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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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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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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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616中環 #提訊日

梁 (26)

控罪:誤殺
被控於2019年6月16日在中環民光街7號碼頭外誤殺周 (63),引致周於6月18日死亡。

背景:
2019年6月16日,200萬人參與反送中大遊行。當晚人潮散去時,梁被指在中環碼頭與周爭執,其間推跌對方,周兩天後死亡。梁原本被控謀殺罪,於6月28日首次提堂,由於被控謀殺,如欲保釋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控方在2020年1月8日改控誤殺罪,並押後以進行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程序。至2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 #杜麗冰法官 考慮梁在事發後、被捕前亦沒有離港,可見棄保潛逃風險低,批准保釋。

控方申請押後提訊日

案件押後至6月15日早上9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處理交付審訊程序,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庾(33)
非法集結

控罪: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辯方申請押後以查閱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6月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2,000
2. 宵禁23:00 - 07: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周警署報到1次
7.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8. 除乘坐交通工具外,禁足添美道、夏愨道、龍和道及愛丁堡廣場一帶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701金鐘 #提堂
袁(36)
襲警、非法集結

控罪:被控於本年7月1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同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演藝道交界近食水抽水站外,襲擊警員X

控方提交涉案警員匿名令申請,警員身份只可向法庭及辯方透露,而不可向公眾披露,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以查閱控方文件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801天水圍


控罪:
1. 製造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
被指於19年8月1日,在其天水圍住所內製造爆炸品,以及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錘、膠棒、打火機油和玻璃樽等物。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待終審法院審理關迦曦終極上訴案件及索取控方文件以給予法律意見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4日區域法院答辯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指有不少片段需要播放,其中多數為媒體片段,亦有至少有4個電視台片段,辯方不會爭議。控方亦會呈上:被告居住單位CCTV片段、八達通記錄,控方指需要至少兩日審訊時間。

辯方指將不爭議連貫性,但會爭議呈堂性

控方指片段為佐證,裁判官指片段拍攝者才為合理證人,指辯方有權以書面斟酌將片段處理為「臨時證物」,再爭議片段呈堂性。

裁判官指以現時情況希望可以安排審前覆核(PTR),亦指出控辯雙方未有準備好手上資料,希望ptr時可順利處理。

官詢問控方八達通由來,控方回應指為被告身上搜出的個人八達通的記錄,裁判官要求辯方於下庭前索取指示。

裁判官亦指示控方將片段燒錄至同一光碟,令「審訊更加暢順」。

控方指指控被告損壞的為政府道路及欄杆。

保釋條件更改
人事擔保取消,原有20000元轉為現金擔保
每星期報到1次
其餘條件不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6 0930 粉嶺法院第一庭 進行 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513金鐘 #答辯
鍾(學生動源召集人)
刑事損壞(涉破壞國旗)

控罪:被控於2019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團體「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情:鍾涉嫌於今年5月14日凌晨,在立法會煲底與親共團體「保衛香港運動」人士爭執,拉扯期間鐘涉嫌毀壞屬於「保衛香港運動」的一支五星旗

不認罪

將傳召5位控方證人及1位警員,並有一段10分鐘長閉路電視片段
對警誡供詞有爭議

預計審期為2天,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及21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灣仔 #答辯
魏(29)
襲警(涉襲擊督察林泰金背部)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

背景:於2019年10月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0元保釋,其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

不認罪

將傳召2位警員作控方證人及1位醫生證人,並有一段1分鐘長錄影片段
沒有警誡供詞

預計審期為2天,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3天提交同意之案情及有爭議地方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及1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修訂控罪: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鞍駿街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動,即用大聲責罵男子

案情:一名男子與黑衣人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發生爭執,其間男子被人淋潑不明液體及點火,隨即燒傷,送院治理。事隔一周,警方拘捕一對夫婦,指他們旁觀爭執事件期間講粗口。(20/4/2019蘋果日報)

控方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控罪,原本2名被告分別面對控罪(1)及(2),現2人同面對一項修訂控罪,控方申請撤回控罪(2),辯方沒有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 保釋金$1000
2. 每周警署報到1次
3. 不得進入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元朗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內藏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內藏汽油、4條布碎[控罪1],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控罪2]。

手機內有片段影到被告人在貨倉製作汽油彈,控方指出telegram有被告發出一張有關自己製造汽油彈的相片訊息

保釋背景:於11月4日首次提堂,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1月12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被拒,12月27日在 #水佳麗裁判官 席前沒有保釋申請, 3月31日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他的保釋覆核申請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以待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

法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9日區域法院1430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中環 #提堂
陳 (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摺刀、一柄槌、一支藍色雷射筆及一罐噴漆

修訂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1支雷射筆)

新增控罪:
(2) 管有違禁武器(一把以彈簧裝置露出刀鋒的摺刀)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鐵錘、打火機、噴漆)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2灣仔
D1鄭
D2楊
D3丘
D4莫
D5黃

控罪:串謀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60(3)條、第159A條)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條)

案情:被指於11月2日,在灣仔一單位管有汽油彈

D1至5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提堂
岑 (3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外管有一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及兩支木棒。

修訂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弩及20支削尖棒)

新增控罪: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在黃大仙鳳舞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劍)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5:30
👤黃(29) #提堂#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DNT炸藥)

1533開庭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十二星期至七月,辯方不反對。被告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7月7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灣仔 #提堂

麥 (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灣仔站月台管有一把刀

背景:當日早上有「和你塞」行動,麥與一女乘客發生爭執,警方到場調查在其背包內發現一把刀將其拘捕,女乘客則未有被捕。

不認罪
控方列出共有5名控方證人,但未有時間與控方商討
辯方指除被告外另打算傳召1名辯方證人
將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控方未能聯絡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故未能向法庭提供審訊日期

案件排期至2020年6月2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按原有條件保釋

1. 保釋金$ 2000
2. 宵禁 23:00 - 06: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208灣仔 #提堂
陳(27)
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縲絲批、1個單指蓮花指扣及1把行山刀)

控罪: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攜有各一螺絲批、單指鐵蓮花及有套的行山刀

背景:2019年12月10日首次提堂,獲 #林子勤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其間須守宵禁令和不得離港, #林子勤裁判官 指涉案的單指蓮花指扣「呢個似開瓶器多啲」

控方已完成調查,並提交修訂及新增控罪

修訂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把螺絲批,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新增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並有所意圖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把刀
(3)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12月8日在灣仔柯布連道與告士打道交界,管有一個指節套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29葵涌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0(3)條)

案情: 被指於2020年1月29日在葵涌警署近停車場閘入口,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葵涌警署。管有玻璃瓶內有腐蝕性液體,高濃度硫酸,可對皮膚造成嚴重傷害,另管有載有白電油的玻璃樽,在警誡下承認投擲汽油彈,並承認處所內管有的汽油彈為用剩物資。

保釋背景:2月7日首度提堂,在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保釋再度被拒,2月20日向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被拒

裁判官拒絕准予被控人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6旺角

容b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

案情:被指於19年9月6日,在旺角港鐵站近E出口大堂內,無合法辯解下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6部出入閘機、8部售票機、一部電視螢幕、一條扶手電梯、一部閉路電視、一枝光管及天花,價值共26萬7千元的財產。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5月1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進行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爬欄杆逃跑。追截被告時他遺下一個灰色袋,袋內有一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

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顯示被告較適合勞教中心。在壁屋還柙期間,教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待人有禮,遵守紀律

判詞: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量刑指引,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方法,辯方早前提出以感化方式處理乃不切實際

考慮被告無過往刑事記錄並承認控罪,而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相信被告因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犯下本案

現判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
希望他珍惜機會,誠心悔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鄧(21)

控罪:侮辱國旗

案情:於2019年9月21日15:30,有康文署職員發現有人在屯門大會堂外平台扯下國旗,當中被告連同其他人撕開國旗,並以火槍及紙巾點燃國旗、踐踏國旗

判詞:
考慮被告同意案情並坦白認罪,承諾不會再犯,無刑事定罪記錄。老闆及前中學老師都在求情信中表示被告勤奮好學、盡責,是一名好員工,好學生

相信被告一時衝動犯下本案,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希望被告能深切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