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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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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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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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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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