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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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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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715486135226112/posts/2609451842496189/
在記者會上,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多次被問到,是否須為事件問責下台。

林鄭月娥未有直接回應,表示以成為公僕為榮,又否認事件令中央政府添煩添亂。

對於星期三發生的金鐘衝突,林鄭月娥稱,同意警方將事件定性為「暴動」,形容警方執法「天公地義」。

#香港電台 #港台電視31 #港台電視32 #十點半新聞天地 #逃犯條例 #林鄭月娥 #行政長官 #金鐘 #暴動 #天公地義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056599964649453&id=551732645018780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重新與社會溝通💬,又話唔會為重推修例設下時限,你接唔接受🧐?定係堅持撤回🙅🏻‍♂🙅🏻?林鄭月娥亦同意警方將事件定性為「暴動👊🏻🧱🤯,話警方執法「天公地義」🚓👮🏻👮🏻‍♀。150枚催淚彈💨、20幾粒布袋彈、幾粒橡膠子彈🗯,最終清場要去到呢個武力程度🎚🆙🤕,你點睇示威者同警員喺星期三金鐘衝突中嘅表現💭

2019年6月16日《城市論壇》直播開始!

#郭榮鏗 #田北辰 #邵嵐 #何漢權
#暫緩 #撤回 #六一二 #催淚彈 #布袋彈 #橡膠子彈 #速龍小隊 #衝突 #騷亂 #暴動 #遊蕩 #佔領 #集會 #示威 #流血 #警察 #遊行 #撕裂 #二讀 #立法會 #議員 #逃犯條例 #修例 #台灣殺人案 #法律漏洞 #林鄭月娥 #保安局 #律政司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0]
#0728上環 #暴動

控方作開案陳詞,引述過案發地點範圍地圖。
正播放錄影片段...

1520 辯方打斷,指很理解控方好helpful地想協助法庭理解佢嘅陳詞,但郭資深大律師現具體描述緊片段內容(從後巷運送長棍狀物體至前方路障)其實並非證供所提及的。

1522 控方繼續開案陳詞,accompanied by playing the same clips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5/10]
#0728上環 #暴動
因底稿出現問題,後續審訊只有撮要部份

第一及二被告辯方律師開始盤問證人。
辯方要求借用證人記事簿。
辯方要求證人澄清在見到示威者地點會銀力地產。
證人於之前口供指稱為宏力地產。
辯方要求澄清兩者均指片段中所示的銀力地產
證人同意。
辯方指證人唔係好好記性
證人唔同意
辯方指證人於地產公司名稱,街道名等都唔記得,唔係好好記性係唔係一個公平說法?
辯方指證人在728後參與過百場行動,會否混淆唔同行動嘅細節?證人表示唔同意。
證人在第三天作借時講過示威者辱罵警察[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及有肢體動作指向警方。為何於口供,記事簿上並無相關論述。
口供上只顯示示威者叫口號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警察知法犯法]證人只表示佢記得有相關情況。
辯方並庭上播放短片,指出片段中並無聽到前述的辱罵,及無肢體動作指向被告。被告同意。
辯方詢問證人在記事簿,是否紀錄所有事情。
因有部份資料即口號等並不在記事簿上。
證人回答有傳令員協助被告紀錄,如發出警告,勸喻,或拘捕行動等。該傳令員並非證人下屬,只在行動中協助紀錄。
傳令員會用紙筆記低有關事情。
辯方希望取得有關紀錄。證人回答該紀錄己銷毀。
辯方進一步詢問為何銷毀有關紀錄。
證人回答相關紀錄己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因此已完成該紀錄的用途,故此銷毀該紀錄。辯方問證人是否其訓練指示可銷毀有關文件,證人回答係自己決定銷毀,因該文件並非官方文件。辯方查詢如何證實該文件所有內容已反映在證人的記事簿及口供上。證人回答該文件的內容已反映證人的記事簿及其口供紙上。
辯方指證人於星期三指出示威者有帶行山杖,但口供並無顯示,證人指口供中 'rods'實指棍狀物體,其中包括行山杖。
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當日有被告擁有行山杖因此注明行山杖,證人否認並說明佢並唔知道有另案被告擁有行山杖。
辯方指行山杖與棍實屬兩種類別。證人表示唔完美可改善,之後會注明hiking stick。
待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3/10]
#0728上環 #暴動

0947廣播 0952開庭

辯方律師因為明天荃灣法庭案件,申請明天下午休庭。郭官准許。

1000 補充事實
控方按281章68C,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婚姻證書成為控方證物。中原地產向警方交出CCTV證據,711交出西營盤正街舖頭CCTV證據。

1005
控方傳召PW12 警員何日新 警員編號15010
2012年 7月1日加入警隊
2019年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B隊
曾處理三名被告證物,當時先處理D2證物,及保管證物。
於2019年7月29日20:57葵涌警署224A室,從女偵緝警員56193接收D2證物。56193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於2019年7月29日21:03葵涌警署224A室接收證物,從警員54965接收D1證物。54965曾檢取對講機Vaofang UVX9 Plus連耳機。
D1及D2證物放於三號男子羈留室,可上鎖,只有PW12有鎖匙。8月1日與PW13交收證物,先交收D2對講機及由PW13保管。PW13使用警察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4) 封存,PW12稱此袋封口後不能再開,為妥善封好,PW12及PW13在袋簽名。同樣程序將D1對講機放入貴重財物袋 (no. B2890386),當時不清楚記得袋號。

1019
控方展示證物D2對講機(證物P27),D1對講機(證物P14)。PW12將羈留室鎖匙交給11937。
上述皆為控方確認無人干擾證物,財物袋分別申請為P14A及P27A。郭官批准。

1029
辯方盤問PW12,PW12上班於北角警署,PW12稱7月28日12時上班直至7月30日,辯方容許PW12查閱記事簿。PW12稱於7月31日05:36下班,辯方問PW12休息時間,PW12只回應有多次休息,但多次提問皆回應自己在工作,PW12翻閱整個記事簿未能回答任何休息時間。辯方問PW12是否於8月1日1400交收證物後一兩小時內離開,PW12回答唔清楚。辯方由於沒有PW12記事簿,嘗試多次問及時間上問題,PW12稱下一次紀錄已經為1700到警察總部,稱可能於葵涌警署有處理一些職務,整體已忘記。

辯方問及羈留室三號大小,PW12未能回應準確回應,多次回應後改稱大概為二百呎。以PW12所知,值日官稱三號房只有一條鎖匙,相信只有一條。直到8月1日鎖匙一直跟身,無人可進。PW12改稱唔清楚有冇後備鎖匙。PW12稱曾處理四十人證物,全部證物保管於三號房,合共有幾百份,當中證物包括其他人對講機,PW12及PW13交收,有警員搬運。

辯方再問及休息時間,及是否個人感到混亂。PW12否認,但其後未能回答有多少警員搬運,大概亦不能回應。PW12聲稱用兩個鐘處理全部幾百份證物。辯方問及貴重財物袋384問題,為何PW12可記憶D2證物袋為384,PW12聲稱大概記得400多份證物號碼,但未應回應任何一件,現在聲稱能記得384及386,聲稱只有此兩份財物袋對講機型號一樣。辯方認為倉不可能只有一條鎖匙,問及PW12能否證明沒有人進入羈留室,控方反對提問而要求PW12可暫時離席,郭官批准。因沒有追問,PW12可離去。

1103
控方傳召PW13 警員陳有財(同音) 警員編號11937
2010 7月5日 加入
2019 7月18日為刑事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指派為證物員。
於8月1日1200至1400葵涌警署男子三號gay留室由PW12接收證物。先收到D1證物,收到時是在一個膠袋及後放入貴重財物袋,8月1日後PW13管有鎖匙。控方續確認程序。PW13於9月20日0100交鎖匙到灣仔警署值日官。PW13曾運送證物到通訊事務局作檢驗。

1138 休庭至十二點


(有勞臨時直播員,好仔細超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暴動
👤林(19) #1001黃大仙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控方陳詞
辯方陳詞

法官判詞指出本案被告是一名沒有案底的年青人,他否認控罪。而案件並不複雜,主要是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一隊防暴隊為保護宿舍而駐守在附近。收到報告後趕至現場,看到有人投擲雜物,磚塊,汽油彈。當中大部分人士有裝備。由下午二時半過後,開始一步步舉紅旗、黑旗以驅散在場人士。但集結於該地的人士並沒有離去,而繼續投擲上述物件。
警方於下午四時開始採取拘捕行動,發現其中一人並沒有戴頭盔,特別容易辨認,並認為該人就是被告。及後追趕至基協中學外時成功拘捕被告,過程大約十多秒。

控方證人主要是警員--楊警員,林警署警長,吳偵緝警員。辯方證人為被告的中學同學何先生,以及數份被告的朋友、老師及校長撰寫的信件,以證明被告的品格良好。
此案無證物爭議。

證據分析方面,需要毫無合理疑點才能把被告定罪。控方只有兩名目擊警員,沒有相或片作證物。只憑警員的一面之辭,此舉雖無不妥,但警員的證辭卻變得極為關鍵。本案控方希望由警員去證明當時有暴動,而被告是身處其中。當時有8-10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而被告在內。兩名警員均是這樣說。林警員拘捕,而楊警員處理,並跪在被告身上。從此可見他們所見極為重要,他們都提及是看到被告並且視線一直沒有離開。
但問題是當時情況是如何發生。辯方律師說當時情況極混亂,證人有可能看錯,認錯人。而且他們當時會被消防車阻擋視線。而警員則表示沒有此事。
控方律師指警員誠實可靠,有說過因為避開雜物和隊友,視線曾離開被告,但為時不足一秒。而且當時視線無阻礙,光線充足。兩名警員的說法亦互相吻合。

呈堂片段方面,不爭議呈堂性。雖然當中有一小段濛糊,但整體皆清晰。控方證人看片段時亦能認出自己。法官認為片段能反映事實。
楊警員曾指自己以膠索帶縛著被告,但看片卻改口。控方律師說這樣並不影響,非重要情況。法官也表示認同,並沒有影響可信性。

被告傷勢方面,除了一些小傷外,最嚴重的是被告頭上的傷勢。當時被告頭上流血,楊警員稱被告上警車後才發現被告的傷口,但無看見是誰人令被告受傷。林警長則稱當時有使用武力,追捕時曾兩次打在被告上身,但並非頭部。因為知道這是不合比例的武力。
法官認為被告受傷的可能性是在被捕至上警車之間做成。片中亦有顯示有警員帶著一個橙色箱登上警車。警員亦證實是一個急救箱。片中拍攝到有防暴衝向被告,亦片段中也錄到有人大叫「唔好打呀!」,但鏡頭卻沒有拍攝到過程。該聲音似是拍攝者情急之下喊出。雖然被告曾被粗暴對待,但不似是由兩位證人做成。被告律師希望以此證明是非法被捕的說法不成立,只能說當中有這樣的可能性。
而林、楊兩位警員證辭亦無法反映傷勢不是兩位或其同僚所做成。如果有包庇,則另一方有講大話。此事十分重要,關乎使用合理武力與否。林警長曾稱:「我唔會無端端打一個人嘅頭,因為咁樣嘅武力係不成比例。」法官相信證人知道武力比例重要性,但他們卻無法解釋被告傷勢。

消防車方面,當時有一輛消防車橫置在路中間,防暴需繞過。
辯方證人說於大約下午四時半在Telegram看到這段片,即時傳上雲端。及後交給律師,當中並不有改動片段。控方證人說沒有留意到有消防車,如此說即消防車是後期製作加上。法官相信辯方證人所說,大約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看到片段。如果要改片,時間則非常緊逼,而且更要在當日已經知道今天辯護策略。難以信服此說法。
當時消防車的存在,警員沒理由看不到。一人稱沒印象,一人又稱無此事,令人無法相信。
法庭需很小心處理消防車的存在,因為會影響到控方證人的證供可信性。
而辯方律師提及過探員曾到現場搜證。探員說沒有找到閉路電視片段,但辯方律師則說附近有閉路電視。證人吳警員就表示沒有找過基協學校。學校的閉路電視理應能拍攝到現場的消防車,但奇怪在警員竟沒有找該學校,更表示無見到該學校有閉路電視。說法令人費解。

法官描述現場情況指當時有一至二百示威者。警方嘗試拘捕最接近的8-10人,是從後追上而非包抄。有這麼多人同時急速移動,理應是拘捕跑最慢的,而不是沒有戴頭盔的一人。警員說法難以信服。而且控方證人沒有提及過消防車,可能是想增加自己證供的可信性,因此無法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辭。剔除此項,證據只剩被告於當場被捕,有裝備。但不是有力的證據。被告有可能只是路過
----------------
所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指控無法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法律原則:
就原審法庭是否應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上訴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法庭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出之裁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過往多次指出原審法庭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法庭決定的範疇內。除非原審法庭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
Source: 劉穎匡 FB

//《七一立會暴動案聆訊後續》
有關七一立法會暴動案件,剛剛於灣仔區域法院上完庭,謝謝各位手足及律師團隊。
被控:
1. 暴動
2.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繼續保釋,再次押後再審。

詳情如下:
日期:2020年10月16日
時間:14:30
地點:區域法院(借用西九裁判法院第三庭)

#七一 #立法會 #暴動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0900 大清早已有多名警員在終審法院附近步驟巡邏。

0915 法庭外排隊的人數不多。

0939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0939 上訴一方由李志喜、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劉偉聰等大律師為代表。

0940 記者數位及旁聽人士約十數位已在終審庭內就坐。

0945 盧建民身穿深色西裝,在六名懲教署職員陪同下身處「上訴栅」並戴上翻譯本地廣東話的耳筒。

0953 吳靄儀大狀和劉偉聰大狀分別跟盧建民打招呼。

0957 盧建民的女朋友在場並跟盧建民打招呼。

1000 法庭程序廣播完畢等待法官進場。

1005 終審庭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司徒敬非常任法官就席。

1007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正就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陳詞,配合早前已呈交的上訴文件。李大狀強調暴動罪中 「joint enterprise」 的 「corporate nature」 (共同意圖) 性質和定義有終審裁決的需要。法官回應李的陳詞,並對此有分歧意見。上訴一方將爭議下列三方面:盧建民與現場其他人士可有共同目的、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定罪人數可否少於三人。經法官提醒,李志喜重申案件另涉憲法爭議。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需先行指認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及暴動人士,而後確立盧建民與上述人等目的相同,法官似有異議。李繼續指出其他暴動案中(2019.7.28三人案) 會有被告或因 joint enterprise 的 (寬鬆) 定義而被律政帶到高院上訴。另外一宗 (梁天琦) 高院重審案亦對共同意圖未有明確的界定,故有終審的必要。

1027 法官退席,暫時小休。

1035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定罪上訴作出陳訴,爭議七年判案跟其他案件五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比例。法官提出暴動案的刑期有差距(disparity) 究竟是要處理原則還是比重 (weight) 的問題。

1040 駱資深指出暴動案量刑要老慮整體情況跟個人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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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1045 駱資深指出盧建民案判刑,仰賴英國案例,上訴一方促請終審庭另就本案頒下判刑指引,以備下級法院參照。並強調本港日後有大量暴動案需要量刑,終審庭有必要提供指引。小休。

1055 再次開庭。律政答辯方陳詞。律政方指盧建民同案其他三人都脱案,但現場有五百人以上,所以已有大量參與者有共同意圖。而有關判刑方面,律政方指終審庭不須特意作出量刑指引。

1100 李資深回應律政的答辯。

1115 法庭批准定罪上訴,不批准刑期上訴。終審法院會於十月五號開庭。
【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五號區域法院八樓第27庭 - 多宗暴動、非法集結及抗爭案件提訊|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首席裁判官 #0929銅鑼灣1118尖沙咀1118紅磡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管有

1430 被告人數多達 15 名,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正庭通道已經企滿律師大律師。

1510 多對控辯雙方仍在相約下次提訊日期。

開庭後施姓被告首先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審訊需時四日,並無警誡供詞呈堂,證人計有七名警員、一位專家,影片長七十分鐘,排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4 日至 7 日審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姓被告則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審訊需時十五日,一份書面會面紀錄呈堂,證人暫時有一名警員,排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審前覆核並遞交問卷、 8 月 2 日至 22 日審訊,亦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一組暴動案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201/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梁姓、第四許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鍾姓被告不認暴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第三郭姓、第五李姓、第六馬姓被告保留答辯以便審閱新文件。其中許姓被告因應實習,申請每星期報到三日減為兩日、宵禁令延至晚十二點開始,獲准,其餘保釋條件不變。第六馬姓被告每周報到日數亦成功減至兩日, 21 年 10 月 12 日再提訊、 22 年 8 月 16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3 至 2 月 9 日審訊。

1612 休庭。

1640 第二組暴動案 DCCC 191, 192, 195, 197, 199, 202/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陳姓、第三郭姓、第四羅姓、第六袁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陳姓、第五李姓被告保留答辯, 21 年 9 月 2 日再提訊、 22 年 4 月 14 日審前覆核, 22 年 6 月 16 至 29 日審訊。

1655 對案中一位被告,高勁修法官考慮良久後,准以港幣五萬圓、母親人事擔保五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凌晨 12 至 8 點宵禁、逢星期二四六到警署報到、更改地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接觸案中証人,作為保釋條件以便其照顧患病雙親。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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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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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眾新聞
【收緊法援】抗爭案被告:趕盡殺絕 律師:破壞受助人關係和信任

全文閱讀。https://bit.ly/3jsxpms

建制派擺明針對反修例案被告而向政府施壓,根據政府擬提出的新措施,受助人將被剝奪選擇律師的權利。有受助人認為「肯定有政治目的」,批評新制度本末倒置,明明法援原意是為有需要被告而設立,現借累積律師經驗為名改革,對示威者趕盡殺絕。有律師坦言,將破壞律師跟受助人的關係和信任,受助人的權利亦被剝奪,「我畀咩你你就要咩,唔係善用公帑,係剝奪你選擇」。

記者:張旭珊,黃健朗

#法援 #反送中 #法律援助署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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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理大】辯方要求律政司披露撤控同案二人理由遭拒 
官斥控方用法律保密權作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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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中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市民於油尖旺一帶發起營救行動,爆發衝突多人被捕。其中3人在附近唐樓內被捕,他們否認暴動罪受審,案件今(2日)於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本案原有5人同被控暴動,但開審前律政司撤控其中2人,顯示其立論不成立,遂要求控方披露撤控理由。惟控方以法律保密權(legal privilege)為由拒絕,只向辯方呈交相關證據。法官林偉權認為控方有責任披露理據,不滿謂:「控方咁實牙實齒講五個人係暴動,咁嗰兩個你又唔告?點能夠用所謂legal privilege做擋箭牌呢?」案件押後至平安夜繼續結案陳詞。

林官斥責控方僅向辯方提供供詞及片段做法不恰當,「呢個做法不知所謂,唔係淨係畀份口供叫你自己猜度,咁係危險嘅,我哋做嘢唔係咁」。林官解釋,控方有責任作fair and frank disclosure(公平披露),又言:「Year one 嘅法律學生都知,disclose一係有一係冇,唔係走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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