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莊(25)

控罪:襲警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余天生

辯:請問觸碰診斷是如何做的?
鍾:按壓部位看病人會否喊痛。
辯:如果病人作虛假陳述,沒有感到痛楚但表示痛,會否有錯誤診斷?
鍾:有可能。
官:P1第三行第一個字「Sternocleidomastoid」的位置可否指出在哪裡?
鍾:耳朵後方沿頸向下,分叉至鎖骨及膊頭。
官:即一條直向下肌肉?
鍾:是。
官:該條肌肉有否向橫向至膊頭位置?
鍾:沒有。
官:記得余天生描述腫的位置嗎?
鍾:不記得,但報告上只有這個位置。
官:如有人描述耳下兩吋、膊頭內四吋位置,你會否明白?
鍾:是。
官:該位置是否報告中的肌肉?
鍾:是。
官:謝謝,盤問完畢。

考慮所有證據,表證成立,被告須答辯。

- 休庭10分鐘 -

辯:被告將不會作供,辯方準備好作結案陳詞。
控:法律上需考慮是否刻意襲擊。
官:被告是否需要知悉對方身份為警員?
控:根據案例不需要。
官:是否需要知悉警員在執行職務?
控:不需要。

-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