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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資訊部
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政權案 鄒幸彤明提訊前申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法庭線】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明日(31日)早上將再提訊,發放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消息的 Facebook 專頁公布,鄒於提訊前入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 案件預定周二(31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以交付至高等法院審理。4名被告依次為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以及同為前副主席的鄒幸彤。 「鄒幸彤後援會」Facebook專頁周一下午公布…
鄒幸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挑戰法庭拒撤報道限制 指官無權拒絕其申請

【法庭線】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周一(30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早前裁判法院拒絕就案件交付程序撤銷傳媒報道限制的決定。鄒幸彤認為,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錯誤行使法例沒有賦予的酌情權否決被告申請,令公開審訊由權利變成特權,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有關決定,並要求羅官撤銷報道限制。

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人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有關交付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源自《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規定,當中訂明除非裁判官解除限制,否則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程序的聆訊內容,只可報道裁判官、被告、律師姓名、被控罪行,以及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沒有交付的決定等資料。

鄒幸彤一方在入稟狀反駁,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羅德泉並無酌情權拒絕其申請。第 87A 條中列明,「裁判官在被控人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 (shall) 作出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道的命令。」換言之,當被告提出申請時,法庭須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沒有權否決。

入稟狀指,參考立法原意,亦指明條例的唯一目的為保障被告人,以免陪審團對被告有偏見。而根據英國案例,即使被告要求撤銷報道限制的申請,會對同案其他被告構成影響,法庭都沒有權拒絕其申請。

鄒一方重申,公開是公平審訊的重要元素,但現時卻以公平審訊為名,侵害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由於案件正進行交付程序,將繼續限制傳媒報道,希望法庭批准盡快召開聆訊處理(Expedited Hearing)。(全文

#20220531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