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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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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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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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提堂
D1:石(28)‼️已還押逾175天
D2:劉(30)
D3:陳(34)
3項非法集結、4項襲擊造成傷害、1項傷人
(包括涉私了藏多張假醫生紙女子X)

背景:石於2019年10月13日被捕,10月14日首次上庭時保釋申請被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11月13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12月9日再提訊時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表示「法庭不會無了期等待警方調查完畢才處理本案」;2020年1月6日再提訊時新增劉及陳兩名被告,二人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准許保釋,原押後至2月18日再訊

D1: 一項傷人、兩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2: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D3: 一項非法集結、兩項襲擊造成傷害

控罪:被控於9月14日在淘大商場二期地下,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X;
被控於同日在淘大商場地下外,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淘大商場地下外連同他人襲擊男子Z及女子Y,因而對Z及Y造成身體傷害

控方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D1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D2及D3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在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14歲手足、15歲手足、高(18)、張(18)
押後以處理匿名申請,保障年輕手足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將軍澳 #新案件
吳 (22)

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博愛醫院八十週年鄧英喜中學外襲擊警務人員,即警長甲

控方指當日有逾200名示威者在現場聚集,惟控方亦同意並無就此提出非法集結等控罪,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強調被告現只面對一項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0年5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等候辯方索取法律文件及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控方在5月5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辯方,辯方亦須在5月12日前作書面回覆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D1: 陳
D2: 盧
D3: 禤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4: 鄺
D5: 黃
D6: 李 駁回豁免報到
D7: 柯
D8: 陳 批准更改報到警署、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9: 温
D10: 譚
D11: 謝 駁回修改宵禁時間
D12: 吳 駁回修改報到次數
D13: 黃
D14: 馬
D15: 梁
D16: 陸
D17: 鄭
D18: 林 批准更改報到時間
D19: 李

控罪:
(1)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未有出示身分證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就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據悉警方需時檢視>9000小時錄影片段和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的>60小時錄影片段。控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保釋。

現正處理保釋條件更改申請。

押後至2020年7月7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休庭,稍後應該仲有以下二案:

梁(20) #0907旺角 #判刑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李(21) #20200101旺角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7觀塘 #新案件
D1: 14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D4: 張 (18)

D1: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
D2: 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抗拒警務人員
D4: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控罪:
(1) D1至D4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
(2) D1及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
(3)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3B級雷射筆
(4)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丫叉及鋼珠
(5) D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斧頭、打火機、噴漆等,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6)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差人X
(7) D4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63號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摧毀他人任何財產

D1及D2向法庭申請禁止報道令獲批,傳媒禁止報道任何可能識別D1及D2身份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及學校名稱

D2及D3爭議警誡供詞招認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堂,期間讓辯方律師闡釋法律意見,就控罪 (6),控方就匿名令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要求控方在6月2日或之前將書面申請遞交法庭及D3,D3亦須在6月9日前作書面回覆

所有被告保釋獲批
條件如下:
現金$1,000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一次報到
宵禁令00:00至06:00
禁足觀塘站,乘搭交通工具途經除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540 開庭

#20200101旺角
李(21)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撤回控罪並獲批訟費💛💛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1020大埔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已還押逾160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車上搜到汽油彈,汽油,打火機)

修定控罪1:串謀縱火
指被告2019年17/10-20/10期間與他人串謀縱火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指被告20/10 在大埔管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2打火器
(交替控罪)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4月27日下午2點30區域法院提堂答辯。被告如有不在犯罪現場證據需於開庭前10日提出


案情摘要:
//他被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指他於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摘自《明報》2019.10.2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判刑
#0907旺角

梁(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自製燃燒彈

押後至本月17日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以多取一份報告‼️期間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新案件
#1013 

D1鍾(16)
D2胡(1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10月13日被捕後踢保,4月7日被警察召回檢控並即時收押。

批准保釋

D1
保釋金3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21-06

(投訴 10月13被拘時被警威嚇阻找律師,要求在未睇過之口供簽字,并粗言辱罵)

D2
保釋金3000
不得離港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1次
宵禁22-06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3日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如不認罪,會申請與同日另一示威相關案件合併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屯門

D1:黎
D2:李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被指於10月13日在屯門,D1管有一包索帶並意圖作非法用途,D2則未經當局准許管有無線通訊器具

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分別$500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6月4日 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212香港仔 #保釋覆核

温(16)‼️已還押逾40天
縱火(中銀ATM)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控罪:被控於2020年2月12日在香港華富(一)商場地下22號舖中國銀行(香港),與另一男子用火損壞一部自動櫃員機、一部存款機及一部支票存入機

背景:2020年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3月4日向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申請保釋再被拒,案件原押後至4月22日再訊

同案另一被告已在3月9日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控方現不再反對被告保釋

裁判官向控方確認基於被告年紀尚輕,一旦定罪監禁並非為本案唯一可能刑罰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00
2位人事擔保各$20,000 [共$40,0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宵禁令2000至0630
禁足令:案發範圍

案件押後至5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等候進一步調查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陳慶偉法官 #20200229旺角
👥A1鄧(42),A2荷蘭籍手足(31)

控罪:縱火
案情:於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山東街與洗衣街交界,有警員目睹兩名被告以紙張投入燃燒中的垃圾桶

A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候訊

A2保釋申請押後至4月14日09:30高等法院再處理,以待處理住址相關事宜,期間繼續還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鄺(22)🛑已還押171天 (#1020旺角 有意圖而縱火:警車)

控罪:有意圖而縱火罪

修訂控罪:

有意圖而縱火罪,意圖損壞政府財產,並罔顧警員X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案情背景:

控罪指稱,被告於10月20日在旺角道與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輛警車AM7051,意圖損壞該財產,並罔顧警員X的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10月曾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保釋申請被拒。12月19日 將案件進一步押後,同時指示控辯雙方就涉事警員被匿名一事作書面陳辭。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4月29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26)🛑已還押178天 (#1013旺角 意圖刑事毀壞、管有攻擊性武器:涉以磚塊擲中警車車頭)*與第一單提堂案件D1為同一人,即另涉 #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1) 企圖刑事損壞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背景:
被告被指於10月13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一輛警車。控方指控稱,案發時有警員目擊被告將疑似磚頭的硬物擲向警車,擊中車頂,警方隨後截停被告,並於他身上搜出5千瓦雷射筆。辯方曾指案發時港鐵旺角站已停止服務,被告與友人在旺角吃完晚飯後只能徒步回住所,途經案發地點時警方正在清場,場面混亂,被告在無仼何行動下被捕。被告為展覽舞台撘建工人,故須用到瓦特較高的雷射筆,以向工友及客戶展示某些漆黑位置。

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6 月8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
‼️期間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羅,李,何,楊,黃(19-26)🛑羅已還押178天(#1001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警棍、鐵通、鎚仔等)

控罪: 有所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
案情:
十一當天五名男女在油麻地先後被捕,同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十月六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嚴官批准五人各以1,000元保釋,其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

D1羅(26)被指在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支伸縮警棍、一把摺刀、一支改裝鐵通、一支彈弓及一包彈珠。10月6日獲保釋,涉保釋期間干犯另一宗案件(#1013旺角‼️已還押178天
D2李(19)被指在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D3何(19)被指在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支伸縮警棍。
D4楊(21)被指在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D5黃(17)被指在彌敦道580號管有一支伸縮警棍。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3及4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6 月8日1430 移交區域法院,申請與其他案件合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趙(25)🛑已還押150天 #提堂#111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第I部毒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第I部毒藥

案情: 被控十一月十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山東街的示威活動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第I部毒藥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押後至4月22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申請合併另二個案件轉區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控罪:
1. 襲警
2. 抗拒警務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新增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及西洋菜南街交界襲擊及抗拒署理警長X,並管有4支汽油彈、鐵筆、鐵槌及摺刀。被告留院多日,據悉,警方拘捕他時以膝蓋壓其頸背,被告一度不能呼吸、面頰磨地。

保釋申請被拒‼️期間還押懲教‼️

案件押後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勞,黃,連,鄭,郭(18-29)🛑連已還押142天 #提堂#1118旺角 #1118油麻地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

控罪: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勞(22歲)
D2黃(26歲)
D3連(29歲)🛑已還押142天
D4鄭(39歲)
D5郭(18歲)

案情背景:

警方去年圍堵理工大學,示威者連續兩日在油尖旺一帶堵路聲援被困理大的人。5人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4人10月19日獲保釋至再訊。D3連被以因過往曾涉暴動罪(魚蛋革命判監3年,於2019年7月才刑滿出獄)保釋申請被拒絕。D5郭另被加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稱她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和一把15厘米的鉗。

批准D1/D2/D4/D5繼續保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週二次(因為疫情減少外出)

D3保釋申請被拒絕‼️

案件押後至6月3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曾,黃,鄭,王(26-40)🛑曾已還押逾92天 #提堂#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仿製火器、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汽油彈、氣槍等)

控罪: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折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已還押92天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車輛接載D1D2)
D4 黃(40) - 串謀縱火(投訴指被警方威脅索取電話密碼,揚言不給會搞佢老婆仔女)

案件背景:
去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作證, 今年1月7日拘捕5人。警方指兩名黑衣人當日於該處向站內投擲兩枚汽油彈,其後分別登上兩輛接應的車輛離開。在26歲疑犯家中搜獲胡椒噴霧、2支氣槍、5枚汽油彈、8樽汽油,以及7個防毒面具等物品。該名人士同時被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管有仿製槍械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其中4人1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除D1外,其餘3人均獲准保釋。

D1保釋被拒‼️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保釋條件更改
D2 /D3/D4改報到次數至一周2次。(備注:D2接受警誡供詞時警曾播9段cctv片予被告看,辯方去函要求提供被警方以需徵求法律意見為由拒絕。辯方敦促警方理行披露責任)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