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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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1|何謂「認罪扣減」原則?怎樣才能減刑三分一?

【法庭線】根據香港的刑事法律,如果被告認罪,一般可獲刑期扣減。你可能都聽說過「認罪減刑三分一」的説法,但是否必然是三分之一?扣減幅度如何計算?認罪扣減又是否適用於監禁以外的刑罰?

2022 年 4 月國安案件「呂世瑜案」的判刑,被告認罪本獲法庭由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提出判刑受「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被告被判囚 5 年,即使認罪,亦無法獲得全數認罪扣減,引發公眾對認罪扣減原則的討論。

以往的「認罪扣減」原則,一般是「認罪減刑三分一」。但在 2016 年,上訴法庭在權威案例「吳文南案」中,制定了衡量「認罪扣減」幅度的指引,下級法院自此廣泛跟從。

根據該指引,被告獲得的刑期扣減,視乎他於哪一階段向法庭表達認罪意向。

倘若被告認罪,法庭考慮判刑時,會先決定量刑起點,再作認罪扣減,然後才根據被告的個人情況及其他因素,考慮會否額外減刑,最後得出判處的刑期。

上述的認罪扣減指引,只適用於監禁(imprisonment)的判刑,不適用於其他禁閉式刑罰,例如勞教中心、更新中心,以及教導所。後三者的關押期,法例只列明上限和下限,但實質關押期則由懲教署決定。(全文

#20220618新聞 #法律101 #認罪扣減
【爸爸不在的父親節】

//今年的父親節,是張家過的第一個父親節。

現在九個月大的張B,剛剛學懂爬行,也可以在媽媽扶著下試試站立,開始能吃固體食物,而這些成長的點滴,他的爸爸從來沒有親眼看過,張B也還沒有被爸爸抱過、疼過。

張B的爸爸張可森,去年一月因初選 47 人案被捕,還押至今,「BB有探爸爸,可能一個月一兩次。」

張太說,張B已經到了牙牙學語講「BB話」的階段,「都會講下爸爸、媽媽」,探監的時候她會告訴張B,「呢個係爸爸」,但她亦知道,只有 9 個月大的張B還未必了解爸爸的意思,她只會偶然告訴張B,「爸爸而家暫時未照顧到你住呀,遲啲,爸爸好快就會返嚟陪返你」。

但「遲啲」即是何時,根本沒有人說得清,張太說她盡量不去想這個問題,就算外界有估計,律師、丈夫張可森都有提過一些估算,她是亦盡量不聽不想,「我唔會想俾自己一個期望,幾耐之後爸爸就會返嚟,我唔想去諗。」

還好有張B在,對於張太來說,張B就是她和張可森的一個連結,亦是因為張B,給了她更大的動力,努力工作、照顧家人,兼顧丈夫留下的事務,「我自己個諗法就係,快啲瞓著,快啲醒再繼續忙,日子快啲過完,爸爸快啲返,自己忙啲就無咁多嘢要諗。」

張家第一個父親節,張太和張B兩母子在家中玩玩笑笑過一天,但日子會過,張B總會長大,日後難免會問,爸爸去了哪裡, 「我未諗到呢個問題點答﹐到時先再諗。」

但她會肯定地告訴張B,他的爸爸「係一個好叻嘅人,係一個好錫我哋嘅人」,爸爸可能會覺得對媽媽有虧欠,但她不會去想,丈夫是否有為她帶來麻煩,亦不會去質疑他的信念,「無論佢有啲咩諗法,作為佢太太﹐我都會想支持佢」。

「我知道我揀呢個老公,就係一個咁善良嘅人,我都想我哋個仔,做個善良嘅人。」//

📌 全文:ReNews
涉展示6幅未經許可宣傳品未交罰款 黃浩鋒遭入稟追數550元

【星島日報】前沙田區民主派區議員黃浩鋒早年涉於大圍展示6幅未經許可的宣傳品,被食環署於2016年移除,並遭追討移除費用,惟黃未有繳費。律政司去年11月代表食環署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黃追討約550元費用,案件將於10月5日進行證案。

申索人為律政司司長,被告人為黃浩鋒。申索書指,黃曾展示未經許可的宣傳品。食環署在2016年2月5日及2月24日,按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先後移除2幅及4幅未經許可的宣傳品,費用分別為263.5元及287.9元。律政司按照黃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向其發出繳款通知書,但黃被多番追討依然未繳費,律政司遂循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黃追討該筆合共551.4元的款項連利息。(全文

#20220620新聞 #其他案件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次被告錄影會面認揮鋸疑打中阿伯 警稱曾重申無殺人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一(20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4 日審訊,庭上播放次被告與警方錄影會面,他稱為嚮應 Telegram 行動號召,「想幫啲不便罷工嘅人罷工」,遂在案發當日擺磚設路障。他又稱「我真係有攻擊阿伯」,指當時揮鋸只想嚇走對方,但疑打中對方的腳。拘捕警員供稱,次被告於警誡下重申「我無殺人」。

另當日攜女兒執磚、清理路障的女子供稱,執磚市民被蒙面人發現後,遭對方掟磚,承認「本能反應」下曾執磚「掟返過去」。辯方指,截圖見她近距離掟磚,「你當時嘅憤怒情緒,你連有個女係到都唔記得咗」,女子否認。案件周二(21 日)續,料繼續播放錄影會面。(全文

#20220620新聞 #1113上水
新條例草案刑事化庭內錄音、錄影 司法機構確認旁聽人士可繼續筆錄

【同文】司法機構上週四(16日)發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條例草案為香港法律程序使用遙距聆訊提供法律框架,當中亦包括一項有關記錄和發布遙距和實體聆訊的擬議新罪行。諮詢文件舉例指,「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引起部分傳媒質疑擬議法例將禁其他旁聽市民進行筆錄。司法機構上週回覆《同文》查詢時明確表示,擬議法例「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即旁聽人士可繼續就聆訊進行筆錄。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表示,《條例草案》「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不過,司法機構亦指出,擬議法例下所禁止的「影像記錄」,其定義包括肖像、繪圖或素描,因此旁聽人士將不可以將審訊情況用畫像記錄。

司法機構的「在法庭內使用資訊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訊」指引亦指出,在法庭程序進行時禁止錄音或錄影。

該指引亦訂明,現時在法庭內以筆記形式記錄法庭程序或使用電子器材作文字處理,無須事先取得法庭批准。不過法庭可以以「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為由,作出干預。(全文

#20220620新聞
懲教署指全港監獄推行「去激化」 設「青少年研習所」做「思想價值復修」

【獨立媒體】涉及懲教署新增的職位,保安局在文件解釋自2019年6月發生反修例運動及2020年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因國安法及其他嚴重罪行而被羈押的在囚人士急增。這些在囚人士「跟其他罪犯不同,他們的思想普遍較為激進」、「部份甚至是有重要社會或政治地位的公眾人物,及獲外部勢力支持,善於通過媒體宣傳政治信息,影響社會大眾」。因此懲教署人員須加強監獄保安措施,安排「去激化」更生計劃。

懲教署署長黃國興在回答透露「去激化」細節,他指「去激化」已經成為一個「系統化計劃」,其中一個計劃叫「沿途有理」,「理」是指「法理、公理」。黃國興指「我哋睇到呢班青少年在囚人士,幾方面有特別需要我哋處理」,包括有暴力傾向、欠缺同理心和批判思想,現時懲教署會替這些青年「做一啲心理價值觀重組」,署方設立「青少年研習所」並由臨床心理學家負責,協助在囚青年進行「心理復修」:「令佢哋將一啲歪曲咗嘅價值觀,一啲心理思想,去將佢撥亂反正。」

另一特徵是這些人對「國家存在敵意,否定社會價值觀」,署方設立教育項目「一切從歷史出發」,希望他們認識中國歷史和國民教育。第三特性是他們在家庭和升學就業都出現問題,署方將方過「生涯規劃」和「家庭重組」幫助青年在囚人士。(全文

#20220620新聞
警疑誤射催淚彈至寓所 醫生入稟索償600多萬 稱兩年來無律師願作代表

【明報】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警方圍堵理大及在校外發射催淚彈。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去年12月入稟,指警員誤將催淚彈射進其尖沙嘴的單位,引致單位起火及損毁,向警務處長索償逾672萬元。案件今(21日)在高院開庭處理,該名醫生沒有律師代表,他稱找了兩年也未有律師接案,律師不情願代表他控告政府,他又要求警方披露警員身分,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作傳票管理。

原告親自於庭上要求警方披露涉案警員名字,惟司法常務官指原告要依照程序向當局申請,又提醒原告須證明相關責任及賠償金額。原告提到,打算傳召消防員作專家證人,但司法常務官說這非專家證人,建議原告索取法律意見。

至於原告提出有意調解,司法常務官着雙方自行商討,被告一方則希望原告給予文件參考。(全文

#20220621新聞 #其他案件 #1118尖沙咀
梁凱晴參與六四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申終院上訴許可被拒

【明報】前年維園六四集會首次遭警方禁止,到場的24名民主派人士及後被控告,當中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4個月。她今年1月不服刑期申請上訴遭駁回,今年2月再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辭拒絕,指相關法律原則已經妥善處理,申請方提出的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上訴並無合理爭辯之處。

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之前判刑的判辭是將涉案《公安條例》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罪延伸,與其他有預防性質、考慮到參與人數的《公安條例》罪行視為相等,惟警方當時反對集會僅是基於公共衛生原因。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指出,第17A條涉及預防性質,因為公眾集結可構成擾亂秩序的風險,以及在新冠疫情下危害公共衛生,該條例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公共秩序,參與人數的重要性亦已在梁國雄案中解釋。而且,申請方同意法庭稱申請人已刑滿出獄,是次上訴為學術性質,上訴庭遂拒絕批准上訴。(全文

#20220621新聞 #20200604維園
上水清潔工疑遭掟磚謀殺案 次被告錄影會面稱執鋸因見老翁持武 重申自己無掟磚

【法庭線】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示威者癱瘓多區交通發動三罷,其中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食環署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男子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控方周二(21日)上午繼續播放次被告陳姓男子,與警員楊家強的錄影會面。片段中,楊問他當日為何執鋸,陳指,當時見到案中傷者 X(獲頒匿名令的證人,早前完成作供)「開始有武器喺手」,遂執鋸,「想自己攞保障先」。

楊又問,「有無 feel 到傷到個伯伯(傷者 X)」,陳答「感覺傷口唔深」。陳亦向警員重申,他到達現場時只見雙方互掟磚頭,但他沒有參與在內,也沒見到有人將磚頭掟向傷者 X。

片中楊家強花不少時間,要求次被告從閉路電視中辨認自己及同行者。除自己外,陳認出胞兄及其女友等人。他們亦從截圖中梳理案發時間線。

下午因技術問題,庭上未能播放片段,控方改向陪審團,由頭讀出開審時提及過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法官杜麗冰押後本案周四(23 日)再訊。(全文

#20220621新聞 #1113上水
《實用文 - 筆袋篇》

在懲教署的網站可以找到部份可入物資的規格,但當你如果有親友在囚或還押,便會發現原來有很多規則也很模糊,而不同的院所也會有不同的準則。

另一方面,在囚及還押人士在獄內可以申請的其他物資,如筆袋、填色冊、紅筆、間尺、沙膠、File等等,更是完全無法在網內找到相關的資訊。

今天想介紹的是其中一項很多人查詢的文具ㄧ一筆袋。

🔸透明

🔸不大於24cm x 10cm (A5 1/2)

🔸拉鏈位置需有包膠

🔸石壁接受雙拉鏈,其他地方不確定。

大家要緊記,入筆袋前必須由囚友先向福利官申請啊

相信有不少人跟小編一樣,從前很愛逛精品店,但自從有親友在囚後,變得很愛逛藥房和文具店。每次看到藥房總會跑去看看洗頭水、洗手液、護膚露和牙刷,看到文具店又會去看看信紙,看看鉛子筆。

慢慢地雖然以為開始習慣,開始回復正常,但又會發現家人在囚的經歷漸漸在影響自己的生活🫶🏻

希望大家一直互相幫助,能以自己的經驗去幫助有需要的人,也謝謝大家一直和我一起互通資訊,共勉🤗

P.S. 最近開信箱看到有很多來信是想小編轉交在囚人士,在這裡不厭其煩再向大家解釋一遍。
Rebirth暫時不會提供筆友配對的服務
希望大家尊重小編想把重心放於資訊交流的初心🫶🏻太了解寫信給別人,一字一筆都不容易,不希望浪費了大家的努力和心思,望大家把資源投放在正在做此類服務的其他機構🫶🏻🤗如果大家想寫信給小編記得要寫上回郵地址,不然就無法給你回信囉。

#筆袋 #在囚及還押人士支援 #Rebirth #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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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irth在囚及還押人士支援
反修例投訴屬實個案 涉事警皆口頭訓諭 上級要求「下次做好啲」

【獨立媒體】監警會同時公布反修例運動投訴警方個案跟進,在1949宗個案中,618宗屬須匯報投訴,經全調查後累計有30宗個案的投訴獲證明屬實,1宗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監警會秘書長梅達明表示投訴大多涉及「不禮貌」和「疏忽職守」,案情不算嚴重,全部均「口頭訓諭」,即上級要求「下次做好啲」。他又指今年七一因為沒有團體申請遊行,無計劃派員觀察警方執法。

有傳媒問監警會今年會否派員在七月一日落區視察警方執法情況。秘書長梅達明表示過往派員觀察,是為了幫助處理遊行洐生出來的投訴個案,但今年秘書處未有收到遊行通知。

就反修例示威的投訴個案調查進度,在618宗屬須匯報投訴中,263宗被歸類為「嚴重指控」,包括136宗濫用職權、114宗毆打、11宗恐嚇及2宗捏造證據;其餘355宗被歸類為「輕微指控」,包括185宗行為不當、105宗疏離職守、42宗沒有禮貌、11宗粗魯無禮、11宗粗言穢語及1宗警務程序。警方已將其中583宗投訴報告已提交予監警會,536宗獲得通過,惟有35宗尚未完成處理程序。(全文

#20220622新聞
劉家衡助理涉噴清潔劑襲擊罪成提刑期上訴 稱只為消毒非挑釁質疑刑期過重

【明報】深水埗前區議員李文浩及劉家衡的聯合辦事處外,前年3月貼出「藍絲與狗不得內進」告示, 20多名市民到場抗議,其間區議員劉家衡的辦公室助理李姓男子,涉噴射清潔劑襲擊兩女,去年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其中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被判監6個月2周。李今(22日)到高等法院就定罪和判刑上訴,上訴方指李因擔疫情而噴射液體是為了消毒,不是挑釁行為,刑期「明顯地過重」。法官黎婉姬指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將案件押後至9月9日裁決。

上訴方指出,案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涉案噴劑是清潔劑,而且上訴人是為了消毒才噴出噴劑,故希望法庭能縮短監禁刑期,現時「明顯地過重」。上訴方引述受害人供詞指,「液體刺鼻」,類似她「做家務用的清潔劑」,沒有正面證據證明噴劑不是清毒劑。當時受害人供稱「我五尺三」,而上訴人噴的高度離地面約逾180厘米,上訴方稱他並非故意要向其噴刺激性液體。

法官黎婉姬表示,法庭考量的重點不是噴劑的性質,而是「該物件或行為有無造成身體傷害」,及上訴人行為造成的後果、其當時意圖、或做該行為的精神狀態,並押後裁決。(全文

#20220622新聞 #20200309長沙灣
9.2 旺角警署|事隔逾 2 年半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 21 歲女子認罪候判

【法庭線】2019 年 9 月 2 日晚,過百示威者聚集旺角警署,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拘捕多人。事隔逾兩年半,一名 21 歲教師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周三(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求情。她指,「我喺呢件事發生之後,我開始從事教育行業。呢段時間明白以身作則嘅重要性。喺呢段時間我都一直反思自己,都明白自己過錯,承諾之後我都唔會再犯,懇請法庭輕判。」

裁判官問控方,本案刑罰為何。控方答,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2 年。裁判官指,會為被告先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 7 月 15 日判刑。被告續准以 3,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赴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全文

#20220622新聞 #新案件 #0902旺角
9.3 旺角警署|事隔逾兩年半 21 歲侍應被控管鐳射筆 准保釋押 8.10 訊

【法庭線】2019 年 9 月 3 日「跨界別罷工籌備小組」在金鐘發起罷工集會,入夜後示威者轉往旺角警署外示威,被警方驅散。事隔逾兩年半,一名 21 歲侍應被控指當日疑管有一枝鐳射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辯方要求,押後 8 月 10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獲准以 3,000 元保釋,須守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周赴警署報到一次及居於報稱地址等保釋條件。(全文

#20220622新聞 #新案件 #0903旺角
中大衝突案暴動罪成女子申上訴許可 官稱原審結論「無懈可擊」遂駁回

【明報】2019年11月12日中大衝突的首宗暴動案,中大鄧姓女生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被判監3年9個月。鄧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2日)開庭審理。申請方提出,原審裁決沒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鄧自辯稱,她當時為了感受催淚煙而進行文學創作,法官彭偉昌形容原審結論「無懈可擊」,不認為上訴理據是合理可供辯的理由,即時駁回上訴。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引述,原審法官信納申請人供稱留在現場13分鐘,不信她辯解當時沒意識到發生何事,她進入自己的「感官世界」感受催淚煙等。潘熙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解釋為何不相信申請人的證供,而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彭官表示,當時全港市民都知道二號橋衝突,申請人仍選擇經歷催淚煙和取得「臨場感」,並承認在場十多分鐘,接過口罩手套的裝備,又認為若申請人不想參與其中就一定會走,反問「點會係路過或旁觀?你選擇身處其中,唔係咩叫臨場感?」(全文

#20220622新聞 #1112中大
和你sing|兩男女認觀塘Apm非法集結 押兩周後判刑

【星島日報】《港區國安法》前年實施前夕,有網民發起在觀塘Apm商場舉行「和你sing」示威活動,警方其後進入商場驅散,並拘捕一男一女。二人今在觀塘裁判法院同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須即時還柙。案情顯示有人持續呼叫口號和在商場來回游走,警方發警告後仍遭辱罵,兩名被告期間均曾揮舞旗幟。裁判官劉淑嫻將案件押後至7月6日判刑,期間法庭會為他們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指,當日正是《國安法》生效前一天,過百人在涉案商場聚集,他們呼叫反政府口號和拉起橫額,目的在慶祝佔領立法會一周年,和呼籲市民參與翌日的示威活動。近傍晚時分,警方進入商場發警告,但示威者的騷亂行為沒有停止,反而繼續辱罵警方。一直在場觀察的便衣警員留意到被告黃姓女被告站在一名通緝犯旁,揮舞代表自由、民主和獨立的藍白色旗幟;張姓男被告則展示象徵香港獨立的黑旗。警員隨後將黃和該通緝人士截停並宣布拘捕,另發現張躲在一間商鋪內,遂要求店員開閘將之拘捕。

辯方求情指,本案案情相對輕微,最高峰時僅有一百人左右,有部分商鋪仍然營業。辯方提到被告此兩年間深深反省作為,向法庭和家人致以真誠歉意,故選擇第一時間認罪。

另案被告蔣姓男子(22歲,學生)今同在法院應訊,他暫毋需答辯,以待辯方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及文件後始於7月20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全文

#20220622新聞 #20200630觀塘
六旬婦六度損壞議員辦事處刑毁罪成

【明報】前支聯會常委、葵涌邨北前區議員梁錦威及前區議員黃潤達的辦事處於2019年8月至10月,6度遭人刑事損壞,包括被人以糞便塞門鎖匙孔、破壞海報等。涉案六旬無業婦否認6項刑事毁壞罪,今(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裁定涉案片中人為被告,並指其行為的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作出破壞。案件押後至8月10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精神科醫生報告,獲准保釋。

控罪稱,被告鄧小玲(現62歲)於2019年8月4日至10月27日,在新界葵湧葵湧邨曉葵樓31號地下,損壞屬於男子梁錦威及黃潤達的共70張海報、5道門及一個鎖頭,總值共1486元。(全文

#20220622新聞 #非手足 #毀壞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