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612金鐘 #續審

陳 (23)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430方樂文。

深夜補充,非即時~~~

第一部分👈🏿控方主問PW1

🌟此部分為辯方盤問PW1之上半部,是為第二部分。🌟

🌟辯方盤問🌟
PW1不是事發後立刻檢查傷勢,過了一至兩個小時後去了政府總部的洗手間查看傷勢。PW1當日用襲警罪名拘捕被告,PW1相信胸口的紅和痛是被告的襲擊造成的。事後沒有求醫是因為當時需要當值,PW1也覺得自己的身體狀況可以繼續支持下去當值。PW1表示當時的心態是,雖然被襲擊,但自己的傷勢還未去到需要看醫生的地步,所以就沒有求醫。PW1從6月11日1700開始當值,6月13日凌晨當值完畢。PW1形容下班時「周身散曬、周身骨痛」,不能肯定當時自己身體的痛是否由被告的襲擊所造成的,但表示受襲的當下是痛的。PW1沒有就胸口的傷勢拍照紀錄。辯方詢問傷勢程度,PW1表示自己看到胸口有點紅紅的,但不確定照片能否顯示出紅紅的部分。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是否需要收集證據以留待日後去檢控被告,所以未有為胸口的傷勢拍下照片。

辯方展示P3(1-4)

(1-3)拍到PW1的背面,其頭盔上寫有2-2,這是PW1當日的隊伍號碼。相中PW1背著藍色速龍小隊的背包,當日有部分警員也有會背著
(2)看到PW1背著背包,其右邊肩膀上掛有一條黃色螢光棒。PW1表示螢光棒(一些發光的東西)是供警員在大隊裡面識別自己小隊的隊友。PW1記得當時有帶對講機,但不記得帶了在哪邊肩膀。辯方稱上10張照片,PW1確認這些照片是錄像的截圖。看第八張,可見PW1當天身穿制服背心,背心裡面有一件長袖衣,PW1表示沒印象當天有否穿內衣。第九張照片則顯示PW1的警棍在他的左邊腰間。
PW1表示長袖衣跟戰術背心的保護性不高,又指長袖衣跟普通衣服一樣厚度,戰術背心則不是很厚。戰術背心除了有裝對講機的袋子,在胸口及腰間左右都各有一個袋子。案發時自己身上帶有有一隻長警棍 及一支伸縮警棍 ,PW1表示追截被告的過程中沒有用過伸縮警棍追,表示沒印象自己曾使用任何警棍的武力去追截被告。

辯方指出PW1追截被告的時候,其右手拿著一支警棍,PW1表示不記得。PW1表示自己身高185cm 重188磅,PW1認為被告瘦身材,高 5尺7寸左右。
PW1表示案發當日有戴手錶和電話以供查看時間。PW1表示錄口供時會靠記憶把時間寫上,換言之,PW1當時不是看了手錶才紀錄時間。PW1表示其當日於0738把被告交給其他警員,其表示會跟有關提取被告的警員交代有關的時間點,拘捕的詳情則不需要詳細交代,表示拘捕的詳情需要跟刑偵警員交代,事後有跟警員56756(PW2)交代拘捕詳情。PW1表示自己把被告交給有關警員後繼續返回上址當值, 其後便前往記下案發附近燈柱的編號。
PW1於2019年6月13日撰寫的口供上寫燈柱的編號為38553,辯方指出這個編號是錯誤的。PW1表示案發當日很快地記下了燈柱編號,惟後來有關負責調查此案的警員向其表示透過「38553」的號碼無法確認涉事燈柱的位置。PW1表示之後才發現自己於案發當日有可能把號碼抄錯了。除了PW1之外,PW2也搞錯了燈柱編號。PW1表示自己在案發同年的十二月補錄了一份口供以更正燈柱的號碼。PW1知道PW2於同月也有對燈柱號碼作出相關修改。PW1表示不知道PW3和PW4於同月也有就著同樣的錯誤做出相關更正。辯方指出PW1和其他三名警員都犯下同一錯誤是因為他們一起堆砌口供,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時候沒有求醫及驗傷是因為被告根本沒有用雙手推PW1,PW1不同意。辯方指出根本沒有發生PW1所說的胸口有紅,PW1不同意。
PW1表示其於2019年6月13日撰寫的證人自述書(口供)需要確定自己的內容沒錯才會簽名,表示自己當時身上的傷勢不影響他寫這份口供、寫口供的當下是精神的。PW1表示案發當日0740時向警員7757(PW3)講述事發經過,並把被告交給刑偵警員。PW1同意自己把關於移交被告予其他警員及自己事後檢查傷勢兩部分的證供寫了在同一段落。辯方質疑為何不分開寫。PW1表示口供的敘述是順著事情發生的時間線寫下去的,沒有特別分段是因為他覺得案發當日事後查看傷勢一事並不是特別重要。辯方質疑當日除了被告的襲擊外,還會有其他事情可能導致PW1受傷。PW1不同意,解釋雖然事發當日的中午有衝突,但肯定除了被告的推撞之外沒有其他事情令他受傷,更表示不會記錯被告曾推撞他。
PW1表示肯定被告於案發當日的0735曾說「黑警 你冇權」,表示自己對此的印象很深刻。對於PW1表示有警告過四名男子不要戴口罩、手套,不要做過激行為,辯方質疑被告其實一直戴著口罩,並非是在前往警方防線時才戴上的,PW1不同意。PW1不肯定被告當時有沒有戴/戴上手套。PW1表示他制服被告的時候,被告的口罩就已經掉了,自己並沒有脫掉被告的口罩,對於被告的口罩是何時脫落,PW1表示不肯定。辯方指出,PW1的口供紙曾記載自己有脫下了被告的口罩,辯方質疑其口供與其於庭上的說法有出入,其口供可能有錯。PW1表示既然口供上記載了此事,相信自己當時有做過,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沒有記憶罷了。PW1表示距離警員警告四名男子不要戴口罩、手套跟警員上前截查最多距離數分鐘。
PW1表示記得其截停被告時現場有另一名男子正在被警員截查,亦記得當日拘捕被告期間現場有其他警員在進行截查的工作。辯方問PW1截停被告之前被告曾使用電話拍攝警方在截查市民時濫用暴力?PW1表示沒印象。指出那四名男子戴口罩、手套的時候是他第一次留意到被告。辯方指出PW1上前截停被告前現場有人說「留意戴眼鏡嗰個黑衫 有機會捉佢過嚟」 PW1表示不記得有人說過。辯方問PW1有沒有聽到「留意黑衫黑眼鏡」,PW1表示只記得他和其他警員警告過群眾不要戴口罩、手套及不要做過激行為,沒印象聽到有人說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人。辯方指出其實一眾警員並沒有做出類似不要戴口罩、手套或相關的警告,PW1不同意。PW1不記得現場有人叫他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人。辯方問是不是因為被告當時用電話拍攝警方濫暴的行為,於是警員說要留意當時身穿黑衣服及戴黑眼鏡的被告,並且捉他?PW1不同意。PW1表示起初接近被告只是打算搜查被告,並沒有打算拘捕他。辯方再次指出當日是因為有人說留意黑衣服黑眼鏡的被告,所以PW1才上前截停被告。PW1表示截查被告是自己的決定,當時不是聽到指示才上前的。

PW1表示不記得截停被告時曾用哪隻手捉住其肩膀。辯方指出PW1當時右手持警棍,PW1表示沒印象。PW1說截停被告直到在花槽為被告上手扣大約兩分鐘左右。辯方指出PW1制服被告根本沒有發出口頭警告,PW1不同意。辯方指出PW1其實是截停被告後便一路推被告至花槽位置,最後被告跌下。被告跌下後PW1和其他警員制服被告,制服期間更有警員掐住被告的脖子,PW1表示沒印象有人掐過被告的脖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