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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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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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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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611上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馬(20)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3枝噴霧罐)

辯方未收到指紋報告
保釋照舊

押後至2020年1月20日14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29銅鑼灣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黃(27)
襲警(向警長張紹賢投擲珍珠奶茶)

便衣狗一直無表明身份,被告案發後失去工作
辯方呈上一封道歉信,顯示被告已反省;辯方亦呈上家人求情信,指被告成長過程不順利,有焦慮抑鬱,努力工作孝順患病母親

被捕後一直被還押至10月17日才得到高院擔保,已受深刻教訓

法庭考慮到狗根本冇傷,罰款3000元,可從擔保金中扣除
#觀塘法院三樓一庭
石(28) #0914淘大 #私了 AOABH、傷人等
控方指14/10、14/11、17/11間警方拘捕6名有關人士,指律政司需等待進一步調查結果決定是否一同處理。
控方申請押後四星期至6/1,辯方反對。
法官指不能無了期押後等待律政司或警方調查,詢問控方是否具足夠證明兩案可能有關。
辯方反提議押後六星期,但下次上庭需聽取答辯,亦指控方不具足夠基礎於下次不聽取答辯。法官詢問為何原先律政司代表今日不能上庭,現時休庭等待律政司指示。
#觀塘法院三樓一庭
石(28) #0914淘大 #私了 AOABH、傷人等
1532重新開庭
控方澄清指原有主管2/12 出memo指不會出庭。
法官要求控方7日內提交書面解釋
6名有關人士(5名擔保、1名踢保),2位牽涉本案控罪1、2,另外3人於控罪3、4、5有關,有2位與控罪1、2和3、4、5間非法集結有關
法官指主管應要求主控官出庭,而並非由外聘律師處理,亦應將一齊資料交予接手者。
控方申請押後至6/1再作決定,法官明言不理想,指被告於14/10開始還押,再押後將造成不公。
控方指案件將提訊至區域法院,但亦明言將繼續押後等待。
辯方投訴指控方交付文件未齊,亦未有未用文件表。

辯方指控控罪1、2重疊,指被告被指控對相同控方證人作出相同行為,控罪3、4、5 亦重疊,理由相同。法官亦指主控不在場無法處理此等質疑。
押後至6/1 2:30, 辯方放棄八日覆核權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控方被狗搜完身終於入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未開庭
辯方律師剛得到控方文件 前往與各被告會面
控方律師出現
廣播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
- D1-D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北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夾、子彈)、D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荃灣):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控方呈上D1及D2之間telegram 對話截圖,過十頁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
- D1-D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北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夾、子彈)、D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荃灣):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D1 (黃)投訴
- 在北角單位拘捕D1時,一班警員熄佢房燈,拳打腳踢,揞口,強行將電話解鎖
- 錄取口供時警員使用武力威嚇誘使
- 律師見D1時有傷勢、情緒不穩
- 要求影傷勢,並睇醫生驗傷

律師一路講,D1一直有啜泣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
- D1-D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北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夾、子彈)、D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荃灣):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控方:
D1-D5在12月7日至8日在灣仔租一間Airbnb,有警員監視住,警員進行拘捕時,單位內只有D1、D4、D5,而單位內只有避彈衣,沒有其他武器或工具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
- D1-D5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北角):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夾、子彈)、D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荃灣):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D4及D5律師
- 第一控罪基礎與D4/D5無關,只在灣仔airbnb民宿出現,入面只有避彈衣,冇其他嘢,亦無證據指D4/D5知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 林子勤裁判官

#1208北角 #1208荃灣 #答辯
D1:黃(21)、D2:吳(23)、D3:張(22)、D4:張(20)、D5:嚴(21)
- D1至D5被控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D2被控在北角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槍、彈匣、子彈)、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把武士刀、兩把軍刀)
- D3被控在荃灣一處倉庫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伸縮警棍、避彈衣、燙瓷片、煙花、炮竹)

D1至D3:保釋申請被拒‼️,交由懲教還柙,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利,任何時間可向高院申請保釋

D4:張(20)
- 港幣8000元保釋金
- 須到警署報到
- 可交出旅遊證件不離港
- 宵禁2200-0600
⭕️ 保釋申請獲批 ⭕️

D5:嚴(21)
- 港幣10000元保釋金
- 須到警署報到
- 可交出旅遊證件不離港
- 宵禁 2200-0600
⭕️ 保釋申請獲批 ⭕️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期間等候化驗證物DNA、指紋及科學鑑證,翻看CCTV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208灣仔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陳(27)
藏有攻擊性武器(一把螺絲批、一個單指蓮花指扣、一把行山刀(林官話似開瓶器多啲))

被告毋需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4日下午2時30分

批准保釋
- 保釋金5000
- 不得離港
- 在提供地址居住
- 須到警署報到
- 宵禁0000-06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208銅鑼灣 #答辯 - 林子勤裁判官

林(27)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一對護目鏡、一個防毒面罩、一個板手、一把鉗)

案件押後至 2月4日下午2時30分

批准保釋
- 保釋金港幣2000元
- 不得離港
- 須到警署報到
- 宵禁2300-07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0728上環 - 郭偉健法官
正式開庭,先處理3人案。

排期 4月2-15日審訊
暴動罪35名證人
無牌管有無線電 1名專家證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0728上環 - 郭偉健法官

Case 1
控方指被告於拘捕時在「無警戒」情況下承認與其他被告集會
辯方認為被告並無作出上述陳述
所以唔需要用案中案(voir dire)或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處理

法官要求盡快審理,查詢是否可於3月尾審訊
控辯雙方協議私下商討時間,先處理25名被告案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0728上環 - 郭偉健法官
Case 2+3控方需時準備文件
要求押後至2月19日下午再提堂
8星期內控方可以提供所有文件
希望10星期後可以排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現時休庭,一方面等待簽發擔保紙,亦需等雙方排期爭議承認與否。

現時西九龍法院地下3支大鏡、4位攝記在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0728上環
case1 審訊預留6/3、9/3、11/3上午 12/3、16-18/3、20/3 ‼️灣仔區域法院‼️
控方承諾三日前交付開案陳詞予辯方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0907沙田 #提堂 - 林子勤裁判官

劉(45)
襲警(涉用月餅罐擲向警員1663劉俊豪)
加控❗️暴動

謝(42)
❗️暴動(警員制服一名男子,附近示威者向警員掟雜物嘗試「救人」;被告涉以雨傘襲擊警員)

兩單案件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控方將在下次提堂時申請合併

押後至2020年1月14日1430 等候轉介文件轉至區域法院審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831銅鑼灣暴動
裁判官:羅德泉
第二案

葉XX
保釋條件更改:沒有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月20日上午 呈交移交文件 (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