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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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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D1:黎 (22),D2:徐 (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D2)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
(3)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西行近消防局行車道上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作為,造成交通受阻礙。

D1答辯:否認控罪(1), (2)
將傳召2名警員證人,沒有警誡供詞,以本地話作一天的審訊。

裁判官批准D1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1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審訊。
——————————
D2同意案情並明白控罪,控方提出以簽保守行為,撤銷控罪(3)🎉
⁃ 自簽 $1000
⁃ 守行為 12 個月
⁃ 繳交 $500 堂費 (從擔保金扣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警

辯方申請押後5星期,因上星期才收齊控方文件,需時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22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答辯,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17)
D3 * (14)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PW1-3為軍裝警員,案發時受命於兩警車內作軍裝巡邏,當晚2318時,PW1駛至該處時,於車內留意到路口附近休憩處 (為康文署管理)附近有7名人士踎低,動作疑似在掘磚。PW1留意到D2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將磚塊拋入反轉的垃圾桶蓋中。PW2見到被告手部動作,PW3見到另一人士將磚塊跑向路中心。當各人見到警車後向各方逃走。警員事後觀察案發現場,約2米x2米範圍的磚塊被掘去,數目約為50塊,範圍內同時有3支螺絲批及一卷電線膠布。

此外,垃圾桶內發現一環保袋,內有13塊磚,受損範圍旁邊亦有一金屬手推車,上有磚塊5塊。休憩處涼亭下的長凳上有5個背囊、兩件外套,其中兩個背囊內發現具有名字的物品,其中一個背囊為D2管有的。

長凳上有9支水與購買水的收據,警方根據收據索取秀茂坪邨一OK便利店的CCTV,發現案發前一晚、11月13日 晚上2245時D2與另一男子於便利店購買10支水。

D2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D2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律政司撤控🎉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在擔保金扣除)不能干犯與刑事損壞有關罪行,證物9-13交還被告。

D1, D3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律政司拒絕,因此申請押後希望再試一次相討,因為兩被告與D2案情大致相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4尖沙咀
#答辯

D1:勞 (20)
D2:梁 (17)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詳情:
(1)-(3)D1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海港城3樓抗拒警長A、警長B及警員C                        
(4)D2被控於19年12月24日於廣東道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

全部不認罪

控方有7名證人,一段約10分鐘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警誡供詞。辯方不爭議證物鏈。控方亦在等候PW1-3的傷勢報告。
D2有1名辯方證人,亦有一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11月6、9、1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3天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旺角 #提訊

👤沈(19)

控罪:
(1)縱火
(2)暴動
(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被控於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2)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3) 被控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5日,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提訊

A1:曾(18)
A2:邱(26)

控罪:
(1) 暴動 (A1-2)
(2) 襲擊警務人員 (A1)
(3) 襲擊警務人員 (A1)

(1) A1, A2同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A1被控於同日,在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A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8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張(30)‼️已還押逾7個月
A2:陳(25)‼️已還押逾7個月
A3:羅(1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A2&A3]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3)刑事損壞 [A3]
A3羅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的6組閉路電視鏡頭

(4)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A1]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康景街利襲擊李德忠,對他造成身體傷害

(5)非法禁錮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李德忠,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羈留他

(6)暴動 [A1&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刑事損壞 [A1]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無合法辯解而損壞李德忠的一部智能電話

(8)有意圖而傷人 [A2]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A1張及A2陳在2019年9月30首次提堂,共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刑事損壞」及「有意圖而傷人」三項控罪,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A1張分別在10月16日及5月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彭寶琴法官#陳慶偉法師 申請保釋均被拒;2月27日A2陳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游德康暫委法官 申請保釋同被拒。
A3羅在2020年1月21日首次提堂,獲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現金10,000元保釋,並須每天報到、守宵禁令及不離港,而A1張及A2陳被加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在4月21日移交區域法院審理,5月12日在區域法院多次押後至今。

A1張正尋求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專家報告

A2陳控方商討減少控罪以減省法庭時間

A3羅已與控方商討,將承認控罪(1)以換取控罪(2)及(3)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同意押後以保持案件完整性

法庭建議分開兩組處理:控罪(1)至(3)及控罪(4)至(8),讓A3先處理減省時間
控方指曾考慮過,若在本次押後之後未有定案,將會考慮分拆成兩案
A3代表稱支持分開處理,但可接納再押後一次,希望下次提堂可以有明確方向,確定答辯及判刑日子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1430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A1張及A2陳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A3羅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轉介文件

👥20名被告

控罪:暴動、兩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有意圖縱火

D4: 更改宵禁令及報到時間
D1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17: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D20: 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其他被告維持原有保釋條件及報到等事項

控方申請控罪字眼修改
辯方無反對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審訊20200904 9: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燈柱38555附近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證人作供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續審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

第十五日審訊

證人pw21作供完畢
至此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就控方案情兩項特別事項待法庭處理
1.第三第四被告兩張照片自願性問題
(第三第四被告大狀與主控交換書面陳詞)
2.是否接納pw21臨時證供作為證供
(聽取各辯方律師關於不應接納pw21認人證供之陳詞)

押後明早930再審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黃,冼,李(18-19) #1001屯門 #續審

今日完成PW2-8作供及PW9控方主問。

1641 休庭。明日同庭0930續。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明白個別證人耿直可笑,但旁聽諸位可先稍微忍忍。)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此部分為控方盤問PW1,是為第一部分🌟


控方傳召四名證人,辯方傳召一名事實證人。


控辯雙方承認之事實如下:
1.警員14233於2019年6月12日的0736-0752期間使用攝影機和記憶卡進行了兩段錄影,然後燒錄至一隻光碟內,該光碟呈堂為證物P2
2.從P2中截取的4張圖片呈堂為證物P3(1-4)
3.被告身分無爭議
4.2019年12月2日1450警員9941在灣仔警署報案室內拘捕被告
5.2019年12月2日1200 警員11027在添華道拍攝6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4(1-6)
6.所有證物由檢取到使用期間沒有被非法使用/干擾


證人作供期間需要脱去口罩以示審訊公正


🌟PW1警長430 方樂文 作供🌟

🌟控方主問🌟
1998年10月加入警隊,2013年1月晉升為警長,現駐機動部隊(PTU)總部第二隊,2019年6月11日1700至2019年6月13日凌晨駐守政總,是為速龍小隊。PW1當日0600收到命令,因夏愨道有群眾聚集,故需要在添華道近夏愨道一道設防線,以防有人攻擊政總。其後他看到夏愨道已經沒有車,但遠處見到海富中心有人走了出夏愨道馬路,於是他在0735在政總外的行人路設立防線。當時有約一百人以團體式地向警員防線前行,速度不快,相信是示威者。設立防線的警員全部都是速龍小隊的,大約有四十人。PW1當時的身穿速龍裝,頭盔上有警員之間的識別號碼。群眾走過來的時候聽到有人大喊黑警、走開,但激烈程度不高。群眾走到距離防線約二十米的時候停下了。留意到群眾前排(即最接近防線的)有四名男子開始帶口罩、手套,PW1與其同僚見狀就叫他們不要戴口罩、手套。那四名男子沒有聽從,所以PW1認為這四名男子可能會有更加激烈的行為如衝擊警方防線等,所以就在沒有跟同僚商量的情況下上前截查自己認為可疑的人。PW1一邊上前,指向那四名男子,說「企喺到」。他們聽到之後全部轉身,有人跑走,有人快步走。四名男子中一名男子(被告)跑了五至十米後,就被PW1捉住。當時被告背對著PW1,PW1用手捉住被告的肩膀。從PW1留意那四名男子到PW1捉住被告期間,PW1的視線沒有離開過被告。PW1 捉住被告後說「警察, 唔好郁」,被告轉身,情緒激動及手舞足蹈。PW1重複表露身分及警告,被告不斷嘗試轉身離開走向群眾的方向。PW1見狀便捉住被告的手,以防被告離開。攔著被告後,PW1要求搜身,被告大喊「黑警,你冇權」。PW1要求被告冷靜並給予警告,PW1多次重複表露身分及要求搜身,惟被告仍情緒激動,手舞足蹈。 原本轉身離開的群眾再次轉身面對警員們,他們距離被告與PW1大概是十五米左右。PW1給予第三次正式警告後,被告仍然情緒激動,於是PW1用雙手捉住被告雙手的上臂。然後被告用雙手用力推向PW1的胸口。PW1感覺得到被告使用了全力,表示被告的力度比自己想像中大,所以鬆了手,也因為站不穩而退後了一大步。隨即上前用左手箍住被告的上身,被告掙扎,兩人拉扯,移動至旁邊的花槽。其他同僚前來幫忙制服被告,被告坐了在花槽的石壆上,PW1為被告扣上手扣。PW1表示處理被告後繼續當值,相隔一至兩個小時後有休息時間,去了政府總部的洗手間裡整理,期間發現胸口上有點紅和痛,相信是被告造成的。事後沒有就著胸口的傷勢求醫或驗傷。


🎞控方播放P2PW1確認被告被拘捕的過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此部分為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盤問🌟
PW1不是事發後立刻檢查傷勢,過了一至兩個小時後去了政府總部的洗手間查看傷勢。PW1當日用襲警罪名拘捕被告,PW1相信胸口的紅和痛是被告的襲擊造成的。事後沒有求醫是因為當時需要當值,PW1也覺得自己的身體狀況可以繼續支持下去當值。PW1表示當時的心態是,雖然被襲擊,但自己的傷勢還未去到需要看醫生的地步,所以就沒有求醫。PW1從6月11日1700開始當值,6月13日凌晨當值完畢。PW1形容下班時「周身散曬、周身骨痛」,不能肯定當時自己身體的痛是否由被告的襲擊所造成的,但表示受襲的當下是痛的。PW1沒有就胸口的傷勢拍照紀錄。辯方詢問傷勢程度,PW1表示自己看到胸口有點紅紅的,但不確定照片能否顯示出紅紅的部分。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是否需要收集證據以留待日後去檢控被告,所以未有為胸口的傷勢拍下照片。

辯方展示P3(1-4)

(1-3)拍到PW1的背面,其頭盔上寫有2-2,這是PW1當日的隊伍號碼。相中PW1背著藍色速龍小隊的背包,當日有部分警員也有會背著
(2)看到PW1背著背包,其右邊肩膀上掛有一條黃色螢光棒。PW1表示螢光棒(一些發光的東西)是供警員在大隊裡面識別自己小隊的隊友。PW1記得當時有帶對講機,但不記得帶了在哪邊肩膀。辯方稱上10張照片,PW1確認這些照片是錄像的截圖。看第八張,可見PW1當天身穿制服背心,背心裡面有一件長袖衣,PW1表示沒印象當天有否穿內衣。第九張照片則顯示PW1的警棍在他的左邊腰間。
PW1表示長袖衣跟戰術背心的保護性不高,又指長袖衣跟普通衣服一樣厚度,戰術背心則不是很厚。戰術背心除了有裝對講機的袋子,在胸口及腰間左右都各有一個袋子。案發時自己身上帶有有一隻長警棍 及一支伸縮警棍 ,PW1表示追截被告的過程中沒有用過伸縮警棍追,表示沒印象自己曾使用任何警棍的武力去追截被告。

辯方指出PW1追截被告的時候,其右手拿著一支警棍,PW1表示不記得。PW1表示自己身高185cm 重188磅,PW1認為被告瘦身材,高 5尺7寸左右。
PW1表示案發當日有戴手錶和電話以供查看時間。PW1表示錄口供時會靠記憶把時間寫上,換言之,PW1當時不是看了手錶才紀錄時間。PW1表示其當日於0738把被告交給其他警員,其表示會跟有關提取被告的警員交代有關的時間點,拘捕的詳情則不需要詳細交代,表示拘捕的詳情需要跟刑偵警員交代,事後有跟警員56756(PW2)交代拘捕詳情。PW1表示自己把被告交給有關警員後繼續返回上址當值, 其後便前往記下案發附近燈柱的編號。
PW1於2019年6月13日撰寫的口供上寫燈柱的編號為38553,辯方指出這個編號是錯誤的。PW1表示案發當日很快地記下了燈柱編號,惟後來有關負責調查此案的警員向其表示透過「38553」的號碼無法確認涉事燈柱的位置。PW1表示之後才發現自己於案發當日有可能把號碼抄錯了。除了PW1之外,PW2也搞錯了燈柱編號。PW1表示自己在案發同年的十二月補錄了一份口供以更正燈柱的號碼。PW1知道PW2於同月也有對燈柱號碼作出相關修改。PW1表示不知道PW3和PW4於同月也有就著同樣的錯誤做出相關更正。辯方指出PW1和其他三名警員都犯下同一錯誤是因為他們一起堆砌口供,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時候沒有求醫及驗傷是因為被告根本沒有用雙手推PW1,PW1不同意。辯方指出根本沒有發生PW1所說的胸口有紅,PW1不同意。
PW1表示其於2019年6月13日撰寫的證人自述書(口供)需要確定自己的內容沒錯才會簽名,表示自己當時身上的傷勢不影響他寫這份口供、寫口供的當下是精神的。PW1表示案發當日0740時向警員7757(PW3)講述事發經過,並把被告交給刑偵警員。PW1同意自己把關於移交被告予其他警員及自己事後檢查傷勢兩部分的證供寫了在同一段落。辯方質疑為何不分開寫。PW1表示口供的敘述是順著事情發生的時間線寫下去的,沒有特別分段是因為他覺得案發當日事後查看傷勢一事並不是特別重要。辯方質疑當日除了被告的襲擊外,還會有其他事情可能導致PW1受傷。PW1不同意,解釋雖然事發當日的中午有衝突,但肯定除了被告的推撞之外沒有其他事情令他受傷,更表示不會記錯被告曾推撞他。
PW1表示肯定被告於案發當日的0735曾說「黑警 你冇權」,表示自己對此的印象很深刻。對於PW1表示有警告過四名男子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辯方質疑被告其實一直戴著口罩,並非是在前往警方防線時才戴上的,PW1不同意。PW1不肯定被告當時有沒有戴/戴上手套。PW1表示他制服被告的時候,被告的口罩就已經掉了,自己並沒有脫掉被告的口罩,對於被告的口罩是何時脫落,PW1表示不肯定。辯方指出,PW1的口供紙曾記載自己有脫下了被告的口罩,辯方質疑其口供與其於庭上的說法有出入,其口供可能有錯。PW1表示既然口供上記載了此事,相信自己當時有做過,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沒有記憶罷了。PW1表示距離警員警告四名男子不要戴口罩、手套跟警員上前截查最多距離數分鐘。
PW1表示記得其截停被告時現場有另一名男子正在被警員截查,亦記得當日拘捕被告期間現場有其他警員在進行截查的工作。辯方問PW1截停被告之前被告曾使用電話拍攝警方在截查市民時濫用暴力?PW1表示沒印象。指出那四名男子戴口罩、手套的時候是他第一次留意到被告。辯方指出PW1上前截停被告前現場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 PW1表示不記得有人說過。辯方問PW1有沒有聽到「留意黑衫黑眼鏡」,PW1表示只記得他和其他警員警告過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及不要做過激行為,沒印象聽到有人說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人。辯方指出其實一眾警員並沒有做出類似不要戴口罩、手套或相關的警告,PW1不同意。PW1不記得現場有人叫他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人。辯方問是不是因為被告當時用電話拍攝警方濫暴的行為,於是警員說要留意當時身穿黑衣服及戴黑眼鏡的被告,並且捉他?PW1不同意。PW1表示起初接近被告只是打算搜查被告,並沒有打算拘捕他。辯方再次指出當日是因為有人說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被告,所以PW1才上前截停被告。PW1表示截查被告是自己的決定,當時不是聽到指示才上前的。

PW1表示不記得截停被告時曾用哪隻手捉住其肩膀。辯方指出PW1當時右手持警棍,PW1表示沒印象。PW1說截停被告直到在花槽為被告上手扣大約兩分鐘左右。辯方指出PW1制服被告根本沒有發出口頭警告,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其實是截停被告後便一路推被告至花槽位置,最後被告跌下。被告跌下後PW1和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制服期間更有警員掐住被告的脖子,PW1表示沒印象有人掐過被告的脖子。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上半部)

🌟此部分為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是為第三部分。🌟

🎞辯方播放第一段片段(後呈堂為辯方臨時證物PD4,是為檔案CPK1。從中截取的24張圖片呈堂為PD3)🎞

PW1相信片段應該真確。PW1同意片段中有人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辯方指出片段中沒有人作出不要戴口罩、手套及不要做過激行為等警告,也聽不到有人說「黑警 你冇權 」。
PW1從片段和截圖中看到一個裝束像是自己的人,但因為兩者的像素偏低,PW1未能百分百確定那個是自己。片段和截圖顯示那個人手持一支警棍,辯方指出PW1當時聽到有人說「搵機會捉佢過嚟」之後就衝上前截停被告,PW1不同意。辯方指出片段中有人說「搵機會捉佢過嚟」後,便有有幾個人都有附和,說「捉佢過嚟」,像是在鼓勵士氣。PW1不同意,更表示自己認為當時警員就算不這樣說,警隊也有士氣。(直播員註:俗語有云「無恥便無敵」,警隊士氣高漲實屬合情合理。)


🎞辯方播放第二條影片(後呈堂為PD2,是為檔案CPK2。從中截取的9張截圖呈堂為PD1)🎞

PW1回憶不了當時有警員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 有機會捉佢過嚟」


🎞PD3再有5張截圖,呈堂為PD3A;PD2再截取6張截圖,呈堂為PD1A🎞


PW1於2019年6月13日的口供裡面填寫了錯誤的燈柱編號,PW1表示大概在12月的時候案件主管通知其於6月13日撰寫的口供中提及的燈柱編號有問題,其後PW1舊地重遊查看涉事燈柱之編號,然後再加一份供詞補充, 從而修正錯誤。就著燈柱的問題,辯方呈上P4,PW1指認P4(2-4,6)中顯示的燈柱是為同一條。辯方指出涉事花槽附近只有一條燈柱,PW1確認。
PW1早前表示截停被告之前當時自己及其他警員向群眾警告不要戴口罩、手套,大約是一兩分鐘間的事情。
PW1形容截停被告期間其曾一度手舞足蹈及嘗試轉身離開,動作很大。表示兩人在路中間糾纏到花槽期間間有幾秒的時間,PW1指出被告從截停直到達花槽期間一直都有手舞足蹈。辯方問手舞足蹈之定義。PW1解釋自己當時用手捉住被告,被告用手甩開PW1的手,雙腳則嘗試離開PW1截停他的地方,想要回到群眾的方向,形容被告當時的雙腳是「踏前踏後」。 PW1表示期間有給予三次清晰的警告,期間被告仍然手舞足蹈。下一個環節就是用雙手捉住被告的手了。從截停被告到發出三次警告,這個環節是在兩分鐘以內發生的。PW1表示之前被告甩開自己的手時還有其他警員幫忙制服被告,當時被告還沒有用雙手推他的胸口。
辯方指出PW1在主問階段沒有提及自己有「推」被告去花槽,PW1同意。辯方指出PW1推被告去花槽,然後很快就制服他了,PW1不同意。

🎞辯方展示P4、P6,供PW1指認制服被告的具體位置🎞(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辯方展示PD4A(是為PD4的謄本)、播放PD4及展示PD3、PD3A供PW1指認制服被告的具體位置及制服過程🎞(指認制服被告的位置之過程將作省略處理)

PD4播放至2分02秒。展示 PD3A(3),辯方詢問當時被告是否已經被制服,PW1不確定。播放到2分42秒,展示PD3(4), 辯方再問當時制服被告了沒,PW1不確定。辯方問當時被告襲擊了PW1沒,PW1表示被告襲擊他後才制服被告的。辯方表示如果當時被告還沒襲擊PW1的話,那麼憑畫面應該會看到一個手舞足蹈的人。控方質疑影片畫質差,在這情況下辯方提出的問題對證人不公平。辯方指出PD3(4)的時段時被告和PW1已經身處花槽,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了。表示PD4的2分05秒-2分42秒期間沒有顯示被告手舞足蹈,換言之,被告已經被制服了。PW1表示單憑影片畫面並看不出有沒有人手舞足蹈。播放至2分56秒, PW1仍然不能確定自己和被告當時身處的位置。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已經被制服,PW1表示根據畫面不能確定他當時是否已經制服了被告。
辯方再次播放PD4,PW1聽到影片中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1分30秒有人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 有機會捉佢過嚟 」。PW1無法分辨說話者身分。PW1表示當時群眾的前排有四個人開始戴口罩、手套,所以他有特別留意這四個人。PW1不能確定除了這四個人之外,現場的其他群眾有否戴口罩,但他認為比例不多。PW1表示印象中,被告當時有戴口罩;但不記得被告有否戴手套。

🎞辯方播放PD2 及展示PD2A🎞

1分27秒有男聲說「認住戴眼鏡嗰個黑衫」,PW1不肯定說話者是否警員。其後有人說「拉嗰個㗎咋 」、「 留意戴手套嗰幾個 有機會捉佢過嚟」,其後有把女聲說「有料捉佢過嚟(控方認為是等我捉佢過嚟)」,PW1皆不能肯定上述說話者之身分。

辯方指出影片裡聽不到PW1有做出任何警告,PW1同意聽不到自己的聲音。辯方指出影片聽不到有警員警告群眾不要戴手套、口罩,PD2、PD4中皆聽不到被告喊「死黑警 你冇權」,辯方質疑在場警員當時根本沒有做出任何警告;被告亦沒有大喊「死黑警 你冇權」,PW1不同意。

🌟控方覆問🌟
PW1承認在主問時沒有提及自己曾「推」被告至花槽。控方詢問PW1制服被告的時間,PW1解釋截停被告時其手舞足蹈和嘗試轉身離開,所以便用手欄著他,帶了其過去花槽的位置。這個階段時被告還沒有推他的胸口,兩人去到花槽後被告繼續手舞足蹈,PW1作出警告,被告不聽從繼續手舞足蹈,於是PW1用雙手捉著被告雙手上臂,然後被告就用雙手推其胸口。

(直播員註:審訊過程繁複,已盡力整合,惟內容仍見冗長,還望見諒)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九號烈風或暴風風力增強信號已經發出,今早(八月十九日)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如在上午十一時或以後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仍然生效,今日下午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亦會延期。
 
另外,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會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6時00分

司法機構公布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二)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上午十一時仍然生效,今日(八月十九日)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會延期。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亦繼續暫停辦公,直至另行公布。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6分

司法機構公布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三)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法庭/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八月二十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至於原被傳召於今日到死因裁判法庭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出庭。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今日(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起照常辦公。

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司法機構公布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第二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
第三部分👈🏿辯方盤問PW1之下半部及控方覆問PW1

🌟此部分為控辯雙方主問及盤問PW2,是為第四部分。🌟


🌟PW2女警長56756 管雅倫 作供🌟

🌟控方主問🌟

1996年加入警隊,2014年晉升警長。2019年6月駐守警總PTU訓練小隊第二隊,現在駐守同一隊。2019年6月11日需要當值,負責特別戰術小隊,PW2表示這個屬於另外一個兼任的職務。2019年6月11日1700開始當值。2019年6月12日0600收到指示,要在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設立防線,防止示威者衝擊政總。0735身處防線當值中。0735時現場已經大約有幾百個示威者霸佔了夏愨道行車的路線,迎面有大約一百個示威者向防線方向行走。
當時這些示威者走過來時沿路不斷大叫,更有一部份人士戴上了口罩和手套,他們在距離防線十米左右時就停下了。當時PW2和其他警員警告示威者不要再走近防線。期間看到PW1走出防線追截一名男子(被告),後知該男子戴眼鏡,身穿黑色衣服及背黑色背囊。
PW2看到PW1衝出防線後就跟上前協助。其後PW1在夏愨道在燈柱近花槽的位置截停了被告,PW2在距離PW1半個身位前設立了防線。當時PW1身處其右後方。PW2留意到PW1跟被告面對面,被告當時情緒激動,不斷大叫、雙手不斷揮動。PW2表示期間聽到被告大叫「黑警」、聽到PW1叫被告不要反抗。然後看到PW1突然後退了一步,被告的手不斷揮動。於是上前協助控制被告,其後被告就被PW1制服了,之後帶了被告去花槽後面的地方再調查。PW2表示PW1截停被告後便超前PW1在其前面設立防線,當時面向添美道。面向添美道之餘也有回頭看向PW1。期間聽到被告大喊「黑警」,表示還有聽到被告大喊其他東西,但當時沒有留意。其後看到PW1突然退後了一步,這時還在PW1的前方設立防線,表示PW1後退的時候是背對著自己。

🌟辯方盤問🌟

PW2表示聽到PW1制服被告期間有叫被告不要反抗時正在面向添美道。辯方詢問PW1除了叫被告不敢反抗外有否說其他話,PW2表示沒有留意。辯方再問一次,表示PW2當時只是跟PW1隔了半個身位,「你對耳仔冇閂埋㗎嘛?」。PW2表示當時看著前面(添美道)沒有留意。PW2表示只聽到PW1叫被告不要反抗一次。表示聽不到PW1當時有向被告要求搜身及警告被告再不合作就要對其進行拘捕。 PW2表示只聽到被告說了一次「黑警」。PW2表示被告叫「黑警」的時候自己正面向添美道,故沒有留意被告當時的手部動作。
PW1當時是在近花槽的燈柱截停被告。PW2表示燈柱號碼是PW1在2019年6月13日凌晨回到PTU的時候告知自己的。表示因為當時自己也有協助PW1制服被告,所以要把案發地點記錄在記事冊裡。PW1除了告知其燈柱號碼外,還告知當時拘捕被告之罪名、被告姓名、拘捕事件及涉事燈柱的位置。PW2從PW1口中得知拘捕事件後未有進行確認,承認該時間未必準確。
PW2表示看到PW1截停被告至看到PW1後退一步期間相隔最多一分鐘,當中包括了被告說「黑警」和PW1要求被告不要反抗。辯方詢問制服被告之前,除了看到PW1截停被告有否看到PW1與被告有其他身體接觸?PW2表示沒有留意。PW2表示沒有印象PW1曾經用左手箍著被告的上身,亦不知道PW1制服被告時候為何會後退一步。PW2表示在PW1截停被告後在二人半個身位前設立防線,期間回頭只是短時間的回頭,回頭的時候並沒有仔細留意兩人。
PW1在同年12月左右向PW2表示當初搞錯了燈柱號碼,應該是「38555」而非PW1在同年6月13日所表示的「38553」。其後於2019年12月13日就著燈柱號碼在口供裡更改紀錄。
PW2形容PW1制服被告時被告雙手不斷且沒有規律地揮動、「伸嚟伸去」。PW2表示當時看到這樣的情況並不覺得被告是想要襲擊PW1,覺得被告只是純粹在揮動雙手。表示當時只是看到被告的上半身,看不到其下半身。辯方質疑其原因,PW2表示「我真係見唔到」,表示當時亦看不到PW1的下半身。PW2表示看到被告揮動雙手時,PW1嘗試捉住被告的手。辯方指出被告從來沒有說過「黑警」及揮動雙手、PW1沒有要求被告不要反抗,PW2不同意。
PW2表示看到PW1追截被告的時候也有一同行動,現場還有其他警員一同行動。

🎞辯方播放P2🎞

從2019年6月12日07時36分34秒開始播放。37分26秒指認出被告。(畫面所見約有四名警員包圍被告)指出畫面中間背著背囊的是PW1。辯方指出畫面中兩位警員,PW2均表示都不是自己。辯方詢問這兩位警員是什麼時候到達協助制服被告?PW2表示忘記了。辯方指出當時PW1後退了一步,PW2隨即上前協助。PW2表示上前協助的時候沒有留意那兩位警員是否已經在場協助。
片段播放至07時37分。PW2相信螢幕右下方戴著頭盔的是自己。

🎞辯方呈上P6(1-10)🎞

PW2看P6(6)時指認出自己。P6(3)的最右邊看到頭盔上寫有2-2,PW2不確定此人是不是自己。PW2表示當時有四個警員制服被告。辯方再次詢問另外兩名警員是什麼時候到場幫忙制服被告?PW2表示案發太久了,想不起來。辯方詢問PW2在協助期間做了什麼以制服被告?PW2表示自己當時幫忙按住被告的雙手及拿起其他警員的裝備。PW2表示當時身處被告的腳旁邊,另外兩名警員則身處被告上半身的左右方。辯方詢問是否那兩名警員才是主力制服被告?PW2表示當時這兩名警員只是協助PW1制服被告,表示不記得當時PW1如何制服被告。辯方詢問PW1是不是從衝向被告之後就推被告至花槽位置?PW2表示當時看不到。

🎞辯方播放PD2及展示PD1(1-9)PD2A🎞

PW2表示PD1(3)右邊看到側面的是自己,PD1 (5)在戴眼鏡男子的右後方(鏡頭視角)的應該是自己。表示不肯定當日防線裡是否只有自己一位女警。PW2證供提及說群眾相比防線前行途中有人大叫,而且有人戴上口罩、手套。表示PD2裡面聽不到自己對迎面而來的示威者警告不要接近防線。PD2A編號26那邊提及PD2 的1分27秒時有人說「認住嗰個戴眼鏡嘅黑衫」。辯方詢問說話者是否警員,PW2表示不確定。辯方詢問當時現場有沒有人說過這句話,PW2表示沒有印象。編號31寫有人說「拉嗰個曱甴」,PW2表示沒有聽過。編號32、33寫有人說「留意戴手套嗰幾個」、「有機會捉佢過嚟」,PW2表示當時聽到但不肯定是否警員說的。
片段2分41秒時有把女聲重複了一句話三次,PW2表示聽不到那人說什麼,亦表示說話者不是自己。案發當時沒有印象曾有女聲說「捉佢過嚟」之類的話。辯方指出當時是PW1聽到有人這樣說類似「捉佢過嚟」的話所以追截被告,PW2表示不清楚。
PD1(1)畫面左邊顯示有市民被截查 (3、4)中鐵欄的位置有3名警員在處理那名被截查市民。辯方指出當時有些市民在拍攝警員搜查市民的畫面,PW2表示當時確實有人拿著電話。辯方指出被告是這些群眾之一,PW2表示沒印象。PW2表示當時群眾中有部份人戴口罩但不是大部分。表示沒印象PW1曾對人群警告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辯方詢問PW1突然上前追截市民的原因,PW2表示不知道。
PD2中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辯方詢問當時警員截查的目標是不是此人。PW2表示自己是因為看到PW1追截才上前協助,並不是受到那些話的影響。辯方詢問當時一眾警員是否因為不滿被告拍攝警員的暴力行為所以捉拿被告,PW2不同意。

🎞辯方播放PD4及展示PD4APD3(1-24)PD3A(1-5)🎞

PW2確認當日有發生片段裡所見的事情。PD3中看到一名拿著警棍的警員正在向前跑,PW2表示此人是PW1。[展示PD3(10-11,14-17)供PW2指認PW1]
PW2表示不記得PW1當時用什麼姿勢、哪隻手截停被告。表示當時看不到被告被截停時是面對或背對PW1,因為PW1擋住了。PW2相信PW1是在有身體接觸的情況下截停被告,辯方詢問是什麼身體接觸,PW2說不出。辯方指出PW1截停被告之後就把被告推至花槽制服,PW2不同意,表示PW1把被告推至花槽時已經成功制服被告,自己則和其他兩位警員趕過去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指出被告被制服後現場便沒有出現截查的情況,指出被告被制服時沒有揮動雙手,PW1亦後退一步,PW2全部不同意。
PW2表示有留意當時有人在防線前面戴口罩、手套,但沒印象有多人有這樣做。[展示PD3A(1,3,5)供PW2指認被告被截停的位置]
辯方再次播放PD4。PW2表示現場聽不到有人說「曱甴」、「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辯方指出PD4A第二頁的編號36指出PD4的1分26秒時有人說「認住戴眼鏡嗰個黑衫」。PW2表示聽到片中有人說,但表示當時在現場沒印象曾聽到有人這樣說過。辯方指出當時群眾是在拍攝警員拘捕一名市民的過程, PW2表示不確認當時該睡呢是否被拘捕,總之當時群眾是在拍攝警員。
又表示當時警員不斷發出警告,叫群眾不要走近防線。同意PD4中聽不到有人說「黑警」。PW2表示PW1從來沒有展示過其聲稱當天被襲擊的傷勢給自己看,辯方繼而指出被告當日沒有推PW1,PW2表示回答不了,因為自己當時沒有目擊PW1聲稱被襲擊的情況。
(直播員註:睇埋好去訓覺啦。02:06)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林(20)

控罪:襲警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X)

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其間保釋條件照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23粉嶺 #轉介文件

D1 李(27)
D2 14歲少年

控罪: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修定控罪(更改控罪內容)
控罪1:縱火

新增控罪
控罪2:縱火
(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控方是日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獲批
D1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一星期3次,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其他保釋條件照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221九龍灣

江(25)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九龍灣常怡道Megabox外近燈柱編號E7717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棍狀電筒,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於不少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宵禁24-06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