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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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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9/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5

覆述完畢。
律政司問何醫生,有沒有看過趙君兒與彥林MESSAGE紀錄。何醫生說之前收到的版本太朦,寫報告前沒有看,上個禮拜收到清晰版才看。

以下為何醫生的判斷:
精神判斷時用了平時精神科用的手冊,俗稱DSM5,美國精神科學會出的書。所有我的想法都是從我得到的資料做判斷。

彥林第一次嚴重行為問題,是騙家人去堂姊家睡,其實是去一個網上認識的男子家睡。因此被社署放在保護兒童令下,儘管如此,6年級後期開始多了行為問題,中一開始有對立反抗症,DSM5定義每個星期最少一次有以下行為:整天發脾氣,想要的得不到就算很小事都會發脾氣,尤其六年級尾到中一認為大人問她太多問題,媽媽和其他大人對她太嚴格;另一症狀是不遵從管理者,執著自己的想法,不喜歡給人罵。而吵架的對象一般是有權威的人,在彥霖的情況是媽媽和舅父。腳受傷後開始不願意返學,常出夜街、沒有批准下在外過夜。故意常帶不同男子回家過夜,不管媽媽舅父的反對。她說不願意上學是因為不喜歡老師同學,但轉校後兩星期又不再上學,覺得讀書程度太淺和不喜歡同學。從不覺得自己有錯,令媽媽公公都有壓力和困擾,也影響她社交和學習。在屯門醫院時,不同醫生都覺得她有對立反抗症。

除這個症,我覺得彥霖也有青少年操行障礙,多數與對立障礙同時發生,由中二開始。DSM5裡面,通常是先有對立反抗症,再有操行障礙。主要三個症狀,第一是不停多次不服從規則,從13歲開始不上學,不回家,媽媽說中一開始她開始10點11點才回家,一個月有兩三次在外過夜,說在女同學家,第二天很晚才回家。2017年到2019年期間不斷離家出走,多次出入女童院,社交和平時學習出現問題。性格容易發脾氣,就算被懲罰都不會停止,很容易對一些事物覺得沮喪,做些追求刺激、不負責任的行為,如多次轉換男友,未成年喝酒,以及在私人會所做陪酒工作。

2019年8月精神狀況突然轉差,媽媽,男友、社工、公公每人都覺得不正常,不是彥霖平時的行為,包括與不認識的人講話、在懲教所外睡一晚、與伍會見時語無倫次、在東涌不肯從的士下車、甚至回到塘福時襲警。彥霖過往沒有暴力行為,她去到警署時無法正常對話,陳母要求警察帶她去醫院做精神評估。再女童院不同日子情緒亦不穩定 (8月15/17/18) 8月多次出入女童院,但這次猶如完全不認識這個環境。多次女童院都正常,除了2019年3月,第一次故意傷害自己,但救護車來到時已經平靜,醫院醫生認為她不是有急性壓力反應,也覺得她有對立反抗症。她也解釋不想留在女童院,去醫院是唯一方法。

但8月19日再次送院與三月情況十分不同。楊醫生拿到的資料與我不一樣,不完整,沒有提到彥霖襲警被拘捕。8月19日需要鎮靜劑才能使她冷靜。她說女童院不停聽到聲音,不願意一個人在房裡。這天在屯門醫院亦跟唐姑娘和陳母說聽到聲音,感到困擾,無法正常溝通,於是又打多了一次鎮靜劑。8月21日見了鐘醫生,說她在屯門醫院情緒穩定,認為女童院行為是反叛、發脾氣,沒有提及襲警那段時間的精神狀況以及女童院內行為上的問題,再一次被判斷為只是有對立反抗症。媽媽與鐘醫生通話,鐘醫生說聲音不是幻聽,看版也沒有寫彥霖投訴聽到聲音。陳母相信鐘醫生,所以同意彥霖不需覆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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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Part 6

8月22日出院回到女童院,向唐姑娘表示自從吃鎮靜藥後,她覺得聲音沒有了,除了8月26日投訴睡得不好,之後的行為沒有問題。
伍先生從收到的信件內容判斷,八月尾內容仍有混亂之處,九月頭內容回復正常,所以精神狀況亦正常。

根據我的資料,八月精神狀況混亂的原因,推斷是因為第一次思覺失調出現。思覺失調是人對現實失去真實感,但仍維持清晰意志。幻覺、妄想、思維混亂是正症狀,負症狀是失去動力、情緒無起伏。人經歷第一次思覺失調時,會感到害怕、混亂、焦慮。思覺失調可以很快或者慢慢出現,80%人第一次會在16-30歲期間出現。很多不同原因,風險因素、環境因素產生思覺失調,至今無法知道哪些人群較為容易出現。
但如父母有思覺失調相關病症,兒女亦有較高風險出出現思覺失調機會高。

八月彥霖思覺失調相關症狀包括混亂想法、思想不完整、說話間思維停頓致語無倫次或發出不明聲音。她的異常奇怪行為亦是思覺失調症狀之一,包括小朋友的sillyness、無法照顧自己、突然的暴力傾向等。最後,她不只一次、跟很多不同人講過聽到奇怪的聲音。當病人有幻覺時,會覺得他們的感覺經歷是真實的,即使這個經歷沒有任何外在刺激。精神科醫生看版說彥霖在3月也聽到聲音,但只有這一記錄,她當時沒有向其他人提及過,我無法確定。至於為何鐘醫生說彥霖不是幻聽,是因為他沒有先前的資料,只因僅僅一次提及是無法確認診斷。

另一種可能是藥物誘發的精神障礙。彥霖雖然不是濫藥人士,但跟不同人講過八月曾吸食大麻。有文獻記載吸食大麻跟思覺失調是有聯繫的。8月16日、8月19日在屯門醫院驗尿測試沒異常,但不代表8月11日有無吸食大麻或其他藥物。吸食大麻4日後已驗不出反應。可卡因、冰毒一般在吸食後2-3日內測試出來,FING頭丸4日,K仔3日。而且她在八月尾九月頭精神狀態正常。

短暫性精神障礙 (無明顯壓力源),包括妄想、幻覺、講話不完整、奇怪行為,當一個患者有這個病的時候,只在一天到一個月內不時發作,患者之後會恢復正常狀況。

她在8月22日離開屯門醫院後,再沒有見過任何精神科專業人士,之後是否真的完全沒有症狀,還是有輕微症狀,我也無法知道。只知道她每晚吃防敏感藥幫助睡覺。到9月17日再度有「聽到聲音」的投訴,但沒有說只是這一次還是之前都有;9月18日與朋友吃飯也講過「聽到聲音」,當晚回家整晚執嘢,也對公公說「聽到聲音」。回到學校後,一連串奇怪行為,在枱底睡覺、一小時執locker、地鐵坐地上。趙小姐擔心精神狀況叫她回家,她無端放了自己物件在地鐵外,包括手提電話。在學校無目的地行走、放下銀包電話,脫鞋在學校走、自言自語和笑。㩒後又立即離開、突然放指令牌在地上...... 不清楚她這段期間有沒有藥物影響。9月22日找到遺體,24日解剖化驗,沒有驗出毒品。

九月症狀是八月精神失常延續的同一事件,還是兩次發作,要長時間見到彥霖症狀才能斷定。

休庭15分鐘。
之後是提問,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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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7

律政司提問:
Q. 如果身體有其他疾病,是否亦可引致思覺失調?
A. 有一些身體情況是可以引致思覺失調的,例如中風、腦腫瘤、甲狀腺問題及一些性病等。我不認為彥霖有這種情況。3月以及8月在屯門醫院血液檢查及腦掃描,顯示她身體一切正常,冇其他疾病。
Q. 黃姑娘表示,彥霖指她吃了屯門醫院的鎮靜藥後就沒有「聽到聲音」,但該藥不是精神科藥物。
A. 該藥經常會配給思覺失調/精神不穩的患者服用,因可以令人放鬆、減少焦慮及平靜。可能聲音不是完全消失,而是令患者不察覺或減少影響。
Q. 吸食大麻所誘發的精神障礙症狀可以維持多久?
A. 沒有文獻對這方面有研究。因人而異,亦要考慮其他風險因素。
Q. 彥霖和唐姑娘聽電話時提及8月11日去尖沙咀買蛋糕時吸入了催淚煙,晚上吸食大麻。會不會同時受到這兩種影響才誘發精神障礙?
A. 沒有文獻對這方面有研究,難以決定。亦需要長時間觀察及診斷才可判斷各症狀的成因和衍生出的影響。
Q. 從趙同學與彥霖的message對話能否判斷她的精神狀態?
A. 後段語無倫次,但不能100%確定她當時是思想混亂。

裁判官提問:
Q. 思覺失調是否一定是由一些事情引發?
A. 不一定。
補充關於幻聽的診斷:
患者出現第一次幻聽時可能不會說給其他人聽,因為發生得不頻密,會懷疑自己聽錯。所以醫生要有幾次診斷才能確認患者有沒有幻聽。
Q. 病人是否可抗拒幻聽內的聲音?
A. 可以。
Q. 她在9月19日上的士時知道自己要去哪裏,做到相關動作,可否確定當時她精神狀態正常?
A. 精神狀態可以時好時壞。
Q. 嚴重的思覺失調會否導致患者連預視到有危機的事都去做?
A. 有機會。

陪審員提問:
Q. 思覺失調和自殺傾向有關?
A. 思覺失調患者的自殺傾向較正常人大。
Q. 思覺失調會影響活動技能?如游泳。
A. 文獻沒記載,但有機會。
Q. 如閉路電視有她放下物品和脫鞋的片段,會否對你的判斷有幫助?
A. 有越多資訊當然越好。
Q. 8月23日給伍的信件內容混亂,但之後逐漸變清晰,有深入提到她對將來的美好願景,伍的回信回應亦正面,而且是在她失蹤前一日收到。8月中彥霖思緒混亂時仍記掛要探望伍,可見他很珍惜此段關係。但最後突然又把所有事情拋棄?
A. 八月初她亦應該是很開心,有學返、有工開、有男友和不時探望,但之後仍出現了思覺失調的現象。那段時間她沒理由要故意反叛,對她沒有好處。8月後期她可能因為想離開女童院而裝作有幻聽,但到9月她再沒有原因要裝作聽到聲音,因她喜歡上學,與同學有良好關係,亦說想努力重新做人。(按:顯示精神狀態的轉變是突如其來且無法控制)
Q. 你是因為她作出不能理解的行為而判斷她有思覺失調?
A. 是看完所有所見資料而得出的判斷。
Q. 她是否明顯有思覺失調?
A. 從未見過病人所以不能100%肯定,只能說有多過一半機會。
Q. 思覺失調患者的自殺傾向比正常人大多少?
A. 難以量化,要進行這類研究難度亦極高。用風險因素的角度去看,她的對立反抗症、操行障礙和思覺失調三個症狀一起出現,風險會較大,不能說比正常人大多少。

大律師補充:
Q. 根據我們的資料,8月26日、9月2日、9月9日都有醫管局醫生到女童院,因為彥霖手指痕癢和咳才給予抗敏感藥。
A. 我是跟隨女童院姑娘根據她的看板的說法。
Q. 9月18日,彥霖對公公說「聽到人聲」。同日稍前時間和同學吃飯時,對同學說「聽到腳步聲」。
A. 可能她兩種聲音都聽到?
Q. 9月19日,彥霖可能面臨重大壓力,因她9月20日要上庭,她同日又向朋友說她要「踢庭」。如果她想重過新生活,為何要「踢庭」?
A. 無法解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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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0/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鑒於陪審團曾要求有更多知專設計學院(下稱HKDI)內閉路電視片段及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以了解到9月19日彥霖放下自己物品及除鞋啲過程;警方應法庭指令向HKDI索取總時數約20小時之片段。研訊主任指出一個研訊中三次傳召同一證人並唔係正常做法,但亦唔應該由研訊主任描述證據證供,故:

重召第二十證人 警員李豪傑

警員表示因應法庭指令向HKDI再作進一步調查,睇返9樓落2樓路程及喺2樓平台彥霖放下物品嘅位置。HKDI提供最少20隻外置硬碟
嘅閉路電視片段,同埋有記錄鏡頭分佈嘅文件。警員9月1日收到法庭通知,大概昨日(9月3日)中午先收到HKDI嘅資料。

鏡頭分佈嘅文件共4頁紙,左下角有科技公司嘅logo;連同20隻硬碟都係由HKDI提供。4張紙分別係2樓、9樓、10樓、11樓嘅CCTV floor plan(閉路電視分佈平面圖),該份文件將呈堂為C33。

警員向研訊主任確認以上資料是他本人直接同HKDI交收。

平面圖中的綠色長方形代表著CCTV鏡頭。警員表示片段主要為彥霖喺李惠利樓從9樓至2樓。睇完、一路睇(CCTV片段)嘅時候會截圖,製成23頁的截圖冊。片段全部都係新嘅CCTV片段,一見到彥霖就會截圖。

截圖冊呈堂為C34a,片段為C34。

研訊主任問有冇節錄畀法庭?警員表示下載咗經剪輯嘅片段放入USB。

從C19相簿見到彥霖於9月19月17:55喺李惠利樓9樓出現,稍後從B座2樓發現佢落樓梯。

C34a右上角寫有冧巴(編號),係截圖相片編號。研訊主任同警員就C34a由第1張截圖逐一檢視並描述。一開始見到約17:57彥霖喺8樓落緊樓梯時手持傳單單張、頸上繫有一條黑色繩掛住一個好似牌嘅嘢,仲有拎住電話同埋著緊鞋嘅。

圖3顯示約17:58~59時彥霖行到落6M/F層。當時左手有張嘢,應該都係同一張傳單;右手有條帶,條頸好似冇再掛住。

下一張截圖時段彥霖落到6樓樓梯,然後行行下放低咗條繩,落兩級又向右擰轉頭好似係執返條繩。一路落樓下幾層至4樓都仲拎住傳單同繩。但落到2樓嘅時候雙手嘅物品已經唔見咗。

圖14/5至17大概18:34~36時彥霖開初看似仍然有著鞋,經過樓梯嘅清潔手推車時有推一推。然後行去10樓電梯大堂撳𨋢,𨋢到咗彥霖冇入到但佢旁邊一個淺色上衣嘅男仔入咗,當時畫面中彥霖已經赤腳。

稍後約18:36時赤腳嘅彥霖上到11樓梯間,想開天台門,但門係上鎖。

陪審員問最後有冇搵得返對鞋?
警員表示搵唔返。有可能因為當時開始調查時已經隔咗幾日。見到CCTV係9樓上10樓嘅時候冇咗對鞋,警方有做過sweeping(仔細地毯式搜索)但唔見。問過得知清潔工同同學提供嘅資訊都冇見過或執過鞋。

星期一將會傳召政府化驗師講述毒理報告,例如test過咩毒品毒藥。暫時未知彥霖母親當日會否作結案陳詞,預料星期五可以引導陪審團。

研訊押後至9月7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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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0930 開庭
1016 散庭

第一證人何姵誼女士未有出席今日聆訊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康祐軒博士
現任職政府化驗所 法證事務部 藥物、毒理及文件科 法證毒理B組,是香港大學化學系理學士,後成哲學博士(PhD)。

康博士就曾化驗毒品及常用藥物,於20年9月3日應較早前死因庭要求再撰寫一份兩頁毒理報告,著手補充毒理測試牽涉到的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該報告將呈堂為C35。

而首份毒理報告於19年10月21日撰寫,較早前呈堂為C26,可供陪審團作比對。

C35第二段列出曾以彥霖的胸腔液(3846-3848)、膀胱沖洗液(3837)、肝臟(3838),作毒理測試而化驗結果呈陰性。從彥霖身上檢測哥羅芳則以胸腔樣本作對照。一般檢驗哥羅芳殘餘,可驗血液、肺部 或腦部樣本。以本案最接近血液而適合作檢測的體液是胸腔液,若膀胱使用過沖洗液比較難驗到。康博士強調實驗室檢測無發現哥羅芳,並不代表哥羅芳未在彥霖身上使用過。因為哥羅芳屬於氣體藥物比較容易流失,或在屍體腐化階段流失也不出奇。

康博士提到除了哥羅芳,亦有檢驗其他常見氣體藥物,如俗稱「十字架」的氟硝西泮 及俗稱「K仔」的氯胺酮。而吸入多少氣體藥物致暈,是視乎個人體質。而常見毒品及藥物名單包括安非他命、冰毒、揈頭丸(搖頭丸)、K 仔(氯胺酮)、芬太尼(一種含嗎啡的強力鎮痛藥物)、海洛英、可卡因;經檢測化驗後並無發現彥霖體內有上述的殘餘物質。

譬如大麻,主要成份為精神活性物質:四氫大麻酚,而四氫大麻酚酸(THCA)經身體新陳代謝吸收後,平均半衰期為3天,就會排出體外,所以如果死前5日服食或能檢測到。

又譬如苯二氮䓬類藥物,如氯拉西泮可殘留體內1-2天,若死前服食應能驗到,唯化驗結果並無發現。(苯二氮䓬類藥物:可作鎮靜神經或緩解失眠的處方藥物)

其他常見藥劑用藥如治療傷風感冒、精神科藥、抗抑鬱藥、抗癲癇藥類等,康博士指世界上的藥物毒品種類非常多,不能逐一羅列出來。亦表示不只上述藥物;像心臟科藥物,如麻醉藥,也有驗到。

所有證人作供及舉證完畢。

由於留意到第一證人何女士沒有出席聆訊,而法庭上星期已邀請其到庭仍沒出席,故假定她不必作結案陳詞。法庭於星期五會就過往庭上的供詞作出總結並給予法律上的指引,如裁決時須考慮的方向、協助指出證供上的關係、及陪審團考慮時間沒有限制等。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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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1107 小休10分鐘...

小結:
花咗約20分鐘解釋陪審團嘅責任同啲基本嘢啦
然後就開始陳述整合過的證供(按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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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圖就好似個秤咁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為標準,即係「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大去作考量,到底如何接納證人口供或每項證據。

又指出「推論」和「猜測」是兩件事情。前者係有證據作基礎,後者係冇證據單憑自己估計。譬如:我帶咗部手提電腦入房,但出去嘅時候唔記得咗拎返。A表示見過B入過房,咁可以話因為B入過房佢就有可能偷咗;呢個係「推斷」。但如果冇A呢個證人口供,咁有可能唔係B而係C入房偷㗎喎;呢個係「猜測」。

咁當然啦,如果有目擊證人目睹事發經過,就唔需要推斷或猜測,因為已經有人見到發生咩事。不過唔適用於本案,因為冇人知彥霖確實幾時失蹤、如何死亡等。

然後死因裁判官介紹「表格12」,即《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整段研訊共傳召過32名證人,稍後會按照時序解釋證供的整合。以下會稱死者為「彥霖」,因為眾證人作供時亦稱/認為死者是彥霖,當然陪審員也可以唔認同死者即是彥霖。

(待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整合證人作供。
(可參閱過往直播台post,或等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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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 - - - -
(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 - - - -
(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 - - - -
(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 - - - -
(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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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死因裁判官造咗份17條問題之問卷予陪審團,內容主要涵蓋9月19日所發生嘅事情/情況。頭16條,陪審員需要答「是/否/未能確定」,第17條則答「有/沒有/未能確定」。

- - - - -
死亡環境情況問卷問題如下:
陳彥霖(以下簡稱「彥霖」)
香港知專設計學院(以下簡稱「知專」)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是/否/未能確定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是/否/未能確定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是/否/未能確定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是/否/未能確定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
是/否/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是/否/未能確定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是/否/未能確定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是/否/未能確定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是/否/未能確定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
是/否/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是/否/未能確定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是/否/未能確定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是/否/未能確定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
是/否/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
是/否/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
是/否/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
有/沒有/未能確定

陪審團須一致通過或以大比數(3比2)通過所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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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速報】
陪審團一致裁定死因為「死因存疑」,
並作出兩項建議。

死亡環境情況問卷結果如下:
(1)彥霖於2019年9月19日上午約8時45分離開元朗的住所知專上課。⭕️

(2)約上午11時,彥霖回到知專。上課期間,彥霖曾借用一名男同學的背包充當枕頭,脫掉其所穿著的鞋子,並躺臥在地上睡覺。⭕️

(3)同日下午1時,課題完畢後,彥霖向其同學趙鈞誼表示他她需要收拾儲物櫃內的東西,而同日較後時間她會再回到校舍把物品放回儲物櫃中。⭕️

(4)彥霖和趙鈞誼及另一位同學Nia約下午1時30分離開知專並前往調景嶺站乘坐地鐵。⭕️

(5)彥霖並沒有在美孚站下車。之後,她向Nia表示她要往荃灣。未能確定

(6)趙鈞誼在美孚站下車後,曾使用Whatsapp和彥霖通訊。⭕️

(7)約下午5時30分,彥霖在調景嶺站A1出口外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黑色沒有上密碼鎖的Iphone。⭕️

(8)於下午5時40分,彥霖前往知專校舍,隨後,她進入李惠利大樓。⭕️

(9)彥霖在知專B座大樓2樓平台遺下一些個人物品,包括一部上了密碼鎖的粉紅色Iphone、身份證、圖書證、一張小冊子及一個袋等等。⭕️

(10)彥霖曾前往知專C座大樓10樓,期間她脫下自己穿着的一雙鞋子。未能確定

(11)彥霖於下午7時離開知專校舍,她當時沒有拿着任何物品。⭕️

(12)彥霖赤腳步行往調景嶺地鐵站,由A1出口進入站內,在B出口進入進入都會駅商場,乘扶手電梯前往商場二樓,之後經商場二樓往善明邨方向的通道,往彩明街方向前行。⭕️

(13)彥霖之後曾返回調景嶺地鐵站內。⭕️

(14)約下午7時至8時,彥霖在知專校舍正門前登上的士前往日出康城緻藍天。未能確定

(15)彥霖在康城街近巴士總站的地方下車。未能確定

(16)彥霖在2019年9月19日當天呈現思覺失調的徵狀。未能確定

(17)彥霖在進入海中時身上有/沒有穿著任何衣物。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