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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0947廣播 0952開庭

辯方律師因為明天荃灣法庭案件,申請明天下午休庭。郭官准許。

1000 補充事實
控方按281章68C,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婚姻證書成為控方證物。中原地產向警方交出CCTV證據,711交出西營盤正街舖頭CCTV證據。

1005
控方傳召PW12 警員何日新 警員編號15010
2012年 7月1日加入警隊
2019年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B隊
曾處理三名被告證物,當時先處理D2證物,及保管證物。
於2019年7月29日20:57葵涌警署224A室,從女偵緝警員56193接收D2證物。56193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於2019年7月29日21:03葵涌警署224A室接收證物,從警員54965接收D1證物。54965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D1及D2證物放於三號男子羈留室,可上鎖,只有PW12有鎖匙。8月1日與PW13交收證物,先交收D2對講機及由PW13保管。PW13使用警察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4) 封存,PW12稱此袋封口後不能再開,為妥善封好,PW12及PW13在袋簽名。同樣程序將D1對講機放入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6),當時不清楚記得袋號。

1019
控方展示證物D2對講機(證物P27),D1對講機(證物P14)。PW12將羈留室鎖匙交給11937。
上述皆為控方確認無人干擾證物,財物袋分別申請為P14A及P27A。郭官批准。

1029
辯方盤問PW12,PW12上班於北角警署,PW12稱7月28日12時上班直至7月30日,辯方容許PW12查閱記事簿。PW12稱於7月31日05:36下班,辯方問PW12休息時間,PW12只回應有多次休息,但多次提問皆回應自己在工作,PW12翻閱整個記事簿未能回答任何休息時間。辯方問PW12是否於8月1日1400交收證物後一兩小時內離開,PW12回答唔清楚。辯方由於沒有PW12記事簿,嘗試多次問及時間上問題,PW12稱下一次紀錄已經為1700到警察總部,稱可能於葵涌警署有處理一些職務,整體已忘記。

辯方問及羈留室三號大小,PW12未能回應準確回應,多次回應後改稱大概為二百呎。以PW12所知,值日官稱三號房只有一條鎖匙,相信只有一條。直到8月1日鎖匙一直跟身,無人可進。PW12改稱唔清楚有冇後備鎖匙。PW12稱曾處理四十人證物,全部證物保管於三號房,合共有幾百份,當中證物包括其他人對講機,PW12及PW13交收,有警員搬運。

辯方再問及休息時間,及是否個人感到混亂。PW12否認,但其後未能回答有多少警員搬運,大概亦不能回應。PW12聲稱用兩個鐘處理全部幾百份證物。辯方問及貴重財物袋384問題,為何PW12可記憶D2證物袋為384,PW12聲稱大概記得400多份證物號碼,但未應回應任何一件,現在聲稱能記得384及386,聲稱只有此兩份財物袋對講機型號一樣。辯方認為倉不可能只有一條鎖匙,問及PW12能否證明沒有人進入羈留室,控方反對提問而要求PW12可暫時離席,郭官批准。因沒有追問,PW12可離去。

1103
控方傳召PW13 警員陳有財(同音) 警員編號11937
2010 7月5日 加入
2019 7月18日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指派為證物員。
於8月1日1200至1400葵涌警署男子三號gay留室由PW12接收證物。先收到D1證物,收到時是在一個膠袋及後放入貴重財物袋,8月1日後PW13管有鎖匙。控方續確認程序。PW13於9月20日0100交鎖匙到灣仔警署值日官。PW13曾運送證物到通訊事務局作檢驗。

1138 休庭至十二點


(有勞臨時直播員,好仔細超勁🙏🏻
今早案件。「堡主」好人一世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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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王詩麗裁判官
🕤09:30
👤陳浩天 (29) #審訊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1/3]
#即時文字資訊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0835 法院所在灣仔政府大樓地下,已有市民一打輪候公眾席,聲援四位被告
0850 「正庭」十五公眾席已告罄,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
0910 馬鞍山市中心鍾禮謙、陣地社工陳虹秀已到場聲援。第一被告邱文勁由義務大律師又一村區議員劉偉聰代表
0941 現在被告進行答辯。第一項控罪,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被控非法集結,不認罪。
0942 第二項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暴動,認罪。被控襲擊傷人,不認罪。
0946 法庭上控方讀出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第二項控罪撮要詳情。第一、第二被告承認暴動,不承認「襲擊他人致身體造成傷害罪」
0948 控方開案陳詞,指第二被告以電筒照射警車
0950 控方又指現場一名女子被撲倒後,第一被告意圖奪去警員 17824 盾牌,並將行李手推車推向該名警員,第二被告搶去警棍敲打該名警員頭盔,使其陰囊腫脹及其他部位受傷。
0952 控方到舉第一被告臉書帖文,指區其教導其他網民隱藏身份(一分鐘變身忍者),及顯示其人當日身處香港國際機場。
0955 其他證據計有閉路電視攝得被告往 759 阿信屋買茶及別處更衣,《南華早報》錄得現場市民大喊「香港人加油」等口號,以及不同政見網民上載 YouTube 標題略為「四眼仔企圖謀殺」片段。
0957 第一、第二被告明白及同意案情,法官宣判二人暴動罪名成立,控方並呈上警員傷勢照片,及播放前述片段。法官接受控辯兩方協商下撤銷其餘控罪存案。
1000 庭上播放第一被告自拍短片(59秒)教人用頭巾隱藏身分。
1001 庭上播放了三條第一及第二被告相關的「機場暴動」片段。
1007 控方律師建議判刑將於第三及第四被告審訊後才進行,法官接受。第一及第二被告之前沒有案底。第一及第二被告均不願透露家庭,職業,教育及健康等資訊。
1009 第一及第二被告會即時還柙。直至第三及第四被告審訊完畢。控方估計以半日庭計約為十天。
1011 法官體諒第一被告代表劉大狀、第二被告代表黃大律師(音)來月須代表多名暴動案被告,詢問二人能否提早於今日求情,以便騰出時間。兩位大狀表示未準備好求情事宜,要擇日再處理。
1015 暫時休庭,等兩位大狀們討論求情事宜日程。
1020 大埔舊墟及太湖劉勇威、沙田博康趙柱幫亦在場聲援。
1043 兩大狀提議1月26號下晝兩點半為被告求情。書面求情陳詞則於三個工作天前卽1月21號提交。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一月十一號上午九點半區域法院11樓第38庭 -- 2019.8.13 機場「和你飛」集結、暴動及襲擊案|本土新聞報導】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第一、第二被告承認暴動案情,罪成,2020.1.26 下午兩點半求情。

第三、第四被告不承認非法集結罪。

____
#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Full link: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835661163317013&id=148792859475695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3/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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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辯 D1歐小姐出庭作供

👉 背景
當日早上,歐小姐母親突然左膊頭至左手不能動彈,歐大驚,急召救護車。歐急忙地將一件風褸、一件白色T-shirt、口罩、濕紙巾等物品塞入背囊,隨救護車陪同母親到北區醫院進行檢查 (呈上當日求診紀錄)。歐母檢查後無大礙,醫生診斷只是肌肉發炎,服用止痛藥後在一時許出院。

當日歐小姐本來相約自中一認識的好友蔡小姐,下午二時外出行街食飯,因當日早上的意外致約會推遲。於是兩人相約三時許在粉嶺火車站見面,兩人乘坐270B巴士到長沙灣D2 place行街。而歐小姐亦無特別收拾背囊,用紙袋載住先前旅遊時從柬埔寨機場買的芒果乾,孭住背囊赴約。


📌被告當日與友人到旺角晚飯
之後,歐小姐與蔡小姐一齊由荔枝角去旺角與 蔡小姐男友會合 (17:27時出閘,有八達通記錄)。之後朗豪坊逛了個幾兩個鐘,歐形容「當時好多買嘢行街嘅人,街上氣氛無異樣」。晚上八時左右,蔡小姐男友(Chris)提議去通菜街一間泰國餐廳晚餐,三人用餐耗時兩小時。


👉被告用餐後肚瀉,步行到廣華醫院求診時遇見好心人
歐小姐從餐廳出來感到有點不適,所以行去洗衣街的公廁。歐如廁後仍感不適,於是步行前往就近的廣華醫院求醫。歐小姐憶述當晚十一點左右在登打士街無車,西洋菜南街沒有不尋常,只見咸美頓街有幾個人聚集。

不過,歐小姐轉入登打士街後突然喉嚨好乸覺得好辛苦。此時有兩個女仔迎面走近,從背囊的盒子拿出面罩。歐小姐起初拒絕戴上面罩,因為當時離廣華醫院兩個街口而已。 後來兩女仍為歐小姐戴上面罩,著「試一試,戴咗會舒服d」。


📌歐小姐被速龍從後拉跌,壓趴在地
歐小姐橫過馬路時,望見遠處好多「由頭包到落腳」的黑衣人(速龍) 跑近,因黑衣人群跑得好快並大叫,使歐小姐受驚並轉身跑走,但歐當時身體不適「跑唔郁」。

歐小姐憶述:「起初佢哋 (速龍) 係我身邊跑過,但之後我feel到有人從後拉我背囊,之後我個頭 (右後方) 撞咗落地,blackout咗失去知覺一陣,醒返一擘大眼就望見(碧街) 天仁茗茶。」後來,警員將歐小姐翻轉,將她壓趴在地上。

歐小姐雙手被屈在背後扣起,稱當時感覺背囊已被取走。過了一會,警員繼續壓住歐小姐,並拿出一對手套問歐小姐:「係咪你嘅?」歐小姐答:「唔係」,之後警員將手套戴咗歐小姐手上……😑


📌被告頭部受傷送院留醫
被捕後,歐小姐被送到聯合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療,歐送院時清醒。診斷結果顯示歐小姐曾在水泥地面拖行幾米造成頭部受傷 (據病人所講)、頭部受傷曾短暫失去知覺、中度脫水、頭部有3厘米腫脹、左邊肩膊有痛楚,可幸電腦掃描沒有發現內出血。此外,歐小姐曾在醫院嘔吐、無胃口、頭痛頭暈,所以醫生為歐「吊鹽水」,到11月21日出院。


🟢未完,審訊14: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1/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對開案陳詞比原本的時間遲了呈上法庭致歉。部分辯方大律師表示由於控方在星期日才給承認事實予辯方,需要時間處理,故未能在今日處理好。

姚勳智法官詢問控辯雙方需要多少時間處理?A10法律代表表示他們剛去信予控方商討事宜,控方表示自己仍未觀看信件內容,需時間處理,估計要明天早上才能繼續開庭。

姚勳智法官亦詢問控方流程。控方表示只會傳召頭35位證人,當中有6至7位證人會以65B形式處理,相信其餘的證人無需傳召;至於證物鏈部分,控方表示若辯方爭議會再處理。另外,控方打算不會讀出開案陳詞,若明天能夠處理承認事實,會先讀出承認事實,並且在傳召證人之前打算播放92個小節片段,讓法庭了解暴動的範圍等,相信會花上一天的時間。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明天(2022年6月2日)10:00繼續,辯方大律師申請各被告於審訊期間無需報到獲批。

另外,法庭表示有兩天時間未必能開庭,分別為2022年6月7日和30日。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20庭 #黃士翔暫委法官 #1118紅磡 #暴動 #審訊

0930 法庭預留 14 日審理本案,是日踏入第三日,六名被告姓氏、年齡如下:

D1: 陳 (21), D2: 陳 (17), D3: 郭 (20),
D4: 羅 (16), D5: 李 (21), D6: 袁 (21)

0933 警方証人恐受同袍感染,法官着令一干人等留家自行測試,並爭取今朝徹底消毒庭上、下晝再續,休庭。

0935 被告步出犯人欄,與親友交談,精神飽滿;庭上可用公眾席半滿,在塲人士以家屬及法律人員為主,歡迎旁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香港眾志」申請於2019年8月11日在維園足球場舉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當日下午5時,有人離開維園,並遊行至銅鑼灣及灣仔方向。晚上有示威者以「快閃」方式,乘搭地下鐵路到各區示威,晚上約10時45分,約100名示威者在太古港鐵站外C出口的康山道集結,有人堵塞馬路、手持鐵枝及硬物、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及向警車投擲硬物,警員落車追捕,示威者四散逃跑,五人在康山道近永旺百貨附近被捕。

同案D4及D5認罪判處6個月監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9191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莊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D1-D3否認控罪

雙方仍商討同意事實,控方打算傳召10名證人,有22段共長193分鐘21秒的片段,三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
PW1-3 關於現埸環境
PW4-5 拘捕D1
PW6 拘捕D2
PW7-8 拘捕D3
PW9 比對片段實時差距
PW10 從CCTV辨認身份

三被告只有D3代表表示會有1名事實證人傳召。另外D1代表要求控方提供合比例現場環境地圖並劃出非法集結範圍。由於D2、D1律師分別在星期四上午及星期五下午另有案件,早前申請星期四下午1430才開審,星期五則視乎進度或由其他律師hold paper. D3代表同時申請星期五提早完庭到醫院作檢查。

1023 因需處理另一案件休至1200。

控方開庭後表示發現技術問題片段播放不到,而承認事實因證物文件夾內截圖仍未完成,估計需約一小時處理。

1205休庭,下午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其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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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全部被告不認罪🙅🏻‍♂️

控方預計需要傳召10名控方證人,辯方另會用交替程序處理D9關於會面記錄呈堂性的爭議。

✍🏻 控罪時間及地點
在李官提問後,控方確認本案的非法集結時間,由大約08:00至大約08:18 (拘捕時間),控罪地點範圍限於科學館的U形行車道、南洋中心、新文華中心、華懋廣場一帶,並不包括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


✍🏻各被告的警誡供詞大綱
D2在警誡下提及看到新聞報道,指警方與示威人士於前一天晚上在尖沙咀發生衝突,他於是從荃灣寓所前往尖沙咀看看實際情況,以平伏心情。戴口罩是因為鼻敏感,當警方問護目鏡時保持緘默。

D3在警誡下,提及在案發時打算入理大尋找其弟弟。當時有一名自稱是屬於「守護孩子」群體的女子,表示想尋親的人可以與她一起集合,與群體一起步行往犯罪範圍。

D6在警誡下提及當時正覓路回家,從凌晨三時起在被捕前在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祈禱哀悼及休息;D8在警誡下提及當時約同學在食早餐,出於好奇等候穿黑色衣服的人

D9被捕時雖有口罩及手套,但警誡下表示自己無辜,沒有與警方對峙,只是去等friend,響應網上召集到理大清理障礙物。

在另一待審案件被告的黑色SONY錄影機內的SD card,發現與本案有關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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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休庭,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前往警署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