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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法庭線】閲讀刑事審訊的法庭報道,不時出現一句「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不少人看得一頭霧水,似懂又非懂——怎樣才是「表面地」成立?即是被告罪名成立抑或不成立?表證成立又是否代表法官傾向將被告定罪?(全文

#20220528新聞 #法律101 #表證成立
【放學手足經驗分享】

上山在即,難免輾轉反側;陪伴手足的你,又可曾憂心過《監獄風雲》的場景?幾位放學手足,將會為大家分享過來人的經驗,歡迎有案在身的手足及親友參加 :)

特別建議短期內即將開審、判決的手足出席,規劃一旦罪成的在囚支援安排。

對象|未來可能入獄的社運案手足及其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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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101|9P 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記者為何能聽不能報?

【法庭線】看法庭新聞,凡涉及保釋申請,猶如進入「黑洞」,報道一般只寫保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結果,其他細節例如控辯雙方陳述的理據、法庭裁決的原因等,一律欠奉。或許大家都聽過,這是因為傳媒受「9P條」限制,但條例的由來、最高刑罰,你又知道嗎?

第9P條的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就刑事保釋程序發表的報告,各項建議在1994年加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法改會報告指,明白司法公平必須讓人看見的重要性,而公開審訊屬香港法制不可或缺一環,不過指保釋聆訊會提及罪行嚴重性、被告的品格、出身、親友及社會關係、其過往紀錄,以及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是否有力等等,擔心若被告最後由陪審團審訊,那麼保釋聆訊透露的資料,可能無意中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

報告舉例,保釋聆訊如提及被告過往紀錄,當傳媒作出報道,可能會使可能使將成為該案陪審員的人士知道或認為,他們所處理的是一名積犯。報告認為,被告或因不利他的消息被散播而遭偏見所累,其受公平審訊的機會亦可能受侵害,而若被告最終脫罪,在保釋程序報道公開的資料,亦可能損害其聲譽,因此建議修例作出報道限制。(全文

#20220514新聞 #法律101 #9P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 鄒幸彤明提訊前申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法庭線】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明日(31日)早上將再提訊,發放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消息的 Facebook 專頁公布,鄒於提訊前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

案件預定周二(31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以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4名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同為前副主席的鄒幸彤。

「鄒幸彤後援會」Facebook專頁周一下午公布,就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早前拒絕鄒提出免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已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據了解,鄒是於周一入稟提出申請。

案件今年4月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處理由鄒提出的法律爭議。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鄒的申請。(全文

#2022053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香江情.中國心」發起人宋晞綸非法打鬥罪成 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宋實為受襲者

【法庭線】2020年2月銅鑼灣時代廣場一場「和你lunch」示威行動,一批手持國旗的巿民走到人群中揮舞,雙方發生打鬥衝突。社團「香江情.中國心」發起人宋晞綸,涉嫌推開一名黑衣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打鬥罪成,罰款3,000元,她不服定罪上訴

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今(30日)頒下判詞,指宋晞綸當時推開一人,是因為對方拿著手機不斷靠近她拍攝,令人擔心人身安全。而從案中證人的口供看來,包括號稱「正義姐」的特殊學校教師藍雪寶等,法官認為宋晞綸實為案中受襲者,指她不僅被扯頭髮,更被推落地,故裁定宋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刑罰。(全文

#20220530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 鄒幸彤明提訊前申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法庭線】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明日(31日)早上將再提訊,發放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消息的 Facebook 專頁公布,鄒於提訊前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 案件預定周二(31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以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4名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同為前副主席的鄒幸彤。 「鄒幸彤後援會」Facebook專頁周一下午公布…
鄒幸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指官無權拒絕其申請

【法庭線】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周一(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早前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錯誤行使法例沒有賦予的酌情權否決被告申請,令公開審訊由權利變成特權,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有關決定,並要求羅官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有關交付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源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規定,當中訂明除非裁判官解除限制,否則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程序的聆訊內容,只可報道裁判官、被告、律師姓名、被控罪行,以及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沒有交付的決定等資料。

鄒幸彤一方在入稟狀反駁,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羅德泉並無酌情權拒絕其申請。第 87A 條中列明,「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 (shall) 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換言之,當被告提出申請時,法庭須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沒有權否決。

入稟狀指,參考立法原意,亦指明條例的唯一目的為保障被告人,以免陪審團對被告有偏見。而根據英國案例,即使被告要求撤銷報道限制的申請,會對同案其他被告構成影響,法庭都沒有權拒絕其申請。

鄒一方重申,公開是公平審訊的重要元素,但現時卻以公平審訊為名,侵害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由於案件正進行交付程序,將繼續限制傳媒報道,希望法庭批准盡快召開聆訊處理(Expedited Hearing)。(全文

#20220531新聞
警拘示威者遭另一人踢傷右眼角 入稟向涉事社工索償

【明報】2019年6月9日反修例遊行後,立法會外示威持續至翌日凌晨,33歲的丘姓社工稱有警方拘捕示威者時,跪在示威者身上,報稱為救人而腳踢警員上半身,令警員右眼角裂傷。丘前年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判囚4個月。受襲警員昨天(5月31日)入稟區域法院,就其傷勢和損失向丘索償,入稟狀未有列明賠償金額。

入稟狀指,原告於2019年6月10日凌晨零時許,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遭被告和其他人士襲擊而受傷。原告就其傷勢和損失等,要求被告賠償。(全文

#20220601新聞 #0609金鐘
許智峯虛報外訪丹麥後流亡 藐視法庭罪成

【明報】身負4宗刑事案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去年獲法庭批准在保釋期間赴丹麥公務外訪,惟他抵達後宣布流亡,律政司控告許智峯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涉及誤導警方相信他會回港應訊。案件早前在許智峯缺席之下,於高等法院審理,押後至今(2日)宣讀裁決。法官陳慶偉裁定許智峯4項刑事藐視法庭罪成,並批評許智峯妨礙司法公正,有損公眾對法治的信心,將擇日判刑。

許智峯牽涉及的4宗刑事案,包括他連同林卓廷等3人被指在2019年7月光復屯門遊行當日,要求一名市民刪去手機內拍到示威者的片段及照片,因而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以及3宗民主派議會藐視案。

#20220602新聞
黎智英涉欺詐案 辯方質疑污染問題影響力高估值 測量師稱無特別考慮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四(2日)踏入第17日審訊。控方傳召曾為黎智英私人公司「力高」處理審計工作的會計師羅家坪作供。相關會計文件顯示,「力高」曾向蘋果印刷交租,每月由數千至萬多元不等。

另一位控方專家證人,負責為「力高」估值租金的專業測量師吳世熙,在辯方盤問下則供稱,估值時沒有特別考慮將軍澳工業邨的臭味及污染問題,又稱污染的影響,「唔係一個估價師執著嘅問題」。案件下周一(6日)續審。(全文

#20220602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59歲男保安員聲稱六四當日殺警 涉煽惑他人被捕

【頭條日報】在六四33周年前夕,警方發現有人利用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針對政府及警隊的仇恨言論,經深入調查,警方今日上午(6月3日)於大埔以「煽惑他人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拘捕一名59歲男子。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總督察戴子斌指,被捕男子在網上平台宣傳及鼓吹在6月4日舉行非法集會,並在集會期間進行違法行為,被捕人更提到「殘害、殘殺警務人員」。而警方在行動中檢獲一部手提電話,被捕人報稱是保安員,現正被扣留調查,警方不排除會有更多人被捕。(全文

#20220603新聞 #網上言論
【六四33】藝術家行為藝術悼六四 一人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獨立媒體】在六四33周年前夕,三名藝術家晚上到銅鑼灣東角道以行為藝術進行悼念,多名警員期間一直在旁監視及拍攝,其中一人即藝術家陳美彤遭警方拘捕,涉嫌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警方在6月4日凌晨發稿,指該名女子在調查期間不斷高聲叫囂,引致現場途人圍觀,警員曾向對方多次口頭警告不果後作出拘捕。

陳美彤在崇光百貨門外作行為藝術,她以薯仔遊遍全身,並在身上用刀為薯仔削皮。她及後欲使用打火機點燃薯仔,隨即遭警員阻止,及要求她清理地上的薯仔皮。在警員截查期間,陳美彤亦涉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她在遭警員截查期間,有朋友曾將身份證交給他,最後被警方帶走。

在行為藝術期間,(藝術家)三木以雜草作筆,火酒為墨,在熱棉紙上寫字,及點起燭光;並躺在地上用口咬著雜草。至少50名市民駐足圍觀,有軍裝警員到場監視,及使用攝錄機拍攝。

有便衣警員其後對三木稱,他的物品中有火種和易燃物料,有機會導致危險。三木弄熄蠟燭,警員改為警告,現場市民有可能干犯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 。三木在完成表演後,有警員要求他出示及抄下其身份證資料。(全文

#20220603新聞
警方在維園及銅鑼灣拘捕6人 檢獲萬用軍刀

【商業電台】六四事件33周年,警方在維園及銅鑼灣一帶加強巡邏,截至晚上十一時半,共拘捕6人,包括5男1女,年齡19至80歲,分別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及藏有攻擊性武器。 下午約一時,一名80歲本地男子在糖街近告士打道遇到警員截查時拒絕合作被捕。到晚上約七時,警方在維園拘捕一名高叫口號的69歲男子。約一小時後又在維園截拘捕一名80歲外籍男子,在他身上搜出一把萬用軍刀。另外,晚上約八時,一輛貨車違例停泊在記利佐治街的雙黃線位置並造成阻塞。警員指示駛離現場,但25歲男司機及19歲乘客拒絕合作被捕。到晚上近九時,一名59歲女子在東角道及記利佐治街交界被截查時情緒激動,並拒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被捕。 (全文

#20220604新聞
不定期重溫系列「全膠眼鏡」

最近有位親友問關於眼鏡的事
我即刻推薦左 @ipoint_optical 俾佢
(想知多d去search眾新聞的訪問:「小店免費為羈押者配「全膠」眼鏡」)
睇下佢地ig可以有更多資訊

有唔少手足在審訊前已經為自己打點張羅一切
由人生規劃、銀行、學校等代理人事宜、探訪管理(真心難處理)…..甚至入去後的物資、入書的清單等都一一安排好

其中一樣係未必個個需要
但一定要準備好先入去
就係眼鏡!
眼鏡真係無得是但買一副就算
又近視遠視散光等問題
戴開眼鏡的人都知
如果有近視再加散光
鏡片又要另外配
就咁配副近視鏡片,係睇野散開睇唔清d字
所以都十萬建議要戴眼鏡的手足
審訊前去重新驗眼一次
之後唔好彩要入去
屋企人都可以幫手配眼鏡
或者自己預先配定一副全膠眼鏡戴住入去就免卻麻煩

但係全膠眼鏡有幾煩?
簡單咁諗就係唔可以有任何金屬成份
細微到我地無諗過
原來接駁位的螺絲都唔可以
(更新:請見留言)

仲有!入比手足的眼鏡盒同眼鏡布都有規定
唔想買錯都可以去@ipoint_optical

如果入左去之後都可以申請配眼鏡
至於程序同時間要幾耐,我就唔太清楚
不過都係要申請後,親友探訪先可以入比佢地

今次有d感觸
當年有好多大大小小的組織幫忙
好多事情都有人幫,有人可以問
但而家…就要親友自己去搵答案、去摸索
好多資訊對我地依班早期的親友黎講唔陌生
但一年一年咁過
原來資訊真係會斷層
所以我會間唔使重提一d可能好多人知的資訊
你當我長氣又好,舊事重溫都好
希望有多d親友可以睇到

handwritingletters
黎智英涉欺詐案 官裁定表證成立 2 被告不作供不傳證人 8.24 結案陳詞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被控兩項欺詐罪,周一(6 日)踏入第 18 日審訊。控方舉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官陳廣池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兩名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押至 8 月 24 日控辯雙方結案陳詞,黎智英繼續還押,黃偉強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達權轉為控方證人 獲豁免起訴

控方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及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本身是同案被告的周達權早前在庭上確認,他獲控方豁免起訴,並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黎智英(74 歲)、黃偉強(60 歲)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隱瞞科技園公司,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 8 號並非按租契用途使用,該租契由工業邨公司(現為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 1999 年訂立。兩人意圖詐騙科技園,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利,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
黎智英另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1998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連同其他人隱瞞工業邨公司,該處所非按 1995 年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現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1995 年所訂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於 1999 年所訂租契使用,意圖詐騙科技園公司。(全文

#20220606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少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法庭線】19歲青年早前被控於前年11月 「大三罷」期間,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之後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入稟向律政司追討約52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雙方原同意,律政司一方於今年4月27日提交抗辯理由,但律政司於4月14日,向法庭呈交要求剔除本案的傳票;到上周四(6月2日)再申請延遲呈交抗辯理由的期限。

聆案官不接納律政司的解釋,稱原告本要就律政司的抗辯,再作回應或補充文件,故律政司的做法,反令各方用上更多時間,最終下令律政司下月4日或之前,提交抗辯理由,否則視為放棄權利。至於就剔除本案之傳票,排期在10月3日處理。(全文

#20220606新聞 #1111旺角
自辯脫罪青年入稟告控方隱瞞供詞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獨立媒體】19歲青年涉在2019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鐳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選擇自行抗辯,最後獲判無罪。彭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向律政司索償52萬懲罰性賠償。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聆案官將剔除案件的爭議押後至10月3日審理。

原告人彭(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雙方原定同意在4月27日遞交抗辯理由,律政司在4月14日申請剔除入稟狀,再在上周四申請延期提交抗辯理由。

彭今沒有律師代表,表明爭議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沒有任何合理理據。聆案官最後將雙方爭議押後至10月3日審理。

此外,聆案官一度質疑律政司延期申請浪費時間,最終拒絕有關申請,下令答辯方須在7月4日提交抗辯理由;律政司另須向彭支付200元堂費。

入稟狀指,原告彭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原告人指稱,周刻意隱瞞一份警員書面證供,而該證供與警員庭上證供有所不同。

原告人指,周知悉書面證供的存在,卻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處理證物的警員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他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去年6月,剛中學畢業、自學法律的彭選擇自行抗辯,親自盤問警員證人,指出案中證物鏈疑點。裁判官香淑嫻最後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從彭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20606新聞 #1111旺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