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案件管理
下午甫開庭,裁判官向主控官提出希望在10日新增審期內完成審訊。主控官曾於第8日審訊提出憂慮進度落後,需於10日新增審期外再增加審期。
裁判官詢問是否預計會就證物「插贓嫁禍」有爭議,主控官指認為辯方可能會就證物「撈亂」提出爭議。
裁判官指,向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申請新增10日審期時,已遭主任裁判官訓示不得再新增審期。裁判官敦促主控官盡量避免播放VRI,與辯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證供。
D3代表大律師建議,如各方接納將現時俯瞰角度的VRI去除聲音,當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方式呈堂,讓裁判官在內庭觀看,可節省法庭時間。
📌PW6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17111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音)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主控官向PW7播放PP90B D2錄影會面片段。
控方將D2 VRI謄本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D;D2簽署的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呈堂為PP90C(1)。
控方本欲將D2手提電話顯示Telegram群組訊息圖片呈堂,但遭D1代表律師反對,認為屬第2個特別事項才處理的證物。主控官翻查紀錄後,指裁判官於第5日審訊時命令手提電話訊息內容屬第1個特別事項處理。
D3代表律師投訴未有收到其他被告VRI相關證物。裁判官命令控方於明日開庭前送達相關證物予各辯方代表律師。
1757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3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案件管理
下午甫開庭,裁判官向主控官提出希望在10日新增審期內完成審訊。主控官曾於第8日審訊提出憂慮進度落後,需於10日新增審期外再增加審期。
裁判官詢問是否預計會就證物「插贓嫁禍」有爭議,主控官指認為辯方可能會就證物「撈亂」提出爭議。
裁判官指,向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申請新增10日審期時,已遭主任裁判官訓示不得再新增審期。裁判官敦促主控官盡量避免播放VRI,與辯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證供。
D3代表大律師建議,如各方接納將現時俯瞰角度的VRI去除聲音,當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方式呈堂,讓裁判官在內庭觀看,可節省法庭時間。
📌PW6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17111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音)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主控官向PW7播放PP90B D2錄影會面片段。
控方將D2 VRI謄本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D;D2簽署的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呈堂為PP90C(1)。
控方本欲將D2手提電話顯示Telegram群組訊息圖片呈堂,但遭D1代表律師反對,認為屬第2個特別事項才處理的證物。主控官翻查紀錄後,指裁判官於第5日審訊時命令手提電話訊息內容屬第1個特別事項處理。
D3代表律師投訴未有收到其他被告VRI相關證物。裁判官命令控方於明日開庭前送達相關證物予各辯方代表律師。
1757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3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補回今午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能否定罪主要爭議在
(1)被告行為有否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2)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現場環境
PW1在庭上作供合情合理,與現場環境片段吻合。片段可見警方後退至Audi門口後仍有很人不停辱罵,咒駡警察,當被告出現後,現場不時有傳來附和殺警叫囂,辱罵警察聲,同辯方形容現場沒有暴力,氣氛大致平靜有所不同。
✏️計劃及意圖
被告多次説出「要殺晒全港警察」後,仍繼續説「沒有一個是無辜,雙方沾滿鮮血」,言論充斥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合理化仇警,發言時間有十分鐘並不短,而且是自己帶備揚聲器宣揚針對警察,除向B出口外,也有向其他方向講,法庭認為被告是經過考量、是有計劃,不是隨意戲言行為。
✏️激使他人
從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多次提到「將警察剁成肉醬」及不時說出殺警後,現場人士紛紛拍手叫囂附和,同意仇視,由此可見被告是有意圖激起現場人士不滿情緒,鼓吹向現場警察作激烈行動。要知道每人控制情緒能力不同,會有人因而激起情緒作暴力行為,可見實質或即時風險是存在的,而被告也必然知道其發言前人羣已有負面情緒咒駡警方,再者現場有支持及不滿警察人士,被告言行可以激起雙方情緒作進一步暴力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即時出示文件表示被告身患不同病症需定期前往覆診,另被告已經給予指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即時拒絕保釋申請❌
需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後再作判刑。
📌證物處理
P3-6 被告身上物品歸還被告
P7 揚聲器充公
其他屬文件或檔案留法庭存檔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裁決
#行為不檢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能否定罪主要爭議在
(1)被告行為有否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2)相當可能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現場環境
PW1在庭上作供合情合理,與現場環境片段吻合。片段可見警方後退至Audi門口後仍有很人不停辱罵,咒駡警察,當被告出現後,現場不時有傳來附和殺警叫囂,辱罵警察聲,同辯方形容現場沒有暴力,氣氛大致平靜有所不同。
✏️計劃及意圖
被告多次説出「要殺晒全港警察」後,仍繼續説「沒有一個是無辜,雙方沾滿鮮血」,言論充斥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合理化仇警,發言時間有十分鐘並不短,而且是自己帶備揚聲器宣揚針對警察,除向B出口外,也有向其他方向講,法庭認為被告是經過考量、是有計劃,不是隨意戲言行為。
✏️激使他人
從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多次提到「將警察剁成肉醬」及不時說出殺警後,現場人士紛紛拍手叫囂附和,同意仇視,由此可見被告是有意圖激起現場人士不滿情緒,鼓吹向現場警察作激烈行動。要知道每人控制情緒能力不同,會有人因而激起情緒作暴力行為,可見實質或即時風險是存在的,而被告也必然知道其發言前人羣已有負面情緒咒駡警方,再者現場有支持及不滿警察人士,被告言行可以激起雙方情緒作進一步暴力行為。
基於上述分析,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即時出示文件表示被告身患不同病症需定期前往覆診,另被告已經給予指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裁判官即時拒絕保釋申請❌
需即時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五庭以待索取背景及心理報告後再作判刑。
📌證物處理
P3-6 被告身上物品歸還被告
P7 揚聲器充公
其他屬文件或檔案留法庭存檔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保釋覆核
馬(22)🛑已還押12日
控罪:縱火
案情:與同案另外兩位被告被控於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申請被駁回❌
案件待2021年3月4號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按:手足精神不錯,離開時向公眾席舉👍🏻)
💛感謝臨時直播員💛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1201太子 #保釋覆核
馬(22)🛑已還押12日
控罪:縱火
案情:與同案另外兩位被告被控於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保釋申請被駁回❌
案件待2021年3月4號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期間需要還押🛑
(按:手足精神不錯,離開時向公眾席舉👍🏻)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982
判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次押後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為人勤力且表現良好,工作表示被受高度肯定,指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值得再給予一次機會,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接納申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27旺角
蘇(23)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年5月27日,山東街洗衣街交界,沒有解釋下遺留一個交通錐造成阻礙。
上次答辯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982
判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次押後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對被告評價正面,為人勤力且表現良好,工作表示被受高度肯定,指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值得再給予一次機會,報告建議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接納申請,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1)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千両」外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一名男童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索取律政司意見後,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案情指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有示威活動,有示威者店舖卷「千両」閘外噴漆,連衣警員拘捕一名男童,戴上手銬並安排他在在店外,約50人包括記者及示威者上前圍觀,幾名男子跳出襲擊便衣警員,男童逃去,被告嘗試拉走被捕人士,便衣警員隨即上前嘗試制服被告,被告跑走,被告在短距離內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
被告同意案情,以$1000自簽守行為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0九龍塘
林(22)
控罪:1)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千両」外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一名男童在合法情況下逃離羈押。
索取律政司意見後,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
案情指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有示威活動,有示威者店舖卷「千両」閘外噴漆,連衣警員拘捕一名男童,戴上手銬並安排他在在店外,約50人包括記者及示威者上前圍觀,幾名男子跳出襲擊便衣警員,男童逃去,被告嘗試拉走被捕人士,便衣警員隨即上前嘗試制服被告,被告跑走,被告在短距離內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
被告同意案情,以$1000自簽守行為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元朗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承上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748
判詞: (因為裁判官講得太快,和表示不會重複細節,只能記下大概意思)
證人之一港鐡職員梁女士稱,當日見被告手持「毋忘721」紙牌,企在非付費區約15分鐘,上前對被告表示佢犯咗港鐡附例,在被告要求下,梁女士有出示該文件,之後被告亦願意交出身份證給梁女士紀錄。
被告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提交陳述書,並不否認有舉牌,引用案例表示有言論自由,只係發表個人意見,但根據港鐡附例,是不能展示宣傳品,雖然被告無放低紙牌,但係有宣傳效果,展示時間嘅長短不是重點,裁定罪名成立。
主控表示以傳票形式的定罪,最高罰款為五千元,被告被審訊後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可酌情罰款一千元。
裁判官在詢問被告的經濟情況後,判決罰款一千元,在七日之內交出。
(直播員註:庭外有街坊即時送上一千元)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元朗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承上審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1748
判詞: (因為裁判官講得太快,和表示不會重複細節,只能記下大概意思)
證人之一港鐡職員梁女士稱,當日見被告手持「毋忘721」紙牌,企在非付費區約15分鐘,上前對被告表示佢犯咗港鐡附例,在被告要求下,梁女士有出示該文件,之後被告亦願意交出身份證給梁女士紀錄。
被告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提交陳述書,並不否認有舉牌,引用案例表示有言論自由,只係發表個人意見,但根據港鐡附例,是不能展示宣傳品,雖然被告無放低紙牌,但係有宣傳效果,展示時間嘅長短不是重點,裁定罪名成立。
主控表示以傳票形式的定罪,最高罰款為五千元,被告被審訊後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可酌情罰款一千元。
裁判官在詢問被告的經濟情況後,判決罰款一千元,在七日之內交出。
(直播員註:庭外有街坊即時送上一千元)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
📌拍攝手機照片呈堂爭議
昨日休庭前,控辯雙方曾就Telegram訊息呈堂有爭議。今日開庭時,再就相關事項辯論。辯方指,在VRI中向D2展示警方拍攝的手機照片中,有涉及Telegram訊息,而Telegram訊息應留待第2個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立場認為有關相片曾於VRI向D2展示,並獲D2簽署,應一併交予裁判官以整體考慮VRI自願性。
裁判官最後裁定有關相片可呈堂,但比重只在於考慮VRI自願性。至於502條Telegram訊息留待稍後處理。
📌PW7 偵緝警員 10072 李振邦(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完畢
拍攝手機的照片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C(2)。
有D2簽署、由PW7擬備之錄影會面草稿呈堂為PP90C(3)。
一部iPhone及電話殼呈堂為PP26,但因VRI從未提及電話的SIM咭,而PW7亦不知VRI時SIM是否安裝在電話內,因而剔出證物。
主控官本欲將涉案雷射筆呈堂,但遭辯方反對。辯方立場為昨日裁判官已裁定檢取證物留待之後呈堂,應留待一般事項處理。裁判官同意辯方看法,不批准呈堂。
⏺D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尚未完成
🚨PW7作供時曾多次咳嗽,但堅稱自己沒有發燒及身體不適🚨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
📌拍攝手機照片呈堂爭議
昨日休庭前,控辯雙方曾就Telegram訊息呈堂有爭議。今日開庭時,再就相關事項辯論。辯方指,在VRI中向D2展示警方拍攝的手機照片中,有涉及Telegram訊息,而Telegram訊息應留待第2個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立場認為有關相片曾於VRI向D2展示,並獲D2簽署,應一併交予裁判官以整體考慮VRI自願性。
裁判官最後裁定有關相片可呈堂,但比重只在於考慮VRI自願性。至於502條Telegram訊息留待稍後處理。
📌PW7 偵緝警員 10072 李振邦(音)作供(續)
⏺控方主問完畢
拍攝手機的照片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C(2)。
有D2簽署、由PW7擬備之錄影會面草稿呈堂為PP90C(3)。
一部iPhone及電話殼呈堂為PP26,但因VRI從未提及電話的SIM咭,而PW7亦不知VRI時SIM是否安裝在電話內,因而剔出證物。
主控官本欲將涉案雷射筆呈堂,但遭辯方反對。辯方立場為昨日裁判官已裁定檢取證物留待之後呈堂,應留待一般事項處理。裁判官同意辯方看法,不批准呈堂。
⏺D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D2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D3代表大律師盤問尚未完成
🚨PW7作供時曾多次咳嗽,但堅稱自己沒有發燒及身體不適🚨
休庭至1430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李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辯方今早已去信控方關於答辯商討,申請押後,由於早前需時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3牛頭角 #提堂
李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定安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
據悉案發地點當時有堵路情況。
背景:
去年10月,港共政府違憲濫用《緊急狀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引發連場抗爭。10月13日,市民發起「罷鷲與18區遍地開花」行動,在全港各區以不同方式抗爭。事隔近11個月,案件於今年9月2日首度提堂,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
辯方今早已去信控方關於答辯商討,申請押後,由於早前需時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 麥(23)
A2 譚(19)
A3 鄭(17)
A4李(18)
A5 周(20)
A6 黃(32)
控罪(不是控罪書上的次序):
1.暴動(A1)
2.非法集結(A1-5)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3、5)
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6)
8.非法集結(A6)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6)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A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A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控罪一至六)
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七)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八及九)
部分被告還沒有收到控方的相關文件,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 麥(23)
A2 譚(19)
A3 鄭(17)
A4李(18)
A5 周(20)
A6 黃(32)
控罪(不是控罪書上的次序):
1.暴動(A1)
2.非法集結(A1-5)
3-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3、5)
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A6)
8.非法集結(A6)
9.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6)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A1另被控在中環干諾道中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除A4外,其餘四人被控身處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他們分別涉以口罩、防毒面具等物品蒙面。(控罪一至六)
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畢打街交界管有1罐卡式石油汽瓶,1支打火機式火槍。(控罪七)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參與非法集結;並於身處上述的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八及九)
部分被告還沒有收到控方的相關文件,辯方申請是日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2中環 #提訊
A1陸(20)
A2梁(21)
A3蕭(21)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案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A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A3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A3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A3。(控罪一及二)
A2、3則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及高級督察34135(控罪三、四)
❌A1、3皆不認罪❌
A2代表表示需時處理文件,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2中環 #提訊
A1陸(20)
A2梁(21)
A3蕭(21)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案情: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A1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在A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A3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A3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A3。(控罪一及二)
A2、3則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及高級督察34135(控罪三、四)
❌A1、3皆不認罪❌
A2代表表示需時處理文件,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給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爆炸品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24日,在九龍佐敦佐敦道50號可群大廈某單位內,非法管有26枚信號彈、1個發射器內藏12枚信號彈、8把刀、82枝箭、弓、3個弓架等槍械及武器。(source: 香港01)
辯方申請押後以審閱相關文件
辯方表示從案件摘要中可看出案件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希望法庭以普通案件的處理形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4油麻地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72)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爆炸品
3.管有違禁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24日,在九龍佐敦佐敦道50號可群大廈某單位內,非法管有26枚信號彈、1個發射器內藏12枚信號彈、8把刀、82枝箭、弓、3個弓架等槍械及武器。(source: 香港01)
辯方申請押後以審閱相關文件
辯方表示從案件摘要中可看出案件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希望法庭以普通案件的處理形式處理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10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所有被告)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1位警員證人、2位專家專家證人(1位政府化驗師及1位對講機相關專家證人)及1位市民證人。將依賴A6的一份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其可接納性。依賴3段每段10分鐘的影片及1段長達10分鐘汽車記錄儀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二十日,將以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同年8月9日0930起區域法院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201屯門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所有被告)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1位警員證人、2位專家專家證人(1位政府化驗師及1位對講機相關專家證人)及1位市民證人。將依賴A6的一份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其可接納性。依賴3段每段10分鐘的影片及1段長達10分鐘汽車記錄儀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二十日,將以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09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同年8月9日0930起區域法院審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控罪二)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三)
背景: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案件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2.非法囚禁他人
3.暴動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控罪一)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控罪二)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控罪三)
背景: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案件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還押。
(註:手足有望向公眾席及揮手,精神不俗)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提訊
蕭(32)🛑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剩餘文件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還押。
(註:手足有望向公眾席及揮手,精神不俗)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灣仔 #提訊
A5: 廖‼️已還押131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控罪一)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某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控罪二)
鑑於被告早前涉及十二港人案,被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逾四個月後,昨日才被移交至本港,現在仍在進行檢疫的程序,控方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註:手足今日沒有到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30灣仔 #提訊
A5: 廖‼️已還押131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控罪一)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某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一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控罪二)
鑑於被告早前涉及十二港人案,被關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逾四個月後,昨日才被移交至本港,現在仍在進行檢疫的程序,控方申請押後案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註:手足今日沒有到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
📌PW7 偵緝警員 10072 李振邦(音)作供完畢
📌PW8 [案情PW11] 女督察 葉美蘭(音)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官向裁判官確認,502個Telegram訊息可呈堂性留待第2個特別事項處理。
裁判官命令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或之前將502個Telegram訊息列表送達給4名被告代表律師;辯方需於2月5日或之前就列表向控方作回應。
🌟第1個特別事項仍未完結,未開展第2個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預計尚需10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審訊進度回顧🔸
📌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Day 3: PW1 總督察鄭鎮東作供
📌Day 4: PW1作供
📌Day 5: PW2 警員24087作供
📌Day 6: PW2作供
📌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51552李德安作供
📌Day 8: PW4 警員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17111作供
📌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
📌PW7 偵緝警員 10072 李振邦(音)作供完畢
📌PW8 [案情PW11] 女督察 葉美蘭(音)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主控官向裁判官確認,502個Telegram訊息可呈堂性留待第2個特別事項處理。
裁判官命令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或之前將502個Telegram訊息列表送達給4名被告代表律師;辯方需於2月5日或之前就列表向控方作回應。
🌟第1個特別事項仍未完結,未開展第2個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預計尚需10天審期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
刑期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蘇文隆裁判官量刑明顯過重
上訴方指出控罪⑦危害他人安全(掟竹枝落路軌)並不普遍,在香港鮮有發生,亦無相關香港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因此判刑無必要太著重阻嚇性以防止他人仿效,12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另外,原審裁判官高估案情嚴重性。裁斷理由中提及「//本案案情嚴重多人聯同犯案,其中更有心智未成熟的12歲兒童,被告不但沒有出言勸阻將兒童趕回家,更陪同犯案,罪加一等……」。上訴方指,即使有未成年人士參與亦不代表是上訴人招募他一同參與的,無趕走他又可否成為加刑因素?
👨⚖️李運騰法官指阻嚇性判刑的意義在於防微杜漸,考慮鐵路罪行一但發生帶來的嚴重後果、危險及影響,即使「十年未逢一閏」亦有需要防患於未然。
--------------------------
🤷♂️技術性的上訴理由 (唔知有無get錯)
上訴方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必然認為感化是判刑選項之一。李運騰法官覺得原審裁判官似乎在索取報告時,向案中各被告暗示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控方提供資料指出案中誰是發起人,就會額外有一個「求情理由」令他適合感化。
上訴方認為以「沒有供出發起人」為由而否定感化令或其他判刑選項並不恰當,因為上訴人可能不知誰是發起人,又或者根本就無發起人。另外,判刑前辯方大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被拒絕,但原審裁判官卻為上訴人索取刑罰較輕的感化報告,如果因為提供誘因而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屬於原則上犯錯。
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及背景,父母離異仍努力上進考入大學、加上認罪有悔意、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種種情況都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判刑只考慮懲罰性忽略被告的更生並不恰當。
--------------------------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鐵路相關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因鐵路是重要的交通核心,干擾鐵路會造成巨大風險及危機,對市民造成不便。答辯方呈交英國的案例:剪銅線破壞信號系統,致鐵路需要人手操作造成延誤,判監6個月。
上訴人的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的危機,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參考類似的英國案例,考慮本案發生時並非列車運行時段,以1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量刑要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及意圖
除多人有預謀犯案外,上訴人由搬運竹枝到掟落軌都有參與,而且意圖是癱瘓鐵路網支持大三罷活動,量刑可考慮案發當日背景。(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意圖並非造成傷害破壞,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搬竹枝)
--------------------------
🏛法庭考慮需時,會在1個月內頒佈決定。期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強調批准繼續保釋不表示上訴有勝算或有任何暗示,所有可能性都存在。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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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蘇文隆裁判官量刑明顯過重
上訴方指出控罪⑦危害他人安全(掟竹枝落路軌)並不普遍,在香港鮮有發生,亦無相關香港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因此判刑無必要太著重阻嚇性以防止他人仿效,12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另外,原審裁判官高估案情嚴重性。裁斷理由中提及「//本案案情嚴重多人聯同犯案,其中更有心智未成熟的12歲兒童,被告不但沒有出言勸阻將兒童趕回家,更陪同犯案,罪加一等……」。上訴方指,即使有未成年人士參與亦不代表是上訴人招募他一同參與的,無趕走他又可否成為加刑因素?
👨⚖️李運騰法官指阻嚇性判刑的意義在於防微杜漸,考慮鐵路罪行一但發生帶來的嚴重後果、危險及影響,即使「十年未逢一閏」亦有需要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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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的上訴理由 (唔知有無get錯)
上訴方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必然認為感化是判刑選項之一。李運騰法官覺得原審裁判官似乎在索取報告時,向案中各被告暗示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控方提供資料指出案中誰是發起人,就會額外有一個「求情理由」令他適合感化。
上訴方認為以「沒有供出發起人」為由而否定感化令或其他判刑選項並不恰當,因為上訴人可能不知誰是發起人,又或者根本就無發起人。另外,判刑前辯方大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被拒絕,但原審裁判官卻為上訴人索取刑罰較輕的感化報告,如果因為提供誘因而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屬於原則上犯錯。
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及背景,父母離異仍努力上進考入大學、加上認罪有悔意、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種種情況都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判刑只考慮懲罰性忽略被告的更生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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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鐵路相關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因鐵路是重要的交通核心,干擾鐵路會造成巨大風險及危機,對市民造成不便。答辯方呈交英國的案例:剪銅線破壞信號系統,致鐵路需要人手操作造成延誤,判監6個月。
上訴人的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的危機,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參考類似的英國案例,考慮本案發生時並非列車運行時段,以1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量刑要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及意圖
除多人有預謀犯案外,上訴人由搬運竹枝到掟落軌都有參與,而且意圖是癱瘓鐵路網支持大三罷活動,量刑可考慮案發當日背景。(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意圖並非造成傷害破壞,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搬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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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需時,會在1個月內頒佈決定。期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強調批准繼續保釋不表示上訴有勝算或有任何暗示,所有可能性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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