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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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4 月 2 9 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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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揾admin👉🏻 #被捕組當值admin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1 2 庭(少年庭)
🕤09:30
👤*#新案件(刑事毁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1111柴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鎚、雷射筆)
👤9名手足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等)
👤#提堂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暫2名手足 #新案件#1102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新增

🕞15:30
👥王,李(19-22) #提堂#1113銅鑼灣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馮(39) #提堂#20200101銅鑼灣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索帶、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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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廖(37)🛑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20200101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摺刀、拳刺)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17名手足 #提堂#非法集結

🕝14:30
👤黃(47) #提堂#1204土瓜灣 襲警)
👤韓(25) #提堂#0806深水埗 襲警)
👤勞(20) #提堂#1224尖沙咀 襲警:涉磚)
👤何(25) #提堂#1224尖沙咀 涉襲擊警長A)
👤孫(26) #提堂#1224尖沙咀 襲警:涉襲擊警員A)
👤黎(20) #提堂#20200126旺角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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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8名手足(#1030屯門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新聞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9) #提堂#1103大埔 襲警:涉踢向警員X腿部)

🕝14:30
👤陳(16) #提堂#1228上水 襲警、抗拒警員、搶劫)

🕞15:30
👤張(34) #提堂#1020大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松節水、油漆、車軚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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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高勁修法官
🕝14:30
👥梁,龔,李(16-49) #提訊#0714沙田 2項暴動、2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黃,吳,蘇 (23-31) #提訊#0707旺角 非禮、非法囚禁、非法集結等)
👥張,姚,14歲少年,唐(14-25) #提訊#0811黃埔 襲警、管有爆炸品、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等:張涉襲警(盧振業))
👥陳,金,劉,郭,許,陳,鄒(21-39) #提訊#0831銅鑼灣 暴動)
👥余,賴,鍾,龔,陳虹秀,簡,莫,梁(18-42) #提訊#0831銅鑼灣 暴動)
👤鄺(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還押逾6個月(#1020旺角 有意圖而縱火)
👤黎(2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還押逾5個月(#1118旺角 企圖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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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判詞,不設旁聽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6:00
👥梁天琦,盧建民,黃家駒 #宣布判決#2016魚蛋 暴動)
新聞


(01:03 更新)

如有聲援更新請聯絡 花生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 月 1 6 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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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 1 樓
👨🏻‍⚖️馬道立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張舉能常任法官, 紀立信非常任法官
🕙10:00
👤關(23)
煙霧餅終極上訴: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55條,爆炸品是否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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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區域法院案件)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鄧,鄭,鄭,李,廖(17-3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30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原料)
👥12名手足(19-4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811尖沙咀 暴動、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7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非法集結
👥黎,趙(17-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127馬鞍山 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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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4 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許(19) #審訊#20200101灣仔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士巴拿)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1 0 樓 1 3 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13) #提堂#1013將軍澳 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有意圖而傷人、蒙面)
👥女童,男童(14) #判刑#1118油麻地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劉,林(24-29) #轉介文件#1013將軍澳 暴動:涉禁錮便衣警X)
👤盧(21) #轉介文件#1013將軍澳 非法集結、蒙面、非法禁錮:涉禁錮便衣警X)
👤吳(21) #提堂#1013將軍澳 暴動、非法囚禁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涉私了便衣X(警棍被丟進坑渠))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4 樓 7 庭
👨🏻‍⚖️何俊堯裁判官
🕝14:30
👤何(63) #提堂#20200119金鐘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涉嗌咪,要「將三萬香港警察全部殺晒」、「沒有一個是無辜」等)
👤王(22) #提堂#0907沙田 襲擊警務人員:涉襲擊警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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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李,戴,黎(20-41) #提堂#0829深水埗 暴動)
👤12名手足 #新案件#0813深水埗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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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5 樓 6 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1007觀塘 非法集結、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陳(35) #提堂#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由於手足親友要求低調處理,已隱藏其名字🙇‍♀️🙇‍♂️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姚(23)🛑還押中 #審訊#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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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男子 #新案件#0905旺角 企圖縱火、企圖刑事毀壞)相關新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0:00
👤畫家(31)🛑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0621警察總部 非法集結、7項襲警、刑事損壞:涉投擲雞蛋,蛋液濺中7名警員)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盧,朱(40-42) #提堂#1013旺角 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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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14:30
👤賴(27) #新案件#0714沙田 暴動)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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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謝(21) #提堂#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損壞:涉在外牆塗鴉寫上「支那不死,華夏不生」等字句)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發癲撕紙狗🦁張俊延(34)(#0724牛頭角 2項刑事毀壞、傷人、襲擊傷人)

(23:14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庾(33) #0612金鐘
控罪: #非法集結

承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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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判官部份判刑理由騰本:
//控方案情無講集結目的及集結原因,即使集結地點附近有暴力情況,但並非在控罪中被告出沒的現場出現。另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同佢哋有d乜野直接關連……將佢哋嘅行為加諸在被告人身上,並不公允。計算人數應分開兩批,一批較暴力、人數較多的來自夏愨道,另一批包括被告在內來自添華道……


📌申請方陳詞
播放當日15:47時,在政總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方指出畫面右方顯示答辯人在搬動鐵馬,現場亦有其他人向警員防線掟雜物,警方施放催淚彈……在當時環境中,搬動鐵馬令聚集人士有更多空間時間示威,堵塞政總出入口阻礙警方行動,造成更大混亂。

📌原審裁判官低估答辯人在案中角色、影響、罪責
申請方指,原審裁判官無充分掌握現場情況,就答辯人在案中與其他人沒有聯繫,給予過份比重。即使他們互不認識,沒有口頭溝通,但好明顯行動目的一致,就是堵塞政總出口阻礙警方行動。就算答辯人搬完鐵馬就離開現場,但集結依然繼續,原審裁判官過份集中答辯人在片段中出現的幾十秒搬鐵馬的行為,判刑時將被告與其他有暴力行為的示威者分割,並不妥當。

申請方同意,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有任何安排、帶領、煽動、鼓吹等行為作加刑因素,但並不構成輕判答辯人的理由,正如各位法官指出,答辯人必然是特意到龍和道現場。

答辯人搬鐵馬前,暴力程度已經升級,他必然見到現場人士如何向警方投擲雜物,所以他並非單純路過見有人聚集就搬鐵馬如此簡單。而是與他們有共同目的,所以主動協助示威者。因此,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將答辯人的行為獨立抽出,以致判刑過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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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伍頴珊大律師回應
正因現場人數眾多,答辯人未必可以確切掌握現場情況,到龍和道現場是為了視察情況尋找離開路線,而不是一心打算參與示威,純粹想行前睇吓發生咩事,並非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就算被告人真係知道有人集結,暴力程度又知道幾多呢?被告身處的地方聚集人數較少,搬鐵馬後亦無再逗留,參與程度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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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質疑答辯人是否因工作關係而在添美道出現,因為當答辯人在大會堂工作時,龍和道已經被堵塞。彭法官認為,如果被告想走,大可以往南行到金鐘離開,而非冒險穿越人群。因此難以接納答辯方所講。

👨‍⚖️彭偉昌法官質疑:一出嚟就幾千人有咩好調查研究啫,係人都知發生咩事㗎喇有咩好睇啫。佢係龍和道嗰邊過嚟,唔洗全面掌握夏愨道發生咩事㗎,離遠見到咁多人又有催淚煙,一定知係發生咩事。你望到前面咁樣,仲可以係咩事啫,唔洗暴力嘅程度㗎大家都知嗰日發生咩事,依家就係話原審裁判官錯到無可再錯地將佢分割呀嘛 ……

👩‍⚖️潘敏琦法官:你所謂被告見到咁嘅情況之後離開只係你嘅bare assertion嚟㗎咋喎。夏愨道打到出哂煙,答辯人進入添華道嗰陣會唔知情況?你提出個咁嘅講法要我裁斷嘅話,我覺得你有d自欺欺人囉!……答辯人搬鐵馬可以鼓動後來者做d更激烈行為㗎嘛 ,呢個就係潛在風險喇。

🛑最近上訴庭好注重非法集結為社會安寧帶來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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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諸位法官以joint enterprise將身在添美道的被告與其他夏愨道的示威者連結起來,指出他們以(衝擊)政總為共同目標,以此為主要加刑因素。答辯人行入犯人欄,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713上水 #非法集結 #襲警

陳浩天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罪
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 (1)及(3)條
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審訊內容
結案陳詞
———————————————
【爭議】
本案最重要的爭議點就是指稱的犯案人是否被告。若果犯案人是被告,法庭便需考慮被告案發日的作為能否構成個別控罪所要求的犯案元素。

【裁決】
雖然有證據指出2019年8月30日被告被拘捕時,在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咭,曾於案發日被使用...但這也不代表當日使用該八達通咭的便是被告。

專家證人指出影像證據裏的人(簡稱QP1)與被告只是衣飾相似。事實上,QP1的眼鏡、肩袋和波鞋在外觀上均沒有各自特別的特徵,款式也十分普通。

歸根到底,法庭必須肯定案發日的QP1就是被告。法庭無法單憑影像辨認容貌,本案缺乏在案發現場清晰攝得的犯案人全貌影像,供法庭將之與被告作比對。

本案沒有證人足夠地熟悉被告及沒有認識被告的證人,沒有證人擁有面部辨識的合適資格,也沒有證人可就被告身高、體重、外形、動態、步姿等作供。

法庭亦已經把上述所有證據作整體考慮,並考慮了它們帶出的累積效應。控方仍然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大前提下,被告被判兩項控罪不成立。

法庭已上載判決理由書至司法機構網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補回昨日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0513金鐘 #侮辱國旗 #非法集結

鍾𨌺林🛑因另案而已還押一個月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中環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在同日同地點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摘要
———————————————
1108開庭

📌以下是黃官就特別事項裁決(即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的自願性爭議)的理由(她早前已裁定被告是自願作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黃官指出雖被告沒有就特別事項作供,但不會對他作不利考慮。

黃官認為PW5的證供可信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給予他口供全部比重。

黃官引用HCMA754/2012 區炳威案,指出警察即使用口語宣讀警誡供詞,但被告仍能知悉自己的權利,因此不會造成不公。

她認為PW5在考慮到因不熟悉被告住所附近的環境,擔憂自身安全而沒有攜帶羈留人士通知書和沒有紀錄搜過程的部份細節實屬合理,即使曾出現漏寫時間的問題,但在這不是關鍵性問題及並非每次都漏寫下,沒有影響口供公平性。

而且,黃官認為被告已是成年人,在作供時可反映其理解能力不低,相信他不會不明白警誡供詞的內容。
———————————————
以下是一般事項的裁決理由:

📌每個控罪的元素:

就侮辱國旗一罪,黃官指控罪所涉及的行為有以下數種,分別是被告人要故意地損毀、塗鴉、踐踏及焚燒國旗,但現今法例並沒有就「玷污」一詞下釋義,故黃官從不同字典中搜尋其英文定義並得出以下結論:除物質的損失外,亦包括對物件造成不尊重、羞辱、污損和使聲譽受損等的定義。並引用吳恭劭於HCMA 563/1998 ; FACC 4/1999的案例,指出「玷污」一詞含有”Dishonouring”(玷辱)的意思。

就非法集結一罪,黃官指出控罪涉及3種元素,分別是集會有3人或以上、他們有共同目的一起作出規範的行為及令人產生害怕社會安寧被破壞的反應。

黃官引用梁國華案(2012) HCMA54/202、周諾恆案(2013) 16 HKCFAR837及一宗 2003年的案例,指出即使案發時沒有實際暴力,但只要有作出擾亂秩序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亦可算是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的意思是「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摘自英國案例R v.Howell (1982)1 QB416)

黃官亦參考了梁國華案(2012),指出「害怕」的意思應為憂慮,而且並不侷限於自身安全,亦可包括社會性。此外非法集結是預防措施,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並不是此罪的完素。

📌案情分析:

黃官指出當日被告一群人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爭執的起因是因有一女子遮擋後者的擴音器,因此後者的支持者嘗試搶去前者的背包。她指出PW3和PW4在有參與當中過程,卻表示對雙方搶奪背囊一事不清楚,有避重就輕之嫌,有事隱瞞。尤其PW4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曾改口供及展示理解能力低的一面(不能確定現場人群叫甚麼口號及是否曾與人拉扯國旗),可見其態度不認真,因此不會接納PW3及PW4的口供。

黃官亦認為被告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例如被告稱他因國旗阻擋他視線而掃開它,但片段指出國旗未曾與被告近距離接觸;而且被告在開始時稱國旗因他與其他人有拉扯而傳送至後方,但到中段時改口説不清楚,到最後時再改口稱由其他人把國旗傳送到他手中;此外,若有人在當時用旗打人,被告當時如此接近,無理由看不到事情經過,他在作供時指出當時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亦不合理。在以上情況下,黃官不會接納被告的證供。

📌以下是黃官就不同事實爭議的裁決:

黃官認為由案發過程很快便結束,即使慢放及放大片段均不能完全反映案發時的環境,故不認為片段能完整反映事件的經過。

黃官認為當被告到達鐵馬時,被搶去背包的女子已取回背包,被告不必為該女子協助取回背囊,由此可見被告前往鐵馬的目的是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相反黃官認為該背包女子及協助她取回背包的一男子因對方人士作過激行為而作自衛的反應是合理,過程中只有被告一人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支持者衝突。

黃官不認為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及近距離在被告臉部臉部,因當時國旗正被「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故一直在被告頭上,因此國旗曾觸碰到被告臉部的說法並不成立。

黃官認為被告知道該紅布是國旗。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揮動國旗時,當中是張開的,箇中的五顆黃星清晰可見;當片段指出被告與一女士在拉扯國旗時,當時國旗中的五顆黃星完全被展示在被告的視野範圍中;而且被告從後方跑到鐵馬前時國旗一直在其前方揚起,故黃官認為被告在當時不可能不知道該紅布是國旗。

黃官指出有2條呈堂片段能反映被告拉扯國旗及弄斷旗杆的過程。黃官認為被告有份拉扯致旗桿斷裂,被亦不可能害怕斷桿會被人用作攻擊性武器。此外,被告退到人群後跳高向上拋國旗,使其在數人頭上飄過,及後有一女子拾起它,但被告沒有理會並轉身離開,由此可見被告並不在乎何人會拾起國旗。

黃官認為即使當時被告因有人喊叫「打人」便認為他們用旗襲擊人,但這亦不應是令被告搶奪國旗及作過激行為的理由。

黃官表示案發地點是公眾地方,被告拉扯、弄斷旗桿並為了讓更多人看見他所以跳高拋起國旗,這些是玷污國旗的行為。

黃官就案發時有些時段是否能定義為非法集結作分析。首先是搶背包事件,黃官認為當時被告、一女子及一男子並非同時段在場,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然後是鐵馬前的事件,黃官認為即使3人在此與「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有爭執,並有挑釁性性質的行為,例如舉中指等,但當時的秩序不算差,未達致擾亂秩序。而在政見分歧下,雙方有爭執在所難免,即使有一女仔有較大身體動作亦不代表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而事實上在這過程中只有被告與「保衛香港運動」的成員有較激烈的爭執,可見3人彼此沒有共同目的;最後是搶國旗,被告與另外2人共同爭奪國旗,可見有共同目的,行為相當可能造成他人有訂明的害怕。

綜合以上,黃官認為控方已就2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被告2項控罪罪名成立。
———————————————
📌判刑考量: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現今情況,可考慮判處短期監禁,但亦不反對法庭為被告索取報告。

控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指出法庭有需要拿報告,若沒有其他可行選項,法庭可以判處被告監禁。

控方引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在2017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判詞,並認為在8項案件相關情節中,本案需特別考慮「使用暴力的程度」和「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控方指出在「侮辱國旗」罪中,若被告伙同他人羞辱國旗及非法取得國旗,而且被告是知道國旗的擁有者,這些都是本案的加刑因素。

辯方律師指會留待下次判刑時才回應控方論點及為被告求情。

黃官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6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聽取求情及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不排除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期間被告需還押看管。
———————————————
按:被告精神良好,有對公眾人士作回應,感謝大家閱讀此長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王(16) #1102灣仔 🛑已還押17天

控罪1: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連同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3個玻璃瓶、一支噴漆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因認罪協議,控方已把控罪3,即違反《蒙面法》,交予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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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求情信,今日會再呈上來自神父的求情信,內容與之前的求情信相近。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䆁所有報告的內容,被告亦已同意報告的內容。辯方律師表示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自己的行為後悔及有作反省。被告過往的品格良好,他在本案行為與過往品性不相乎,他是因為沒有想過後果而做出本案行為。辯方律師指報告內容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希望法庭可以採納建議,讓被告人儘快重拾學業。辯方律師亦指出被告有父母的支持,被告已明白父母對他的擔憂,因此承諾不再犯案。除外,被告人的成績不俗,辯方律師指出若判處被告進行勞教中心,可給予機會被告爭取更佳成績。

👨‍⚖️練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的分別。

辯方律師回應指這2個判刑選項皆是以更生作大前提,但是採用的方式不同。勞教中心是要求青年接受體力化和勞力的訓練方式以協助他們更生;而教導所適合成長背景出現問題及初犯的青年,因會著重青年的品格培養,目的是希望他們將來不會重犯。

👨‍⚖️練官詢問勞教中心與教導所在刑期上的分別。

辯方律師回應指勞教中心的最高刑期是6個月,一般為5個多月;而教導所的最高刑期是3年,一般為18個月。辯方律師重申法庭不應在判刑時比較各刑罰的長短,應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包括對被告及社會的影響。

辯方律師重申被告有良好品格,本案已為他得到教訓,再加上有良好家庭支持,他在服刑完畢後重投社會必可對社會有益。辯方律師亦引用SWS和SHY案,2案的情況和背景均與本案相近,而上訴庭亦已改判2人進入勞教中心,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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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判刑理由:

在已承認的案情上,被告與其他20-30人於當天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附近的希慎道身穿黑衣及戴上蒙面物品設置路障,包括磚陣,以阻塞交通。其後警員上前驅散,包括被告在內的20-30人一同奔逃,其後被告在利園山道及禮頓道交界被截獲,當時他手持長傘,戴有防毒面具,手戴手套,其後他被警員搜查時搜查涉案物品,即汽油彈原料等。

法庭明白事件背景是源於社會對政治制度、政府的行政處理手法、經濟民生問題等的不滿而爆發,亦明白社會上有不同問題需要解決,雖然部分市民對這些現象不滿,但他們沒有權利借大肆破壞以損害其他市民的自由。

法庭表示他們的職責是按照法律評估犯案者的量刑。在本案中,被告身在非法集結並帶有物品企圖摧毀財產,目的是為了阻住社會運作,危害他人財產及生活權利,亦危害社會和諧,法庭需要就這些反社會行為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庭明白這些人是有動機和方向做出這些行為,例如受社會環境激發和感到無助等。但是法庭只能就犯案者的行為作量刑,他們的目的和動機不在考慮之中。

法庭表示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就黃之鋒公民廣場案的判詞。在本案中,有20-30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們身穿衣着相似的衣服遮蓋身份,他們做出的行為是為了阻塞馬路,亦打算使用磚頭攻擊他人,被告亦帶有雨傘和汽油彈攻擊他人。綜合以上,法庭會就2項控罪判處18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法庭在考慮被告的求情因素後,認為被告認罪表達悔意,亦節省了法庭時間。此外因被告年青,所以亦會在判刑時考慮少年犯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109A條。法庭引用上訴法庭就SHY案的判詞,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了顧及保護公眾外,亦要協助青年改過自新。因此法庭為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法庭指出被告老師認為被告成績尚可,是有潛質的人。因此法庭在處理年青人的判刑是感到困難,因為青年有機會考慮不周詳而犯案,但卻要對其一生造成嚴重後果。法庭認為被告年青,也有較大可塑性和改變性,為被告判處適當刑期可以為被告重新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因此法庭會在判刑作寛大處理。

但是法庭認為年輕不是人們可以任意妄為的理由,年青人犯案時實際上與成年人犯案沒有分別。法庭亦認為年青不是贖罪券,任何人犯案皆要負責任。

法庭認為在道德上需負最大責任的是在人群旁搖旗吶喊、給予物資支持的人,因為他們無需面對被捕和承受後果,而是由前線面對。但是法庭權力有限,只能就眼前的被告所作行為作判刑。

法庭在細閱被告父母、校長及社工為被告寫的求情信後,認為被告不是不能改變的人,因此法庭會採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的選項。

法庭認為勞教中心最高刑期為6個月,理念是借勞其被告的筋骨,以培養守法概念,建立個人信心及培養建立和諧共處的地方的心。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已還押一段時間,法庭認為監禁不適合被告。法庭認為勞教中心除了對被告是懲處外,亦可以對大眾發出信息,法庭不會就與本案相似的行為輕易處理了事。

法庭希望勞教中心可以借訓練令被告了解違法就是違法,而法律和法庭判決是簡單和清楚的界限,而行為是否達義是在於個人的計算,但違法不一定達義。而被告的行為除破壞財產和社會安寧外,不會達到他想要的結果。

因此,法庭就2項控罪皆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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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告的精神狀態尚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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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後審訊進度: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仍未完成對D3盤問,繼續就現場叫過的各種口號和唱歌內容逐一盤問意思/內容理解/音量聽唔聽到/有冇跟住叫唱等等,相當纏擾😐

但好似終於問到和你shop尾聲的襲狗情節,辯方律師1305左右提出午休,張主控話仲有二十分鐘可以完成,旁聽席傳出嘆氣聲...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精彩盤問節錄:
遊行人士於德福内呼籲人支持黃店,會致藍店執笠,員工失業,問D3是否同意支持黃色經濟圈是不和平的,即被 #郭憬憲大律師 反對,直指他不合邏輯。

裁判官批准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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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進度:
1625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終於完成怨婦式盤問。
裁判官和 #郭憬憲大律師 多次提醒張主控超時 (又話20分鐘?)。

1645 #郭憬憲大律師 亦完成覆問,期間提到30分鐘的事件,D3被盤問了6小時...

控方書面陳詞需於3月25日或之前交予控方及法庭,辯方需於4月1日或之前回應控方及法庭。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D10申請保釋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已還押80天🛑) 控方反對‼️

保釋申請被拒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720 是日完結。
【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五號區域法院八樓第27庭 - 多宗暴動、非法集結及抗爭案件提訊|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首席裁判官 #0929銅鑼灣1118尖沙咀1118紅磡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管有

1430 被告人數多達 15 名,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正庭通道已經企滿律師大律師。

1510 多對控辯雙方仍在相約下次提訊日期。

開庭後施姓被告首先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審訊需時四日,並無警誡供詞呈堂,證人計有七名警員、一位專家,影片長七十分鐘,排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4 日至 7 日審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姓被告則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審訊需時十五日,一份書面會面紀錄呈堂,證人暫時有一名警員,排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審前覆核並遞交問卷、 8 月 2 日至 22 日審訊,亦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一組暴動案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201/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梁姓、第四許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鍾姓被告不認暴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第三郭姓、第五李姓、第六馬姓被告保留答辯以便審閱新文件。其中許姓被告因應實習,申請每星期報到三日減為兩日、宵禁令延至晚十二點開始,獲准,其餘保釋條件不變。第六馬姓被告每周報到日數亦成功減至兩日, 21 年 10 月 12 日再提訊、 22 年 8 月 16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3 至 2 月 9 日審訊。

1612 休庭。

1640 第二組暴動案 DCCC 191, 192, 195, 197, 199, 202/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陳姓、第三郭姓、第四羅姓、第六袁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陳姓、第五李姓被告保留答辯, 21 年 9 月 2 日再提訊、 22 年 4 月 14 日審前覆核, 22 年 6 月 16 至 29 日審訊。

1655 對案中一位被告,高勁修法官考慮良久後,准以港幣五萬圓、母親人事擔保五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凌晨 12 至 8 點宵禁、逢星期二四六到警署報到、更改地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接觸案中証人,作為保釋條件以便其照顧患病雙親。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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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11.11大三罷】情侶非法集結罪成還柙 官憑裝束、招認及逃跑路線推斷犯案

全文閱讀 https://bit.ly/3DaVtBi

一對情侶被指前年 11 月在天水圍參與非法集結,他們不認罪受審,案件今(1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施祖堯指,雖然警員只是推測兩名被告是堵路黑衣人的同夥,亦不能確認他們被截停前做了什麼,但男被告招認曾參與堵路,加上兩人的裝束、背囊內物品及逃跑路線等環境證據,足以證明他們曾在現場與其他黑衣人共同犯案,裁定罪名成立,還柙兩人至本月15日待取背景報告判刑。

施官續指,雖然警員表明只是推測兩名被告是黑衣人的同夥,亦不能確認他們逃跑前做了什麼。男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堵路,吻合馬路上有雜物燃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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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祖堯 #大三罷 #非法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