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3) #判刑 🛑已還押149天(#1117尖沙咀 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摺刀、鋸刀、彈叉)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
(伸縮棍)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摺刀,鋸刀)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及208粒鋼珠)


案情:
控方指其2019年11月17日,在科學館道近麼地道交界,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伸縮警棍),及一把摺刀、手鋸、彈叉等,並意圖作非法用途。指被告當時帶著黑色背包和另外20多名黑衣人奔跑,被警員截停搜查發現他藏有以上物品,另並有鋼珠、呼吸器、衣物、手套及打火機等。

聽取勞敎報告
被告醫學上不適合旁教中心
態度有禮合作,對懲敎官坦誠
愛運動校隊沒不良記錄
約束自己行為,還押期間沒犯規條
後悔衝動,深刻反省,明白承擔法律責任
重犯機會低。

官判詞:
-明白被告身體接受唔到一D運動
-由於控罪嚴重,本住立法精神,必懲罰。
-考慮去年11月至今扣押多月,索勞敎報告。
-三控罪,武器性質包括近、中、遠。
-盡管被告指現場有人給他,但接受同管有乃有意圖目的,一但使用對人有嚴重風險。
-冇證據有使用,否則控罪更重,考慮被告當時離開中沒使用過
-伸縮棍9個月起量刑;
-折刀鋸刀12個月起量刑
-彈杈同208鋼珠18個月;
-認罪1/3扣減.
-即6個月丶8個月丶控罪3額外扣減(考慮年紀同幾個月反省接納真誠改過)當10個月。
-扣減已還押近五個月可見日子可出獄。

❗️三項罪成
認罪1/3扣減後分別為
6個月
8個月
10個月
❗️同期執行即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