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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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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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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盧(42) #審前覆核#1001太子 襲警:警員梁偉嘉)

預審問卷已呈交法庭。審期預計大概三天。被告有兩份書面供詞,辯方將於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爭議其可靠性及自願性。

爭議點
控辯雙方同意主要爭議點在於special issue。

就著general issue(有否襲警),控方將會傳召兩位警方證人,分別為受襲警員和負責制服並拘捕被告的警員,兩人均為軍裝警員。辯方同意不需要更多證人協助控方舉證。

就著special issue(被告書面口供的可靠性及自願性),控方將會傳召兩位為被告落口供的警方證人,兩人均為便裝警員。

就著special issue,辯方需要多一位便裝警員作供。辯方向法庭指出,辯方未有相關資料說明需要哪位便裝警員作供,亦表示有困難辨認及找出曾向被告作出暴力行為的其他警員。但被告能夠辨認其中一名便裝警員大概三十歲,當時身穿白色圓領T恤,T恤上有置中的logo。控方表示會盡力協助辨認及找出辯方需要的第三名便裝警員。

審訊將共有五名警員證人作供。審訊將以中文進行,被告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8月10、11及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09:30進行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怕你TLDR,22:00會有更詳細版
想知㩒呢度睇

*辯方對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審訊期間,要求控方稱呼被告為「該名黑衣人」

PW1警長A作供:
1) 追捕時嗌:唔好走,警察,而嘗試制服該名黑衣人時,曾用警棍打他右邊膊頭
2) 把該名黑衣人㩒在地上之後,25127協助一齊制服他
3) 從第一眼看見該名黑衣人至制服他為止,共離開視線不足1秒
4) 聲稱被該名黑衣人噴中,所以他交俾警長54242處理,之後到新伊館外揾水清潔面部及頸部
5) 被送到律敦治醫院治理,逗留2小時後出院,繼續執勤
6) 同意證人供詞在案發當日錄取,準確如實地記錄當日經過

在辯方質問下指出:
1) 無書面記錄自己舉起警棍揮打,因為係反射動作,唔會記得咁多細節,所以無寫落證人供詞到
2) 承認在該名黑衣人背向自己時向他揮棍,因為想控制他,認為屬於合法武力
3) 唔清楚防暴隊有無加入追捕
4) 認為該名黑衣人唔係避緊我,而係避緊其他警員同事
5) 同意影片中無顯示沒有任何黑衣人噴任何物品,但唔同意被告無噴我

* 辯方律師向PW1提出,被告人無被你咁樣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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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作供:
1) 目睹該名黑衣人轉身有一下動作,之後有霧散出嚟
2) 思疑佢噴咗d野,因為當時眼有d唔舒服
3) 當時有微風,距離約20米,中間有其他警員同事
4) 追捕途中視線被泊在愛群路路邊的士阻隔,但好快又見返目標,視線離開唔夠1秒,但承認現場有其他黑衣人

拘捕過程有爭議,細節審訊結束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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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明天於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繼續,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2)
👤趙(22) #1111灣仔
TLDR 詳細版

大狀撚狗記:
余超卓大律師(余),警長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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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你11月11日做過證人口供,上庭作供前有無再睇過協助記憶?
A:有睇過
余:咁當日有無人同你講過,你係進行進行踏浪者行動?
A:我上級訓示我去做一個防止堵路行動
余:你係證人供詞到講過,上級訓示我負責到灣仔區進行踏浪者行動,係咪先?
A:頭先你問我係咪進行踏浪者行動,呢個係行動嘅一部份
余:同唔同意係證人口供上第2段你清楚寫低,與其他隊員到灣仔區進行踏浪者行動,行動仲有其他隊員係咪?佢地都係著便裝?
A:同車嘅隊員係
余:咁唔同車嘅警員呢?
A:有其他著防暴裝同軍裝同事當值
余:咁同你同車嘅便裝警員,佢地身上有無委任證㗎?
A:當然有喇
余:咁當日你有無將你嘅委任證掛係心口呀?
A:執行職務嗰陣當然有喇
余:即係幾時開始?係車上嗰陣?
A:係車上無
余:咁落車之後呢?
A:我唔會淨係答你有定無,我要做我嘅偵緝工作㗎嘛,戴咗咁仲點做呀?
余:咁嗰陣就唔算係執行職務?
A:當然算喇
余:喇嗰陣你無戴呀,咁你幾時先戴委任證?
A:截查嗰陣需要表露身份嗰陣咪戴返囉
余:咁你落車之後,去到截查之前都無帶嘅?
A:截查前,當時電光火石間,時間唔容許我戴,所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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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幾時收到通訊要追截黑衣人?
A:07:15左右
余:你係車上面,落車都無戴委任證,你知要截查呢6名黑衣人㗎何?
A:當然
余:你知到佢地係咩方向?
A:見到咪知囉,相信有黑衣人堵路,但唔知係邊到,所以揸車巡邏
余:ah…(語氣: I see…)你肯定?最後答案?要諗喇!
A:係
余:咁你同唔同意,你係證人供詞到講過「同日7:15,本人在通訊機知道有3批身穿黑衫黑褲嘅人,響摩利臣山道向新伊館方向逃走,於是我指示同事,一齊落車掃蕩」
A:同意
余:記唔記得,頭先你話係通訊機收到信息話有人堵路,你唔知地點
A: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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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你講到「掃蕩黑衣人」,我有個提議,可唔可以話你唔戴委任證,係唔想俾人辨識,以免被人追究?
A:唔同意你用「提議」一詞,我無提議過隊員唔戴委任證
裁判官:提議只係辯方案情嘅一部份,律師提問嘅方法嚟,並唔係話你有提議。請繼續
余:有無留意同車其他隊員身上有無戴委任證?
A:坐我隔離嗰個有戴,其他唔清楚
余:咁你知道落車要執行職務喇,咁點解唔戴返委任證,掛個證係胸前唔阻你好耐嘅啫
A:當時我唔記得委任證放咗係邊,要用時間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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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節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0/10]
#0728上環 #暴動

09:46 開庭,PW7 宣誓作供

辯方盤問

PW7講述在28/7晚大概19:08,有速龍警員通知截停了3人,PW7連同其他5名刑事偵緝隊員行入西源里,在19:15 PW6移交D1給PW7,並作簡單交代事情,PW7承認對D1的所有認知是來自PW6,之後冇進行獨立調查,所以唔知之前發生嘅事。

當日PW7在11:30開工,直至翌日上午07:30收工,記事冊和D1的證物全都放在大窩口警署內。

PW7無處理拘捕D3,亦唔知道梁警司曾經入西源里視察。

10:07 PW7作供完畢
10:08 PW8 (女警員) 宣誓作供

主控盤問

PW8平日駐守反恐特警隊,當日被指派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在17:50 到達西區警署外,18:00在潘督察帶領下設立防線,18:50跟隨大隊推進,示威者防線大概有300人,有人掟雜物,跨越防線後,見到大概有60人走入奇靈里,連同其他隊員一齊追入去,見到有大批人在地鐵站口,有人入咗站內,有人走咗去東慈商業中心後巷,冇在地鐵站出口周旋,行入後巷後再右轉入西源里,第一眼見到約在10米外有三名人士,跑近時見到其中一位年輕女子,已經跨過鐵絲網落咗地下,另一名女子正在爬鐵絲網,一名男子正攙扶該女子爬鐵絲網,隨即在庭上指出三名被告。

PW8跑到時,已經有4~5位警員在場,見到D1轉身面向警員,舉高雙手向外,站在鐵網前,雙腳左右移動,阻礙警員追截兩名女士,PW8大叫「警察咪郁」,叫D3出返來,叫D2去一個適合嘅地方搜身,在背囊搜出一支行山杖、對講機、護脛,問D2點解有行山杖,佢回答用作行山,再問三個問題:1. 點解嚟呢度,2. 嚟呢度做乜,3. 點解見到警察會走?D2全部冇回答,未能釋除PW8疑慮,所以作出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向D2作出警戒、搜查和檢取證物,過程中有叫D2除下頭盔和豬嘴放在地下,完成後放入背囊;之後向刑事偵緝警員匯報,移交D2和證物作調查,之後離開。

主控取出證物向PW8確認,包括:頭盔、豬嘴、背心、短褲、黑鞋、背囊、行山杖、泳鏡、手套、對講機、消毒藥水和口罩。

主控同様播出4段閉路電視片段,要求證人從片段中認出自已,並跟據人物的衣服,辨認出三名被告,各種身體動作,和手持的物品。

11:42~12:07休庭

PW8 陳述事發當時,有用手勢和語言指示,叫D2過嚟,但無與D3接觸。

PW8指出早前一張辨認其身份的截圖出錯,要求更正,穫控方接納。

[辯方要求PW8暫時退庭,與法庭商討法律技術問題,直播員聽唔明內容,只係聽到辯方律師講,在拘捕現場有人話:「你咁細個,我唔會拉你」]。

PW8再出庭作證,到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PW8為何要改圖,證人解釋出錯原因:1. 在控方播片時,第一眼見到有人落樓梯,就以為係自己,但隨後的片段見到另一個人落樓梯,才知道出錯,2. 自己身型細小,早前的人身型高大,3. 身上一個灰色袋,有條外露的帶的特徵。

當日速龍隊有大概20人,PW8認識各人,記得名字和様貌,但未能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辨認各人;辯方向PW8指出在片段中,見唔到警員有委任證、警員編號、面貌,一名普通市民未必能在現場環境分辨到誰是警察,PW8不同意辯方,市民應該能在一兩秒內便能辨認到警察。

辯方重複PW8口供中拘捕的D2過程:截停 》調查 》懷疑 》搜身 》發問 》未能釋除疑慮 》拘捕 》警戒 ,重複問PW8有冇嘢要補充,證人指無,辯方指出,PW8見到D1, D2, D3懷疑犯法,無對D2先作出警戒,掉轉先後次序,質疑警員唔跟程序做,亦無對D1和D3警戒。

辯方指PW8在3/1/2020錄口供時冇認出D1和D3,證人覺得因為會有其他警員做。

跟據PW8口供,在當日12:30和15:55,接受兩次訓示會執行拘捕和掃蕩工作,辯方質疑為何冇帶「羈留人士通知書」,證人解釋覺得冇需要。

13:12~14:45休庭

播出地鐵站閉路電視片段,見到有警員從奇靈里行到去地鐵站,各人散開,約1分鐘後再聚集,一齊行去東慈商業大廈後巷。

從兩段東慈後巷的閉路電視片段中,PW8同意見到D2左手手持一支白色樽內有淺色液體。

播出另一電閉路電視片段,PW8同意D1左手手持白色樽,片段中當D1, D2, D3行過一段路面後,地面出現三處有類似粉末或者液體的痕跡,PW8亦同意D1, D2, D3是從路面的右邊行到去路面的左邊。

辯方播放由市民提供的片段,影到警員在西源里截查的情況,PW8只同意見到有人舉起單手,但未能證實正在拍攝,亦見唔到D2在被搜身時起身面向牆;影片中段影到速龍離開現場,PW8未能從影片中確定是否警察;影片尾段見到有人手持強光電筒,有人攞出行山杖,法官詢問是否有人在拍片,控方話警方沒有拍攝。

再播出兩段市民拍攝的片段,PW8均未能從片段中辨認隊員和自己。

辯方再詳細詢問PW8拘捕D2當刻的情況,PW8在10米外見到三人時,D2雙手雙腳均爬在鐵絲網中間,背對警員,面向鐵絲網,應該見唔到警員,當時PW8有3~4名男隊員,一同向三人奔跑,約3~4秒後到達鐵絲網位置,由於現場混亂,大家都講嘢,所以認唔到人聲,只記得有人大嗌「警察咪郁」,冇印象其他四名隊員講乜,PW8主動對D2作出拘捕,唔知邊個處理D1和D3。

辯方要求PW8在相片中劃出三人位置,PW8到場時D3在PW8右邊,在鐵絲網內面向警察,未落地,D2在左邊,D1在D2左邊,企在地面,作出攙扶的手勢,但冇身體接觸。

PW8在作出拘捕行動後,覺得要向上級匯報,但看過各人的行動呼號後,證實無上級在場。

16:47 休庭,明日4/6 09:45 續審

[由臨時直播員撰寫,請多多包涵]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承上庭,今日續審,傳召PW2作供
對專家證人資格無爭議

PW2作供:
在灣仔警署113室搜查該名男子,在他的腰帶上搜到
1) 伸縮棍
2) 一支不明圖柱物品,有膠紙包住
3) 對講機

我認為該圓柱物體有可能係爆炸品,所以向值日官報告,要求化驗。在08:17再進行警誡,拘捕罪名係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有思疑爆炸品,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然後要求警員4708幫手看管證物,於08:20向被告宣讀被羈押人士通知書,告知他的權利。

不久,被告同我講佢唔舒服,頭暈作嘔,右手感覺到痛,想睇醫生,於是我向值日官報告,要求救護車到場。10:13救護員到場睇佢傷勢,而我係報案室外等候,唔清楚之後發生嘅事,因為交咗俾報案室嘅同事。

待續……

--------------
下一部分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10]
#0728上環 #暴動

0944廣播 0948開庭
再傳召PW8
17年加入反恐特勤隊,出動過廿幾次行動
平時文書和行動工作都有

辯方質疑PW8到場第一時候不可能沒被另外四位警員遮擋視線,而能清楚見到各被告。
PW8身高約1.63m,另外四位分別1.75至1.8m,各人配以頭盔及盾牌等裝備,不可能視野無阻,PW8不認同。越過四位同事截停D2,叫佢落返地。

1000辯方盤問期間,證人作供含糊模稜(冇留意、唔肯定、唔知、好似)。辯方直斥:現事關當事人有冇犯法,好嚴重㗎!點可以模糊其辭?!(稍後證人先好似開始瞓醒咁-,-)

PW9表示原先截停D2時保持住1.5米距離,其後縮短至1米;當時冇其他警員有同D2對話,只有PW9獨自處理。四名警員之中較近的第三、四警員冇聽到PW9同D2講嘅嘢。

1151小休半小時 1227開庭

1300~1445 午休
PW8今日因為控辯有嘢傾而出出入入五六次😂

1447 開庭
傳召證人PW9,許警員20902
15年10月加入警隊

1535 短暫休庭5分鐘,控方律師申請休庭以索取指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陳(18)(#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修訂控罪

1)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33
去年12月29日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鐵片刀,一把卡片刀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
簡易程序條例17
12月29日旺角彌敦道好望角大廈外公眾地方管有
一對五指關節保護手套
一套筆型破玻璃工具

控方將傳召一名證人:警員23330

辯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旺角酒樓老闆:當晚被告及同事在此用膳
被告的老闆:當晚與被告一同用膳,其後一同被截查搜身搜身
被告的老闆娘:證明被告當時所帶工具日前開工時見過有用

辯方證物包括:
酒樓收據以及CCTV片段,以證被告即同事在此晚飯約兩小時,到店及離店時間
被告老闆手機拍攝當時在彌敦道山東街交界被警察截停搜身過程片段。

預計審訊兩天

雙方同意案情包括事發時間地點被搜出相關物件。有爭議包括控方案情指警察見到被告與示威者一起所以截查搜身。辯方指當時同行的是同事,一起被搜身,當時被告並非參加示威,與同事吃晚飯下樓,沒有做任何事情。

休庭至10:30 再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提堂

D1 蔡(23)
D2 黃(20)

控罪:傷人

案情:於2020年2月21日,在時代廣場外傷害女子XX(PW1),當時她手持中囯五星旗,並用手機拍攝。期間D1、D2及其他人傷害PW1,D2用腳踢向PW1。經調查後警方在3月11日拘捕D1及D2,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

控方申請押後,指同案早前聯同兩名被告一共拘捕了五人,現正需要考慮會否起訴另外三人及其控罪。此外,還需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以考慮會否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各被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52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9金鐘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

開庭

被告未準備答辯
押後至8月12日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52名手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0929金鐘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襲警等)

被告未準備好答辯

更改保釋條件:
D10申請七月某天豁免禁足金鐘因要考試
D4因搬屋更改地址因此改報到警署同時間
另有被告D8 D18 D46 D52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原條件保釋

官指示主控考慮特別安排:

本案涉及52被告人數眾多,一齊審有實際困難,共同被控只是控罪一暴動,建議仿效越南船民騷動案,分開幾個處理,分兩三組便利往後審訊程序

押後至8月12日上午十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提堂 #未知是否手足

D1 李(16)
D2 *(14)
D3 *(15)
D4 *(15)
D5 *(1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直播員聽唔切個名)

各被告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元
於報稱地址居住

案件押後至7月20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2/2)
👤趙(22) #1111灣仔

上一部份

PW2 25127繼續作供:

控方要求證人除低口罩認人,辯方反對,指出對於證人在報案室處理被告一事,並無爭議,但因為被捕人士身份有爭議,所以應該做正式嘅認人手續,讓證人可以公平公正地認出被告……認為無必要在庭上認人,但唔想唗時間,決定不爭議認人手續。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余超卓指出,警員25127從來無警誡被告,而被告亦無口頭招認,即從來無講「d野同腰帶係人地俾我」。警員25127否認,指當時有問被告d野係咪你㗎,亦問及物品來源。

進一步盤問下,警員25127承認沒有在每次盤問都對被告進行警誡,因為這是盤問技巧,警誡一次就夠。而拘捕時已經在新伊館外警誡被告,在灣仔警署113室內都警誡過,只不過無在書面證供上記錄,表示無可能所有細節都寫,否則記事册會唔夠寫。

證人同意拘捕過程,被捕人士傷勢,以及當日涉案人士的一言一行都很重要。使余大狀質疑,為何認為重要的案情都不記錄?而警員25127稱自己受過訓練,會記得當日發生過的事,屬於自然反應,無需記錄。

其後余大狀提出,證人對當天的記憶純粹為滿足今天的作供而捏造,跨大其詞,即席揮毫,一路作供一路作,因為從來無書面記錄被捕過程。證人不同意,但承認記事册和證人供詞有改善空間,可以寫得更好。

下一部份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黎(21)🛑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2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準備開庭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汽油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警方發現被告一看見警察便走開,形跡可疑,遂上前截查被告,並在其背包搜獲2枝打火機及一枚汽油彈,隨後將被告拘捕,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涉案汽油彈經初步化驗後,發現存有易燃及助燃液體。(3/12/2019 立場新聞)

控申請今天毋須答辯,不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批准

條件2000現金
一週一次警署報到
不得離港
居住報稱地址
宵禁10pm-6am
禁足令:花園街、新填地街、亞皆老街一帶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法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14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5庭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審訊(1/2)

👤陳(18)(#1209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摺疊刀、卡片刀)

繼續控方證人盤問,展示被告被截查的片段。

雙方需處理證物爭議,休庭20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提堂

鄭(30)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於去年 11 月 11日,在西灣河筲箕灣道與海寧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對在上述地點造成阻礙或危害。

裁判官准予被控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 7月1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 1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旺角

黎(24)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企圖縱火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人以危害車上警長的生命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軍刀、一把萬用刀、一支伸縮棍、一支胡椒噴霧、一個投石器及一條鏈鋸

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由懲教看管

案件押後至8月4日1430區域法院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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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被告在當日清晨5時許,涉向警車投擲汽油彈但不中目標,當場被制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轉介文件

沈(19)

控罪1:暴動
控罪2:縱火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反修例運動持續逾半年,各區衝突不斷,多個港鐵站遭破壞,當中有年輕調酒師被指於去年 11 月 3 日,於旺角站 C1 出口外縱火被控//
(摘自《立場新聞》2020.1.2)

其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審

案件轉介至2020年6月23日1430區域法院應訊

(admin 按:感激臨時直播員詳細紀錄)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146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D1 -D4    
D1 曾(26)
D2 黃(30)
D3 鄭
被指用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曾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折刀、5個汽油彈,在其家中檢獲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鐵筆和錘,全部在其家中檢獲

《撤回第三控罪“管有仿製火器”(兩支仿製槍)》

D1保釋申請

1月7日被捕8號上庭,至今149日,無案底的青年,目前看審期可能到下年,其他汽油彈案件也不一定不能保釋,重犯潛逃風險可以用嚴苛條件去管理。
辯方律師指無罪推論原則下如此長期的羈押對被告不公。“延誤的公義等於無公義”

‼️擔保申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官指不認為有關鍵事實改變,性質嚴重性

辯方投訴案件延誤辯方手上只有一張半紙指控,沒有政府化驗報告,沒有口供紙,警方1月7日錄影會面給被告看的10條片都沒有

D1 4月7日曾出信要求披露有關審訊文件
D3 3月27 同四月初都曾寫信要求,沒有收到回覆

控方表示證人供詞、手機仿製槍指模DNA 化驗報告一週內給到辯方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次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