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六號下午三點正 終審法院第一樓 2016.11.2 梁頌恆立法會非法集結案終審上訴宣布判決敗訴 - 本土新聞報導】

終審法院今午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刑事上訴。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而其餘主審法官均是贊同。

梁頌恆上訴爭議《公安條例》第18(1)條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罪行元素,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其中引述終審法院就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一案中,就沒有或沒有明確列明犯罪意圖的法定罪行,提出了五項詮釋。相應本案而言則爭議Kulemesin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公安條例》第18(1)條。梁獲發上訴許可以爭辯以下議題: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一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詮釋《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1)條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罪行元素?」

在這次上訴中,終院主審法官考慮了這5項詮釋的交替選項並裁定「第5個交替選項」適用,亦即被告就被控的罪行由絕對責任,而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需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

就本案裁判官裁斷的案情事實而言,梁頌恆是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的集結是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所以無論Kulemesin案中哪一個交替選項適用,此上訴都一定會被駁回。

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會議室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他們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星期,刑期已經報完。梁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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