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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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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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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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非聲援 #同場案件
#20181107深水埗

周(56)

控罪:
(1)-(2)有意圖而企圖傷人

詳情:
被控於18年11月7日,在港鐵深水埗站大堂12號「食家優惠店」外,使警員19835及女警員1523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該兩名警員

案發經過參考 2020.05.29 明報

案件押後至9月15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保釋並待法援署處理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09將軍澳

A1:⿈(29)
A2:陳(58)
🛑二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A1-2暴動
(2)A1-2有意圖傷人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富康花園一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受害人受匿名令保護)

二人就兩項控罪均認罪。

案件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二人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旺角

黎(24)🛑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屬於香港政府、登記編號為AM8352的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
(2)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和一支胡椒噴霧
(3)被控於同日在黑布街管有一支噴火槍連氣罐、一個氣罐、一件多用途工具、一個繩鋸及一個錐子

控罪(1)、(2):認罪
控罪(3):不認罪;案件交由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0930時區域法院再訊,控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背景及案底等資料,辯方須於不少於三工作天前呈上各被告求情陳詞、求情信、案例。

被告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3中環

👤張(35)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沙展A)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控罪(1)認罪,控罪(2),(3)不認罪

控罪二及三將於11月4-5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訊;控罪一的判刑將於同日進行,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答辯

D1譚(24)
D2郭(24)
控罪:
1) 襲警 (D1)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21982
2) 阻差辦公 (D2)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21982

不認罪

控方有11名證人,要求進行審前覆核釐清同意案情及爭議點。
押後至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擔保。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要求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向各方索取文件。
押後至9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原有條件擔保。

#1111油麻地
#提堂
D1盧(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D2為新案的被告,控方申請和D1的舊案合拼,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兩案合拼。
辯方要求押後以索取文件。

D1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地點更改,並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
宵禁令由2300-0600改為2200-0600

D2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宵禁2200-06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9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02銅鑼灣

👤羅(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詳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怡和街,管有一支鉗、一個扳手、一支燒烤鉗。

被告同意案情

撤回控罪
$1000自簽 簽保守行為12個月
$500堂費(可從擔保金扣除)
證物1~4充公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01灣仔

👤陳(17)

控罪:
(1)刑事毀壞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鎚、鎅刀)

民陣1月1日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 元旦大遊行,被告從3米遠向一架政府車輛丟石頭。並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柄鎚、一把鎅刀、一支高度易燃的有機物質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

被告承認(1)(2)控罪

基於裁判官認為控罪二當中存有爭議,案件押後至8月11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提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屯門

A1:梁(27)
A2:張(24)
A3:*
A4:*
A5:*
A6:*

控罪:
(1)A1-6串謀縱火
(2)A1-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詳情:
(1)A1-6同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2)A1-6同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案件押後至9月24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以待法援署處理A1/3/6之申請及A2呈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3-6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3-6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3-6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3-6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3-6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3-6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賴(27)

控罪:
暴動

詳情:
被控於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L3層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條款 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22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6旺角

A1:葉(24)
A2:* (15)

控罪:
(1)A1-2暴動
(2)A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A2企圖縱火
(4)A2管有物品意圖破壞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2同被控於19年11月16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參與暴動
(2)A1-2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3)A2另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將汽油彈扔到地面,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4)A2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保管一個扳手,意圖破壞或損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

案件押後至9月17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待法援署處理二人之法援申請。

法官亦針對A2頒布命令,引述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條例》20A(3)及延伸的20A(1),即:
任何人不得就本案任何法律程序或反對本案決定的上訴法律程序,發表一項書面報導或廣播一項報導,而揭露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姓名、地址或學校;或將刻意導致與該項法律程序有關A2的身分被識別的資料包括在內,不論該項法律程序是就該A2而進行,抑或在該項法律程序中A2是被告人或證人;或廣播或在書面報導中發表任何圖片,作為是與任何該等法律程序有關A2的圖片,或作為包括A2的圖片的圖片。但如法庭給予准許,則在准許的範圍內,可不受此限。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0831銅鑼灣 #審訊前覆核

余,賴,鍾,龔,陳虹秀,簡,莫,梁(18-42)

控罪:
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所有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8日09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庭第三庭 ( 區域 法院案件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曾(31)🛑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1020大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9年10月20日於大埔露輝路近汀角路交界,攜有40支汽油彈、3樽汽油及2個打火器

‼️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候查。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D1: 何梓聰 (22)('19區選 環保北參選人)
D2: 鍾 (23)
#審訊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1/4]

控罪:非法集結

背景:近百名示威者2019年9月4日湧入港鐵寶琳站,其中2人涉嫌包圍並推撞一名下班的港鐵男職員,使他倒地受傷。2名被告原本被控襲擊港鐵職員罪,控方申請將控罪修改為參與非法集結罪。
(摘自白粉報)

案情:2019年9月4日,在港鐵寶琳站內與其他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即作出帶有威嚇性、挑撥性及侮辱性行為等,相當可能會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白粉報)

D1不認罪
D2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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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對承認事實有少少商討。另外,控方依賴3片段,每段10分鐘,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辯方對醫療報告同意。控方有6位證人(1名港鐵職員(事主)、1名警長、1名警司、2名處理證物警員、1名法證專家)

爭議點:
。案發及被告被捕前的身份連貫性
。被告衣物證物送至化驗的證物連貫性

辯方指爭議點將於結案陳詞才提出,指控方要澄清案情,需表明被告非法集結的共同目的是甚麼。
---------------------------------------------------
承認事實:
。20190904警員1198X拘捕D1
。20190904警員18948拘捕D2
。警員10734在觀塘警署搜查D1

。20190905警員18948於將軍澳警署檢閱證物
。20190905警員12569檢取證物p21-27
。警員16734把證物p1-27交給警員618XX
。20190904在寶林站交給觀塘警署偵緝警員
。20190905凌晨PW1到將軍澳醫院驗傷
。有醫療報告p31,中文譯本p31(A)
。20190915警員61850X製作證物相片冊P41(1-14)
。20190920偵緝警員把證物送到化驗所
。20200113警員到化驗所取回證物

控辯雙方證人答問詳程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裁決
👤莊(25) #0612金鐘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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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述案情及證人作供,唔重覆……請睇直播台舊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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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關鍵議題:
沒有爭議PW1余天生正在執行職務,辯方亦不爭議被告人有轉身,且右手接觸余天生。雖然控罪不需證明被告人知悉受襲人的身份,但被告有否聽到PW1表露身份,有重要性

因為PW1若有表露身份而且被告有聽見,如果被告無意圖襲警,他不應有自然反應;若被告聽不到,那麼被告的行為是否自然反應,就要視乎:
1) 當時的環境,PW1撘膊頭的力度
2) 被告人的動作,用拳還是順勢用手掌
3) 被告動作的力度

📌證據分析:
PW1行近被告時,被告手部動作的過程在電光火石間發生,所以觀察不清楚是情有可原,接觸被告時的對話雖不盡相同,但大意一樣,分岐不關鍵。不影響證人可信性。不論是被手掌或拳打,因為都不是一點(而是有面積),同時打到面部和頸部並不出奇。

本席認為PW1已盡力講述事發經過,作供不清楚之處只是觀察上的限制。本席裁定PW1誠實可靠,除襲擊經過外,接納他的證供

PW2曾偉輝作供前部份肯定的地方,在後部份突然說不肯定,甚至推翻之前證供。本席不會接納他的供詞

PW3作供指,無見過呈堂的醫療報告P1,即時筆錄的記錄並無呈堂。亦無肯定地講PW1被手肘或???擊到。認為PW3供詞雖然誠實,但未必可靠

📌裁決總結
本席不能理解,為何被告在行人過路處,被人用打招呼般的力度撘膊頭,會有如此大的自然反應?無可否認被告人行為可疑,但嫌疑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PW1以「稍為大聲但未到嗌」的聲量對被告說話,而且PW1未講完「先生,差人/警察,過一過嚟/過嚟呢邊」八個字前,已被被告擊中。加上PW1未能講出被告是出拳或揮手,但有指出被告出手的力度,是大力過打招呼,但可以接受。此描述屬於中性,既可以支持被告動作屬於襲擊,亦可支持被告的動作是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

控方在舉證時,未能排除擊中余天生,屬被告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的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訊 [1/4]#0904寶琳
20200804紀錄

開審承認事實方面

控方傳召PW1李健宏(港鐵公司值班站長)

PW1於案發當時任職調景嶺站值班站長,當天不用上班。太太職業是寶琳站站務主任。十一時左右,在家中接到太太電話得知她入了將軍澳醫院,所以到寶琳站乘車去坑口站,再步行至將軍澳醫院。
23:45-23:50左右,目睹寶林站外有一大群蒙面年輕黑衣人聚集,被告由地下出口走入車站,當時車站門口大堂已有人聚集,PW1駐足約15分鐘左右繼續前往乘車。PW1其後在閘內,指於入閘位置又目睹有約20-30人圍毆2-3部閘機(例如用工具、汽水倒落閘機)、用遮及其他物件掩擋破壞行為,PW1駐足大約10秒左右,他表示於入閘前後也目睹該情況。當時無地鐵職員阻擋以上破壞行為,現場亦有人繼續上車,PW1駐足一會也前往上車。

PW1到車尾位置上車,當時有極大量乘客,坐下時聽到離遠有不知名人士大叫「調景嶺站長!」
陸續約十幾人走進車廂,有年輕女聲問他「點解要叫警察?」PW1估計是因為他於同年8月31日及9月1日在調景嶺站當值,他稱當時沒有報警但有警察進入調景嶺站。

其後,約十多人包圍PW1,他坐下,他指不認識這群人、這群人說的不是事實,所以站起來走向車頭方向想離開。接着增至約三十至四十人跟着PW1,當中有手持攝影機疑似記者的人。然後,不停有人用和平/兇狠/粗暴的語氣問「你係咪調景嶺站長?點解要警察?」PW1稱當時感到害怕,不知為何要跟住他,於是調頭走,但這群人攔着他禁止他離開。

PW1稱「請你地全部離開!」,當時他與其他人沒有身體接觸,只是身體緊貼,像「逼巴士」一樣。其後有人曾經離開過車廂。
接下來剩餘記者圍着PW1,然後有約4-5男人走回PW1身處車廂,有拉扯動作,有估計1-2人在背面拉PW1的背囊。PW1跌低(第一次)但圍着他的人沒有跌,PW1起身並問「咩事要咁粗魯?做咩要扯袋?」其中,有一不明的蒙面戴黑cap帽眼鏡男試圖搶去PW1的雨傘(當晚有雨)但失敗。(可是真正搶傘的不是眼鏡男,詳見下文)

當時約4-5男人仍然圍着PW1阻擋他離開,他離開車廂走到近月台近車頭第二三卡位置,該4-5男人仍跟着,其中有人無戴帽。PW1再次返回車廂,4-5男人繼續拉扯他背囊及手,沒有說話。

PW1又跌低(第二次)這次有2-3人一起跌,其中1人壓着他不過很快站起離開,PW1指看不清壓着他的人,因為在 第二次跌低 前被弄跌眼鏡,他亦有400-500度近視。上一段提到的蒙面戴帽眼鏡男亦是其中一人。

PW1未站起,曾扯脫其中一個無眼鏡、身型壯碩、身高約1.7米、深色短T-shirt的面巾男的面巾。其後有一大群人走過來說「唔好扯!放手!」PW1憶述搶傘男不知是否還在附近,但記得被扯脫面巾壯碩男仍在場,用手遮蓋臉部。

PW1仍未站起,約2-3呎距離外,有其他人叫「唔好扯!」同時有人在扯PW1背囊。一會兒後,PW1感覺到拉扯者已對他放手,所以他都放開手(當時手持壯碩男被扯脫的深色面巾)重新站起。PW1憶述他當時感到害怕,怕這群人作出行為會影響到我,但不清楚是甚麼破壞行為。當時有身體接觸亦很害怕,怕傷害他。他覺得這群人無理取鬧,作出破壞行為,阻人搭車。

這群人陸續離開,約8-10分鐘後,有幾名警察過來。PW1去了醫院看醫生,右頸有被抓傷痕跡,右腰亦有被壓傷痕跡。

------遲少少補充辯方律師盤問PW1,以免剩餘證人夾口供-----

(小插曲:庭上有人電話連續響兩次,原來係控方🔔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吳重儀裁判官
#提堂
#20200324粉嶺

謝、馬。

控罪:
(1)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2)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詳情:
被控於本年3月24日於港鐵粉嶺站行人天橋張貼文宣,各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控告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兩位被告❗️承認控罪❗️

各罰款10000。
證物充公。

*吳官是日金句:表示一張單張$1500,22張是否要逐張計算?但最高罰款一萬,就一萬啦。
*吳官一開始很禮貌,當聽到是與運動有關的案件,瞬間變臉,還按計算機計算罰多少錢,不斷詢問控方最高刑罰是多少,最後不情願說罰一萬啦☺️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深水埗
#提堂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
以原有現金作擔保金
不准離港
住報稱地址
如有更改地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所屬警署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警署報到:一星期一次

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0831太子
#續審 [3/2]

Part 1 Part 2 Part 3

鍾(33)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鐳射筆、彈弓[即丫叉]、螺絲帽)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不作供,傳召辯方證人鍾先生 (被告的弟弟) 作供。

鍾弟和哥哥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是家族生意,售賣測量儀器。弟弟舉例公司的測距儀和紅外線測温儀內有鐳射裝置。公司不生產鐳射筆,但會按客戶要求從世界各地採購鐳射筆裝進公司生產的儀器。螺絲帽用於地下金屬探測儀的支架。公司的工廠在東莞虎門,哥哥職位常與生產部門溝通,亦時常往返內地。在工廠內溝通常用到對講機。

8月31日當天兩人在天后吃飯,之後約了哥哥的朋友在黃大仙吃甜品。乘坐黨鐵在旺角站的車尾轉車,到了太子時列車停下,等了10-15分鐘,聽到列車廣播叫他們離開車廂,事後決定不去黃大仙,去上一層的一二號月台看看有沒有回家的列車。弟弟上去一二號月台後隨即被捕,被警方拘留45小時後獲釋放,沒有被起訴。當時兄弟皆穿著深色衫褲,弟弟不知道哥哥的背囊內有什麼。

辯方臨時要求播放PP23 (控方提供的太子站蘋果live片段),休庭15分鐘作準備。

1024再開庭

片段中看到有事件在車頭發生,弟弟表示當時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到被釋放後看新聞報導才知道。辯方主問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20200229旺角 #831半週年

鈕(19)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20年2月29日,在奶路臣街、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一帶的彌敦道,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及襲擊男警A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還押

案件押後到8月25日1430移交至區域法院答辯