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14:30
👤徐(18) 🔥#判刑(#1018牛頭角 公眾地方打鬥)

判刑案件,被告早前審訊後控罪三罪名成立,控罪四表證不成立。裁判官為其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早前辯方要求押後較長時間,向組織索取一份精神科報告。是日法庭表示報告沒有法律地位,團體未經法庭要求向法庭存檔精神科報告不合規則。

辯方解釋報告內容,由臨床心理學家宋教授 及 精神科 黃醫生撰寫。報告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焦慮症症狀,並且可能有自閉症傾向。本次案件因情緒影響、一時衝動犯案,重犯機會低。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及家屬願意接受 Project Change 一系列心理精神治療,以守行為方式。

感化報告中感化官建議被告接受感化令,需規管居住工作地點、宵禁。辯方指被告港隊練習完結時間為2300時。

判決理由
裁判官認為控罪並非十分輕微,有一定嚴重性。案情指被告與拍攝示威者的另一男子起爭執,被告惡言相向,要求男子展示並意圖搶去男子手機,更一度試圖踢向男子,顯示被告有使用一定程度武力。法庭認為武力程度超越合理反應與程度,守行為命令並不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與此同時,法庭亦需考慮被告背景。被告案發時剛成年,沒有案底。考慮辯方呈交坊間非政府組織 (NGO)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在學業及與人相處有困難,加上專注力狀況可能為本案成因之一。法庭為被告索取的感化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願意與家人溝通,家人亦接受。被告運動表現出色,甚至可以成為港隊代表。但無論如何,最重要是多方面可以顯示被告有反省,亦願意接受法律後果,具正面態度。

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需遵守以下附加條件:
規管工作居住地點
接受心理治療
參加社區工作
宵禁 (法庭接受部分辯方陳詞,延後宵禁時間) 000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