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389 subscribers
5.6K photos
24 videos
19 files
48.2K links
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Download Telegram
Link:
https://www.facebook.com/1487928594756950/posts/2917674001782395/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七號觀塘裁判法院三樓第1庭 - 「光城者」入屋犯法案|本土新聞報導】

錢禮主任裁判官 Ms. Bina CHAINRAI
案件編號 KTCC740/2021
D1: LAI
D2: YUEN
D3: CHAN
D4: CHOI
入屋犯法罪

學生組織「光城者」凌晨發文指有成員疑因國安法被上門拘捕。組織四成員涉入屋犯法罪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押後至7月2日上午再訊。

賴、阮、陳和蔡四名被告,被控於前日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今天毋須答辯及將案件押後八星期,並指會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

四男均為學生,年齡16至20歲。賴姓被告仍然留醫無出庭應訊,其餘三人獲准保釋,各以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侯訊期間須遵守宵禁令、報稱地址居住、每週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有消息指本案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督察處理。

____

#特約記者提供資訊
#抗爭者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0900 大清早已有多名警員在終審法院附近步驟巡邏。

0915 法庭外排隊的人數不多。

0939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0939 上訴一方由李志喜、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劉偉聰等大律師為代表。

0940 記者數位及旁聽人士約十數位已在終審庭內就坐。

0945 盧建民身穿深色西裝,在六名懲教署職員陪同下身處「上訴栅」並戴上翻譯本地廣東話的耳筒。

0953 吳靄儀大狀和劉偉聰大狀分別跟盧建民打招呼。

0957 盧建民的女朋友在場並跟盧建民打招呼。

1000 法庭程序廣播完畢等待法官進場。

1005 終審庭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司徒敬非常任法官就席。

1007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正就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陳詞,配合早前已呈交的上訴文件。李大狀強調暴動罪中 「joint enterprise」 的 「corporate nature」 (共同意圖) 性質和定義有終審裁決的需要。法官回應李的陳詞,並對此有分歧意見。上訴一方將爭議下列三方面:盧建民與現場其他人士可有共同目的、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定罪人數可否少於三人。經法官提醒,李志喜重申案件另涉憲法爭議。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需先行指認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及暴動人士,而後確立盧建民與上述人等目的相同,法官似有異議。李繼續指出其他暴動案中(2019.7.28三人案) 會有被告或因 joint enterprise 的 (寬鬆) 定義而被律政帶到高院上訴。另外一宗 (梁天琦) 高院重審案亦對共同意圖未有明確的界定,故有終審的必要。

1027 法官退席,暫時小休。

1035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定罪上訴作出陳訴,爭議七年判案跟其他案件五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比例。法官提出暴動案的刑期有差距(disparity) 究竟是要處理原則還是比重 (weight) 的問題。

1040 駱資深指出暴動案量刑要老慮整體情況跟個人行徑。
____
#抗爭者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七月十六號下午三點正 終審法院第一樓 2016.11.2 梁頌恆立法會非法集結案終審上訴宣布判決敗訴 - 本土新聞報導】

終審法院今午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刑事上訴。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而其餘主審法官均是贊同。

梁頌恆上訴爭議《公安條例》第18(1)條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罪行元素,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其中引述終審法院就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一案中,就沒有或沒有明確列明犯罪意圖的法定罪行,提出了五項詮釋。相應本案而言則爭議Kulemesin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公安條例》第18(1)條。梁獲發上訴許可以爭辯以下議題: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一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詮釋《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1)條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罪行元素?」

在這次上訴中,終院主審法官考慮了這5項詮釋的交替選項並裁定「第5個交替選項」適用,亦即被告就被控的罪行由絕對責任,而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需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

就本案裁判官裁斷的案情事實而言,梁頌恆是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的集結是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所以無論Kulemesin案中哪一個交替選項適用,此上訴都一定會被駁回。

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會議室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他們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星期,刑期已經報完。梁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

____
#抗爭者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