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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0947廣播 0952開庭

辯方律師因為明天荃灣法庭案件,申請明天下午休庭。郭官准許。

1000 補充事實
控方按281章68C,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婚姻證書成為控方證物。中原地產向警方交出CCTV證據,711交出西營盤正街舖頭CCTV證據。

1005
控方傳召PW12 警員何日新 警員編號15010
2012年 7月1日加入警隊
2019年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B隊
曾處理三名被告證物,當時先處理D2證物,及保管證物。
於2019年7月29日20:57葵涌警署224A室,從女偵緝警員56193接收D2證物。56193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於2019年7月29日21:03葵涌警署224A室接收證物,從警員54965接收D1證物。54965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D1及D2證物放於三號男子羈留室,可上鎖,只有PW12有鎖匙。8月1日與PW13交收證物,先交收D2對講機及由PW13保管。PW13使用警察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4) 封存,PW12稱此袋封口後不能再開,為妥善封好,PW12及PW13在袋簽名。同樣程序將D1對講機放入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6),當時不清楚記得袋號。

1019
控方展示證物D2對講機(證物P27),D1對講機(證物P14)。PW12將羈留室鎖匙交給11937。
上述皆為控方確認無人干擾證物,財物袋分別申請為P14A及P27A。郭官批准。

1029
辯方盤問PW12,PW12上班於北角警署,PW12稱7月28日12時上班直至7月30日,辯方容許PW12查閱記事簿。PW12稱於7月31日05:36下班,辯方問PW12休息時間,PW12只回應有多次休息,但多次提問皆回應自己在工作,PW12翻閱整個記事簿未能回答任何休息時間。辯方問PW12是否於8月1日1400交收證物後一兩小時內離開,PW12回答唔清楚。辯方由於沒有PW12記事簿,嘗試多次問及時間上問題,PW12稱下一次紀錄已經為1700到警察總部,稱可能於葵涌警署有處理一些職務,整體已忘記。

辯方問及羈留室三號大小,PW12未能回應準確回應,多次回應後改稱大概為二百呎。以PW12所知,值日官稱三號房只有一條鎖匙,相信只有一條。直到8月1日鎖匙一直跟身,無人可進。PW12改稱唔清楚有冇後備鎖匙。PW12稱曾處理四十人證物,全部證物保管於三號房,合共有幾百份,當中證物包括其他人對講機,PW12及PW13交收,有警員搬運。

辯方再問及休息時間,及是否個人感到混亂。PW12否認,但其後未能回答有多少警員搬運,大概亦不能回應。PW12聲稱用兩個鐘處理全部幾百份證物。辯方問及貴重財物袋384問題,為何PW12可記憶D2證物袋為384,PW12聲稱大概記得400多份證物號碼,但未應回應任何一件,現在聲稱能記得384及386,聲稱只有此兩份財物袋對講機型號一樣。辯方認為倉不可能只有一條鎖匙,問及PW12能否證明沒有人進入羈留室,控方反對提問而要求PW12可暫時離席,郭官批准。因沒有追問,PW12可離去。

1103
控方傳召PW13 警員陳有財(同音) 警員編號11937
2010 7月5日 加入
2019 7月18日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指派為證物員。
於8月1日1200至1400葵涌警署男子三號gay留室由PW12接收證物。先收到D1證物,收到時是在一個膠袋及後放入貴重財物袋,8月1日後PW13管有鎖匙。控方續確認程序。PW13於9月20日0100交鎖匙到灣仔警署值日官。PW13曾運送證物到通訊事務局作檢驗。

1138 休庭至十二點


(有勞臨時直播員,好仔細超勁🙏🏻
#即時文字資訊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0835 法院所在灣仔政府大樓地下,已有市民一打輪候公眾席,聲援四位被告
0850 「正庭」十五公眾席已告罄,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
0910 馬鞍山市中心鍾禮謙、陣地社工陳虹秀已到場聲援。第一被告邱文勁由義務大律師又一村區議員劉偉聰代表
0941 現在被告進行答辯。第一項控罪,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被控非法集結,不認罪。
0942 第二項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被控暴動,認罪。被控襲擊傷人,不認罪。
0946 法庭上控方讀出第一及第二被告的第二項控罪撮要詳情。第一、第二被告承認暴動,不承認「襲擊他人致身體造成傷害罪」
0948 控方開案陳詞,指第二被告以電筒照射警車
0950 控方又指現場一名女子被撲倒後,第一被告意圖奪去警員 17824 盾牌,並將行李手推車推向該名警員,第二被告搶去警棍敲打該名警員頭盔,使其陰囊腫脹及其他部位受傷。
0952 控方到舉第一被告臉書帖文,指區其教導其他網民隱藏身份(一分鐘變身忍者),及顯示其人當日身處香港國際機場。
0955 其他證據計有閉路電視攝得被告往 759 阿信屋買茶及別處更衣,《南華早報》錄得現場市民大喊「香港人加油」等口號,以及不同政見網民上載 YouTube 標題略為「四眼仔企圖謀殺」片段。
0957 第一、第二被告明白及同意案情,法官宣判二人暴動罪名成立,控方並呈上警員傷勢照片,及播放前述片段。法官接受控辯兩方協商下撤銷其餘控罪存案。
1000 庭上播放第一被告自拍短片(59秒)教人用頭巾隱藏身分。
1001 庭上播放了三條第一及第二被告相關的「機場暴動」片段。
1007 控方律師建議判刑將於第三及第四被告審訊後才進行,法官接受。第一及第二被告之前沒有案底。第一及第二被告均不願透露家庭,職業,教育及健康等資訊。
1009 第一及第二被告會即時還柙。直至第三及第四被告審訊完畢。控方估計以半日庭計約為十天。
1011 法官體諒第一被告代表劉大狀、第二被告代表黃大律師(音)來月須代表多名暴動案被告,詢問二人能否提早於今日求情,以便騰出時間。兩位大狀表示未準備好求情事宜,要擇日再處理。
1015 暫時休庭,等兩位大狀們討論求情事宜日程。
1020 大埔舊墟及太湖劉勇威、沙田博康趙柱幫亦在場聲援。
1043 兩大狀提議1月26號下晝兩點半為被告求情。書面求情陳詞則於三個工作天前卽1月21號提交。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一月十一號上午九點半區域法院11樓第38庭 -- 2019.8.13 機場「和你飛」集結、暴動及襲擊案|本土新聞報導】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第一、第二被告承認暴動案情,罪成,2020.1.26 下午兩點半求情。

第三、第四被告不承認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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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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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一月二十六號下午兩點半區域法院11樓第38庭 -- 2019.8.13 「和你飛」被告求情|本土新聞報導】

**法官指暴動罪因上訴庭已表達行為嚴重,必須判以監禁式刑罰,唯需要等待第三、第四被告的案件審訊結果,一併處理判刑。兩位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還押,將於三月進行正式判刑。(日子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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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及C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
#郭啟安法官 #0813機場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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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A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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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詳細理由已寫在裁決理由書, 共62頁, 將會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並分派給控辯雙方的律師。

2019年11月17日開始, 理大爆發了示威活動, 有幾百名示威者佔據理大, 與警方爆發衝突, 警方包圍理大, 政府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有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的號召, 嘗試分散警力予理大內的示威者趁機逃脫, 稱為「圍魏救趙」。

當晚已有約100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衝擊警方防線, 有示威者堵路, 投擲汽油彈及物品, 明顯已由未經批准集結轉為非法集結, 甚至暴動。 警方發出警告, 但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方需要使用催淚彈及水砲車。 根據控方提供的CCTV, 見到在尖沙咀金馬倫道有示威者製作汽油彈並運向天文台道的方向, 汽油彈更綁著石油氣罐。 11月19日0115-0335, 不斷有示威者由金馬倫道及金巴利道向漆咸道南的警方防線扔汽油彈。 0340, 警員遭遇示威者以汽油彈攻擊, 令兩名警員向示威者擎槍示警, 示威者轉身跑向金馬倫道方向及厚福街方向, 片段拍攝到示威者沿厚福街來回奔跑, 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汽油彈, 警員指看到有黑衣人走入厚福街7-7A唐樓, 在大廈梯間及天台發現本案D1與其他10多名人士, 以及大量示威有關的裝備與載有汽油彈的玻璃瓶。 警員在厚福街5-6號發現D4。 一小時後在厚福街8號旁的後巷發現D2及D5蹲在一部單車旁。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幾位被告有沒有或以什麼方式參與暴動, 但已以大量環境證據證明各位被告有與激進的示威者一起參與暴動。

D1身上沒有任何裝備, 身穿白色T裇, 深色褲, 但法庭裁定D1沒有好的理由跟著黑衣人士進入7-7A大廈, 辯方沒有任何解釋挑戰控方對他不利的推論。

法庭接納D4就是片段拍攝到戴著頭盔進入5-6號大廈的人士, 法庭接納控方的推論, D4特意脫下頭盔才離開, 不過最後都被警員截查。 雖然D4身上有急救用品, 但法庭不相信D4是救護者, 因為同時在她身上發現一罐黑色噴漆, 可以用作毀壞閉路電視鏡頭。 不可以跟本案一名急救員控方證人相提並論, 法庭認為D4是一名示威者或暴動者。

D2及D5在暴動一小時後仍選擇蹲在後巷單車旁, 絕對不是無辜的過路人。 辯方指兩人因為爆炸而受驚才藏身於該位置, 法庭認為如果是這樣, 時間應該短暫, 不可能1小時後仍選擇藏身該處。 而且兩人戴豬嘴, 手及背包都有沾滿易燃物品的手套, 有理由相信他們曾經投擲, 運送或處理汽油彈。

辯方指金馬倫道的汽油彈是個別人士的行為, 法庭對此說法不以為然, 跟據上訴庭盧建民案及湯偉雄案, 暴動是有流動性, 任何人都可以在之後加入暴動, 厚福街的情況是早前發生的暴動的延續。 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4位被告參與了暴動, 裁定4位被告罪名成立, 撤銷保釋。

4位被告會一併與D3於8月6日0945進行口頭補充求情及判刑, 各辯方代表需要於8月4日1200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 求情信及所需案例。 控方已將D1, 2, 4, 5的證物處理書面申請交到法庭, 各辯方代表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當日全部否認控罪,除了D3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獲減刑20-25%(共11個月量刑扣減)。

📌判刑考慮
暴動現場曾出現燃燒彈,因此需判具阻嚇性刑罰,五名被告均品格良好,但法官表示對他們判處長期監禁只能表示無奈。
法官考慮暴動期間整體行為,不只著眼被告個人行為。雖然案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投擲汽油彈,但在場其他集結者曾出現汽油彈,並防礙警方在理大執法,因此案件需要加刑。

D1:懷參與暴動意圖,量刑起點45個月,扣減4個月,判處41個月監禁。
D2及D5:二人為同住兄弟,在二人身上裝備顯示有備而來參與暴動,例如手套上有有機混合制,因此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4個月,二人均被判48個月監禁。
D3:手套上有有機混合制,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當中扣減4個月,因開審第一日認罪扣23%刑期,最終判囚37個月。
D4:背囊內有黑色噴漆,外科口罩及急救用品等,並曾帶有頭盔,因此也有份參與暴動,量刑起點45個月,扣減4個月,判刑4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8男3女油麻地暴動表證成立

控方案情經過15日審訊、傳召過38名證人後今早(10月5日)正式完畢。第十五和十七被告作出中段陳詞後休庭予法庭作出考慮,最終11名被告均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透露其中5名被告有意上證人台答辯及傳召共8名辯方證人。法庭預計需時6日完成辯方案情。隨後提議今日提早休庭,予辯方檢視作供及索取指示,明早開庭會在確認辯方答辯意向。

#區域法院第三十八庭 #郭啟安法官 #營救理大 #暴動 #表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