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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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下午甫開庭,裁判官向主控官提出希望在10日新增審期內完成審訊。主控官曾於第8日審訊提出憂慮進度落後,需於10日新增審期外再增加審期。

裁判官詢問是否預計會就證物「插贓嫁禍」有爭議,主控官指認為辯方可能會就證物「撈亂」提出爭議。

裁判官指,向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申請新增10日審期時,已遭主任裁判官訓示不得再新增審期。裁判官敦促主控官盡量避免播放VRI,與辯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證供。

D3代表大律師建議,如各方接納將現時俯瞰角度的VRI去除聲音,當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方式呈堂,讓裁判官在內庭觀看,可節省法庭時間。


📌PW6 觀塘反黑組偵緝警員17111作供完畢


📌PW7偵緝警員10072李振邦(音)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觀塘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主控官向PW7播放PP90B D2錄影會面片段。

控方將D2 VRI謄本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D;D2簽署的發給被羈留人士通知書(Pol.153)呈堂為PP90C(1)。

控方本欲將D2手提電話顯示Telegram群組訊息圖片呈堂,但遭D1代表律師反對,認為屬第2個特別事項才處理的證物。主控官翻查紀錄後,指裁判官於第5日審訊時命令手提電話訊息內容屬第1個特別事項處理。

D3代表律師投訴未有收到其他被告VRI相關證物。裁判官命令控方於明日開庭前送達相關證物予各辯方代表律師。

1757 控方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31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