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草案刑事化庭內錄音、錄影 司法機構確認旁聽人士可繼續筆錄

【同文】司法機構上週四(16日)發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有關條例草案為香港法律程序使用遙距聆訊提供法律框架,當中亦包括一項有關記錄和發布遙距和實體聆訊的擬議新罪行。諮詢文件舉例指,「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引起部分傳媒質疑擬議法例將禁其他旁聽市民進行筆錄。司法機構上週回覆《同文》查詢時明確表示,擬議法例「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即旁聽人士可繼續就聆訊進行筆錄。

司法機構回覆查詢表示,《條例草案》「並沒有對公衆人士在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的文字模式記錄施加任何額外限制」。不過,司法機構亦指出,擬議法例下所禁止的「影像記錄」,其定義包括肖像、繪圖或素描,因此旁聽人士將不可以將審訊情況用畫像記錄。

司法機構的「在法庭內使用資訊科技及文字模式通訊」指引亦指出,在法庭程序進行時禁止錄音或錄影。

該指引亦訂明,現時在法庭內以筆記形式記錄法庭程序或使用電子器材作文字處理,無須事先取得法庭批准。不過法庭可以以「妥善執行司法工作」為由,作出干預。(全文

#20220620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