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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咬斷警察手指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獨立媒體】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經審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5年半。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定罪上訴,今早(16日)出席上訴庭聆訊。上訴方指透過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不能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是因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杜啟華原審時未有出庭作供,缺乏證據支持說法,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甫開庭,彭官要求先處理蓄意傷人控罪,涉及咬斷警長手指。她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當中投訴原審法官陳仲衡「搞錯被告辯護方向」,即被告說法從來不是案發時作出「非自主行為」,但控方依然有責任舉證,去證明被告有犯案的特定意識(specific intent)。但彭官認為,一般情況下控方會推定被告犯案有特定意識,若果辯方反對此推定,舉證責任就落在辯方身上。

彭官表達一項「揮之不去」的關注,若果被告依賴「非自主行為」作為辯護理由, 原審時理應有來自被告的證供,或提出證據指出被告「我唔知自己做緊乜」,但辯方專家證人在缺乏被告證供下撰寫報告,「都冇人話俾專家聽佢係冇意識行為」,「究竟係拗緊咩呢?」,質疑乃辯方專家證供乃紙上談兵。

不過彭耀鴻指出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是警察的手指。彭續指,咬噬可能是自主的行為,但不代表杜有意傷害警察。法官問彭,他的意思是否當時情況混亂、時間短促,法庭不能肯定杜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彭耀鴻確認。

法官查問,如果上訴人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什麼,「咁點解要咬?」若果有人塞物品入他口,不理是一塊石頭、海綿、人的手指或是鐵柱,「佢係唔係都咬咗先?」彭耀鴻則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放進口中的是警察手指,才能建立被告有傷人的意圖;然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0.66秒時間內知道入口的物件是什麼,從而作出傷害警察的動作。他指要證明蓄意傷人控罪,魯莽是不足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若果獲批出上訴許可,冀可改判較輕的「傷人19」。

至於另一項傷人罪,涉及揮打雨傘導致高級警司梁子健手臂骨折。彭耀鴻指原審法官過份地考慮警司的復原時間,從而裁定他的傷勢屬「嚴重傷害」。法官則指精神傷害在法律上也可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法官彭寶琴最終宣布,由於兩項控罪的上訴理由,不論獨立或綜合來看,都沒有合理可爭辯的機會,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全文

#20230316新聞 #0714沙田
休班警涉破壞上水店舖閉路電視 被控刑毀罪准保釋候訊

【獨立媒體】一名46歲休班男警,涉去年破壞上水一間汽車美容公司的閉路電視鏡頭。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今(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5月11日再訊,被告獲准以現金2千元保釋。

被告黃志恆(46歲),報稱公務員。他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0月30日,在新界北區上水新成路4A舖「洗車易雄仔汽車美容服務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上述公司的一部閉路電視鏡頭,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全文

#20230316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打CCTV
3男警涉與15歲女童性交、影相拍片 一被告擬不認罪 保釋至2024.2.20開審

【法庭線】3名男警員涉於2021至2022年間,先後與同一名15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少女及後向社工求助揭發事件。3人分別被控與16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等10罪,案件早前分成三案處理。當中一被告周四(16日)在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擬不認罪,法官把其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0日,進行為期8天審訊,期間被告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透露,本案有11名控方證人,包括兩名市民及9名警員,亦會依賴證人的錄影會面片段,總長達380分鐘。

3名被告分別為姚燕武(27歲)、賴子樑(26歲)及吳星熠(26歲),同報稱公務員,是次提訊排期受審的是吳星熠。根據司法機構網頁,姚燕武將於2023年10月13日進行6天審訊。

賴子樑則於9月14日正式答辯。其代表律師今年1月於庭上表示,被告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涉案 3 名警員已被停職。(全文

#20230316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衰11製CP
前警長涉瞞騙警察儲蓄互助社致批出逾76萬貸款 准保釋5月再訊

【獨立媒體】一名時任警長涉數年間先後詐騙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包括訛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貸款,並虛報貸款每月所需償還金額,令互助社向他批出四筆共逾76萬元的貸款。他遭廉署起訴4項欺詐罪,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5月23日再訊,以待被告聘請私人律師,並索取文件和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2,000元保釋,但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時任警長羅志民(50歲,現報稱保安員)被控4項欺詐罪。首三項控罪指他分別於2017年8月10日至8月14日、2018年6月11日至6月13日,以及於2020年1月20日至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訛稱羅志民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借貸服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儲蓄互助社分別向羅志民批出一筆港幣168,000元、172,080元和201,024元的貸款,而導致羅志民獲得利益,或該儲蓄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第4項控罪則指羅志民於2020年10月22日至10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儲蓄互助社訛稱,就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請的借貸服務,每月總供款額為港幣4,800元,並意圖詐騙而誘使該儲蓄互助社向羅志民批出一筆港幣222,000元的貸款,而導致羅志民獲得利益,或該儲蓄互助社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全文

#20230316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呃足遮仔會四次
擺街站貼PayMe二維碼 社民連兩人無牌籌款罪成判罰款1000元及800元

【明報】社民連前年在旺角東天橋兩場街站中,被指於易拉架上展示收款二維碼,主席陳寶瑩及兩名成員和義工共被票控5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經審訊後,裁判官今(1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陳寶瑩和女成員面對的其中兩罪罪成,分別判罰款1000和800元。

辯方在審訊中指,法律條文規管的是於公眾地方收集金錢,被告僅以二維碼提供捐款資訊,法庭應處理明文禁止的行為。裁判官裁決時回應,該地點毫無疑問是公眾地方,本案著眼點在於活動是否影響他人或公眾安寧,亦不應將收款方式侷限於現鈔,否則有違立法原意。

裁判官續指,7月的街站中擺放2個易拉架,並寫上「捐款撐長毛」等字眼,再配上社民連PayMe編碼和官方網站等,明顯地有收集金錢的行為或籌款活動。裁判官認為與最終成功收款只是「一鍵之遙」(one click away),況且以此決定入罪與否,是不切實際。至於餘下3罪,易拉架上有關捐款的字眼頗小,用意不明顯,控方舉證有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30316新聞 #20210724旺角 #20210814旺角
【初選47人案】區諾軒稱感覺被戴耀廷「騎劫」、指完全實現五大訴求「唔現實」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6日)踏入審訊第26天。區諾軒繼續接受代表陳志全的大狀盤問,辯方庭上展示戴耀廷發出的新界東協調文件,列明「會運用」權力否決預算案,區諾軒稱此時才知悉並非「會積極運用」;又指他和社民連陳寶瑩等曾在會上對否決預算案提出質疑,感覺被戴耀廷「騎劫」,戴亦沒有尊重會上不同聲音。區又強調不能勉強人否決,形容戴耀廷有「盲點」,因戴沒有像他一樣接觸功能組別候選人並理解他們真正需要。

此外,區表示雖「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是示威者口號,但要完全實現是「唔現實」,指「政治始終係要有談判同妥協」,「民主嘅路始終係要一步一步走」;又指情況「接近一個死局」,舉例有大學校長曾與特首商討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亦未能實現。

案件明早續審。(全文

#2023031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