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0)(#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𠝹刀)

控方是日申請撤控🥳

控方申請證物1(𠝹刀)充公,其餘交還被告,辯方不反對。

辯方提出訟費申請,控方指希望今日可解決,但反對申請,指當日集會有不反對通知書,被告於粉嶺站外被截查,衣著疑似示威人士,𠝹刀亦可作傷人用途。辯方回應指當時衣著為白色衣服,手套亦非戴上而於背囊中,當時穿著黑色風褸及黑色鞋。

辯方亦引述拘捕被告的警員指當時被告形跡可疑,見到警員時加快步伐向火車站行走。辯方指出此等只為推斷。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有證據指被告有預謀於遊行中使用界刀,控方指沒有。同時裁判官亦建議辯方可提出被告攜帶𠝹刀的用途。辯方指不能單純以𠝹刀推斷是否為接下來示威用途。被告 ,控方只為一廂情願斷言案情,現時撤控為控方責任。

裁判官判決指控方需負責任。辯方提出訟費申請27000元,控方爭議其中7500元,包括講解撤控程序及是日律師費。控方指早兩三日(又或者)昨日提出反對訟費申請的明細,並指早前已提出反對,昨日提出若批准訟費將爭議其中內容。

裁判官判決指控方需負擔全部責任,⭕️批准辯方申請訟費2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