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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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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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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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太子 警署附近
蕭xx(26)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器具)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三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聆訊
將合併案件移交區域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瘋狗症

李天洛(35) 已還押20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李天洛保釋,並呈上被告財務負債紀錄

被告李天洛可提供保釋金由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並承諾不接觸涉案兩名女子

被告李天洛在有律師代表下堅持發言,被裁判官訓斥

控罪及相關案情:

2項普通襲擊罪
(1)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前女友X
(2)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某房間內,襲擊另一名女友人Y (friendzoned)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的住所外的共用地方遊蕩,導致X合理擔心自身的安全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2018年1月與女友X分手後至2019年8月期間,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滋擾對方。X為躲避李天洛,不但轉換了電話號碼,更舉家遷居,惟李天洛仍於今年情人節到X的工作地點滋擾X

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196號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保釋覆核被拒🍾🍾
🥂🥂須繼續還柙🥂🥂
保留8天保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處理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新案件

1️⃣楊 (#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儀器、未能出示身分證)已踢保;預約被捕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2️⃣吳(#0921屯門 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21歲,有聖約翰急救牌)

被控人認罪,法庭索取感化報告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保釋200
一周一次報到
不可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4月27日 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罰

控方指該控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及判監2個月(或為控方口誤,睇返法例相關指控刑罰可高達2年)
案例多為的士司機

辯方指D2出於對法律不了解干犯此罪,目的為集會現場與其他FA聯絡,因對講機能穩定長距使用而在鴨記買入,檔主沒講需唔需要持牌使用。被扣查時身穿FA反光衣,對講機沒開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林手足 #0921元朗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辯方申請無需答辯
控方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3000
宵禁 22:00 - 06:00
押後至29/4 屯門法院 聽取答辯 ,如不認罪將同時處理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1118理大

鄺(20)

控罪: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早前因保釋期間犯事而還押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擔保金: 40,000
宵禁: 21:00 - 07:00
禁足: 公主道、梳士巴利道及漆咸道南 (控方文件紅色標示範圍),除乘車外不得踏足以上地方
每星期報到3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3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聆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旺角

D1林
D2陳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11月10日在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保釋條件
擔保金 5000
宵禁 22:00 - 07:00
每星期報到3次
禁足:西洋菜南街、彌敦道、山東街及奶路臣街一帶
居住報稱地址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案件押後至4月22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與另外兩單案件合併並移交區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堂

D⁴:張(29)

案件在3月11日(星期三)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D⁴終於今日(3月18日)出院上庭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第159C條


是次提堂新增資訊:
1. 控方指於D⁴ telegram截圖中,有承認策劃首兩項爆炸案的招認

2. 於D⁴家中找到與深圳灣口岸爆炸案中,外型相似的電路板

3. D⁴在3月8日前曾於telegram上與人討論製造及購買炸彈事宜,並於D⁴電話內找到與羅湖爆炸案相似的爆炸品圖片和影片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D3於D1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g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elegram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本案。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2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而炸彈沒有爆炸,只有一個炸彈有部份燃燒。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於3月8日前,D1至D6有在被警方跟縱下見到一同去到某山坡,懷疑討論實行此計劃。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1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大量化學品。及指D1借出予D2及D3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1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elegram記錄


投訴:
最少被兩名警員毆打至嚴重骨折,導致現時行動極為不便,D4先簽招認,及後會挑戰其自願性

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006旺角 #申請保釋
埃及裔手足(35) ‼️已還押35天
有意圖而傷人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控罪: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西洋菜南街,連同其他人士,襲擊男子X,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申請背景:2月12日首次提堂在杜浩成裁判官面前申請保釋被拒,2月19日及26日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及3月4日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

下次提堂將申請與同日案件合併審訊

保釋被拒‼️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3月2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高等法院第一庭 #1031旺角
#李運騰法官  #申請保釋
李(22) ‼️已還押139天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於2019年10月31日在太子鴉蘭里和鴉蘭街交界,被警員在後巷發現相信屬於被告人的背囊,內藏有5支汽油彈,而被捕時他身上只有海報和電話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30日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229旺角 #20200301旺角 #申請保釋

莊(17歲)男生‼️已還押18天
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花園街與豉油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個垃圾桶

保釋申請背景:3月2日首次提堂在羅德泉主任裁判官面前申請保釋被拒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0
師長作人事擔保$20,000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天報到2次
禁足旺角區,以界限街、洗衣街、登打士街及塘尾道為限,乘搭交通工具經過除外
宵禁令22:00至06:00

案件押後4月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0)(#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𠝹刀)

控方是日申請撤控🥳

控方申請證物1(𠝹刀)充公,其餘交還被告,辯方不反對。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控方指希望今日可解決,但反對申請,指當日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被告於粉嶺站外被截查,衣著疑似示威人士,𠝹刀亦可作傷人用途。辯方回應指當時衣著為白色衣服,手套亦非戴上而於背囊中,當時穿著黑色風褸及黑色鞋。

辯方亦引述拘捕被告的警員指當時被告形跡可疑,見到警員時加快步伐向火車站行走。辯方指出此等只為推斷。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於遊行中使用界刀,控方指沒有。同時裁判官亦建議辯方可提出被告攜帶𠝹刀的用途。辯方指不能單純以𠝹刀推斷是否為接下來示威用途。被告 ,控方只為一廂情願斷言案情,現時撤控為控方責任。

裁判官判決指控方需負責任。辯方提出訟費申請27000元,控方爭議其中7500元,包括講解撤控程序及是日律師費。控方指早兩三日(又或者)昨日提出反對訟費申請的明細,並指早前已提出反對,昨日提出若批准訟費將爭議其中內容。

裁判官判決指控方需負擔全部責任,⭕️批准辯方申請訟費27000元⭕️
#屯門裁判法院

第一庭
1宗新案件
另1單暫不上庭


第七庭
孫:5月才起訴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新案件
曾(42)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投訴:被捕時手、手肘、上身、胸骨、下身均被警棍打傷,需入院5個半小時接受治療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20,000
2位人事擔保各$20,000
(共$6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 - 06:00

案件押後至5月4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成見恭介 (香港人)

控罪:向獲授權人員提供虛假資料

案情:於深圳灣口岸向檢疫人員虛報資料

被告不認罪,於庭上問裁判官是否無事即刻走得,被告於庭上沒有戴好口罩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於3月30日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排期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2長沙灣

韓(19)‼️已還押132天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長沙灣福榮街 512 號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鋒長10cm的摺刀
(2)於同日相同地點,管有一個長30cm的鐵鎚、一支長20cm的螺絲批、一瓶960ml 消毒酒精、一個打火機、一疊報紙及一個長12cm的開瓶器,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損壞政府財產

案件原排期於4月1日開審,審訊預計為期兩天,現押後至2020年4月8, 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3庭進行審訊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23上水

黃(62)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2)、(3) 及 63(1)條)

案情:被指於3月23日在上水警察已婚宿舍外罔顧他人財產受到損壞而縱火破壞屬於李業倫的私家車VY5553

無保釋申請,‼️期間還押‼️

押後至6月26日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07旺角
👤梁(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9月7日21:00,在旺角洗衣街行人天橋近MOKO新世紀廣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汽油彈

被告人父親、朋友、中學校長、副校長、社工、學生電競總會主席和幹事都有到埸支持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等待被告背景,勞教及教導所報告。案件押後至
2020年4月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新案件

D1:陸沛瑜🚹打手足藍絲🚹
D2:趙美玲🚹打手足藍絲🚹
D3:曾(17)#手足
控罪:
(1) 普通襲擊(違反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最高刑罰監禁1年)
(2) 在公眾地方打鬥(違反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最高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控罪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在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襲擊。
(2) 被控於19年9月,在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d1、2、3 皆指會向律政司提出書面申請,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

d1、2 保釋批准

D3曾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 2000
不得離港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1次報到
禁足案發地點:小西灣運動場外天橋,聲稱為連濃牆

押後至4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
補充:
控罪(1)由D1或2所犯,具體是以水樽襲擊D3
D3手足只參與了控罪(2)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香港仔
黃(49)
刑事損壞(香港仔警署外噴漆)
襲警(凌晨5點香港仔警署外襲擊警員S)

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22日,指被告涉嫌與另外3宗類似案件有關

控方不反對保釋

被告為跨國公司職員,疫情後或需離港,而總公司於歐洲,需晚上工作。
於香港居住超過12年,家人均居港。

擔保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0
不得離港
每星期報到1次
居住於報稱地址

押後至5月22日1430 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荃灣 #新案件
梁 (22)
(1)管有違禁武器:指節刀(感謝提醒)
(2)管有違禁武器:重力操作伸縮棒

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兩支彈叉、30粒彈珠等)

控方透露通訊局需檢視3部通訊器是否違例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保釋金 10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押後至4月24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