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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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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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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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3/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承上

證人11伍紹剛先生(彥霖筆友/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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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心裝載的伍仔
在壁屋服刑時,通過書信認識彥霖,2019年2月第一次收到彥霖嘅信,起初彥霖大約一星期回信一次,不過書信往來在2019年2月一道中斷。直至在2019年5月在塘福懲教所服刑時,才恢復書信往來,不久彥霖每日寄信俾伍仔。在7月16日在塘福懲教所與彥霖初次見面。第一次探嘅對話唔係好記得,冇講屋企,話返工啲嘢囉,好似係元朗餐廳做侍應。

第一封日期係2月15日。第二封5月17日,抬頭寫咗「我收到信,所以回信俾你」,唔係寫「陳先生」而係寫另一個暱稱「伍仔」同埋自稱「彥霖」。第三封6月16……內容一開始都係介紹下自己啊、去過邊度玩,講屋企情況已經係好後期。

伍仔表示唔知彥霖幾時生日,死因研訊主任曾藹琪向伍仔指出彥霖於7月16日,即初次與你會面當天生日。伍仔才恍然,憶起當天彥霖提及探訪後與彥霖媽慶生,仲以為是彥霖媽生日……不記得彥霖第二次幾時探,只記得第三次係唔俾探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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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心枉付的彥霖
後來好曖昧,彥霖會同伍父講你係佢男朋友,你有冇好錯愕?
伍仔答:咁後期書信內容都似男女朋友

你話你俾咗爸爸電話彥霖,咁用哂(探訪)配額嘅時候係點樣同爸爸講?係筆友?女朋友?
伍仔答:話有個女仔咁囉

然後彥霖都係冇走過,因為佢話要等伍爸嚟,佢有嘢要同伍仔講。伍仔覺得好奇怪,問彥霖係咪吸毒?彥霖話佢無。晏啲探訪嘅時候,得彥霖講,伍爸冇乜講嘢,伍仔有少少發緊脾氣,彥霖講講下無啦啦又喊。

* 探訪中冇提過佢喺社運嘅角色。最多係有講過有人俾警察打,不過我唔係好鍾意傾呢啲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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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Bad to Worse
第17封信係彥霖喺女童院寫嘅,封信唔知佢講咩「個天好灰」,日期蓋章(懲教)係8月28日。

第18封信係9月2。(收到第18封)幾日之後收到另一封信,係正常啲,佢話「驚嚇親你daddy,搞到d阿sir嗰d囉」。而第17封真係唔明佢思路。

📌
陪審員:睇彥霖嘅信,所得感覺有冇自殺念頭?
伍仔:每封信都寫好多唔開心

陪審員:書信上有冇跟進返?
伍仔:都有嘅,叫佢開心啲、唔好諗咁多

陪審員:佢點覆?
伍仔:唔記得佢有冇回覆。佢有話佢想重新開始過,話要del哂facebook嗰啲,要開過個新嘅。我覺得咁樣幾積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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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開庭

PW3開始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吳 (58)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2266。

背景:
民間集會團隊在當天在中環遮打花園發起「港共受刑,天下制裁」集會,惟中途卻遭警方強行腰斬,更出動速龍小隊及施放催淚彈暴力鎮壓。其後示威活動蔓延至旺角。事隔半年,吳遭落案起訴,並於7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對吳施加宵禁及禁足等嚴苛保釋條件,更要求吳的事務律師即日帶吳到旺角親身走一趟了解禁足範圍,經反對仍不果。

押後至2020年9月2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向警方索取餘下法律文件,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0旺角 #答辯

關(44)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好望角大廈地下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X

背景:5月8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1000元保釋,並須禁足旺角一帶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有2位PW,沒有警誡供詞,有一條約30秒長的片段。

控方申請匿名令,特別通道,屏風予PW1。
(裁判官問及其身份,控方表示其為一名警員,裁判官「警員都要特別通道?」控方回應「其身份特殊,此舉為律政司指示」,裁判官問有何理據,控方表示可於審前覆核前14天交陳詞予法庭及辯方)

裁判官決定將於審前覆核處理匿名令及特別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1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作審前覆核,文件需於3天前交到法庭,而有關匿名令及特別安排文件,控方願意於10月7日或之前提交文件予法庭及辯方。

案件預計審訊1天,暫定於2020年11月25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審訊,以中文審訊。

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新案件 #提堂

D1 李 (17)
D2 賴(65)

控罪1(指向D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控罪2(指向D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D1
因呼吸困難入院,現仍在醫院留醫,剛得知可以出院,預計可於本日下午出庭應訊,但一切要與案件主管聯絡,所以先按一般程序處理

案件暫押後至9月1日或出院日,其間交由警方看管。
(然而,仍不排除本日下午可上庭)

D2

保釋獲批
保釋金:$2000
不得離港
住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兩次
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本案控方證人及死因庭該單案件的所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直播員按:即使唔同意David嘅行為,我都記得佢嘅行為係點,但如果佢嘅心意有一絲機會係真嘅,都應該值得有人聲援。(直播員喺佢未出名之前,見過佢默默地去法庭聲援)如今佢要上庭,無論歸類為什麼案件都好,分一些關心比佢,可以嗎?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孫(26) #審訊 (#1224尖沙咀 襲警)
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
🎉撤銷控罪🎉

🧲辯方訟費申請被拒


在上次排期審訊後,警方發現錄影片段,控方決定不提證起訴被告人。當初檢控沒有片段,是6月警方在另一審訊時見到該片段,認為可以幫到被告不起訴。第一時間吿知辯方


辯方訟費申請:
被告因為點錯相被拘捕,沒有做任何事情自招嫌疑,不是因為技術性原因。控方說參考完片段發現捉錯人,犯案的另有其人,是為點錯相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
控反對觀點是被告有做出自招嫌疑的行為邀請法庭看現場片段。警方準備了相關截圖。現場很混亂。先是女警被踢了一腳,被吿與施襲者裝束似位置近,警方追截時後被被告攬住。考慮後控方決定不會用其他罪名起訴被吿。

而辯方對片段有不同看法,反對被告攬住一說,稱被吿被正追截踢警疑犯的便衣亂棍打中,向後跌時,與警身體接觸,並非攬住。要點三個,第一,動作是被告被打失平衡;第二,被告一直在柱後面,根本不知道有襲警;第三,被告根本不知道這是警員

法庭最終接納控方所說,裁定是自招嫌疑的情況。被告有從後攬住其中一名警務人員的動作,顯然令警員誤會,特別被告當時裝束與施襲者一裝束難以分辨,被告沒有面對阻差辦公控罪,不會有進一步說法,但之所以被捕被控必然屬於自招嫌疑。拒訟費申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陳(17) #提堂 (#20200430將軍澳 #傳票案件 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控罪: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30日凌晨約5時,於尚德邨A座停車場,未經准許而在私人土地張貼海報
。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1053 控方提出可以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傳票,裁判官詢問控方希望被告如何守行為,控方要索取指示。

1121 控方提出被告簽保需承諾未來不再犯同類控罪。

裁判官正式命令被告需自簽$1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需奉公守法,不得干犯同類控罪。需繳付堂費$300,七日內繳交。傳票撤回。

裁判官最後指出「即使有任何意見,亦絕對不能夠犯法」。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休庭至122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續審 #判刑 #審訊
👤岑 (37) #20200101灣仔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2)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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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二項控罪合共3枝弩及25枝箭。控罪一被告說法是隨意取袋出門,沒看袋內東西,解釋自製弩箭供童軍及教育中心訓練用,涉案的弩拉力不足6公斤,所以不可當槍械檢控。被搜查時背袋全黑裝備及即埸回答弩是畫架並不合理。口罩亦回應是給教育中心家長用,但事發時教育中心仍未收生。

背囊內弩長16吋不短,袋中木箭亦被削尖同家中箭頭加上金屬頭,有破壞性,警方試射可中五米目標,而敎育中心得5乘6呎用來射箭訓練肌力說法不太可能及合理。

辯方結案陳詞:
客觀環境因素:現場沒口號,標語,沒有示威衝突。個人因素:被捕時穿拖鞋不便逃跑,弩是畫架改裝沒有説謊,而被告沒有在警員記事簿簽名作實,大部分袋中裝備是防備性,不是攻擊性,黑色衣物只是不想與眾不同,而箭的穿透性沒有被專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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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鄭官把兩項控罪分開獨立考慮
主要証人PW1 証供可靠,但留意當時沒有警誡,證物弩本質並不是攻擊武器,要配合其他客觀因素如時間、地點、週邊環境、使用容易程度、數目、被告的意圖。本席同時接納PW2,3,4的証供。

反之,被告庭上多處辯解不合理,如1.説輕裝出門卻背上大量物資,2.防毒面罩是防疫用,但COVID 19在一月一號仍未出現,3.北角教育中心地方面績非常細小但被告說可在門外發射入店。

以上種種令被告証供不可信及被法庭接納。被告被捕雖穿拖鞋但袋內有鞋更換,而被告熟悉箭藝,使用上比常人更易掌控,破壞性更大。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控罪1及2。

🛑2項控罪罪名成立😭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為被告求情時表示,明白監禁在所難免,亦沒有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即場交予法庭一封求情書,附上被告一些證書及獎項。被告出身寒微,但上進努力讀書,拿取多個碩士及一個博士學位,長期服務弱勢社群及參與童軍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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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判刑時沒有弩之相關案例,只能從差不多同類案件以作參考。

控罪(1) 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
控罪(2) 量刑起點4個月監禁

考慮求情因素後
控罪(1) 10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2) 3個半月即時監禁(其中1.5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12個月監禁
即時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港大
#審訊

D2:盧(20) D3:李(21)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於2019年11月11日,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薄扶林道以雜物堵路。以水馬、交通錐、垃圾桶及其他雜物,對薄扶林道行車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上午休庭,1430繼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3/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4 PC48815 何景佳(音)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今年8月5日錄了一份口供,是根據你自己的記憶和記事冊而做。口供提及0800在敦民樓外的行人路與PW2 PW3截停被告。0802刑事毀壞罪名宣佈拘捕及做警誡,然後被告說「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

指出辯方案情:
其實當時PW3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 (PW4:不同意) 你們截停被告前,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4:見到有個人企喺度,唔肯定有冇截停) 該男子後來被列作警方證人之一,你有否向他查詢?(PW4:沒有) 口供內沒提到見到此男子 (PW4:是) 口供内沒提及任何一位警員向被告出示委任證 (PW4:沒有寫,但當時見到PW3的委任證掛頸,我去到時其他人已截停被告,不知其他有冇表露身份)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4: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 (PW4:見唔到),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4:不同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4:見唔到),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4: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 (PW4:是) 說「我要跳落去喇」(PW4:冇印象) 警員制止和制服。(PW4:是) 被告掙扎,抗拒制服 (PW4:是) 這段期間
沒有人表明警察身份、出示委任證、亦沒有人警誡 (PW4:不同意,我的委任證掛頸) 一直到回到警署後才有人宣佈拘捕和警誡 (PW4:不同意) 你有參與制服 (PW4:是) 被告被壓在地,面朝下 (PW4:有時打側,有時朝下)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4:是) 被告說「你地係邊個,點解要拉我」(PW4:不記得) 但仍冇人向被告確認警員身份 (PW4: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4:不同意) 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4:不同意)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4:不同意,之後他作勢跨欄)
官問:上手扣前有跨欄動作 (PW4:不同意) 辯方立場是跨欄事件是上手扣前的事。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4:不同意)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4:不同意)

向PW4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相片中看不到你有掛委任證在胸前,如有,你彎下身時應會垂下 (PW4:相片太矇,看不到)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4:不同意是被告聲音,在現場亦聽不到)
官:此影片的發生時段?
辯:不清楚
官:你沒有此指示?
辯:沒有

覆問:PW4在制服被告後才戴上委任證,警長58969和PC21303亦有戴住委任證,其他人不清楚。PW4作供完畢。

PW5 PC21590 (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事發當日即日做了口供,提及見到被告已被隊員截停,你趕到被告身邊,出示掛頸的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
其實當時你沒有向被告展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5:不同意) 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5:不清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5:不清楚),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5:睇唔到,聽唔到),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5: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5:見不到他跨欄,只是嘗試離開) 之後有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5:不同意)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5: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掙扎,面朝下 (PW5: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5:不記得)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5:不記得) 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5:不同意) 之後被告上了手扣 (PW5:同意)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5: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5: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5: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5:不同意) 回到紅磡警署,在搜查房內被告問PW3叫咩名 (PW5:沒有) PW3答:「啱啱你咪講過我個名囉,徐子揚」(PW5:不同意)

向PW5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5:聽唔到,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上午庭完結。
下午可能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WPC9352 (大肚,上午去做檢查未能上庭)。
尚有一名辯方證人,亦未知被告會否作供,預計明天完成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1/5]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呈堂的承認事實

1. 2020年1月1日 19597於廣華醫院接受治療,分別於1月19日范劍萍簽署的醫療報告,2月7日胡偉賢簽署的醫療報告,及2月14日藍明權簽署的醫療報告

2. 1月2日於廣華醫院為19597拍攝9張照片,當中拍攝到他的傷勢

3. 金雞廣場外的閉路電視系統於1月1日運作正常,於1月6日資訊技術員將有關時段燒錄到5隻光碟 (P6) 共14張截圖 (P6A1至14)

4. 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拍攝的光碟 (P7) 及其11張截圖 (P7A1至11)

5. 網上下載拍攝山東街及通菜街的片段,錄製成光碟 (P8)

6. 網上下載拍攝山東街及通菜街的片段,錄製成光碟 (P9)

7. 麥花臣場館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職員將1月1日 2325至2345的片段下載到USB, 再由警員燒錄的光碟 (P10) 及其1張截圖 (P10A)

8. 李錦基越南菜館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店舖的負責人將1月1日 2300至2330時段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1) 及其3張截圖 (P11A 1至3)

9. 日本餐廳外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餐廳的負責人將1月1日 2318至2319時段下載於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2) 及其5張截圖 (P12A 1至5)

10. 亞皆老街蜆殼油站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站長將1月1日2313至2346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3) 及3張截圖 (P13A 1至3)

11. 沙田怡翠苑的7-11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主任將1月1日 2320至 1月2日 0010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4) 及3張截圖 (P14A 1至3)

12. 黃大仙下邨龍智樓電梯大堂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員將1月1日2300至1月2日0100的片段下載到 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P15) 及2張截圖 (P15A 1至2)

13. 沙田怡翠苑L座電梯大堂的閉路電視於1月1日運作正常,由保安部職員將1月1日 2320至 1月2日 0200的片段下載到USB,由警員燒錄到光碟 (P16) 及2張截圖 (P16A 1至2)

14. 上述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或修改,呈堂性沒有爭議

15. 通菜街附近的地圖 (P17),列出3至10段鏡頭的位置

16. 2020年1月1日2326時,10879以襲警罪拘捕D1,8533警誡下說「當時其他人打佢,我只係㩒住佢,唔知佢係差人,係我背包搜到既野係我既,但我無諗住用」

17. 2020年2月11日由旺角警署警員陳玉雯主持認人程序,19579辨認出D2 D3,9147辨認出D3

18. 2020年3月3日由旺角警署警員陳玉雯主持認人程序,19579 9147 10879 辨認出D4

19. 2020年2月10日1530,12204以襲警罪拘捕D2,在警誡下表示「我果日約左幾個人出旺角,好多男人打緊人,我咪跑過去睇下有咩幫手」

20. 2020年2月10日 1745至2045在旺角警署6號接見室在D2自願的情況下替他進行會面紀錄

21. 2020年2月11日 0506,11124以襲警罪拘捕D3,警誡下表示「我朋友過去打,我只係企係隔籬睇下有冇警察,有警察我就叫佢地走」

22. 2020年2月11日0709至0854,在旺角警署6號接見室,在D3自願下,11124為他進行會面紀錄

23. 4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4. 2020年1月2日,D1於廣華醫院接受治療,並呈上於5月14日由WONG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於6月1日由YAU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於4月29日由NGAI醫生簽署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

特別事項:挑戰D4招認的自願性

D4從來沒有作出口頭招認,在非自願情況下筆記補錄、會面紀錄

46894、12204、11124以暴力及威嚇手法迫使D4作出招認

法庭理應拒納上述證據

搜屋
- D4從來沒有說過「我明白,我都係一時衝動,踢左佢一下」
- 在3月2日 11:20時分約6-7名警員襯著D4嫲嫲開門一湧而入,期間D4在自己的房間,他們進入D4房間再走出到客廳
- 警員對客廳的衣櫃衣翻箱倒櫃,12204向D4「你知咩事啦」但從來沒有警誡或指出事件性質,又問D4「你犯事啲衫擺係邊呀」又拍打D4面部,謂「醒定啲」
— 搜查時一直保持緘默,48519問「知唔知冬菇係邊,唔好玩野」
— 警員出言恐嚇D4指會禍及他的家人,將房間弄到十分凌亂,問「係咪要嫲嫲受驚」
— 由於警員以家人作威嚇,D4只好配合回答警員問題以滿足警員的查問,在沒有警告及宣布的情況下反手將D4雙手扣上
— 警員的手法一直加強對D4造成的威嚇,有關回答並非在自願下進行

警員46894, 12204, 11124以暴力對待D4
- 46894將D4帶到警署內的呼吸測試室內呵斥D4,扭擰D4左耳耳朵,其後將D4帶到另一警署的接見室
— 12204以威嚇手段迫使D4交出手機密碼
- 室內有6名警員,期間D4保持緘默,46894威嚇「唔撚好玩野,唔好扮大牌」12204對其他警員籲「屌!佢唔講咪打囉」並以拳頭打D4手掌,46894又謂「如果佢唔講野我就行開」暗示他離開後,室內其他警員可打D4。其後,12204隨即用用膝頭及拳頭襲擊D4,導致D4呼吸困難,施暴時其他警員從旁觀看,等同默許使用暴力
— 由於D4仍然保持緘默,警員拿出警棍指向D4「再唔講就打撚死你」,D4感到生命威脅
— 由於D4受到持續威脅及暴力對待,9302從D4如此情況下獲得的補錄口供並非D4自願作出
- 警員將手機放在D4旁邊並播放事發片段,以此基礎下詢D4案發情況,又問D4「衣物掉哂去邊」,D4在持續威嚇當中只能配合作答「掉哂係垃圾桶」

9302自行添加及修改口供
- 警員向D4展示蔣(花名:大隻)的片段,強行要求D4提交大隻的資料,D4並沒有提供。
— D4也從來並未說出「我明白,我都係一時衝動,踢左佢一下」,實質為警員自行添加
— 9302也從來沒有給予D4時間翻閱供詞及抄寫聲明就要求D4簽名作實。

總結,警員是以層遞方式逼迫D4,直至D4屈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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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PW1 19597 何思駿 作供

📋主問
為反黑組警員於2020年1月1日2301時分受命以便衣裝束在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與女警9147巡邏,看見奶路臣街及花園街交界的7-10名身穿黑衣黑褲黑口罩人士將垃圾、卡板及雪糕筒掉在花園街斑馬線

他向身邊的女警講述黑衣人的堵路行為,透過電話WhatsApp向主管匯報,亦繼續望黑衣人,他觀察到該批黑衣人從花園街穿過The Forest 商場行向洗衣街右轉往山東街方向行,最後在洗衣街及奶路臣街交界出現,便沒有尾隨,在商場附近監視,黑衣人往金雞方向行走後失去蹤影,用右手拿著手機,透過手機Whatsapp匯報,並得到指示於通菜街集合,唯見黑衣人步入後巷,打算走快兩步影後巷,正拿出手機拍照時,身穿灰綠色長袖外套、深色長褲、黑波鞋、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男子A)指著PW1「喂你影乜撚野」(當時因金雞商場還未關燈所以光線充足),PW1立即向女拍檔表示快點去集合點,並往山東街急步走並不時回頭看,男子A尾隨並指罵「喂你咪撚走呀」,2-3秒後再聽到「喂你咪撚走呀」,於是轉身看男子A的位置,目睹他走到山東街的馬路上,同時看見身穿黑衫黑褲白鞋頭髮微曲戴口罩的男子(男子B),另一邊分別有身穿灰白間條衫黑色鞋的男子(男子C),身穿灰長衫短褲的男子(男子D)及身穿有領有鈕恤衫短褲沒有戴口罩的男子(男子E),全部人面向PW1走過去,遂跟女拍檔講「多咗人呀!跑呀!」,沿山東街馬路一直跑,向後望目睹他們追來,距離變得愈來愈近,只能停低轉身拿出警棍向天揮動並大嗌「我係警察,咪埋嚟呀」

男子A用右手打了他的左邊面位置,用另一隻手推他致失平衡而向後跌低,面向奶路臣街,期間感覺男子A打太陽穴位置並聽到「影相喇,死黑警」,想轉身用右手擋格,期間感到右後腰位置有人踢及打。「因為當時咁打真係好痛」,PW1試圖轉身閃避,看到男子C站在他的旁邊並用腳踢他,亦見到其他黑衫人用腳踢及棍fit落他的身上。

PW1意欲起身時,男子B從左邊衝向他,推他令他再次跌倒,右邊側身落地,隨即感到有人跪在他的頸上,期間不斷打他的頭、捉他的頭髮和下巴並把頸向後拉,因為感到十分痛PW1只好而試圖用左手捉住褲腳意圖拉開壓頸的腳,並聽到「去死啦,死黑警」,稍後聽到「有狗!快啲走」才感到稍為鬆開,PW1即時用手捉實該跪頸男子不容他離開,聽到右邊有人大嗌,原來是10879到場增援,並跟10879講「頭先佢打我」,合力把該男子(男子B/D1)拖走並帶到通菜街,其他警員再到場合力制服,(男子B/D1)不停講「我路過咋!我路過咋!」,認得聲音與之前講「死黑警」的聲音一樣,但沒有親眼確認,其他人已經逃去。

控方引用AG Reference No2 of 2002, 指出影片足夠清晰,讓PW1從片段中(P10至13)指出各被告,唯裁判官反駁指自己履行陪審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責,理應由他作出判斷,拒絕控方要求。控方相關片段價值在於證明相關被告與其金雞廣場一樣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提堂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指控於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原因是希望能索取專家就彈叉方面的意見

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5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大圍 #提堂

👤曾(20)

控方提議用簽保守行為處理,撤回2項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接受控方做法。

案情:2020年5月28日16:15,有6名新民黨義工在大圍站外請求公眾簽名支持国安法,其中包括控方第一、第二證人(郭民權、陳彩玲)。被告走近、踢橫額,致其損毀。控方第一證人捉住被告,阻撓他離開,兩人倒地,被告遂咬證人右前臂。控方第二證人目睹事情經過,尾隨被告並報警。

以簽2000元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元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9旺角

D1盧(16)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D1 管有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2020年2月29日在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00條膠索帶

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同日同地管而1枝噴漆、1枝螺絲批

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D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

保釋條件:
。原有現金
。不離港
。交出旅遊証件
。一星期報到三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徐(18) 🔥#判刑#1018牛頭角 公眾地方打鬥)

判刑案件,被告早前審訊後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四表證不成立。裁判官為其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早前辯方要求押後較長時間,向組織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是日法庭表示報告沒有法律地位,團體未經法庭要求向法庭存檔精神科報告不合規則。

辯方解釋報告內容,由臨床心理學家宋教授 及 精神科 黃醫生撰寫。報告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焦慮症症狀,並且可能有自閉症傾向。本次案件因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案,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及家屬願意接受 Project Change 一系列心理精神治療,以守行為方式。

感化報告中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感化令,需規管居住工作地點、宵禁。辯方指被告港隊練習完結時間為2300時。

判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罪並非十分輕微,有一定嚴重性。案情指被告與拍攝示威者的另一男子起爭執,被告惡言相向,要求男子展示並意圖搶去男子手機,更一度試圖踢向男子,顯示被告有使用一定程度武力。法庭認為武力程度超越合理反應與程度,守行為命令並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與此同時,法庭亦需考慮被告背景。被告案發時剛成年,沒有案底。考慮辯方呈交坊間非政府組織 (NGO)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在學業及與人相處有困難,加上專注力狀況可能為本案成因之一。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願意與家人溝通,家人亦接受。被告運動表現出色,甚至可以成為港隊代表。但無論如何,最重要是多方面可以顯示被告有反省,亦願意接受法律後果,具正面態度。

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需遵守以下附加條件:
規管工作居住地點
接受心理治療
參加社區工作
宵禁 (法庭接受部分辯方陳詞,延後宵禁時間) 0000-06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1大埔 #判刑

鄭(20)

控罪
(1)襲警
(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判官宣布判處的簡單理由。
(稍後補回)

法庭認為被告毫無悔意,這是一單嚴重的案件,❗️因此判處2個月監禁,即時入獄。❗️

辯方律師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庭批准,但需遵守以下條件:

保釋金上升至$30000(今日內需要繳交)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宵禁時間(夜晚11點-早上6點)
每週兩次去警署報到
居住地址不能改變,若改變必須24小時前通知。

(按:其他細節,稍後補回,還望見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提堂

D1 李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D1被控於2020年8月24日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區向女子何姵誼、男子何潤來及女子陳芷君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行為及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說話相當可能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D1今午已出院,被押上法庭應訊
法庭指示取消原定9月1日的審期

(同案D2今早已上庭應訊)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2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每週報到2次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接觸本案控方證人及陳彥霖死因研訊的所有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11油麻地 #提堂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不認罪
4控方證人,無警誡供詞
1辯方證人(被告自己)
預審期:1天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4日0930九龍城法院七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14名被告
A1: 陳(17) A2: 彭(18) A3: 林(16) A4: 林(20) A5: 張(21) A6: 梁(20) A7: 田(25)
A8: 顧(25) A9: 冼(28) A10: 鄺(17) A11: 梁(18) A12: 馬(16) A13: 姚(16) A14: *(14)

控罪:
(1) 暴動 (A1-A14)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4)

(1) 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 #0829深水埗 李(20),戴(41),黎(26)及外籍手足(不依期歸押) 及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4) A8, A9,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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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反對控方合併案件申請,要求控方於10月23日前交出理據

更改條件獲批
⁃ 所有被告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 A7 報到日子
⁃ A14(女童) 禁止報道命令

更改條件被拒
⁃ A3撤回禁足令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6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A1: *(20), A2: 戴(41), A3: *(26)

控罪:
(1) 暴動 (A1, A2, A3)
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一帶,連同另案約十人 (#0829深水埗 14被告) 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束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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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條件獲批
⁃ 所有被告兩星期報到1次(原本一星期1次)

法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1月6日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