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杜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9月8日在中環纜車里和花園道交界推跌警員X
擔保金2000
每星期一次報到
不准離港
宵禁00至06
控辯雙方須就匿名令作書面陳詞
押後至4月27日早上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中環
杜
控罪:襲警
案情:被指於9月8日在中環纜車里和花園道交界推跌警員X
擔保金2000
每星期一次報到
不准離港
宵禁00至06
控辯雙方須就匿名令作書面陳詞
押後至4月27日早上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30天水圍
D1廖
D2陳
D3徐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3(2)條) (D1&D2)
2.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2&D3)
案情:被指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足球場附近行人隧道損壞路政署的行人隧道牆壁,並於上述行人隧道襲擊休班警員X
D1&2 :
控方撤控,各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
D3:
普通襲擊-不認罪
3月24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30天水圍
D1廖
D2陳
D3徐
控罪:
1. 刑事毀壞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63(2)條) (D1&D2)
2. 普通襲擊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D2&D3)
案情:被指於7月30日,在天水圍天秀路足球場附近行人隧道損壞路政署的行人隧道牆壁,並於上述行人隧道襲擊休班警員X
D1&2 :
控方撤控,各被告同意案情後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2個月(共同須遵守不能損壞他人物品、D2另須遵守不能對他人使用暴力), 兩人各賠償950元(共1900元)予路政署
D3:
普通襲擊-不認罪
3月24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12香港仔
劉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被指於2月12日香港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0
擔保人:
父30,000
母30,000
宵禁:
24小時留在家中 (復課前)
18至06 (復課後)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一次(需有父或母親陪同)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禁足案發現場
案件將於4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12香港仔
劉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條)
案情:被指於2月12日香港華富邨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毀屬中銀的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意圖摧毀該財產及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30,000
擔保人:
父30,000
母30,000
宵禁:
24小時留在家中 (復課前)
18至06 (復課後)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一次(需有父或母親陪同)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禁足案發現場
案件將於4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29旺角
D1鄧
D2荷蘭籍手足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
案情:被指於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 當時有人以垃圾桶設置路障,警員目睹兩名被告以雜誌紙張燃燒垃圾桶,兩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犯罪
裁判官拒絕准予D1保釋
D2無擔保申請
案件將於4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其間繼續還押‼️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20200229旺角
D1鄧
D2荷蘭籍手足
控罪:縱火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0(3)及63(1)
案情:被指於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 當時有人以垃圾桶設置路障,警員目睹兩名被告以雜誌紙張燃燒垃圾桶,兩名被控人於警誡下承認犯罪
裁判官拒絕准予D1保釋
D2無擔保申請
案件將於4月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
‼️其間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由於D1及D4留院,兩名被告將於
2020年3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或3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若較早出院),期間由警方看管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由於D1及D4留院,兩名被告將於
2020年3月14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或3月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若較早出院),期間由警方看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情:
[控罪1]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 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3運送炸藥 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傷亡。事後有TG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爆炸品(當時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G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G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 D2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 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cctv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控方指D2,4有差不多招認。
[控罪2]
在大角咀必發道一所寫字樓,發現的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有黑火藥、電子火柴、鎂、鈉及銷酸銨等化學品;若製成爆炸品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
[控罪3]
另外,位於西區梅芳街的單位內,檢獲一個約50克的土製炸彈半製成品及約1公斤懷疑化學物品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D2 警誡下承認參與明愛及將軍澳爆炸案
D3 警誡下承認為明愛爆炸案購買材料、CCTV
D5 在將軍澳事前參與討論,CCTV顯示羅湖爆炸案出現現場,telegram聊天紀錄顯示D5期間向D3匯報炸彈情況
D6 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投訴:
D2: 1)警方恫嚇被告「會搞佢女朋友 」2)警方威脅被告「其他人都打得好慘」 3)要求見律師被拒 4)警方與被告夾招認口供 5) 威迫及不情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及大廈密碼
D3: 被威嚇及誘使作出招認
毋須答辯,控方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裁判官將於1430就保釋申請作出裁決,請保留籌號出席下午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1 何 (留院)
D2 李
D3 吳
D4 張 (留院)
D5 楊
D6 張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案情:
[控罪1]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1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 有閉路電視顯示D2及3運送炸藥 D2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傷亡。事後有TG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3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4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爆炸品(當時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G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4於TG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 D2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 D3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cctv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5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6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控方指D2,4有差不多招認。
[控罪2]
在大角咀必發道一所寫字樓,發現的大量爆炸品原材料,包括有黑火藥、電子火柴、鎂、鈉及銷酸銨等化學品;若製成爆炸品有可能造成重大傷亡
[控罪3]
另外,位於西區梅芳街的單位內,檢獲一個約50克的土製炸彈半製成品及約1公斤懷疑化學物品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D2 警誡下承認參與明愛及將軍澳爆炸案
D3 警誡下承認為明愛爆炸案購買材料、CCTV
D5 在將軍澳事前參與討論,CCTV顯示羅湖爆炸案出現現場,telegram聊天紀錄顯示D5期間向D3匯報炸彈情況
D6 警誡下托出各被告在爆炸案擔當的角色
投訴:
D2: 1)警方恫嚇被告「會搞佢女朋友 」2)警方威脅被告「其他人都打得好慘」 3)要求見律師被拒 4)警方與被告夾招認口供 5) 威迫及不情願情況下交出手機及大廈密碼
D3: 被威嚇及誘使作出招認
毋須答辯,控方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裁判官將於1430就保釋申請作出裁決,請保留籌號出席下午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6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2,3,5,6
❗❗保釋被拒,還押懲教❗❗
押後至6月26日上午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
只有第6被告保留8天權利,將於3月18日上午9時半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307爆炸
D2,3,5,6
❗❗保釋被拒,還押懲教❗❗
押後至6月26日上午9點半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
只有第6被告保留8天權利,將於3月18日上午9時半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保釋覆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8蘇屋
阮(21)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控方🎊撤回控罪🎊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被告被警員PW1截查時,在警員三次警告下均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而被捕。被告大吵大鬧,更曾將手扣扔到地上。控方指被告身上搜出一張小童八達通,懷疑被告盜竊。羅官指如案情照控方指稱,被告並不止自招嫌疑,而是涉嫌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阻差辦公。控方補充指被告其後向警員PW2出示身份證。
關於訟費方面,辯方指開支由612人道支援基金墊付,羅官向辯方索取收費準則再考慮訟費申請,給予辯方兩個月時間預備。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8蘇屋
阮(21)
(1)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2)抗拒警務人員
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控方🎊撤回控罪🎊
辯方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被告被警員PW1截查時,在警員三次警告下均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因而被捕。被告大吵大鬧,更曾將手扣扔到地上。控方指被告身上搜出一張小童八達通,懷疑被告盜竊。羅官指如案情照控方指稱,被告並不止自招嫌疑,而是涉嫌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阻差辦公。控方補充指被告其後向警員PW2出示身份證。
關於訟費方面,辯方指開支由612人道支援基金墊付,羅官向辯方索取收費準則再考慮訟費申請,給予辯方兩個月時間預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0929金鐘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D⁶ 謝(20)
控罪:暴動
案情及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23DEC2019)
獲獎學金到新加坡作交換生至5月9日,上次提堂批准豁免不離港限制至3月12日,讓被告出庭答辯,惟因疫情嚴重,原本聆訊日期取消
申請延長豁免不離港限制、3月16日至26日豁免報到、在5月9日前不須出庭應訊被拒❌
須交出旅遊證件
申請禁足令豁免海富中心以會見律師及轉乘交通工具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控方表示將提交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4月16日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0
2. 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証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除會見律師及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D⁶ 謝(20)
控罪:暴動
案情及背景資料 (蘋果日報,23DEC2019)
獲獎學金到新加坡作交換生至5月9日,上次提堂批准豁免不離港限制至3月12日,讓被告出庭答辯,惟因疫情嚴重,原本聆訊日期取消
申請延長豁免不離港限制、3月16日至26日豁免報到、在5月9日前不須出庭應訊被拒❌
須交出旅遊證件
申請禁足令豁免海富中心以會見律師及轉乘交通工具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控方表示將提交文件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於4月16日提堂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20000
2. 不得離境,交出所有旅遊証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每周警署報到1次
5. 除會見律師及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答辯
巴籍被告(18) ‼️已還押91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申請答辯
認罪
第一證物充公
第二至第五證物交還被告
辯方呈上由被告父親、校長、社工撰寫的5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勇於改過,主動學習及樂於助人
被告已被還押超過3個月,深切反省自己過失,過往沒有被定罪記錄
等候背景、感化、勞教及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柙‼️
#1209旺角 #答辯
巴籍被告(18) ‼️已還押91天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私了陳大鵬)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
控方申請答辯
認罪
第一證物充公
第二至第五證物交還被告
辯方呈上由被告父親、校長、社工撰寫的5封求情信,指出被告勇於改過,主動學習及樂於助人
被告已被還押超過3個月,深切反省自己過失,過往沒有被定罪記錄
等候背景、感化、勞教及精神科報告期間不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7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期間‼️繼續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0609金鐘
D1戴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被指於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進行非法集結,示威者試圖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據稱被告於案發當日曾搬動及疊起鐵馬
申請3至10月短暫撤銷離港限制以到德國留學 — 申請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黃雅茵裁判官 #更改保釋條件
#0609金鐘
D1戴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案情:被指於6月10日凌晨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外進行非法集結,示威者試圖以鐵馬衝擊警方防線,據稱被告於案發當日曾搬動及疊起鐵馬
申請3至10月短暫撤銷離港限制以到德國留學 — 申請被拒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當日PW1藍雪寶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踢向PW1。
經調查後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搜出D1的八達通、一件T-shirt及一件灰色外套。亦搜出D2的一條褲。
案件押後一會處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10,000,黃官減至$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黃雅茵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新案件
D1: 蔡(23)、D2: 黃(20)
控罪:傷人(違反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最高刑罰監禁3年)
案情: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藍雪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D1
現金$10,000
父親人事擔保$5,000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D2
現金$10,000
母親人事擔保
每週一次報到
不離港,交出特區護照及中囯通行證
居住在報稱地址
禁足勿地臣街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到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1110旺角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控辯雙方同意暫時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以待雙方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6. 除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指示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王(51)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控辯雙方同意暫時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以待雙方處理相關法律文件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500
2. 宵禁 22:00 - 06:00
3. 不得離境,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4. 居住在報稱住址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6. 除轉車外,須遵守禁足令指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枝噴漆)
⭕️保釋批准⭕️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5月8日下午再訊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旺角
陳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枝噴漆)
⭕️保釋批准⭕️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一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5月8日下午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