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11/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
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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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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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 手機訊息可呈堂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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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 修訂控罪爭議,可呈堂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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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3: PW1總督察
鄭鎮東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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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4: PW1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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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5: PW2警員
24087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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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6: PW2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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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7: PW2作供,PW3高級警員
51552李德安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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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8: PW4警員
25410林鎮威
(音)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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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9: PW4作供,PW5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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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0: PW5作供,PW6偵緝警員
17111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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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11: PW6作供,PW7偵緝警員
10072李振邦
(音) 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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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手機照片呈堂爭議
昨日休庭前,控辯雙方曾就Telegram訊息呈堂有爭議。今日開庭時,再就相關事項辯論。辯方指,在VRI中向D2展示警方拍攝的手機照片中,有涉及Telegram訊息,而Telegram訊息應留待第2個特別事項處理。
控方立場認為有關相片曾於VRI向D2展示,並獲D2簽署,應一併交予裁判官以整體考慮VRI自願性。
裁判官最後裁定有關相片可呈堂,但比重只在於考慮VRI自願性。至於502條Telegram訊息留待稍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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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偵緝警員
10072 李振邦
(音)作供(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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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完畢
拍攝手機的照片呈堂為控方臨時證物PP90C(2)。
有D2簽署、由PW7擬備之錄影會面草稿呈堂為PP90C(3)。
一部iPhone及電話殼呈堂為PP26,但因VRI從未提及電話的SIM咭,而PW7亦不知VRI時SIM是否安裝在電話內,因而剔出證物。
主控官本欲將涉案雷射筆呈堂,但遭辯方反對。辯方立場為昨日裁判官已裁定檢取證物留待之後呈堂,應留待一般事項處理。裁判官同意辯方看法,不批准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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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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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大律師盤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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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代表大律師盤問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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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作供時曾多次咳嗽,但堅稱自己沒有發燒及身體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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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至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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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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