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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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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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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莊涉嫌在當日下午獨自經過灣仔警總外時,被身穿便衣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從後拍膊,余天生自稱警員並要求查問,被告轉身時懷疑拳打余天生頸部,同行10232曾偉輝隨即與余天生制服莊。警誡下莊稱:「阿sir,唔好意思,嗰吓係自然反應。」

背景:莊在事隔4個月,2019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12月16日否認控罪;在1月8日開始審訊,原排期至2月17日續審。

上庭提要:
控方證人有(1)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報稱受襲者)(2) 探員PC10232 曾偉輝(目擊證人)(4) 負責驗傷的鍾敏婷醫生

控辯雙方對拘捕地點無爭議

(1)PW1余天生
1. 當時身穿便衣,沒有佩戴委任證,認為當時情況不容許出示委任證,可以在稍後時間展示,辯方指余天生當時無意表露警員身份,余天生否認
2. 審訊時在庭上指搭莊左肩時說「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惟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先生,差人,『過嚟呢邊』」
3. 審訊時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面」,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在左邊「面」部近「頸」位置受襲
4. 審訊時堅稱被莊「拳擊」,惟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後改稱不清楚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亦同意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
5. 余天生在審訊時原堅稱男子向左轉身用右手襲擊自己左邊,不同意男子左轉根本無可能襲擊自己,指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2)PW2曾偉輝
1. 當時身穿便衣,沒有佩戴委任證。
2. 作供時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余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並同意余並無說過「差人」二字。惟後來改稱當時余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3. 在主問時,曾表示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指男子擊中余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然而,在盤問時,曾表示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余,並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後來又表示不記得男子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4. 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自己與余均無佩戴委任證,並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余並無佩戴委任證。曾認為自己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然而,曾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曾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余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回here

0947 傳召證人PW3

0951 先播放證物P41內的7條片段
拍攝時間約17:20-18:42
拍攝地點大概是西區警署對出電車站

1024依家啲片loop緊堆罐頭式嘅警方呼籲/警告:「依家集結緊喺輔道西嘅示威者,你地依家參與緊公眾集會係未經批准集結,請你地立即離開... 見到你地手持攻擊性武器,如果你地嘗試衝擊警方防線.... 請你地向東面金鐘方向嘅行人路離開,和平散開」
「現場嘅記者朋友,請同警察嘅防線保持適當嘅距離....」
(直播員覺得好洗腦好催眠,數唔到loop幾多次了)

1045 再次暫停錄影片段,換以證物P54a(地圖)對一對地標/大廈/商店(如地鐵站、東慈商業中心、Megafood、日本城等)

1047 撤換至錄影片段,再對比地圖,試試認出剛才提到的地標/大廈/商店(如地鐵站、東慈商業中心、Megafood、日本城等)

1053 控方暫停讀出timestamp,郭官隨即問不如截圖做MFI處理方便之後如有需要可以用返,好過要睇哂啲片段去搵。控以為記錄timestamp都足夠mark時間會方便啲... 郭官指都係電腦做啫

(陸續edit,待補🙏🏻

1141 休庭20分鐘至1205

下節here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辯方盤問控方證人鍾汶庭醫生

辯:今天只會就事實盤問證人,不爭議證人專業資格,會問及證物P1及P1A,及余天生有否誇大陳述。

辯:你是否在2019年6月12日晚上7時49分在瑪麗醫院處理莊?
鍾:是。
辯:不好意思是余天生。
鍾:是。
辯:當時撰寫一份英文的醫學報告?
鍾:是。
辯:請看證物P1。

辯:P1為2頁紙醫學報告?
鍾:是。
辯:報告上有你的名字?
鍾:是。
辯:報告上寫有瑪麗醫院?
鍾:是。
辯:診症時知道余天生為警員?
鍾:是。
辯:關於報告上醫學結論是與余天生對話及診斷結果?
鍾:是。
辯:報告上寫「He reported left side injury and pain caused by another person’s elbow」對嗎?
鍾:是。
辯:這並非估計而是余天生的陳述?
鍾:是。
辯:報告為英文,當時診症是中文進行?
鍾:是。
辯:余天生說「手㬹」所以寫「elbow」?
鍾:不記得實際字眼。
辯:如余天生描述「被拳打」報告上不會寫「elbow」?
鍾:不會。
辯:病人投訴不適地方全部要寫在報告上?
鍾:是。
辯:報告上沒有寫「頭暈」?
鍾:是。
辯:是否因為余天生當時沒有講「頭暈」?
鍾:不記得,但如果沒有寫應該沒有。
辯:余天生稱左頸痛?
鍾:是。
辯:是左頸一舊肌肉有觸碰及腫?
鍾:是。
辯:余天生有沒有講過是面部被打中?
鍾:不記得。
辯:但如果有講一定會寫?
鍾:是。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控方整理文件中,將申請有修訂控罪

裁判官確認所有襲警按警隊條例第63 條控告。

控方需時處理文件,暫時押後短時間。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908中環

陳 (2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上亞厘畢道與下亞厘畢道交界保管各一把螺絲批、鎅刀及剪鉗。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1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中環

施 (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 (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5000保釋
案件將於7月2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1909小西灣 #提堂

D3曾(17)

控罪:公眾地方打鬥

案情:
2019年9月25日,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上面嘅連儂牆,D1 D2係撕紙狗,手足D3見到於是上前理論。期間一位途人(控方第一證人)加入支持手足講法。
D1 當時憤怒就向我控方第一證人潑水(控罪一:普通襲擊)。D2 D3赤手空拳打交(控罪二:公眾地方打鬥)。
一名休班警員經過將大家分開並致電警方要求增援。期後警方到場拘捕D1-3。
D1警誡下承認因為嬲而犯案。D2 D3 remained silence
D1 D2最後由當席律師代表

D1-3不認罪,同意案情,同意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守行為條款為: $1,000 (若違反條款先需要繳交)
遵守法紀,不得再干犯同類型案件,即如對人的暴力有關的案件
由於以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撤回控罪。

堂費每位500蚊 由保釋金扣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修訂控罪所指地點
1:d1-52 #0929金鐘 金鐘道一帶
2:d53 分開處理,控罪應於1相同
新增控罪3-10
新增控罪3:d14 襲擊警員B
新增控罪4:d17 襲擊警員C
新增控罪5:d30 太古廣場E
新增控罪6:d52 襲擊F
新增控罪7:d5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8:d33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新增控罪9:d35 管有攻擊性武器 2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10:d36 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控方指文件需時處理,要求法庭先處理。

d1- d52 將轉介區院,d53提出反對。

先分組處理擔保
d1 申請禁足令豁免申請法律援助,裁判官指法律意見已為豁免。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 減少報到頻率被拒
d7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6 更改報到時間、警署 獲批⭕️
d21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6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30 更新法庭記錄:已更改報到時間
d34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42 豁免今日報到 被拒
d43 更改報到警署 獲批⭕️

其餘以原有條款保釋,裁判官於禁足加上豁免被告前往法律援助及取得法律意見。

控方呈上修訂及新增控罪,以及律政司檢控同意書。

控方呈上移交文件,將控罪1、3-10移交區院,d1-d52 案件押後至 6月4日 1000 區域法院 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暫代

休庭,稍後再處理d53反對移交陳詞
羅官「希望早上可完全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206 開庭

1207 A3代表律師代為向法庭報告返今天身體抱恙,身體狀況好差,睇過醫生食完藥有副作用。另外申請必要時不需佩戴口罩,以為A3依家要大啖抖氣但有口罩阻礙。郭官批准A3可以不必戴著口罩。

1209 再無限睇片

1217 (電波干擾) 郭官:在場人士電話要熄啦,否則電波會干擾、影響法庭錄音系統㗎下。

1218 繼續無限睇片

1224 睇完7條片,再播多4條當日live

1231 控方指本案為公開聆訊好多公眾人士在場,而佢地冇睇過

1313 郭官問控方「你諗住(播嘅片)仲有幾長呢?晏晝會唔會準時放呢?」控方指餘下片段大概1小時左右,定能準時完。

1315 休庭,1445-1645繼續

下節here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辯:請問觸碰診斷是如何做的?
鍾:按壓部位看病人會否喊痛。
辯:如果病人作虛假陳述,沒有感到痛楚但表示痛,會否有錯誤診斷?
鍾:有可能。
官:P1第三行第一個字「Sternocleidomastoid」的位置可否指出在哪裡?
鍾:耳朵後方沿頸向下,分叉至鎖骨及膊頭。
官:即一條直向下肌肉?
鍾:是。
官:該條肌肉有否向橫向至膊頭位置?
鍾:沒有。
官:記得余天生描述腫的位置嗎?
鍾:不記得,但報告上只有這個位置。
官:如有人描述耳下兩吋、膊頭內四吋位置,你會否明白?
鍾:是。
官:該位置是否報告中的肌肉?
鍾:是。
官:謝謝,盤問完畢。

考慮所有證據,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

- 休庭10分鐘 -

辯:被告將不會作供,辯方準備好作結案陳詞。
控:法律上需考慮是否刻意襲擊。
官:被告是否需要知悉對方身份為警員?
控:根據案例不需要。
官:是否需要知悉警員在執行職務?
控:不需要。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53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修訂控罪:太古廣場外襲擊警員A

d53 將反對匿名,裁判官指會將匿名爭議交由審訊法庭處理。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獲批⭕️

d53案件押後至7月2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直播員按:其實將心比心,各位家屬朋友係咪可以靜吓?延伸庭聽到好辛苦☺️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01旺角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2.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被指在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並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事發時戴上掛耳式口罩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

沒有擔保申請,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7月9日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屯門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時代廣場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及管有一支行山杖。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23日區域法院答辯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4/10]
#0728上環 #暴動

上節here

1445 開庭

1447 控方播放證物P43的3條片段。

1521 小畫家又再出動搵出投擲的雜物

下節here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答辯

張(22)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在11月4日因受傷留院,未能出庭,故案件押後11月7日再訊,期間還押警方看管,4月16日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不認罪

3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或閉路電視片段
2位辯方證人,對口頭招認有爭議(與自願性及公平性無關),據悉被告無招認。

裁判官問有否特別情況,如案中案,辯方表示沒有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預計審期為1天

案件押後至7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審訊文件夾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0九龍塘

韋老闆

控罪:
1至5.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6至7. 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違反普通法、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及101I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L1層的店舖「千両」外,分別襲擊警務人員A、B、C及D [控罪1至4];同日於又一城1樓1號鋪「Sift」附近襲擊警務人員E。[控罪5]

及在上述兩個地點,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不知名女童及男子,脫離警務人員C及E的合法羈押。[控罪6至7]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縮短宵禁時間、放寬禁足令獲准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即 #黃崇厚法官 批出的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7月9日區域法院答辯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5沙田

D1邱
D2麥

修訂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D1被控於新城市廣場內襲擊警長A,D2襲擊警長B。

D3 Y (新案件,和上述舊案件合併)

控罪:非法集結
被控於新城市廣場内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D1申請取消宵禁令,不獲批准。
D1D2以原有條件擔保。
D3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2200-0530宵禁
禁足新城市廣場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D3投訴事項:錄口供前被警員威嚇不能保持緘默,不要「玩野」;錄口供時旁邊另一名人士被掌摑,致D3不敢保持緘默。

押後至7月10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3樓1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5黃大仙 #提堂

D1 林(25)
D2 何(18)

控罪:

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林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橫頭磡中道近樂富廣場巴士總站,管有一把扳手(士巴拿);何則被控於同日,在上址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兩位被告同意案情,並同意簽保守行為一年

🍾🍾🍾控方撤回所有控罪🍾🍾🍾

兩位被告需支付堂費1000元,費用將從保釋金中扣除。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 早上案件,此為補充 ———

辯方結案陳詞
考慮到PW1供詞、PW2供詞、證物P1及被告警誡供詞,PW1及PW2均不可信、不可靠。

余天生稱因見到被告身穿黑衫黑褲、戴有圍巾,及有其他物品,而兜路由被告右後方到左後方,搭被告膊頭時講「先生,差人,過嚟呢邊」,被告向右扭頭見到余天生,被告順時針轉身打中余天生左頸,但不知是否被拳頭打中。

余天生沒有委任證,身穿便衣,從被告左後方盲點接觸被告,一直隱瞞身份生怕被告逃走,所以當接觸被告時自稱「差人」是不合邏輯(註:PW2作供時曾稱PW1沒有自稱「差人」)當時情況余天生並非「拍」被告一下,口供紙上寫「搭」,又稱「唔記得有冇縮手」,因此合理推斷為「捉」而非「搭」以防被告逃走。

其次,襲擊動作在辯方給予多次機會下均描述不清不楚,只能說出被告順時針右轉,在多次盤問余天生如何知道是被告襲擊自己,後又稱見到被告手部動作,但又不能清楚指出被告動作,不排除被告反手襲擊自己。

加上余天生在不同場合稱被告用「拳」、「手」、「手㬹」襲擊自己,余天生在2005年加入警隊,身為高級督察應知道,應知道關鍵地方的重要性,對余天生描述的不一致難以置信。

假設法庭接納余天生的說法,跟據證物P5(余天生在庭上的繪圖),被告當時右轉襲擊左後方的余天生, 必定是是由右至左接近余天生,余天生與被告位置接近,而受襲肌肉在左方,右轉難以打中。而若是由下至上襲擊的話亦沒有可能打中,因被告方向完全相反,根本無力襲擊,更不可能引致余天生到醫院時仍感到痛楚。

余天生在供詞矛盾地方常稱為「文字表述問題」,如「搭」或「拍」膊頭、用「手」或「拳」擊中自己、「左面近頸」或「左頸近面」位置,「先生,差人,過一過嚟」或「先生,差人,過嚟呢邊」等,顯示余天生根本不記得事件經過,就以「文字表述問題」作為藉口。余天生更在作供最後突然提出因被襲而頭暈,惟在之前口供、記事簿、醫學報告中均無此描述。

以上可見余天生描述只為穿鑿附會。

而曾偉輝作供時,不論主問及盤問時,均有約一半時間稱「唔記得」,包括當時自己位置、視線是否清晰看到被告及余天生、余天生有否捉被告膊頭、手是否握拳,以至有否見到觸撞過程都原稱「唔記得」,後稱「見唔到」。曾偉輝指二人有夾口供,但是「面對面」或「在電話中」、在寫口供「前」或「後」夾口供等,顯示曾偉輝完全不可靠,對事件沒有清晰印象。

曾偉輝原在盤問下堅稱余天生從未有講「差人」二字,及被告一定是向「左」而非向「右」轉,惟要求休庭飲水後突然多次嘗試為早前證據解釋「可能是『警察』而非『差人』」,及「轉左或右已不記得」,有機會因為知道自己較早前證供與其他證據有出入,但可能首次作證時才是事實。

曾偉輝在作供時承認口供是照抄筆記本等在此不贅。

在余天生搭被告膊頭前,二人都能講出細節,如被告衣著、位置、步速等,但在本案關鍵位就一律「唔記得」,連有否出示委任證都「唔記得」。

PW1及PW2證供完全相反,如法庭只接納其中一人口供而否定另一人口供,在法律上並不穩妥,加上二人口供質素都低,多次稱「唔記得」(PW2)或描述之事件為「不可能發生」(PW1),因此法庭不可能得出無合理疑點的結論。

反觀被告兩份供詞,第一份為補錄案發時被告稱「呀sir,唔好意思,嗰下係自然反應」;第二份供詞指被告在中環上班,打算到灣仔開車離開時,因經過地方有警方發射催淚彈,被告用水洗眼後離開,而圍巾是用以遮蓋口鼻以防催淚氣體引致不適。在等候過路時突被人搭膊頭,被告因此下意識推開該人的手,不小心擊中該人,就被指襲警被捕。被告指「唔係有心,嗰下係自然反應,願意道歉」並非因襲警而道歉,而是因不小心觸碰到余天生而道歉。被告沒有襲擊意圖,只為自然反應,並不構成犯罪意圖。

而在案情中指被告身穿黑衫黑褲及帶有其中物品,只為余天生意圖截查被告時的背景,和本案無直接關係,要求法庭不作考慮。但假設被告政治立場有影響,余天生雖指和被告有目光交投,但二人既非身穿制服,亦無展示委任證,被告根本無從得知二人為警員,更遑論有意圖襲警。再者,即使參與非法集結亦不表示有意圖襲警。

被告無刑事紀錄,犯罪機會較低。

因此本案並非在沒有合理疑點之下成立。

辯方補充,警員作供時亦同意身邊有許多人,加上被告剛受催淚氣體影響,心理狀態緊張,突然被搭膊頭時因緊張想推開不知名人士的手。

- 待續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44名手足 #提堂#0929金鐘 暴動、襲警)
👥文,范(21-30) #轉介文件#0929金鐘 暴動)

其中一名未成年被告未有家長到庭,擾攘後繼續聆訊。
控方是日呈交修訂控罪、新增控罪,並合併案件。(註:全部與合併相關)

文姓被告反對,指其亦為今早處理案件的被告,地點亦相近,認為不可能分離兩案處理,控方堅持為獨立事件,兩案相差1小時。辯方認為未有足夠證據,提出將其兩宗案件分別轉介區院,由主審處理。案件二d2亦提出相同理據反對合併。

裁判官指「兩案裁決有分別就『有你著數』囉」,並指合併會影響修訂控罪。控方指只為案發地點的修訂,裁判官指如無反對可隨即合併,但若有反對需先分別轉介至區院,再由區院處理合併爭議。辯方指認同於區院處理爭議。控方指希望先合併,遭裁判官指「有爭議咪要上去先處理」。控方指出區院合併案件較複雜。裁判官指「今日冇辦法處理架喇,全套文件要重新做過晒」

裁判官指令先拆開兩件案件,合併爭議留待區院處理,控方指會稍後處理。

控方申請明日下午處理,辯方律師紛紛反對,裁判官稱「今日做晏啲」

保釋方面,
所有被告申請禁足令豁免索取法律意見
d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6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0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7 調低保釋金至5000元 獲批⭕️
d23 更改保釋時間 獲批⭕️

部分大律師過1700後需離開,裁判官亦指需開會至1800,期望兩小時足夠律政司處理。

兩案暫時押後至1800時,各位朋友家屬唔介意的話其實仲有單手足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