺角彌敦道旺角新城23樓Lab Bar襲擊女子魏可盈。據悉,被告現已被停職。(全文

#20230314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休班飲酒打女人
【初選47人案】區諾軒:不同意強迫他人否決財案做法 對無法維護多元聲音感內疚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4日)踏入審訊第24天。區諾軒繼續接受盤問,同意「會積極」用權否決預算案的字眼由戴耀廷「發明」,但加入協調文件後新東及九西無進一步會議討論和達成共識,林卓廷及黃碧雲亦無簽署「墨落無悔」或「共同綱領」。區並認為民主派應維持多元性,故不同意當時部分人強迫他人同意否決預算案的做法。

區諾軒同意他與戴耀廷是「35+計劃」的「主要推手」,他自己主要負責行政。法官李運騰問誰是「大腦」,區指「較少爭議嘅就係戴耀廷負責咗好大部分佢對於35+嘅理解」,即論述工作,又指戴在理論和主要發言人方面都是較主要位置。區主動補充,初選期間接觸較多相對保守的參選人,甚至社民連及民主黨等會託付於他,並突然表示:「我自己覺得好內疚,我係維護唔到多元嘅聲音。」官一度指不需深究該點(“You don’t need to go into that.”)。

區諾軒今繼續接受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盤問。區早前供稱與戴耀廷辦初選「初心」不同,他的目標是協調民主派爭取立會過半,戴則着重運用否決權。

區今確認,他在所有協調會議都沒有主動提出立會過半後否決預算案,並只在新東第二次會議提出質疑,表示「始終民主派有好多唔同人參選,唔同人有唔同諗法」,而功能界別參選人會顧及界別利益,「唔能夠勉強其他人否決財政預算案」,但不記得有誰回應。沈士文問上述是否他反對綑綁參選人否決預算案的例子,區表示:「我係有表達過唔同意。」

沈總結,故區諾軒在整個35+計劃的態度,是任何人都可以就否決預算案提出他們的看法,但不能強迫和綑綁其他候選人去否決?區指他的確不想綑綁其他人,但「公允地講句」,到了6月9日初選記者會,他的確無反對過戴耀廷對否決預算案的看法,此後也沒有反對,重申當時沒想到會犯法。

案件明早續審。(全文

#20230314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涉國慶翌日毀國旗區旗 男子否認侮辱國旗及區旗 准保釋4.26預審

【法庭線】31歲平面設計師被指於2022年國慶節翌日,在土瓜灣一間小學對開,損壞屬於民建聯的國旗及區旗。他周三(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侮辱國旗或其圖像」及「侮辱區旗」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押後案件至4月26日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透露將有4名控方證人,並會依賴現場約7分58秒的閉路電視片段,另有被告3段錄影會面,當中有被告的招認。辯方指,對本案案情沒有重大爭議,只爭議法律觀點,相信一天審期便足夠,另保留對錄影會面片段的爭議。(全文

#20230315新聞 #20221002土瓜灣
49歲男否認「起底」警員 早前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使用可上網電話 今獲准撤銷

【獨立媒體】49歲男子涉嫌在社交平台針對警員「起底」,被控兩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控方早前申請事主及其女兒的匿名令獲批。被告今(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否認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押後至4月12日進行審前覆核。被告獲准繼續擔保,他原本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使用可上網電話,辯方今申請撤銷此條件獲批。

控方指,審訊將會傳召5名證人,另有一段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早前申請撤回其中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獲法庭批准。(全文

#20230315新聞 #網上起底
【初選47人案】區諾軒:九西新東就否決財案有分歧 認同林卓廷不會無差別否決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5日)踏入審訊第25天,區諾軒繼續接受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盤問。初選提名表格要求參選人認同協調會議共識及擁護《基本法》等才能參選,區今指該「協調會議共識」視乎各區而定,而九龍西和新界東就否決預算案「確有分歧」。提名表格亦要求參選人認同「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區指是指涉各區提及否決預算案的「共同綱領」,但承認此前沒有文件以此為名或提及相關字眼,他亦沒有向參選人解釋。區亦同意,林卓廷和黃碧雲在表格夾附的單張沒提及否決預算案,林卓廷在論壇上亦曾指視乎具體議案投票,區同意他不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早前自辯的劉偉聰盤問後祝區諾軒順利,沈士文今盤問結束後亦向區諾軒致謝,祝他平安、健康(“Thank you Mr. Au, I wish you peace and good health.”),法官陳慶偉着他之後不要再提該些言論(“Can you skip all those remarks in the future?”)。

區諾軒其後接受代表施德來的大律師黃廷光盤問,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3031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指專訪影片配中文字幕 「畀唔識廣東話嘅人睇?」 鍾沛權稱屬基本配置

【法庭線】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周三(15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41日審訊。

控方第20日盤問鍾沛權,圍繞涉案羅冠聰的專訪,質疑報道刻意鋪排美化羅冠聰。鍾否認,指專訪是想立體呈現羅的最新情況,流亡英國後的遭遇和感受。控方另質疑專訪的影片配上中文字幕,「係做畀世界各地識中文但唔識廣東話嘅人睇?例如台灣?」鍾指此做法屬影像報道的基本配置,幫助觀眾理解和吸收。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30315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兩男涉管有英國寄港「羊村」繪本被捕 獲准保釋

【明報】警方國家安全處前日(13日)以「管有煽動刊物」罪拘捕兩名男子,據悉涉及數本從英國郵寄到港的「羊村」繪本。警方今日(15日)表示,兩名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四月中旬向警方報到。(全文

#20230315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案】控方:許智峯政治任務「對香港有害,沒有公眾利益」 故不應被報導

【獨立媒體】《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今(16日)於區域法院踏入審訊第41天。控方指專訪文章〈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引述許智峯 Patreon 的內容,質疑目的是「俾佢賣廣告」,又指許的政治任務「完全對香港有害,沒有公眾利益,所以不應該被報導」。鍾不同意。控方另質疑許智峯所說「咁踩界、咁非法」,所以文章沒有顯示作者姓名。

就《立場》專訪文章〈舉家流亡海外 許智峯:最親的人安全在側,就放心向政權全面宣戰〉,伍淑娟指當中引述許智峯 Patreon 的內容,質疑目的是交代背景之餘,也是「俾佢賣廣告」。鍾不同意,「如果照你咁講,所有媒體都係幫緊新聞人物賣廣告,我覺得不是一個公平,不是一個合適的說法。」

伍質疑許智峯「講大話呃法庭」,多間傳媒事後報導許的流亡過程,惟不見《立場》專訪提及許聯同丹麥保守黨 Anders Storgaard「呃法庭」、「合謀離境」。伍又指專訪稱「直至抵埗丹麥才獲悉行程被大幅改動」,並引述許稱「我去到都 O 嘴㗎,唔知佢哋係算聰明定係點,我事前都唔知。」,與許欺騙的事實不符。鍾則指在專訪發布時,許的流亡過程「有少少過咗氣」,所以專訪的重點是政治人物聲稱流亡後的工作,包括他想做什麼及是否做到。

伍形容整篇文章都是「理直氣壯」,「你哋容許咁嘅講法」,包括許受到政府迫害、家人到達外國才可進行「流亡」計劃等,故意不提及許與 Anders Storgaard 早於9月已合謀離開香港,寫法「講啲唔講啲」。鍾不同意。

伍又指,鍾審批文章時已經知道許智峯「係呃法庭嘅」。鍾表示知道有相關批評和質疑,但不同意控方所說,批准發表文章會令公眾更加容易接受許理直氣壯。

由於午飯期間法院有樓層發生火警,導致控制室不能運作,影響法庭錄音系統,需延至3時許才開庭。法官郭偉健指法庭錄音系統仍未能正常運作,若審訊繼續的話,只能單靠庭內書記的電腦錄音。郭官一度表示未能單單依賴書記電腦來錄音,提議押後至星期五續審。

不過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原本期望3月內能完成所有證據,並透露另一被告林紹桐有可能作供,關注審訊進度。伍淑娟補充,就17篇涉案文章盤問後,仍至少需要多一至兩日處理《立場》的運作。雙方同意下午繼續審訊,法官遂提醒發言各方提高聲量及減慢語速。

案件周五續審。(全文

#20230315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休班警疑破壞上水一店鋪閉路電視 被控刑毀明提堂

【明報】去年10月30日下午約1時,警方接報上水新成路4號一店鋪閉路電視懷疑遭一名休班警員破壞,47歲男職員報警。警方到場初步調查,該名45歲休班男警涉嫌刑事毀壞被捕。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他已被控以一項「刑事毀壞」罪,案件將於明日(16日)上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據悉,涉案休班警原任水警東分區警員,現已被停職。案件交由大埔警區重案組跟進。警方重申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全文

#20230315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打CCTV
被指咬斷警察手指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獨立媒體】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經審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5年半。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定罪上訴,今早(16日)出席上訴庭聆訊。上訴方指透過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不能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是因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杜啟華原審時未有出庭作供,缺乏證據支持說法,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甫開庭,彭官要求先處理蓄意傷人控罪,涉及咬斷警長手指。她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當中投訴原審法官陳仲衡「搞錯被告辯護方向」,即被告說法從來不是案發時作出「非自主行為」,但控方依然有責任舉證,去證明被告有犯案的特定意識(specific intent)。但彭官認為,一般情況下控方會推定被告犯案有特定意識,若果辯方反對此推定,舉證責任就落在辯方身上。

彭官表達一項「揮之不去」的關注,若果被告依賴「非自主行為」作為辯護理由, 原審時理應有來自被告的證供,或提出證據指出被告「我唔知自己做緊乜」,但辯方專家證人在缺乏被告證供下撰寫報告,「都冇人話俾專家聽佢係冇意識行為」,「究竟係拗緊咩呢?」,質疑乃辯方專家證供乃紙上談兵。

不過彭耀鴻指出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是警察的手指。彭續指,咬噬可能是自主的行為,但不代表杜有意傷害警察。法官問彭,他的意思是否當時情況混亂、時間短促,法庭不能肯定杜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彭耀鴻確認。

法官查問,如果上訴人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什麼,「咁點解要咬?」若果有人塞物品入他口,不理是一塊石頭、海綿、人的手指或是鐵柱,「佢係唔係都咬咗先?」彭耀鴻則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放進口中的是警察手指,才能建立被告有傷人的意圖;然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0.66秒時間內知道入口的物件是什麼,從而作出傷害警察的動作。他指要證明蓄意傷人控罪,魯莽是不足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若果獲批出上訴許可,冀可改判較輕的「傷人19」。

至於另一項傷人罪,涉及揮打雨傘導致高級警司梁子健手臂骨折。彭耀鴻指原審法官過份地考慮警司的復原時間,從而裁定他的傷勢屬「嚴重傷害」。法官則指精神傷害在法律上也可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法官彭寶琴最終宣布,由於兩項控罪的上訴理由,不論獨立或綜合來看,都沒有合理可爭辯的機會,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全文

#20230316新聞 #0714沙田
休班警涉破壞上水店舖閉路電視 被控刑毀罪准保釋候訊

【獨立媒體】一名46歲休班男警,涉去年破壞上水一間汽車美容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今(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5月1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現金2千元保釋。

被告黃志恆(46歲),報稱公務員。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30日,在新界北區上水新成路4A舖「洗車易雄仔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上述公司的一部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全文

#20230316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打CCTV
3男警涉與15歲女童性交、影相拍片 一被告擬不認罪 保釋至2024.2.20開審

【法庭線】3名男警員涉於2021至2022年間,先後與同一名15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少女及後向社工求助揭發事件。3人分別被控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10罪,案件早前分成三案處理。當中一被告周四(16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法官把其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0日,進行為期8天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有11名控方證人,包括兩名市民及9名警員,亦會依賴證人的錄影會面片段,總長達380分鐘。

3名被告分別為姚燕武(27歲)、賴子樑(26歲)及吳星熠(26歲),同報稱公務員,是次提訊排期受審的是吳星熠。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姚燕武將於2023年10月13日進行6天審訊。

賴子樑則於9月14日正式答辯。其代表律師今年1月於庭上表示,被告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涉案 3 名警員已被停職。(全文

#20230316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衰11製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