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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保釋聆訊報道的無奈空白

矚目而史無前例的「47 人串謀顛覆案」,馬拉松聆訊至第四日,現時只是申請保釋階段,被告一一陳詞,大家應該已發現奇怪的事情,為何絕大部分傳媒都未有談及保釋申請細節?例如據報不少被告陳詞前後聲淚俱下,又傳出有人退黨、結束某些網絡平台的消息,但申請保釋的理由、承諾、陳詞的細節,統統欠奉,記者基本上不能報道。

這是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1) 的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

法律精神,原意是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被告權利,由於申請保釋時牽涉的細節,往往包括被告犯罪記錄、家庭背景、學歷、品格等,而案件未正式開審,這些資料很可能不屬於呈堂證供,或與案件無關,若於此階段就公開,恐防會影響日後陪審團的觀感,左右其判斷,故一直以來有關申請保釋的爭論,只能根據   9P(2) 列出的限制來報道,即是報道只能載有關被告、法官、律師名字、相關罪行與保釋條件等最基本資料;至於被告的保釋申請陳詞、法官的態度、其保釋決定的理由,都不在能報道之列。

這些規定,固然有其法律傳統與理據,但卻造成了今次馬拉松式聆訊的怪現象,聆訊四天,大部分時間都是被告與代表律師要求保釋的陳詞,所有細節卻不見於傳媒報道,但國安法保釋的嚴苛,正是社會關注所在。大家都想知道被告們在法庭講什麼,除了某些個人背景,主體的陳詞他們也應該不介意別人知道。律政司多年前曾解釋,「9P」之設,是為了保障被告,「若被告最終在有陪審員的情況下被審訊,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利」,但根據律政司司長早前曾表達的態度,國安案件似乎都不會設陪審團的情況下,「9P 保障被告」的前提已不復存在,現在是否需要嚴格執行「9P」?

硬性執行「9P」的客觀效果,正是削弱了法庭審訊要公開,才能彰顯公義的大原則。法律界名言:公義不只要彰顯,而且必須在眾人面前彰顯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現在既已沒有「影響陪審團」之憂,為何要堅持?

//有關「9P」的爭議,2016 年出現過,當時未有引起社會迴響,當時律政司發傳票控告《蘋果日報》及《明報》報道法庭案件時披露了一宗風化案被告有刑事記錄,違反9P,但當時《星島日報》同樣有類似內容,卻未被檢控,律政司被質疑選擇性檢控。後律政司撤控,當時被控的傳媒曾申訴,過往甚少以 9P 檢控,很多新聞機構有觀感認為司法機構會容忍,但律政司解釋撤控原因,謂這觀感毫無根據,撤回傳票原因為兩報章沒有故意違反法例的意圖、重犯機會微,而報道亦沒有影響日後審訊。//

//這次馬拉松式聆訊,亦暴露了香港法庭的管理落後,更有眾多過時規定,例如「由於人太多」,要用延伸法庭,記者與家屬坐在另一房間內,但直播影像質素差,看不清被告容貌,家屬亦沒有機會見被告一面,沒有眼神交流。正式開庭前「延伸法庭」不能聽到庭內聲音與對話,變相剝奪了記者原有的採訪權利,減少了記者觀察庭內人物互動的機會。現代科技可以很先進,重大案件,大眾關注,為何不能改善流程,甚至全港直播?

一些法庭規矩,於今而言,亦有點莫明其妙,例如任何人等在法庭內,只能用法庭提供的wifi上網,不能用自己手機的3G或4G網絡,又是為了什麼?記者可以文字直播,但不能影象聲音直播,錄音記錄亦不可,結果要考記者速記,只能用紙筆記錄,不可錄音,代表沒有機會聽清楚,容易出錯。任何人亦不容許在法庭內繪畫速描,其實以上一切都不會影響法院運作,也不影響法庭尊嚴。//

📌《眾新聞》全文

9P相關專提報導:
📌傳媒申請報道保釋程序被拒 裁判官質疑被告「動人故事」與公眾利益無關 - 《誌 hk.feature》

#202103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 #9P
法律 101|9P 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記者為何能聽不能報?

【法庭線】看法庭新聞,凡涉及保釋申請,猶如進入「黑洞」,報道一般只寫保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結果,其他細節例如控辯雙方陳述的理據、法庭裁決的原因等,一律欠奉。或許大家都聽過,這是因為傳媒受「9P條」限制,但條例的由來、最高刑罰,你又知道嗎?

第9P條的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1989年就刑事保釋程序發表的報告,各項建議在1994年加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法改會報告指,明白司法公平必須讓人看見的重要性,而公開審訊屬香港法制不可或缺一環,不過指保釋聆訊會提及罪行嚴重性、被告的品格、出身、親友及社會關係、其過往紀錄,以及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是否有力等等,擔心若被告最後由陪審團審訊,那麼保釋聆訊透露的資料,可能無意中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

報告舉例,保釋聆訊如提及被告過往紀錄,當傳媒作出報道,可能會使可能使將成為該案陪審員的人士知道或認為,他們所處理的是一名積犯。報告認為,被告或因不利他的消息被散播而遭偏見所累,其受公平審訊的機會亦可能受侵害,而若被告最終脫罪,在保釋程序報道公開的資料,亦可能損害其聲譽,因此建議修例作出報道限制。(全文

#20220514新聞 #法律101 #9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