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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勁修首席法官 #1118紅磡 #提訊
#暴動案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五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2019.11.18 理大13人暴動案提訊 |本土新聞即時簡報】

1430 隔位而坐安排已取消,庭內公衆區座無虛席,門外多人收睇直播。

1445 犯人欄內有五位還押被告,外有六位。

1500 十三名被告代表律師仍需時間協調下次提堂日期。

1515 開庭,控方指部分被告法律援助新近獲批,代表需時審視錄像及給予法律意見,押後至七月十五日午後兩點半區域法院再提訊,再議案件合併事宜。

1520 馬姓被告申請宵禁由晚十一時延至凌晨五點,以醫院護士實習,一星期三次報到地點則由西貢改為元朗,法官批准。

1530 嚴姓被告入職公司,需工作至晚十二點,擬申請宵禁延至晚十一點半始,惟證明文件欠妥,法官着黃姓律師(音)索取更多指示與資料,再行更改,今日則以原有條件擔保。

1535 陳姓被告本來任職公立醫院,申請取保候審以復工幫補家計並分擔胞姊手術費,願遵守任何宵禁條件,且有牧師承諾五萬元人事擔保,控方反對。法官問及被告控罪僅得暴動一項,控方提及的汽油彈是他人藏有或使用與其當事人無關,辯方特此反駁。

1550 法官批准保釋,向被告仔細解釋各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 BN(O) 、晚十一點至朝七點宵禁、警署每日報到,期間不得接觸證人

1600 羅姓被告申請擔保以完成學業、明年應考文憑試,有父母、鄧姓傳道人、校長、吳姓老師書信為證,教會並家中長輩承諾嚴加看管及陪伴,父母提供保釋金十萬元,傳道人另以五萬元人事擔保,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母親每晚接送至油麻地警署報到、晚十一點至朝六點宵禁,控方反對。

1608 法官批准,不必人事擔保,宵禁晚十點始,提醒被告雖就讀中五,已「大個」,要明白事情嚴重;至於父母接送,大可不必,每日準時報到卽可。

1616 李姓被告為學生,身負兩項控罪,申請擔保以免學業耽誤一年,控方反對,指被告身上超過六個特徵與影片所示汽油彈客相同,黃姓律師(音)反駁身份有待審訊確定,前述特徵均見於衣物而非身體。

1628 法官拒絕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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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五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2019.11.18 理大13人暴動案提訊 |本土新聞即時簡報】

李日朗(21歲)(由 Bond Ng 代表)因昨日呈交了10頁陳詞及4份附件,不在庭上詳述。

控方對所呈上的文件無質疑,但需要法庭留意被告於4月1日在高院保釋被拒,除非今天有實質環境改變都反對保釋。
伍律師確認有關高院保釋被拒事宜,唯此申請於法援委派本行前作出。有關理工大學學生守則,若法庭批出保釋,被告仍可於5月31日開始的新學期繼續學業。被告有大學Programme Leader和中學校長寫信,中學教師今日亦到庭。辯方認為補充了章程已算是重大情況轉變。控方對上述章程無質疑。

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且是有針對被告的證據。法官批出保釋:10萬元現金擔保、父親提供3萬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連同BNO、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天2200-0700遵守宵禁令、逢二四六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袁太林(21歲)還押前是地盤工,月入萬幾兩萬元。父親年老有多種疾病,有獲得政府資助。母親為兼職因疫情關係月入大減,兄長失業,家庭經濟拮据。被告願意交出10萬元作擔保,兄長願意交出5萬人事擔保。法庭考慮後批出保釋:10萬元現金擔保、無須提供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連同BNO、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天2200-0700遵守宵禁令、逢一三六於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區域法院第20庭 #黃士翔暫委法官 #1118紅磡 #暴動 #審訊

0930 法庭預留 14 日審理本案,是日踏入第三日,六名被告姓氏、年齡如下:

D1: 陳 (21), D2: 陳 (17), D3: 郭 (20),
D4: 羅 (16), D5: 李 (21), D6: 袁 (21)

0933 警方証人恐受同袍感染,法官着令一干人等留家自行測試,並爭取今朝徹底消毒庭上、下晝再續,休庭。

0935 被告步出犯人欄,與親友交談,精神飽滿;庭上可用公眾席半滿,在塲人士以家屬及法律人員為主,歡迎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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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正庭公眾席票號卽時告罄,是次聆訊將動用法庭延伸部份。

1415 荃灣暴動案被告抵達灣仔政府大樓 8 樓,指示其法律代表,與親友擦身而過。

1445 開庭,紅磡暴動案第 11 被告不認罪、擬更改擔保條件,逢星期六報到,改為周一;另申請宵禁令按工作需要,放寬為凌晨 1 點至 6 點。第 12 被告擬押後答辯日期至 9 月 13 日,另申請宵禁時間提早至凌晨 6 點結束。法官批准。

1453 大老山隧道暴動案,第 1 被告尚待法律援助署指派其代表,第 2 及第 3 被告均申請案件押後至 9 月 22 日,並減少警署報到日數。法官批准。

1457 控方交代荃灣暴動案馮姓被告,於北潭涌巴士站被捕時,身懷新臺幣一萬圓、電話三部、電話咭五張,並未向警員透露其缺席聆訊原因。案件押後至 9 月 13 日再訊,保釋金充公與否,容後再議。

1501 將軍澳暴動案被告,並無律師代表,被捕時身懷新臺幣一萬圓以外,另有 200英鎊、日常衞生用品若干,案件同樣押後至 9 月 13 號再訊。

1506 荃灣暴動案曾姓被告,長髮及肩,並無表面傷痕,代表律師申請案件押後 8 星期至 9 月 13 日再訊,法官批准,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