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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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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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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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1150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1154 又再休庭
裁判官要求詳細結案陳詞,另又要求將有線片段補回聲音謄本,要求雙方律師討論所需時間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5/2]

李 (3項 #刑事損壞 #拒捕 #普通襲擊 #刑事恐嚇)

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就普通襲擊和刑事恐嚇,辯方立場是被告從來沒有襲擊亦沒有威嚇PW1。
PW1說被告一直追住他指罵,卻連一句說話內容都不記得,在案發當日是的口供亦沒有紀錄,與庭上作供有很大落差。PW1亦強調他當時好驚,但他遇到被告的指罵後的反應卻是繼續宣傳,「唔理佢」,之後聲稱被推膊頭卻看不到被告的動作。如果他真的擔心自己人身受威脅,起碼應該留意住被告的動向。而他被推之後的反應只是行開到行人路的另一邊,如他真的受驚不是應該避開?PW1說他驚到手震腳震是誇大其詞。
就刑事恐嚇,即使法庭相信被告有說過「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這兩句,亦不構成恐嚇。控罪要素需證明有人受驚,被威脅使其身體遭受損害,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如果PW1不照做,他會採取什麼行動。而被告是在情緒波動及憤怒的情況下對PW1說話,有案例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說出"wild and rearing word"並不是意圖令人受驚。而以PW1的經驗,在這種情況下受驚亦不合理。
就抗拒警務人員,重點在於被告是否真誠相信面前的不是警察。從被告的庭上作供可見到,他認為如果面前的人是警察應該要出示委任證。此不信任/mistake of facts 如有環境支持,不需要合理辯解。以當時環境,被告是擔心會被政見不同的人士襲擊,如十月一日發生的事件。警察通例內亦有條文指示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委任證。最後,警員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則構成非法拘捕。

押後至10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主控結案陳詞完畢,現休庭,
下午2:30開庭,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D1: 李/ David/ Lunch哥(17)
D2: 賴(65)

控罪:
(1)D1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D2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情:
(1)-(2)各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11月26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9旺角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
(3)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轉介至10月29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2/2]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1240是日審訊完畢
結案陳詞排期在11月26日下午1430進行

裁判官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及補交有線新聞片段聲音謄本,控辯及法庭同意安排如下:

10月15日
控方補交聲音謄本予辯方

10月29日
(1)控辯雙方同意之聲音謄本交法院
(2)詳細書面結案陳詞交予對方及法院

11月6日
回應對方書面結案陳詞(如有)

11月26日1430
雙方作結案陳詞

審訊詳情後補)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秀茂坪 #判刑 🔥

幸(24)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上次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699

感化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徐官考慮到案件性質,被掘起的磚有可能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堵路、傷人,認為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為適合。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316給康文署🛑
(12個月內完成,要準時開始服務,不可馬虎)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 (18)
#新案件#1013屯門 參與非法集結、蒙面)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245章18(1)及(3)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241章3(1)(a)及3(2)
2019年10月13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押後至12月3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20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 (35)
#新案件#20200528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押後至12月7日下午2:30屯門一庭答辯

保釋條件:
$500
不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答辯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控方修改控罪,因早前文件有錯漏。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2名警員證人並依賴警誡供詞,辯方對此有爭議。
辯方會傳召一名品格證人和專家證人,索取精神科報告,預計審訊2日。

因為報告需要6個星期準備,法庭表示可以先進行審前覆核,視乎到時是否需要依賴精神報告,再作審訊安排。

押後至12月14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諸(33)🛑因其他案件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抗拒警員7860,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

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就第三項控罪,對「管有」有爭議,證物鏈無爭議。辯方沒有證人。

押後至2021年2月1-2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 #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續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觀塘
#不是聲援

🚹鄺星宇(27)🚹

控罪:
1.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2020年6月12日在觀塘同仁街臨時公共小巴總站襲擊男子A,因而對該男子造成身體傷害。
🎉認罪🎉

2. 傷人
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B。
🎉認罪🎉

3. 管有第一部毒藥(有修訂案情)
同日在觀塘警署接見室 3 號內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藥物化驗報告顯示被告管有的毒藥為壯陽藥「昔多芬」。
(摘自立場)
🎉認罪🎉

PW1手指輕微擦傷,拒絕接受治療,康復進度良好

PW2在聯合醫院留院觀察,左手虎口位有深傷痕、無名指受傷、右手手㬹擦傷、主動脈有割傷,醫生給予PW2病假,PW2雖然傷口癒合,但仍隱隱作痛並感到無力

求情:
。27歲未婚,與父母同住
。初犯
。7封求情信(自己:有悔意,令親友擔心很抱歉,承諾以後遠離政治)(爸爸:知道兒子後悔,支持兒子認罪,承諾教導被告正確人生)(教堂執事:十幾個人行動不便仍然到場支持被告😳)(?:有悔意,有做社區工作)(?分區會員蘇女士:狂風暴雨下,見到被告把電飯煲送到長者家,熱心做社會服務)(順天邨街坊:140多個人士簽名支持,說明被告如何服務社區)(上司:守時,工作有上進心,相處融合)

。讀完中學讀2年大學,大學未畢業就加入政黨,幫助社區,後來因為反修例事件而對政治心灰意冷
。放棄4年大學取錄機會,修讀2年高級文憑
。發生是因為政治意見不同
。被黑衣人圍毆頭部
。只是想制止PW1拍照,無意傷害他,只是不小心鎅傷PW2,被告亦十分抱歉
。刀是新買,已拆開只是想檢查有沒有損壞,出現在袋是因為隨手放,唯裁判官質疑為何刀具沒有重新包上

辯方指考慮被告背景,熱心服務社區,這次事件只是突發,與被告性格不符,非同類案件最嚴重,希望法庭輕判,希望第一、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第三控罪判處罰款。

徐官指案情嚴重,案發時間是晚上九時多,當時有街站,有約100人聚集,是人來人往。就算政見不同也不能用暴力解決。拆開刀的包裝並放在袋,辯方的說法是不合情理,被告遇上事情必然會使用刀具,在人來人往的街道亮刀是十分嚴重,有風險傷害他人,但被告仍選擇去行事,最後造成2傷者,傷者疤痕非常長,要接受長時間治療才可完全康復🥺

押後至2020年10月23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0825荃灣

蔡(20)

(1)暴動
(2)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0人參與非法集結
(3)被控於同日於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透露被告或會認罪,故今天不會與以下10人案作合併。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25深水埗

A1: 葉(17)
A2: 林(36)
A3: 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控罪:
(1)A1:非法集結
(2)A1-10非法集結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25日於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2)A1-10同被控同日於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與另一案件的1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開庭表示今天會處理三項事宜:①不反對案件押後 ②不反對A3/5提出的保釋申請 ③案件管理事宜:本案部份控罪需要作出修訂但會留待下次聆訊才提出,因為部份代表律師不久方獲委派,應給予更多時間了解案件以免造成不公;另外今天不會處理與以上蘇(20)案作合併。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3申請豁免兩天宵禁
🟢(獲批)A5兩項申請:
①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日子
②申請豁免一天宵禁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A1-2暴動
(2)A1襲擊警務人員
(3)A1襲擊警務人員

(1)A1-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控方透露D1律師現與律政司商討案情上作調整,申請押後以待更新進展。D2表示剛得知此事宜,或會考慮改變答辯意向,故申請今天保留答辯。

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5中環 #提堂

梁 (55)

控罪:企圖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中環皇后像廣場外巴士站,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德高展域有限公司的燈箱。

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令報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提堂

施(2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就控罪(2)認罪‼️ 
控罪 (1) (3)撤銷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2日 14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A1-9暴動
(2)A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9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4申請縮短宵禁時段

答辯意向:
不認罪:A1-4,7-9
保留答辯:A5,6

控方透露得悉辯方或會有辯方證人;另將會傳召26名控方證人(警員+1名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沒有任何警誡供詞,並打算依賴兩段分別41分鐘和70分鐘錄像片段,相信法庭播放總長度少於2小時。

案件之A5,6部份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安排本案5月17進行審前覆核,亦排期6月21至7月19日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15/17]
#審訊 #0831銅鑼灣

A1: 余(23) A2: 賴(22)
A3: 鍾(26) A4: 龔(22)
A6: 簡(18) A7: 莫(23)
A8: 梁(24)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9月2日首次提堂,控方要求法庭施加宵禁令,惟 #王證瑜裁判官 指出案發時間並非在控方要求的宵禁時間內,加上各人均有正當職業,批准毋須宵禁;1月23日A4被加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4月29日眾被告不認罪。

—————————————
1447辯方代表大律師開始結案陳詞。
1540休庭
待A4辯方律師處理完其他事項,再繼續結案陳詞。
1623休庭完畢,
A4辯方律師再繼續結案陳詞。
1644 A4辯方律師結案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 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